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冀建市〔2010〕4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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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0年08月20日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厅驻外建管处,各施工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59号部令) 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的相关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到至11月30日开展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资质条件。企业在资产、人员和工程业绩等方面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其中,特级企业仍按原特级资质标准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企业注册建造师和工程技术人员是否达到资质标准要求,季度统计调查表报送情况。
(二)市场信用。2009年以来,企业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核查企业有无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有无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行为等情况。
二、检查范围
凡是在本省工商登记部门注册成立,取得建设部、本省和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本省建筑业企业和中央驻冀建筑业企业(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的下属三层级企业,即通过省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申报资质的企业),均在本次监督检查范围。
三、检查安排
本次监督检查分为企业自查、各市检查和省检查组抽查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和要求如下:
(一)自查阶段(2010年9月15日前)。由建筑业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填写《河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9年度工商年检合格);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经审计的2009年财务报表;
4、企业2009年度建筑业行业统计年报表;
5、注册建造师复印件并加盖执业印章;
6、社保部门出具的2010年5月至7月企业为经营和工程技术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及企业交费凭证;
7、2009年竣工的主要代表工程业绩材料。其中:总承包工程业绩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专业承包工程业绩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甲方独立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施工合同和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劳务分包工程业绩材料包括:施工合同和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附件材料全部采用复印件,复印件资料应清晰,使用A4纸胶线装订成册,其中,1-6项材料按顺序装订成一册,第7项材料单独装订成一册。分别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扩权县建设主管部门、驻外建管处和华北石油管理局。
(二)各市检查阶段(2010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各设区市、扩权县建设局、驻外埠建管处和华北石油管理局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建筑业企业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核查人员、抽查项目资料等方式,核实《核查表》中的内容。检查结束后,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按管理权限做出处罚或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检查报告,并填写《各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汇总表,见附件2》报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三)省住建厅检查组抽查阶段(2010年10月至11月)。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成检查组,对各地检查情况以及随机选择建筑业企业进行复查,依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罚或处理。检查结束后,结果全省通报,并在资格证书上加盖“监督检查合格”和“监督检查不合格”印章(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由各市盖章,其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盖章)。
四、问题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并依照下列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一)资格条件不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证书。
(二)查实骗取资格的,撤销其建筑业企业资质,给予警告和罚款,3年内不受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
(三)未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30日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罚款。
(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业企业处罚外,责令其写出检查,给予全省通报批评,相关信用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动员,精心组织,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检查,防止工作流于形式和走过场。
(二)落实检查责任,及时发现问题,做到“发现问题不处理不放过,处理不到位不放过”,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
(三)注重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在检查的同时,帮助企业改进和完善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和业务水平。
(四)严明检查记律,不得玩忽职守,禁止“吃拿卡”和变相收费等行为发生。
附件:1、河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核查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
2、河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核查表(劳务分包)
3、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2100433B
本着"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这个原则,到办理机构查就行,一般政府网都公布;到当地省市自治区建设网查建筑企业信用档案请到本省建设局网站查询
建筑企业资质查询方式: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般的企业资质还是可以查询到的,不过想要知道更多的内容还得寻找其他途径)。2、鲁班建业通(一个收集建筑行业信息平台,查询建筑行业的信息在这个平台能查到,包括...
如何查询建筑企业资质,首先我们要知道查询时需要准备哪些资料:1、我们需要查询那类企业资质,例如:监理、工程勘察、设计等资质查询。2、主要查询的那类,例如:监理-建设部监理-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有没等级...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完善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建筑施工安全,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对全区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程造价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冀建质〔2011〕55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按照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的政策规定,规范保障性住房工程计价行为,决定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工程造价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在建或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城市、国有煤矿、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一)工程各阶段计价活动是否符合我省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国有投融资建设项目计价活动是否按程序进行,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最高限价备案和竣工结算备案,工程计价成果文件是否符合我省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要求。
(二)合同价是否存在片面压价低于成本情况。
(三)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四)工期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压缩合理工期情况。
(五)建设、施工、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从业造价人员的计价行为、工作质量。
三、时间安排
(一)各市检查。2011年10月30日前,各市组织完成对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建项目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的正式文件和检查结果汇总表(附件2)等有关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重点抽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检查组,对各市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束后通报全省监督检查情况(省检查时间及人员分组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检查正式开始前,对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动员培训,对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对有关政策文件进行解读,介绍相关情况,提出检查要求。
(二)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资质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查。检查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防止走过场或敷衍检查的现象发生。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记录,责令各责任主体制定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理。
(五)各市对检查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汇总,同时要分析影响保障性安居工程合理造价、工期的因素并提出工作建议。
附件: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情况表
2、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检查结果汇总表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附件1: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情况表
检查时间:2011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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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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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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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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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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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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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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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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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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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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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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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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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各阶段计价活动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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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工期合理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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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各方主体计价行为、工作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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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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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意见:
检查组人员: 被检单位负责人: |
注:此表由各市按照实际检查情况填写。
附件2:
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检查结果汇总表
市:(章)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保障房类别 |
投资形式 |
建筑 面积(m2) |
结构形式 |
是否 纳入 建设 部门 监管 |
形象进度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造价咨询企业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合同 工期 |
中标价 |
合同 造价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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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各阶段计价活动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情况 |
合同价、工期合理性情况 |
工程各方主体计价行为、工作质量情况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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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提高工程监理质量,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做好监理市场专项治理整顿的通知》(冀建质〔2012〕247)安排部署,决定开展全省工程监理企业整顿检查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检查范围
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资质条件。按照原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文件精神,重点核查企业注册资金、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及注册人员数量、注册造价师数量、检测设备配备、办公场地、组织结构、质量管理体系及其他的各项管理制度等。
(二)监理项目工作质量。市场行为重点核查项目招投标情况;现场重点核查人员资格条件及到位履职履责情况以及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落实情况;设备重点核查必要检测设备配备;监理资料重点核查例会记录、会议纪要、监理日志、规划、细则等资料整理及时存档情况等。
三、时间安排
第一批(11月7日-11月9日):石家庄市12家企业;
由省住建厅组织专家组逐一进行核查;
第二批(11月20日-11月28日):石家庄市54家企业;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厅组织的5个专家组同时进行核查;
第三批(11月28日-12月10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5个专家组同时进行核查,具体分组情况如下:
第一组 唐山市59家企业;
第二组 秦皇岛市25家企业、承德市19家企业;
第三组 保定市27家企业、张家口市20家企业;
第四组 沧州市25家企业、衡水市9家企业、华北石油管理局所属1家企业;
第五组 邢台市15家企业、邯郸市31家企业。
四、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一是检查组到企业办公地核查企业资质相关情况;二是检查组抽查企业正在监理的工程项目现场1个(由监理企业提供所有在监项目情况统计表)。
1、企业资质核查,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
(4)企业自有房屋产权产籍证明或一年以上租赁合同以及租赁费用支付证明原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原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本人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原件及执业印章;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所有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的原件及执业印章;
(8)公司所有人员,特别是注册人员养老保险手册、对账单或缴费凭证及考勤表、工资表的原件;
(9)企业必要的工程实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原件。
(10)企业章程原件。
(11)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人事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资料等。
2、监理项目现场检查,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
(2)工程监理合同及中标备案表原件;
(3)项目工程试验检测设备配备表清单;
(4)项目工程监理规划、监理日志等档案资料;
以上无论是企业资质核查还是监理项目现场检查,均要相关人员到位接受当面核对并提供相应原件;对项目现场的检测设备要依据工程情况及设备清单进行检查。
五、有关说明和要求
此次资质核查和项目抽查是监理专项整顿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对每个监理企业的每一项资质条件、每一项监理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关于资质条件核查。
(1)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文件要求,每个注册监理工程师拥有的注册资格计入企业注册人员总数的人次按照不超过2个计算。注册造价师单独计算,不得同时计入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同时具有多项专业资质的,甲级监理企业每增加1项甲级专业资质,注册造价师增加1人,累计4人以上(含4人),可不再累计计算;乙级监理企业累计2人以上(含2人),可不再累计计算。
(2)资质条件核查时,企业工程试验检测设备配备应当符合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建市〔2007〕662号)文件要求,必须提供工程试验检测设备购置的原始发票,以及检测设备的定期校验或计量认证文件,以及工程中使用的存档资料。
2、关于项目核查。
(1)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必须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1〕552号)要求,并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要求配备检测设备。所有现场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注册执业证书或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
(2)监理工作质量要求和安全责任要达到《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要求。
3、关于监督检查。
此次专项监督检查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理专项领导小组组织5个专家检查组同时进行。每个专家检查组由厅质安处、省纪委驻厅纪检组、省建设监察办各1人,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观察员1名,专家4人(2个负责现场核查,2个负责资质条件核查)组成。
请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每天检查4个企业的计划提前安排(企业已申请注销或同意停业(歇业)的企业不再纳入核查范围之内),并将计划安排表在11月20日前报住建厅质安处,在检查组到达15天前通知受检企业。在赴各地检查时,检查组每到一地,提前一天抽取确定第二天检查企业的被查项目。在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问题各检查组要及时反馈、反映,以便解决,确保整顿工作顺利推进。
4、有关要求。
(1)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通知各监理企业在检查组到达前,及时填写“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建设类执业人员一览表”(附表3)和“工程试验检测设备一览表”(附表4),由各市主管部门统一汇总,电子文档由检查组带回。
(2)检查组要严格按照标准和规定填写检查表单,并将检查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理专项领导小组,省专项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意见做出维持原资质、停业整顿和撤销资质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检查期间,各检查组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各项廉洁自律规定,按照省委两个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严格自律,不接受受检企业的宴请,更不得接受礼品、礼金,为监理整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表:1、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复查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2、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监理项目检查情况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3、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建设类执业人员一览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4、工程试验检测设备一览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0月30日 2100433B
文件全文
关于开展市政设施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为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功能,保证设施安全运行,决定开展市政设施完好及安全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2008年以来,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及设施完好情况;
(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下水道养护维修安全作业票”制度和维修养护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三)2009年城市防汛工作准备情况。
二、检查方式
各市按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重点检查市政设施完好情况、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防汛工作准备情况。6月中下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设区市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市政设施的完好及安全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设施安全运行和防汛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要按照本次检查内容,督促市政设施管养单位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管养工作,加大对安全隐患排查力度,确保市政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
(二)各市政设施管养单位要加强汛前检查,及时疏通城市排水管道,全面检修城市排水设施,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转。对易受雨水浸泡、洪水侵袭的道路、桥梁进行必要的维护和加固,确保居民出行安全。对容易发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事故的管网、泵站、污水污泥处理区域要加强监测和防范。
(三)各市主管部门检查完毕后,于6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市政设施完好及安全情况自查表》(见附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书面报告要包括本次检查内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
附件:市政设施完好及安全情况自查表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