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 | 温州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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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新型建筑工业化是通过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和管理信息化,将建筑建材、设计、建造和管理全过程联结为一体化的产业链,对优化施工环境,促进建筑节能,提高建筑品质,促进产业转型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根据《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2号)、《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工业化生产方式为核心,以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预制部品部件、集成化装修等为重点,通过政府引导和培育,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推进建筑、建材行业深度融合,进一步提高科技含量、生产效率和建筑品质,实现建筑全寿命周期价值最大化,带动建材、节能、环保等相关产业同步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计划到2018年,全市建成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2个,年产10万立方米预制砼构件或2万吨钢结构构件,产值超3亿元;全市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占当年全市新开工保障性住房比例不得低于30%;全市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新开工房屋建筑面积逐年增加,2016年、2017年、2018年分别达20万平方米、30万平方米、40万平方米;各地加大向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项目的供地力度,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供地面积占年度总供地面积比例逐年提高,2016年、2017年、2018年分别不得低于5%、7.5%、10%;有效推进集成化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领域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
三、政策措施
(一)支持生产基地建设。
1. 市委、市政府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二、三产业的优惠政策,适用于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企业。
2. 2016年6月底前,市国土资源、规划主管部门配合市建设主管部门做好生产基地布点规划、土地出让方案制定等工作。
3.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出让采砂、制砂经营权时,应在出让文件中明确设置同等报价生产基地优先、优惠条件。
4.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将生产基地列为散装水泥使用先进企业,享受有关奖励资金。
5. 墙改主管部门应指导生产基地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论证和有关政策奖励申报工作。
6. 质监、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产基地的指导,加快产品论证审批工作。
7. 教育、科技、建设主管部门应引导生产基地联合大专院校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攻关工作,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二)推进项目建设。
1. 国土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联合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工作目标,做好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项目的年度供地计划及具体地块出让方案。
2. 对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要求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项目,建设单位主动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如采用外挂式预制外墙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时,预制外墙实体部分(不超过计容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容积率核算。上述奖励内容应在土地出让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3. 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1%交纳。
4. 内外墙、楼梯和楼板均采用预制装配式构件且单体预制装配化率达30%的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可享受市政府重点项目优惠政策(先征即返50%专项基金,余额待工程完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 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绿色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绿色工地、优质工程等评审工作时,应优先考虑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审核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时,应将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业绩列为信用加分项。
(三)加强监管服务。
1. 完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向上沟通、联系,及时、有效协调解决新型建筑工业化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 加强部品生产管理。大力推广应用国内外新型建筑工业化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建设主管部门应联合质监等主管部门,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及部品构件生产关键环节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3. 确保运输畅通。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优化超大、超宽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运输审批服务。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工业、城建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备专业力量,加快工作推进。
(二)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资源,广泛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专题宣传。采取会议研讨、现场观摩等方式,积极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生产企业以及广大群众开展政策宣传,普及新型建筑工业化知识,提高社会认知度。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宣传专项资金,为开展宣传工作做好经费保障。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本实施意见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分解目标、落实举措,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市级层面将加强工作指导、督查和考核,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将各项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所指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主要是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建筑和装配整体式钢结构建筑。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建筑,是指部分或全部采用预制混凝土部品构件,在施工现场采用装配或装配、现浇相结合方式建造的居住建筑和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建筑单体装配化率(指墙体、梁柱、楼板、楼梯、阳台等结构中预制构件所占的比重)应不低于15%,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的梁、板等构件宜采用预制构件。
装配整体式钢结构建筑,是指梁、柱和支撑等构件采用钢构件,柱也可采用钢管混凝土柱,楼层板采用压型钢板组合楼板、钢筋桁架组合楼板或混凝土叠合楼板的住宅建筑及钢结构学校、医院、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
其他不属于以上两类的,应经过市新型建筑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和认定。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2100433B
建筑工业化:现在很多项目都要求使用新型建筑工业化应用技术,怎么考取这方面的证书啊?
2021年3月5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每年新开工建设项目面积增加3%以上用于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建设,城市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
分析“住宅产业现代化”与“新型建筑工业化”两个概念,两者在内涵、外延上既有区别,又有重叠。新型建筑工业化侧重于在建造过程中的某一个“点”,主要指生产建造方式的变革,即区别于传统的粗放式的建造方式,故名...
建筑工业化是随西方工业革命出现的概念,工业革命让造船、汽车生产效率大幅提升,随着欧洲兴起的新建筑运动,实行工厂预制、现场机械装配,逐步形成了建筑工业化最初的理论雏形。二战后,西方国家亟需解决大量的住房...
建筑工业化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步进入新的时期。分析建筑工业化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从不同侧面剖析了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中的难点,提出针对促进建筑工业化发展的措施。
本刊讯近日,金华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到2018年,全市建成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2个,年产10万立方米预制砼构件或2万吨钢结构构件,产值超3亿元;全市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占当年新开工保障性住房比例不得低于30%;全市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新开工房屋建筑面积逐年增加,2016年、2017年、2018年分别达20万平方米、30万平方米、40万平方
西南大学关于进一步推进质量工程立项建设的实施意见
西校〔2008〕99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学校从2007年开始,全面启动并实施了本科教学“5.18”质量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为进一步推动质量工程的有效实施,学校特提出下一步推进质量工程立项建设的实施意见。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州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坚持立足州情、全面放开,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推动全州城镇整体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互动融合发展;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目标任务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使之更加有利于改善和保障民生,更加有利于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转移,更加有利于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三、改革措施
(一)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从2015年6月1日起,在“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县(市、试验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为户口登记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教育、卫计、人社、住建、国土、统计等部门及时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制度。(牵头单位:州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人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卫计委、州统计局、州移民局)
(二)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在我州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牵头单位:州公安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2.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在我州合法稳定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及符合《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人社局、州公安局)
(三)健全完善居住证制度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县(市、试验区)居住半年以上的,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并且不愿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本人可在现实际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等基本公共服务和受灾救助、临时救助权利,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权利。各县(市、试验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法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规定的公民义务。(牵头单位:州公安局、州发改委;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住建局、州农委、州卫计委、州文体广电局、州工商局、州政府法制办)
(四)简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
公安机关简化办理程序,强化服务意识,实行户口迁移“一站式”服务。居民办理省内户口迁移,只需凭有关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不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履行户口迁出手续。(责任单位:州公安局)
(五)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不动产、信用、卫生计生、扶贫、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数字化管理,系统信息互联互通,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工信委、州民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农委、州卫计委、州统计局、州扶贫办、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人行等分别负责)
四、政策保障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原有合法权益
1.各县(市、试验区)要安排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会同公安机关,尽快完成对原农业户籍人口的户口性质进行记录备案,对计划生育、水库和异地扶贫移民对象予以确认,统一户口登记后,原农村居民享受的计划生育、移民等种养业有关优惠政策及合法权益、公共服务不变,如新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后,按新的政策或法律、法规执行。(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州公安局)
2.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和林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牵头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农委、州林业局)
(二)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1.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创业。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和就业信息系统功能,促进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健全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更好地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就业服务。全面落实“3个15万元”等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职业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能力。具体措施由州人社部门商发改、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工商局)
2.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科学规划布局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建小区要合理配套建设公办幼儿园。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完善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向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金。具体措施由州教育局商公安、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出台。(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
3.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城乡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运行机制,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具体措施由州卫计委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州卫计委)
4.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将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可自愿选择参加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开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落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引导人口合理流动。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州级统筹制度,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将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乡社会保险体系。实施细则由州人社局牵头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卫计委)
5.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城乡区域划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缩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区域差距。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进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城乡一体化。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为基本内容,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具体措施由州民政部门商人社、住建、卫计部门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住建局、州卫计委)
6.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将保障性住房覆盖面拓展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常住人口。具体操作办法由州住建局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州住建局)
7.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落实中央、省制定的财政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挂钩的相关政策,逐步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流入地财政转移支付,促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牵头单位: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人社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事关公民切身利益。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户籍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把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市、试验区)要成立由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制定政策措施。各县(市、试验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及时因地制宜制定本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办法;州公安局、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农委、州卫计委、州林业局、州扶贫办、州移民局、州统计局等部门要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要求和职责分工,于2016年3月15日前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及时落实经费,确保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各县(市、试验区)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配套措施出台后,要及时向州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三)强化督促指导。州委州政府督查室、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县(市、试验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改革工作扎实推进,取得效果。各县(市、试验区)及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前,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情况书面向州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电话:3228745,传真:3231472,邮箱:2013547748@qq.com),由户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做好宣传引导。新闻单位要加大对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宣传,推广各县(市、试验区)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加快深入推进全州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张政办发〔2015〕215号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进一步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甘政办发〔2015〕142号)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关要求,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保主保重。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优先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纳入重点医疗救助范围;重点将困难群体易发多发、医疗费用高等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
统筹衔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三)目标任务。
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已于2014年合并实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扩大病种范围,提高救助标准,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
二、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4.符合张掖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
5.医疗费用支出性贫困家庭;
6.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
8.见义勇为负伤人员;
9.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殊困难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其住院救助人次数应占当地全年救助人次数的70%以上。
(二)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确保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全额保障对象(执行分类施保的一类保障对象)和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农村低保二类保障对象和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30%的标准给予资助;农村低保三、四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5%的标准给予资助。
(三)规范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以及因急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救助的费用按照《张掖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予以救助。
(四)规范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照《张掖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予以救助。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五)规范申请办理程序。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医疗机构诊断依据等材料,向住所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通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重点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的,可持相关材料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医疗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保障重点、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重特大疾病按病种救助与常规医疗救助按费用核算救助相结合的方式,着力提高医疗救助实效。
(一)合理确定病种和范围。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调整扩大为50种(见附件)。对重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合理确定救助标准。重点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单病种诊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设置起付线,起付线的设置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省级确定的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标准为6万元。
(三)明确就医用药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应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四)加强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各县区民政、财政、人社、卫生计生、保险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高效联动,将救助关口前移,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主动进行救助。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基础工作。
四、加大对贫困地区和65个精准扶贫村医疗救助的支持力度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65个贫困村精准扶贫实现当年整村脱贫的实施意见》和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关于精准扶贫社会救助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精神,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工作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助推精准扶贫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大对贫困地区和65个贫困村医疗救助的支持力度,着力发挥医疗救助对防贫、脱贫的重要作用。
(一)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对65个贫困村的救助对象诊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路径进行报销和救助,医疗救助标准在全市统一的指导标准基础上提高3—5个百分点。具体的救助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合理确定并公布实施。
(二)扩大救助病种范围。2015年底实现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参合参保率全覆盖。2016年—2020年,根据预算资金增长情况,逐步扩大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提高救助水平。要在省上确定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基础上,结合当地易发、多发等特点的地方病种,适当调整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
五、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筹资机制。各县区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同时,市上将进一步加大对各地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的考核力度,各地应根据年度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各县区要全面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结合医保异地就医工作的推进,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机制。
(三)健全救助服务监管机制。各县区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本地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并会同财政、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各县区要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形成合力。要从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出发,帮助他们寻求慈善帮扶。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帮助困难群众减轻医疗经济负担、缓解身心压力。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管理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人社、卫生计生、保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救助方案设计、政策调整等工作。同时,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经费,保障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公示医疗救助对象姓名、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要完善医疗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加大问责力度,对医疗救助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应立即停止医疗救助,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加大对医疗救助政策宣传普及力度,确保广大群众知晓政策、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