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冀建房市函〔2019〕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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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发布日期 | 2019年08月06日 |
文件全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按照省委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河北省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中介行为,全面治理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存在的群众投诉、社会关切和涉黑涉恶等焦点问题,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中介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重点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职责,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如下行为:
1.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的;
2.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
4.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的;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招揽业务,诱骗、误导消费者,或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发布房源信息的;
8.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规避限购条件的;
9.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所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
10.不按规定执行房屋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的;
11.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
12.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的;
13.其他涉黑涉恶、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日-8月7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心安排、严密部署,广泛宣传、层层发动,畅通举报渠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并通过网站、媒体等形式公告社会。各市于8月8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及电话。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8日-10月30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全面开展巡查,对本地中介机构(网站)和从业人员情况进行全面摸排,逐一建立台账。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等方式,对房地产中介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对涉信访问题、投诉举报、涉黑涉恶线索的中介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符合《河北省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19〕8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记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每月26日前,各地要上报阶段性工作成果(附表)和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包括: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理结果等)。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11月29日)。各级主管部门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巩固专项整治成果。12月2日前,各市将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措施建议等)及统计表格上报我厅。
(四)抽查指导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根据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省住建厅进行抽查指导,对重大典型案例进行督办。同时,对工作走过场、整治不力、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是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是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实际行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省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切实开展好专项整治活动。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强化舆论宣传,全面排查、认真整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查处力度。各地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中介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清出市场、记入“黑名单”、定期集中曝光等措施,并记入信用档案;加强协作配合,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移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要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回应社会关切;对有案不查、袒护包庇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坚持问题导向,检查整治、发现漏洞、建章立制同步推进,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查处机制;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交易资金监管、网签备案等制度;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严重违法违纪、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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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为了促进我国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等八个部门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并下发了《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第25页),为了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通知》要求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加大力度,依法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整治的方针,紧紧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运用法律、政策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
近日,江苏省住建厅转发了住建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江苏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
据了解,住建部决定在今年6月到10月,开展全国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江苏也要求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尽快展开检查和整顿。虚假房源是人们普遍对中介反感的行为,住建厅要求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研究相关措施,确保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是真房源、真图片、真价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发布房源信息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在说明书上记载房屋状况等信息,实现交易信息一次性告知消费者。同时,住建厅正在推进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并实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征信全覆盖,对失信的机构和个人进行惩戒,直至清出市场,禁止从事房地产经纪相关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秩序,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安委会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4月28日至5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面整治全省范围内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对城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经营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二、重点工作
(一)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城镇燃气监管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责任制和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加强城镇燃气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城镇燃气储存、销售和使用各环节的安全隐患,严肃查处非法储存、充装、倒运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对城镇燃气领域的安全监管。
(二)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对辖区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燃气储存、充装站点及加气站选址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标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是否存在占压地下燃气管线以及进行爆破、取土作业等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管理及运行维护抢修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取得证书,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防范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等。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及车辆管理,强化运行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整顿城镇燃气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等行为。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非法从事燃气运输,压力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和制假掺假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交通运输、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反映。
三、组织方式
(一)自查自纠(2016年4月28日--5月15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要求,全面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影响城镇燃气安全和扰乱燃气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于2016年5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自查报告。
(二)省级督查(2016年5月16日--5月3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将约谈相关责任人。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治理相结合,彻查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
(二)积极协调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采取暗查暗访、随机抽查、集中曝光警示等多种方式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工作到位、措施到位,严防搞形式、走过场。
(三)结合专项整治工作,从正反两个方面总结城镇燃气安全监管经验,建立健全维护城镇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的长效机制,持续保持安全监管高压态势。
联系人:齐红令 电话(传真):0971-6146183
电子邮箱:qhjstcjc@126.com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7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