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开展《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周年纪念宣传活动的通知 | 定 义 | 关于开展《招标投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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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释 | 十周年纪念宣传活动的通知 | 类 别 | 经济 |
文件全文
发改法规[2009]1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法制办,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2009年8月30日是《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周年纪念日。为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增强全社会依法招标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招标投标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决定开展《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周年纪念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围绕《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回顾总结《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年来在提高经济效益、推进体制改革、培育市场体系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研究探索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活动内容和形式
活动将集中于今年(2009年)8月至明年1月在全国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组织召开相关会议
总结《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年来在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研究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将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召开纪念《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召开部门座谈会、专家研讨会、专题辅导报告会等形式,广泛交流本地区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的成功经验、做法,深入分析这部法律在实施中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共同商讨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措施。
(二)开展纪念宣传征文活动
为充分反映《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在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交流社会各方在招标投标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取得的成果和经验,深化对招标投标制度的认识,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周年纪念宣传征文活动。
各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认真做好本部门的组稿工作,至少上报一篇高质量的稿件。同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地区、本系统组织征文活动,将评审出来的优秀论文推荐参加全国征文活动。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纪念宣传活动
各地可以通过制作宣传展板,张贴宣传画报,开辟专题宣传网页,组织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招标投标法》贯彻实施情况。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一批纪念宣传文章,在当地主要媒体刊登。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招标投标专项检查,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法》贯彻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以《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周年为契机,通过展示成就、总结经验、深化认识,更好地把握新形势下招标投标领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推进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切实增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好有关纪念宣传活动。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紧扣活动主题,突出实践特色,注重活动效果。特别是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各项任务要求出发,既要大力宣传《招标投标法》贯彻实施的成效,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也要重点研究解决几个社会比较关心、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抓好有关政策措施的督促和落实,使纪念宣传活动成为推动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载体。
(三)加强协作,上下联动。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联合进行部署或者组织开展有关活动,在全社会创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各地应及时将活动开展的信息报送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附:《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周年纪念宣传征文活动启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 察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铁 道 部
水 利 部
商 务 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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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工信局),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夯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确保电网安全运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月活动,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 时间安排
2013年3月9日至4月9日,3月16日为统一上街集中宣传日。
二、 主要内容
1.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河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河北省发改委、建设厅、交通厅、林业局《关于在城市绿化和植树造林工作中切实保障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的通知》(冀发改工电〔2006〕107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国能局电力〔2009〕13号等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
2.视频宣传品。河北省电力公司和冀北公司统一制作的“护电公益广告”等宣传片。
3.其它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资料、材料等。
三、宣传形式
1.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进行宣传。
2.印发宣传材料、宣传挂历、宣传扑克、超高机械车辆安全警示、致吊车司机一封信、张贴宣传画等。
3.集中上街宣传和集市庙会设点宣传。
4.举办特种车辆(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培训班。
5.利用巡视检查电力设施或专门组织人员沿输电线路对周边居民进行宣传。
6.走访各级政府公安、工商、安监、林业、国土资源、园林绿化、交通、建设、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加强沟通,争取对保护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与帮助。
四、 具体要求
1.各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宣传月活动的领导。当前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仍存在违章植树、违章建筑和违章作业等行为,已经严重威胁电网的安全运行,因此,搞好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对于提高全社会自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夯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至关重要。各级政府的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在宣传月活动前或期间召开一次护电领导小组会议,认真研究部署当前和下阶段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各电力企业要在政府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组织内部相关部门具体实施,领导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认真组织。要制定好宣传月活动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充分准备好各种宣传材料和宣传品,保证宣传月活动的顺利开展。
2.造声势与注重实效并重。各单位要利用休息日上街设点宣传;要通过电视台播放护电宣传广告和宣传字幕;要在发行量大、影响大的报刊上连载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要充分利用县级供电企业的力量,到乡镇、农村进行广泛宣传等。
3.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宣传要突出重点,一是对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沿线和变电站周围群众进行宣传;二是在电力设施易发生问题的地域或部位进行宣传;三是对特种车辆(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宣传;四是对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进行宣传;五是对高铁、高速公路等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宣传。
4.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联系,密切配合,统筹安排工作。护电宣传活动要与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清理整顿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植树、违章建筑和违章作业以及治理违法收购电力器材等各项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要与电力企业的日常设备检查维护工作结合起来,争取广泛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政企、警企护电长效机制的作用。
5.宣传与检查整改并举。在宣传月活动中要采取边宣传、边检查、边整改的方法,进一步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巡视检查,发现违章行为及时宣传及时制止。要继续深化违章作业治理工作,进一步深入摸排超高机械车辆及驾驶操作人员的底数,落实培训教育。要利用春季植树季节,督促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未处理的小树或苗圃责任人,对树木进行移栽。通过开展宣传月活动,巩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植树、违章建筑以及违章作业专项治理的成果,同时要加强防控措施,力争不发生新栽树和复长树,不发生因违章作业和破坏电力设施造成的设备事故,为电网安全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全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提供有力的电力保障。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2月21日
2100433B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林业局:
近期,省政府将召开全省林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为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实现林业宣传大突破,省局研究决定,将3月份作为全省“造林绿化宣传月”,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按照领导指示精神,省局制定了《“造林绿化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谋划了一系列措施有力的宣传活动。以高位宣传推动和媒体广泛发动为抓手,通过领导刊发署名文章、报纸刊登专版、电视台、电台制作专题报道、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造林绿化,提高林业的社会关注度。
各市林业局要紧紧抓住全省林业工作会议和3.12植树节等有利时机,根据本地实际,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在全市范围内掀起林业宣传高潮。省局就具体宣传活动策划开展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1.各市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要在本地党报上至少刊发1篇关于林业建设改革与发展、对林业再认识再推动等为主题的署名文章,在本地电视台发表1次电视讲话。
2.利用各级党报,刊发专栏、专版。各级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党报宣传的作用,在党报上至少刊发一块林业宣传专版和开设一个林业专栏,对林业建设成果和义务植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重点、长期的连续报道。
3.各市要组织召开一次新闻媒体座谈会,向媒体通报情况,为他们提供新闻线索。邀请本地的新闻媒体记者共同参与,通过座谈的形式,向媒体问计求策,集合大家的智慧和力量,立足于打造大块头,重量级宣传产品,共同谋划多形式、多角度的特色宣传活动。
4.典型经验宣传。各市认真总结本地林业建设的经验和特点,紧紧抓住新闻点,整理成新闻稿件,及时报送给省局,由省局筛选后,统一向中央和省内主流媒体进行推荐,进行集中报道,掀起宣传高潮。要求每个市报送3至5篇。
5.采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广告、手机短信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社会关注的林业热点、难点问题,大力宣传林业建设的必要性和林业对社会发展的巨大贡献,为开展林业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市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宣传月”活动,谋划特色宣传,制定宣传方案,把各项宣传工作量化、细化,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各市于3月2日前将宣传方案报省局。活动结束后,省局将对“造林绿化宣传月”活动进行总结并通报。请各市于4月5日前把该市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报省局。
联系人:姚伟强。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宣传办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2〕7号)、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201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冀安委〔2012〕3号)要求,定于2012年6月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月”活动,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这一活动主题,创新形式、创新内容、创新手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认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活动方案和计划,精心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做到把安全文化、安全法律、安全知识送进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
二、开展安全检查,集中整治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月”期间,各市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对深基坑支护及塔吊等起重机械设备和高大模板的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拆卸等重点环节要进行重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直至隐患消除;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施工现场,要责令其立即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各地要认真开展以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起重机械伤害、脚手架为重点内容的隐患排查治理及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积极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保障工程施工安全。
三、强化主体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要结合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部署要求,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认真落实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安全承诺制度。要继续全面推进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着力提高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加大建筑施工企业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压缩合理工期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违法违规企业查处情况,引导市场、引导业主选用诚信企业和质量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对于发生事故而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高度重视事故查处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强化宣传教育,营造氛围
围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这一主题,要积极做好“安全活动月”的宣传工作。活动期间,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所有在建工程施工现场都要悬挂横幅、张贴标语,要大张旗鼓地搞好宣传教育活动。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施工现场阅览室、散发各类安全生产宣传图画,举办事故案例巡回展览,组织开展知识竞赛、演讲、读书活动或文艺演出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大力普及安全生产常识,为“安全生产月”活动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
“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开展以“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为主题的安全生产征文活动。征集生产一线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优秀论文,各设区市推荐论文不少于15篇,对获奖的论文作者将给予奖励(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精选上报。
活动结束后,各市要认真总结,并于6月28日前将 “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的书面总结报送省安监办。
联系人:赵国勇(征文)、纪薇(总结)
附件:征文选题目录(详见河北建设网)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