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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石家庄市园林局、保定市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预防和遏制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省政府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签订了“消防责任状”,确定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如下:

一、督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消防规划;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

二、组织制定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消防地方标准。

三、督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批准后的消防规划要求预留消防规划用地。

四、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年度城市发展计划,合理安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资金;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消防部门参加。

五、督促加强城乡消防车通道、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供消防车取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六、负责指导村、镇(乡)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把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村容村貌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七、负责供热、供水和燃气等公用事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要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等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九、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为落实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消防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扎实开展,经研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各设区市相关主管部门签订消防责任状。请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制定适应本地情况的消防政策,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

对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工作不力,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依照有关法规和责任追究行政责任;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九年四月二日

2100433B

关于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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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的通知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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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的通知简介文献

浅谈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浅谈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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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当前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政府统一领导责任体系、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单位全面负责的安全体系、消防宣传教育网络等方面阐述推进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的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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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近几年几起火灾事故,分析其事故引发原因,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的思想性建设,普及消防知识和技能,落实消防工作的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消防安全的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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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精神,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推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就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依法应当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一)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禁止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规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依法应当在期满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工程建设因故停工的,从停工之日内,应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报告;建设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管理。

(二)严格落实两书制度。建设单位应为项目建设配备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人员。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质量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同一项目不同任期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各自对任期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

(三)确保设计施工图文件质量。禁止借“优化设计”名义,降低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标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经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不得非法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确需变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或者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其他情形主要内容变更的,应当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四)严格执行发包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并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禁止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对预拌混凝土及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等涉及结构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材料违规直接发包,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现场检查,发现参建责任主体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承包单位涉嫌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五)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工期。建设单位应科学确定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

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周边环境的技术措施和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调整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六)保证合理的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正确执行工程计价依据和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的计算并确定工程造价,不得任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针对工程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情况,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和幅度;合同对风险范围和幅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标准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七)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八)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对约定结算节点内施工单位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内容及时支付工程款。

(九)监督参建责任主体落实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江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赣建字〔2020〕5号)有关规定,定期对参建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管理制度,检查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督促参建责任主体和关键岗位人员履行法定责任和合同义务。

发现有关参建单位人员到岗、履职等情况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降低工程质量情形的,应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鼓励质量创优。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创优目标和奖惩措施,鼓励优质优价。在组织评标时,对保证工程质量的要素进行专题评定。支持总承包单位参与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活动和创建省优质建设工程奖,以质量合格为基础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并明确工程质量创优目标和工作要求,列支相应创优奖励费用,并督促总承包单位制定明确有效的创优措施并严格落实。创优目标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给予奖励兑现。

(十一)严格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经费。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发现检测机构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应及时纠正,并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二)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完工,建设单位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十三)严格执行永久性标牌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工程明显位置设置载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内容的永久性标牌。

(十四)加强工程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档案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相关档案及时移交有关档案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应积极应用电子信息化手段加强档案管理。

二、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各地要督促建设单位推进质量信息公开,强化分户验收管理,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与市场监管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住宅工程质量。

(十五)加强工程质量信息公开。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通过现场公示、网络公示等形式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信息等。交付使用前,应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面向业主组织施工质量开放日和样板间开放日等活动。

(十六)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一并交付业主。

(十七)严格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建设单位对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在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和所有权人重新约定保修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其发生注销情形下承接质量保修责任的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除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责任外,同时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工程建设参建单位的相关责任。

(十八)加强装配式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采用装配式方式施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实施驻厂监理。建设单位应当定期检查驻厂监理机构人员配备、驻厂监理方案编制及实施驻厂监理工作等情况,对驻厂监理单位报送的部品部件质量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保证部品部件质量。

(十九)加强房屋建设与销售联动管理。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整改符合要求并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

三、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到实处。

(二十)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情况。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其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责任主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形成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十一)强化信用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记录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以及保修期限内涉及质量安全等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加大对守信建设单位的政策支持和失信建设单位的联合惩戒力度,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罚”的良好信用环境。

(二十二)强化责任追究。对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5日

相关链接:解读《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docx

穗建技[2006]465号

各建设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6月1日前规划部门已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的,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核实后,可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套型结构比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建设单位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报我委(房地产开发建设处)进行清理,由市政府明确是否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市政府明确不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可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市政府明确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建设单位应当调整设计,报规划部门重新审查,取得新的审查意见后,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取得新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方可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

  二、2006年6月1日后规划部门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要求修改套型结构比例的,可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套型结构比例不符合国家规定,规划部门要求自行修改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报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取得新的审查合格书后方可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

  三、根据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四、规划部门发出的《建设工程审核书》、《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凡未核实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建设单位应申报住房套型面积,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核实后,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

  1、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申报表

  2、商品住宅项目申报表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各地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建筑施工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要按照公安部和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要针对本地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完善各项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企业的相关各项制度措施真正落实到在建工程项目上,确保建筑施工消防安全。

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立即组织开展对在建工程项目,特别是对既有建筑的改、扩建项目施工消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一是企业和在建项目消防安全责任制、节假日期间治安防火值班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落实情况;二是施工现场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配备和消防通道的设置情况;三是建筑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四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是否符合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标准规范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五是施工现场生活区宿舍用电是否严格按照临时用电规范,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大功率照明、取暖、电加热器具等方面的情况;六是对于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工程,是否按照公安部和我部联合下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施工。

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挂牌督办。对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以及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尤其是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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