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 号 数 | 财税〔2010〕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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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时间 |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
实施时间 |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
财税〔20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列入企业管理费?
应列入增值税附加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列入企业管理费
包含在管理费里面 你可以对比之前的管理费费率 现在的肯定是较以前增加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数是营业税,费率为市区7%,县镇5%,农村1%,教育费附加的基数也是营业税额,税率为3%,营业税的税率为3%,税金=(分部分项+措施+其他+规费)*税率,如果在市区,税率={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近三年地方政府债利息免征所得税
财政部9月22日在信托网上发布《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称,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据悉,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以实现利民利得财富的分配格局。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
(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
(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
(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3480号)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请推荐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通知》(苏发改资环发[2012]1990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区当前国家鼓励的环保设备(产品)的推荐工作,现将国家、省发改委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通知中明确的推荐范围、推荐原则,认真组织推荐工作,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推荐设备(产品)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按照国家发改委通知要求规范填写推荐表并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
三、各有关单位请于1月9日前将推荐的设备(产品)汇总(电子版)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区发改局能源物资科(资环科),每项设备(产品)推荐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七份。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3480号)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请推荐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通知》(苏发改资环发[2012]1990号)
2、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推荐表
3、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推荐表填表说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附件
1:国家发改委 省发改委关于请推荐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通知附件
2: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推荐表附件
3: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推荐表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