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经研究,现就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时间定为五年,即从国发〔2003〕5号文印发之日起至2008年2月27日止。在过渡期内,原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对于具有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在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后,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应缴回原发证机关。过渡期满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停止使用。
二、从国发〔2003〕5号文印发之日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有关行业协会不再审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三、过渡期内,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补充,由获取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渠道实现;小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补充,可由企业依据原三级项目经理的资质条件考核合格后聘用。
四、过渡期内,凡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者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经其所在企业聘用后均可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过渡期满后,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是否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由企业自主决定。
五、过渡期内,企业申办资质和资质年检时,凡涉及考核项目经理人数的资质标准,应将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的人数合并计算:一级建造师对应一级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对应二级项目经理,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对应三级项目经理。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办资质和资质年检时,凡涉及考核项目经理的资质标准,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03〕73号)的规定办理。
六、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变更和补证,委托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有关总公司、有关行业协会办理,并将结果报建设部备案。对于跨地区、跨部门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由调入方负责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的部门办理备案。
七、在全面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仍然要坚持落实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项目经理岗位是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的重要岗位,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项目经理培训,不断提高项目经理队伍素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经理,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八、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一级项目经理,可通过考核认定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另行发布)。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今年底在部分地区进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点,明年在全国范围进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和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保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2100433B
转载 工艺管理制度 说 明 加强工艺管理,严格工艺纪律,提高工艺技术水平是企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厂工艺管理工作,有助于企业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工艺技术的进步,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
经 营 管 理 经营工作在建筑企业活动中起主导和率先的作用,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充分调动经营人员、概(预)算人员的积极性,完善经营体制,理顺经营工作的运行程序,提高企业社会和经济效益,特制定...
楼上胡说。 不知道你在哪儿看到的规定。 你的条件考试通过后证书完全能够得到顺利注册。第七条 初始注册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
AAAAAA 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 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建办市 [2007]5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 协会: 为了确保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 度平稳过渡,妥善解决尚未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持有项目经理资质 证书人员的实际问题,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设部 2003年 4月《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 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 [2003]86 号)的要求, 2008年 2月 27日开始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 质证书。 二、具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未取 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 可申请一级建造师 临时执业证书: (一) 2007
1 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 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建办市 [2007]5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 协会: 为了确保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 度平稳过渡,妥善解决尚未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持有项目经理资质 证书人员的实际问题,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设部 2003年 4月《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 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 [2003]86 号)的要求, 2008年 2月 27日开始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 质证书。 二、具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未取 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 可申请一级建造师 临时执业证书: (一) 2007年度担任大
广州市住房和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打印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建筑〔2015〕1668号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应用全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打印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粤建许函〔2015〕2463号),现将我委打印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登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在“单位资料维护”中录入企业信息(申请换证的填写基本信息,首次或增项的录入完整信息)、资质证书信息(申请换证的企业填写,填写原资质信息),登录“在线申报事项”平台选择换证(首次申请或增项)的资质项,并提交生成流水号,同时将生成的流水号、企业名称、及在我委申办时的案件编号以电子邮件发至jgc@gzcc.gov.cn。
二、请2015年12月11日前由我委许可资质核准申请,但没有打印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在2016年1月15日前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录入提交,过期我委不再办理该类企业的资质证书打印。
三、企业在填报“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时存在任何问题,可以通过电话(020-87250708)、网上(http://www.gdcic.net)或现场咨询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2月29日
粤建许函〔2014〕2261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155号)的要求,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厅不再受理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条件申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
二、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的要求安排好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办时间。对涉及近期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业绩核查,应严格按照我厅的时间要求,及时报送核查结果,避免发生延误企业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情况。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27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要求,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考核指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中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修改为“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二、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中第二部分指标说明“(一)资信能力”中第2条“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为准”修改为“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