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冀建质〔2012〕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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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2年02月23日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和《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确保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根据领导指示,请各地迅速组织开展一次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各地所有在建和已竣工的保障性住房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参建各方主体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执行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制度情况;
(二)参建各方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执行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等;
(三)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和复检制度执行情况;
(四)工程主要使用功能质量情况、分户验收情况、终身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三、检查方式
由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采取“拉网式”检查方式,对所辖区域内在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开展全面自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迅速行动,认真围绕督查内容和重点,做好全面自查工作。
(二)各地在自查过程中,要认真总结工作成效,深入分析当前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并形成自查情况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三)各地自查情况报告务于2月20日前报省质监总站。
省厅将于3月份组织开展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巡查,将对各地开展自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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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产权归政府,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2014年5月消息,北京申请保障房拟取消收入审核。世界各国将住房大多分为公屋或私屋。公屋是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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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工作总结 篇一:社区住房保障工作总结 东宁社区住房保障工作总结 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工 作管理,明确工作职责, 严格廉租住房保 障申请审批程序, 结合辖区特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东宁社区今年分 别对 7户 低收入家庭、 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发放了廉租住房补贴, 总金额 30240元。现将今年住房保障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审核细致,宣传到位 组织社区干部认真学习廉租住房审批流程和相关政策, 使社区干 部充分认识到廉租住房摸底调查的必要性和重 要性。认真做好宣传,通过悬挂横幅、发 放宣传单,针对特殊群体进行走访入户等形式,大力宣 传市政府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 使廉租住房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对符合政策的保障对 象,仔细认真的做好政策讲解工作,对 不符合政策的,做好耐心细致的政策说明工作,不断提 高市民的政策知晓率。 二、扎实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1、结合网格化管理,严把准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5日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做好2012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的通知》(冀建质〔2012〕6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规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杜绝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1年后开工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等。
二、检查数量
每市共抽查5项单位工程,具体要求如下: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
每市检查3项单位工程,其中设区市抽查处在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施工阶段的工程各1项,县(市)抽查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工程1项。
(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每市检查1项处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单位工程。
(三)商品住宅工程
每市检查1项处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单位工程。
三、抽检主要内容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的注册执业人员履职情况;
(二)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工程作业面施工质量;
(三)主体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及钢筋、钢筋连件、水泥、外墙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等重要建筑材料质量;
(四)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五)工程技术资料。
四、检查时间
2012年3月20日至3月28日。
五、组织安排
本次检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共分2组,每组6人。组长1人,联络员1人,质量专家2人,工程检测专家2人。具体分组如下:
第一组:石家庄、邯郸、邢台
组 长:徐 菊
第二组:衡水、沧州、华北油田
组 长:张建明
六、工作要求
(一)在确定受检工程时,2011年度已经检查过的工程原则上不再作为受检项目。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工程和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隐患时,应及时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各市建设主管部门监督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将整改结果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对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并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特别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四)巡查结果作为年终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考核的依据。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2100433B
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程造价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冀建质〔2011〕55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按照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的政策规定,规范保障性住房工程计价行为,决定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工程造价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在建或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城市、国有煤矿、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一)工程各阶段计价活动是否符合我省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国有投融资建设项目计价活动是否按程序进行,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最高限价备案和竣工结算备案,工程计价成果文件是否符合我省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要求。
(二)合同价是否存在片面压价低于成本情况。
(三)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四)工期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压缩合理工期情况。
(五)建设、施工、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从业造价人员的计价行为、工作质量。
三、时间安排
(一)各市检查。2011年10月30日前,各市组织完成对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建项目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的正式文件和检查结果汇总表(附件2)等有关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重点抽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检查组,对各市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束后通报全省监督检查情况(省检查时间及人员分组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检查正式开始前,对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动员培训,对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对有关政策文件进行解读,介绍相关情况,提出检查要求。
(二)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资质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查。检查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防止走过场或敷衍检查的现象发生。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记录,责令各责任主体制定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理。
(五)各市对检查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汇总,同时要分析影响保障性安居工程合理造价、工期的因素并提出工作建议。
附件: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情况表
2、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检查结果汇总表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附件1: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情况表
检查时间:2011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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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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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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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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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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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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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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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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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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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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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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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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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各阶段计价活动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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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工期合理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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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各方主体计价行为、工作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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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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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意见:
检查组人员: 被检单位负责人: |
注:此表由各市按照实际检查情况填写。
附件2:
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检查结果汇总表
市:(章)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保障房类别 |
投资形式 |
建筑 面积(m2) |
结构形式 |
是否 纳入 建设 部门 监管 |
形象进度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造价咨询企业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合同 工期 |
中标价 |
合同 造价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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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各阶段计价活动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情况 |
合同价、工期合理性情况 |
工程各方主体计价行为、工作质量情况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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