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试点主要任务
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对试点的选择
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
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
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综合新华社央视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
2014年12月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会议指出,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
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
《意见》在农村土地征收改革方面提出了要探索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制定征收目录,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等。
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相对集中建房落实“一户一宅”,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政府或集体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将法定面积宅基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
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相对集中建房落实“一户一宅”,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政府或集体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将法定面积宅基地...
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情况的调研报告 我县于 2015 年 3月被确定为国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为期三年。 三年来,该县抢抓试点契机,大胆改革探索,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取得明显的成 效。按照全省农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省长 XX“对 XX 县农村土地入市改革试点跟 踪调查、总结经验,在全省推广”的指示精神。市委政研室(改革办)就 XX 县农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试点的主要做法 在国土资源部和省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 在省国土资源厅及市委、 市 政府的大力支持下, XX 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严格按照中央有关 要求积极探索,扎实推进,制定了 13 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制度,初步建 立了兼顾国家、 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形成了一整套程序严谨、 制度 规范、流转顺畅的土地征收和农地入市程序,
-35- Theory 理论探讨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 立城乡统 一的建设用地市 场”,“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 管制前提下,允许 农村集 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 出让、租赁、入 股,实行 与国有土地同等入 市、同权同价。 ”如何贯 彻三中全会精神, 积极稳妥地打开 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入市这 扇门,是实现新 型城镇化 、城乡一体化发展 的重大课题,也 是实施保 护资源优先战略、 优 化土 地资 源 配 置、 维护 农 民 土地 财产 权 益、完善 农村社会保障体 制的关键 所在。但 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大范围入市,还需要 扎实的前提条件准备和运行基础建设,更需要 厘清和解决一些关键问题。 创造入市的前提条件 修订和完善法律是入市的首要前提。 显而 易见,面对《决定》的明确规定,《土地管理 法》中明文禁止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化流转的 相关条款,已严重滞后于当前城乡统一土地市 场建设的总体部署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意味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试点将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选择,封闭运行确保风险可控。试点工作将在2017年底完成。
试点主要有4项任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此次农村土改试点主要有4项改革重点任务,分别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以及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针对目前存在的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农民工数量近2.7亿人,约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45%,其中外出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达到1.7亿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三分之一。
“把这些常年在城镇务工的农民所经营的土地有序流转出来,解决务工农民后顾之忧,并且给予他们选择的权利本身就是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国研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房地产研究室副主任刘卫民说。
而针对宅基地所涉及的问题,姜大明表示,要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试点将封闭运行
围绕土地改革思路和方向的争论始终存在,基于此,试点显得尤为关键。
此次试点明确要求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
姜大明特别提到要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关于时间节点,姜大明给出的答案是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
此外,姜大明还表示,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与土改密切相关的法律是 《土地管理法》,2012年,修改《土地管理法》进入立法计划。当年12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但到目前未有实质性进展。
不过,记者了解到,有关部门正根据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土地征收及农村土地相关制度等提出的改革任务和举措,研究修法内容、方式和时机等问题。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其中《决定》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国新办2013年12月6日上午10时举行发布会介绍我国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等情况。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发布会上表示,关于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大家比较关注。这个问题有些解读不全面,不能误解误读,一定要把握好,这里有三个限定词:一是它是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并不是集体的所有的建设用地,因为农村还有公益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更不是原来建设用地之外的其他耕地,这是一个限定词。二是符合规划。即使取得土地使用权,要建设什么也要符合规划。三是用途管制。概括地说,允许入市的只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并不是说所有的农村建设用地都可以自由入市,而且我理解,即便是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先也还要确权、确地,不能无证转让。还要规范公开的市场操作,不能私下授受,所以需要开展试点,不是一下就推开的。
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日前出台《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旨在为市县规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供遵循和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