中文名 | 关于取消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冀建市〔2015〕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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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5年08月03日 | 发布单位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件全文
关于取消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要求,做好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我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7月31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取得资质企业的资质延续申请;自2015年8月15日起,住建部将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
二、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三、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换发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按简单换证原则分别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原一体化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换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按照冀建市〔2015〕10号文件执行。
四、已取得二级及以下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在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可按照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管理规定申请资质升级。
五、换领工程设计一级资质证书的一体化企业,应先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领后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和已换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住建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换领工程设计资质。
六、自2015年7月14日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废止。
七、请尽快将本通知内容传达至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我厅质量安全处和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0311-87904534 0311-8780051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3日 2100433B
取消了,目前只能设计和施工分开来.
是有关系的,因为在出设计图纸的时候,设计单位一般都会把防水防腐保温这些会考虑进去。一般防水是做多厚及保温层为多少等。
是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与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是的区别吗? 前者是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只能承包智能化工程的施工,如欲设计,还需有设计资质),后者是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可以从事设计与施工);...
序号 地区(部门) 企业名称 申请内容 审查意见 结论 1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委员会 北京爱地鑫装饰艺术有限 责任公司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壹级 代表工程业绩不达标:资料不能反映考核指标,一项业绩未附结算或审计的其他材料;一项 业绩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名称前后不符,且结算证明函中没有材料证明此工程为单 项或单体工程;一项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建设单位与结算定案表中的建设单位 不同,且没有显示建设单位签字和印章。 不同意 2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委员会 北京城建北方建设有限责 任公司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壹级 同意 3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委员会 北京集美组装饰工程有限 公司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壹级 同意 4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委员会 北京市金厦艺林装饰装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 5 年承担过 2 项造价 1000 万元以上建筑智能化工程 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 职称;总工程师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 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100 人,其中工 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60 人,且计算机、电子、通讯、自动化等专业人 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5 人,具有中 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0 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 5 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 1000 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 1200 万元以上。 4、企业近 3 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3000 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房[2017]7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二、切实承担物业服务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按照业主自我管理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动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管理、民政、公安、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三、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规范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边界,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提升服务品质。
四、进一步落实物业承接查验制度,指导监督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做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和交接工作,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确保物业服务项目交接的平稳顺利。
五、完善物业服务投诉平台,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健全投诉反馈机制,明确受理、处理投诉的程序和要求,加强投诉反馈监督检查,及时解决群众有效投诉,预防化解物业服务矛盾纠纷。
六、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
七、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
物业服务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把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上报我部。我部将抓紧研究制定物业服务导则和信用评价体系,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此前有关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审批公告
苏建审批公告(2015)一体化第5号
关于2015年第5批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延续审查结果的公告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管理规定,现将近期7家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延续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jscin.gov.cn)、江苏建筑业网(www.jscons.gov.cn)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2015年第5批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延续审查意见汇总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2015年5月20日
郑重声明
近期,有不法单位或个人,以协助办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为由,并以“包通过”、“与住建部或住建厅某某部门有直接关系”、“提前告知审查信息”等幌子进行诱骗,非法收取中介费;或者以某某办公室、某某组委会名义,不正当收取“重质量、守信誉诚信施工单位”宣传评审费;或者通过信息技术非法模拟我中心对外公布的办公电话,冒充我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能提供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办理等方面的服务。
为此,我中心郑重声明:
我中心作为窗口服务单位和行政许可部门,始终秉持“依法公正、廉洁高效、优质便民”的宗旨,竭诚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服务。在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的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等各环节,规范服务、廉洁自律,并承诺:一是对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收取任何费用;二是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任何活动;三是严格按法定标准和程序办理。欢迎大家监督。
如发现有上述非法行为或有违我中心承诺时,可向我中心各相关业务窗口咨询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特别是如果涉及我厅职工,请及时举报或报案。请大家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同时,我们将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利用网络识别、实地核查和信用管理“黑黄名单”制度等手段,加大人员和项目信息核查力度,进一步依法联合严惩企业和个人在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申报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加快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监督(举报)电话:
省住房城乡建设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工作小组副组长、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贺志良025-51868697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珠规建建〔2015〕38号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珠府函[2015]229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的要求,我局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取消我市对外来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等企业的年度和单项备案工作。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