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开展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冀建质〔2012〕4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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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布日期 | 2012年09月06日 |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1]290号)等有关规定,决定于2012年7月开始对全省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对全省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定条件、市场行为、审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
1、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定条件
(1)人员情况,包括审查人员配置,专职和兼职人员数量、专业、年龄、注册情况等。专职人员是否坐班专门从事审查工作。
(2)机构情况,包括营业执照、认定证书、公司章程,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及人员构成。
(3)办公场所情况,场所与工商注册地的一致性,场所面积与内部机构设置的一致性,检查房屋租赁合同(5年以上)或房屋产权证明。
(4)施工图审查质量保证制度,质量责任或保证制度的制定情况,是否有专职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统计上报和档案管理情况。
2、内部管理情况
审查信息统计上报制度和施工图审查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情况,是否有专职部门和本职人员负责;统计上报和档案管理情况。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质量
从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抽调2012年度已完成审查项目的施工图纸,由省、设区市组织专家进行检查。
每家施工图审查机构抽查2个公共建筑和2个住宅工程(承揽了保障性住房工程审查工作的,其中抽查保障房工程1项);每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抽查2项市政工程。
对以上抽查的工程,省厅采取调图检查的方式进行(具体实施另行通知)。
4、是否存在超出认定证书范围审查或者对省外进冀勘察设计项目未办理备案手续进行审查的;是否存在使用外单位人员或者使用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进行审图的等违规行为。
二、检查程序
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检查安排
(一)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华北石油管理局负责本局所属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2012年8月30日前,各市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并就检查中发现的认定条件、执业行为和工作质量等方面的问题,依法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以下监督检查的文件资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
1、设区市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正式文件;
2、《检查结果统计表》;
3、《检查结果意见表》;
4、《取证材料登记表》;
5、河北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监督检查表(含电子版)。
(三)2012年10月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12月份总结监督检查工作,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要认真部署监督检查工作、周密安排,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和细化检查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并对监督检查组人员进行法规、标准的培训,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
(二)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资质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查,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工作纪律。检查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防止走过场或敷衍检查的现象发生。
(三)检查中对每家施工图审查机构都应实地现场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存在问题的要取证相关材料,填写《取证材料登记表》,由检查人员和企业或机构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罚建议。
附件:1、监督检查结果统计表
2、监督检查结果意见表
3、取证材料登记表
4、河北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监督检查表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2100433B
我发给你一篇看看。
施工图完成后,由审查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之后,由设计院对审查中提出的 意见进行答复,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的答复,然后交给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它是施工图的一部分。
由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每个地方的法规不同,以当地的规范为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应当由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各审查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
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工程的施工质量是最为重要的核心内容,控制好工程的施工质量能够有效的确保人民的生产财产安全,确保我国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直接影响着工程的施工质量,国家明文规定了对于未经审查的施工图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因此业主和建筑施工方应当重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确保施工图的设计质量.本文就此详细的分析探讨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并阐述了相应的体会,以期促进我国建筑施工图设计问题审查质量的提升.
桂建政务[2008]9号各市建委:我区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图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根据建设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和《关于实施〈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有关规定,
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程造价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冀建质〔2011〕55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按照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的政策规定,规范保障性住房工程计价行为,决定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工程造价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在建或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城市、国有煤矿、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一)工程各阶段计价活动是否符合我省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国有投融资建设项目计价活动是否按程序进行,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最高限价备案和竣工结算备案,工程计价成果文件是否符合我省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要求。
(二)合同价是否存在片面压价低于成本情况。
(三)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四)工期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压缩合理工期情况。
(五)建设、施工、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从业造价人员的计价行为、工作质量。
三、时间安排
(一)各市检查。2011年10月30日前,各市组织完成对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建项目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的正式文件和检查结果汇总表(附件2)等有关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重点抽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检查组,对各市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束后通报全省监督检查情况(省检查时间及人员分组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检查正式开始前,对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动员培训,对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对有关政策文件进行解读,介绍相关情况,提出检查要求。
(二)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资质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查。检查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防止走过场或敷衍检查的现象发生。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记录,责令各责任主体制定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理。
(五)各市对检查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汇总,同时要分析影响保障性安居工程合理造价、工期的因素并提出工作建议。
附件: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情况表
2、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检查结果汇总表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附件1: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情况表
检查时间:2011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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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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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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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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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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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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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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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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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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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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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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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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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各阶段计价活动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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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工期合理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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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各方主体计价行为、工作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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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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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意见:
检查组人员: 被检单位负责人: |
注:此表由各市按照实际检查情况填写。
附件2:
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检查结果汇总表
市:(章)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保障房类别 |
投资形式 |
建筑 面积(m2) |
结构形式 |
是否 纳入 建设 部门 监管 |
形象进度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造价咨询企业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合同 工期 |
中标价 |
合同 造价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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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各阶段计价活动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情况 |
合同价、工期合理性情况 |
工程各方主体计价行为、工作质量情况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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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积极配合全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城市容貌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增进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第一的意识,促进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管理,推动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全面提高。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全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中的百项重大建设项目、精品工程、主要街道景观环境整治和既有建筑外观改造等工程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一)项目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落实相关责任情况。包括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以及文明施工制度落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情况。
(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按照文明工地标准对施工现场整治要求进行检查。包括所有施工现场周围应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实行全封闭施工。主体施工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施工现场的散体物料要用苫布或密目式防尘安全网苫盖。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和管理的各项制度。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用房的搭建要做到布局合理、安全稳固、整齐美观。职工宿舍、食堂符合相关要求。施工现场要设置水冲式厕所。对“烂尾楼”工程的建筑物及工地围档进行外观美化处理。
(三)工程实体质量。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措施、建筑节能等的施工质量情况。
三、检查方式和安排
(一)检查方式
采取施工企业自查、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在建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检查发现的问题复核并对各地施工现场进行抽查的方式进行。
(二)检查安排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省级新闻媒体发布检查通告,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群众的投诉,请各设区市务于2010年7月31日将本市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群众的投诉的单位和电话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
2、各设区市成立专门机构、制定检查检查方案,对本次检查进行动员部署。各县(市)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各设区市统一部署,并做好检查处理、督促整改和统计汇总工作。
各设区市在组织检查前,应当在当地日报刊登检查通告,公布检查内容、检查安排和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和监督。
3、各施工单位对在建施工现场的自查自纠应于2010年8月10日前完成,并写出自查自纠工作报告报工地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在建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记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表》(见附件)。尤其是要严肃查处现场组织管理混乱、文明施工不到位,制度不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手续不完完备、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工程质量粗糙等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市要对检查情况和结果进行详细登记,逐一建立台帐,对于检查出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并督促整改到位。于2010年9月15日前将检查结果(《全省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成检查组,对各市开展检查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在建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对复核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各市在检查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规违纪的行为通报批评。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进行全面动员部署,确保此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到每个企业、每个现场。
(二)各市要采取多种方式,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全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中的百项重大建设项目、精品工程、主要街道景观环境整治和既有建筑外观改造等工程项目要重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跟踪落实。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把这次检查作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标准化的重要工作来抓,确保收到实效。
(三)要通过本次检查,坚决查处一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不达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以及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各地及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要严格检查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严肃工作纪律,不准收受企业任何形式的礼品和礼金,对违规违纪者要按党纪政纪严肃查处。
附件:1、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表
2、全省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2100433B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建[2013]5号)安排,为做好全省城市绿色照明工作,决定开展城市照明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关于加强LED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标准情况;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节能管理、淘汰低效照明产品以及节能改造实施情况;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情况,汛期安全保障措施及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等;对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年城市照明节能专项监督检查中所通报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检查安排
监督检查分两个组从2013年7月18日开始,对各设区市、省管县级市(定州、辛集)、部分县级市和县(武安、沙河、冀州、泊头、宣化、宽城、抚宁、迁安、三河),采取听取汇报、查验资料和实地抽查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按照本次监督检查范围(附件1)通知所辖县(县级市)备检。
(二)请被检城市按照通知附件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准备备检资料,做好准备工作。
(三)请被检城市确定联系人,及时与省厅检查组取得联系(联系人及电话详见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10日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