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开展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冀建城〔2014〕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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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布日期 | 2014年05月04日 |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石家庄、承德、衡水市水务局,定州市规划局:
为加强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确保城镇供水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建城[2013]48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要求定期对各市、县(区)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部门职责、规范化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等。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实施情况督促检查的通知》(建城水函[2014]64号),要求上报考核结果。现将有关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设区市、省直管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考核办法》相关要求,指派专人负责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并按照《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办法》,对所辖县、市2013年城市供水工作情况进行打分。石家庄水务局、承德市水务局、张家口公用局、秦皇岛市城管局、唐山市城管局、廊坊市建设局、保定市公用局、沧州市城管局、邢台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对市区及所辖县(市)供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衡水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对衡水市区供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衡水市住建局负责对所辖县(市)供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邯郸市公用局负责组织对市区和管辖6个县城供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邯郸市建设局负责对其余县城供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辛集市建设局、定州市规划局负责对本市供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请上述各单位于2014年5月15日前将县、市的考核打分结果(附件2附表、附件3)报我厅城市建设处(包括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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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城〔2013〕4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全面落实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城镇供水安全,我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城镇供水方面的标准规范,制定了《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3月2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全面落实相关规章制度,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城镇供水方面的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
第三条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对象为市县(区)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考核内容主要为部门职责、规范化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第五条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和评分方法》(见附件),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等方式,对辖区内市县(区)进行考核并量化评分。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将考核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辖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督促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考核不合格者要对整改情况加强督办。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每年应将考核情况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视各地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细则。对建制镇的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略) 2100433B
由于我区建筑业产值规模较小,市场竞争力不强,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整体实力方面与发展要求存在明显差距,为推动全区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就企业目前存的困难、需协会为企业反映什么样的诉求、需上级主管部门出台哪些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调研。请各企业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分析,观点鲜明、内容翔实、层次清晰、文字简练,对策建议要突出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由于本次调研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务必于2015年11月27日前将调研表送至(或传真)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厅后院二楼210办公室),由协会汇总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联系电话:0891-6827578(传真)
附件:建筑行业调研表
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2015年11月12日
建筑行业调研表
1、企业目前存在的困难?
2、需协会为广大企提供哪些服务、反映哪些诉求、规范哪些行为?
3、需上级主管部门出台哪些优惠政策?
4、其他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