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命关于命名首批河北省建筑大师和工程设计大师的决定名首批河北省建筑大师和工程设计大师的决定 | 发文字号 | 冀建人〔2011〕3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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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布日期 | 2011年07月07日 |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0】6号),大力推进“人才强省战略”,激励工程设计行业多出人才、快出人才,促进我省工程设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按照原省建设厅、人事厅《关于开展河北建筑大师规划大师和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的通知》(冀建人【2008】103号)要求,经河北省建筑大师、工程设计大师评审委员会评审和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省公示,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授予李拱辰等5名同志首批“河北省建筑大师”称号,授予冯冠学等10名同志首批“河北省工程设计大师”称号。
希望获得“河北省建筑大师”和“河北省工程设计大师”称号的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引领和推动我省工程设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品位,塑造城市特色,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建筑大师和工程设计大师是我省工程设计行业优秀人才中的杰出代表。全省工程设计行业的广大从业人员要以大师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省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立足自主创新,锐意进取,不断提高工程设计水平,积极投身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的伟大实践,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附件:1、首批河北省建筑大师名单(详见河北建设网)
2、首批河北省工程设计大师名单(详见河北建设网)
二 ○ 一 一 年 五 月 三 十 日2100433B
不是正好够吗?你打算还要一间客房?怎么能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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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关于申报河北省建筑大师和勘察设计大师材料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2009年,根据原省建设厅和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河北建筑大师规划大师和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的通知》(冀建人〔2008〕103号)的评选条件,已评出我省首批10名工程勘察大师,起到了推动行业进步的效果。为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强省”战略,促进我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深入开展,提升城市建设品位,决定开展评选河北省建筑大师和工程设计大师工作,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通知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组织申报建筑大师和工程设计大师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限和材料接收单位
2010年3月15日至4月30日,材料报到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过期不再受理。
以前已申报过建筑大师和工程设计大师材料的,重新申报。勘察专业不再申报。
二、申报范围
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境内,并依法取得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单位的在职建筑和工程设计人员(已退休身体健康仍被本单位聘用从事本专业工作和连续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不足20年,业绩特别突出的,并在本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的专业带头人,可破格申报省建筑和工程设计大师)。
三、评选条件
河北省建筑和工程设计大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从事建筑或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以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取得建筑或工程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的在职建筑和工程设计人员;
(二)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建筑或工程设计经验,在建筑或工程设计中取得卓越成就,并在省内本领域中享有较高声誉;
(三)曾多次主持过重大工业或民用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其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省内同期、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效益良好,贡献突出;
(四)在消化、吸收、应用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银、铜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等奖3项的主要完成者;
(五)在建筑或工程设计理论上有较高造诣,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本专业方面的论著,在省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
四、申报材料
(一)本单位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
(二)本人身份证、职称证、注册资格或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扫描件;
(三)业绩证明:本人主持过规模最大的不少于5个项目,但不要求必须是获奖项目。每个项目应附项目照片和项目合同、本人签字的图签扫描件;
(四)获奖情况:本人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按获奖级别最高的奖项不少于5项,且排名在10名以前的人员(不含行政人员)。附获奖证书扫描件;
(五)论文、著作:本人在国家级核心期刊或省专业期刊发表过与申报专业有关的1500字以上的论文或编制、修编的国家及省部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或学术研究专著或专业技术编著或正式出版的学术性译著。附论文期刊、著作文本或扫描件(专著不少15万字;编著、译著不少于5000字);
(六)社会影响力:本人是全国或省人大、政协委员;或享受国务院、省、设区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国家、省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入选者;或获得国家、省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兼任国家或省级本行业学会、协会正、副理事长或本专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附相关证件扫描件;
以上材料用A4纸装订一式一份,材料内设目录和页码。
(七)大师《申报表》和《审批表》一式三份(在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网站上《关于开展河北建筑大师规划大师和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的通知》文中下载)。
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
二○一○年三月三日 2100433B
文件全文
关于命名蔚县等5个县为河北省新农村电气化县的通知
冀发改能源[2013]1805号.pdf 2100433B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一系列决定,水利部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决定废止1件、修改6件规章。
一、废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日水利部令第45号公布)。
二、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印发)第十三条修改为:“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巳经设立;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分别订立了合同;
“5.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6.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落实来源;
“7.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三、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印发)第五条修改为:“占用跨省级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省级行政区利害关系的,占用一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流域机构意见,重大项目还应当征求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六条中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县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四、将《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印发)第八条第2项修改为:“水利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删去第八条第3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公布)第二章的名称修改为“监测站网的建设”。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须由具有相应监测能力的单位承担。”
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第十三条修改为:“从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门技术培训,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
六、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公布)第九条中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修改为“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七、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公布)第十三条中的“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修改为“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条第五款修改为:“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