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发表的文件。
“十二五”期间北方采暖地区地级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现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供热计量工作实施进度同步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出台的供热价格政策要有利于鼓励和促进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为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可将两部制热价中按面积收取的基本热价比例暂按30%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 文    号 建城〔2010〕14号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时间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要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各地应将供热计量改革作为推进本地区节能减排的重点工作,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工作目标,落实具体任务和实施计划,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坚持供热单位实施主体的原则。供热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地方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坚持同步推进的原则。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分户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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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政府要充分发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机制,统一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地要依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供热计量工作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编制供热计量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没有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工作的,要尽快完成,并与建立个人热费账户相结合,实行用户信息化管理。

(二)完善工作考核制度。

城市政府要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评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领导是供热计量改革第一责任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供热计量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将供热计量改革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负责人考核评价内容,并作为对供热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的最主要的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供热计量工程质量实施专项检查,并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情况纳入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的重点,检查结果抄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

(三)进一步明确奖惩制度。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出具竣工合格验收报告,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国家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向供热计量改造倾斜。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中央财政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

凡是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占集中供热总面积的比例低于25%的城市,不受理其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国家园林城市等;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城市申报全国文明城市等称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提出否定的意见。对已获中国人居环境奖、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应限期达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行督办。凡是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受理其参加“鲁班奖”等奖项的评选。

(四)切实做好供热保障工作。

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处理好供热计量改革与供热保障的关系,争取广大群众对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时稳妥地解决供热计量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特别重视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要特别关心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冬季采暖问题,使人民群众享受到供热计量改革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建城〔2010〕14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市容委、建设局、规划局、房地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我国北方地区冬季供热采暖每年消耗煤炭1.5亿多吨标煤,占北方地区建筑能耗50%以上,大大高于同等气候条件下发达国家水平,浪费严重。

为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现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常见问题

(一)大力推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从2010年开始,北方采暖地区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方式。

用两年时间,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二)完善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的监管机制。

切实加强新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和销售等环节落实建筑节能标准和供热计量装置安装的监管,保证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分户计量收费的要求。

(三)保质保量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要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与老旧小区环境改造通盘考虑,进行综合改造。对已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

发挥国家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制定地方激励政策,调动供热单位、产权单位、居民个人以及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创新资金投入方式,精心组织实施,保质保量完成《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规定的1.5亿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四)强化供热单位计量收费实施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制定供热单位选型、购置、维护管理供热计量器具的实施细则。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必须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并负责供热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

(五)建立健全供热计量技术体系。

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等国家现行标准,因地制宜地选择供热计量方式,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供热计量材料设备技术要求,建立完善的地方供热计量设计、施工质量、验收、供热计量器具维护管理等技术标准体系。

(六)加强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供热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计量监督检查,建立企业监管档案,依法强化供热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不按产品标准和已批准的型式进行生产以及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快完善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装置建设,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做好支持和配合工作。

计量检定机构要依法做好供热计量器具首次及后续检定工作,严禁不具备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资格的机构从事供热计量器具检定工作。

对于具备条件的地区,居民用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由同级财政保障,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收费标准从低核定。

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供热计量器具生产单位及使用单位要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七)进一步加大供热系统节能管理。

各地要支持供热管网、热源节能改造,降低能耗,实行供热系统计量管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制定供热系统能耗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办法,建立节能监督机制,强化供热系统节能管理。

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展供热系统和建筑能耗统计试点工作。

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文献

试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工作 试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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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计量改革的重点是推进实施工作。本文试述了供热计量改革的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分析了实施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推进计量改革的政策资金扶持、技术路线选择和配套措施等实施工作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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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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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 展的实施意见(岳政办发〔 2017〕2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 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 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6〕71 号)、《湖南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政 办发〔 2017〕28 号)有关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 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扩大装配式建筑覆盖面。加快推进装配式混凝土( PC)结 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建筑的应用,到 2020 年,市主城区(含岳 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下同)装 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 30%以上,其他县市区达到 15%以上。 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单体建筑, 其装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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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我省实施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以来,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承德、唐山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但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与省委省政府和广大群众的要求还有相当差距。2013年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了《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的实施方案》,出台《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对供热计量作出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将推行供热计量改革列为重要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最大限度节约能源、降低供热成本,促进企业降耗增收,推进供热供给侧改革,现对全面推进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 完善规划,明确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发展思路

各地正在按要求制定十三五供热专项规划,规划的编制不仅要统筹区域热负荷发展需求,结合国家和我省节能减排政策、供热节能技术的要求,落实开发和节约并重原则,而且要将供热计量改革作为本区域供热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对供热计量工作的目标任务、技术路径、价格政策、推进措施等深入研究,提出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供热计量工作发展规划,为未来五年扎实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打牢基础。

各县(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起步晚、起点低,多数县(市)是首次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规划制定工作,特别是有关供热计量规划的指导,有集中供热的县(市)可按照“先易后难、先整后散”的思路,对照任务目标,统筹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二、严格“两个不得”,科学选定供热计量技术路径

目前,仍有一些市县执行“两个不得”不坚决、不严格、不彻底,导致供热计量工作无法进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开发建设单位组织供热计量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发现未按规定施工、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安装热计量表和温控装置,达到供热计量要求。

供热主管部门要指导供热企业根据当地集中供热的实际情况,科学选定本城市供热计量和分摊模式,合理选择热计量表及温控装置型号和品种。热计量表及温控装置的选型要相对统一,便于热计量数据的采集、传输、计算、使用、管理。室温调控装置要选用易于识别,操作简单的型号和样式,尽量提供大小、颜色不同的个性化产品。要坚持符合国家标准、功能够用、质量可靠、购买和维修成本低的原则选定产品。

三、把握方向,引导供热计量改革向智慧供热发展

智慧供热是智慧城市的重要内容。供热计量的用户终端和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可以实现包括热源、热网、热用户的供热系统智能化,使供热计量的节能转化为减排成果,可以大幅度提高热源、供热企业经济效益,扩大供热面积。

各地要积极引导供热企业在供热计量改革的基础上,实施集中供热管网信息化和智能化改造,实现远程传输调控,促进城市供热热能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实现节能减排、提质增效,提升供热安全性、可靠性、舒适性,满足不同群体用热需求;结合智慧供热平台加紧建立完善供热计量收费系统,方便群众。有条件的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要积极谋划建设城市智慧供热监管平台,随时掌握各供用热单位的运行参数,及时监督供热情况,提高供热质量。

各地要协调发改、环保等部门,统筹集中供热管网信息化和智能化改造项目,列入环保、技改项目,争取资金支持。支持供热行业协会通过技术交流、行业自律促进供热企业实施供热计量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性。

四、依法依规监管,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各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供热计量改革的重要性,依法依规严格监管,加强供热市场管理,把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作为准入条件;逐步引入供热市场的竞争机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完善供热市场的退出机制。对正在运行的供热企业特别是大型供热企业要责令制定供热计量收费的具体实施方案,签订责任状。对拖延执行的供热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执行的企业,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建议政府取消其税收优惠、政策补贴,撤销特许经营协议、吊销供热许可,直至清出供热市场。

大型国有供热企业是我省城市供热的主要承担者,是我省推进供热计量的关键,直接影响我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成败。各地要对其提出更高要求,使之成为供热计量技术的先行者、智慧供热实践的领跑者、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模范执行者。要对其实施更严格的监管,对不能按时完成供热计量任务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地方政府要通报其主管部门、上级管理机构,督促其改正,保证完成供热计量工作任务。

五、重视社会宣传,努力形成舆论监督浓厚氛围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供热计量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宣传供热计量改革的政策法规,提高全社会对供热计量节能、节费的认识水平,宣传行为节能的重要性,宣传群众享受到供热计量改革成果的新体验,使广大群众对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加深了解、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多渠道多种形式及时总结、广泛宣传各地在加强监管、激励政策、资金筹措、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等方面的成功经验,解决供热计量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总结宣传各地、各企业在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智能热网建设、应用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形成合力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浓厚气氛。

在广泛挖掘先进典型宣传成功经验的同时,要对推行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不力的单位和无故拖延或拒不执行供热计量收费的企业公开曝光,造就社会舆论监督的强大氛围。各市要把社会宣传工作纳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计划,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做好社会舆论的宣传引导,借势借力,有效推进我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六、统筹推进,确保完成近期目标任务

完善供热计量收费价格政策措施。2016-2017采暖期开始前,各县(市)都要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政策。

实现热计量任务目标。2016-2017采暖期,设区市和县城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分别达到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55%和30%。尚未达到任务要求的设区市,特别是保定市、石家庄市要攻坚克难,全力以赴完成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住宅集中供热面积55%的任务要求,不能完成任务的市,在2016-2017采暖期开始前向省政府报告,说明情况。各地要把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分解落实责任,制定有效措施,强化监督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供热计量改革任务圆满完成。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作为省级园林城市、省人居环境奖评选及新型城镇化评估、县城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15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以下三个方面狠抓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落实。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贯彻执行力度。深刻认识省政府制定出台《意见》是破解我省供热计量改革滞后难题的现实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供热计量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重视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工作,做好供热保障,确保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取得成效。

二要强化供热计量工程监管闭合管理。供热计量工程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质量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重点把好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重要关口,尤其是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环节,要进一步落实日常工作职责,完善制度,确保供热计量工程监管闭合管理落到实处。

三要严格落实供热单位主体责任。各级住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本着“供热计量不欠新帐”的原则,加大对责任主体履行供热工程设施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职责的监管力度,杜绝不装表、装劣质表、装“假表”和不按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管理的行为。同时,要以此作为年度工作目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抓好落实工作,按《意见》规定的时间要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州府发〔2016〕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州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坚持立足州情、全面放开,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推动全州城镇整体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互动融合发展;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目标任务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使之更加有利于改善和保障民生,更加有利于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转移,更加有利于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三、改革措施

(一)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从2015年6月1日起,在“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县(市、试验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为户口登记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教育、卫计、人社、住建、国土、统计等部门及时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制度。(牵头单位:州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人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卫计委、州统计局、州移民局)

(二)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在我州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牵头单位:州公安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2.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在我州合法稳定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及符合《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人社局、州公安局)

(三)健全完善居住证制度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县(市、试验区)居住半年以上的,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并且不愿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本人可在现实际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等基本公共服务和受灾救助、临时救助权利,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权利。各县(市、试验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法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规定的公民义务。(牵头单位:州公安局、州发改委;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住建局、州农委、州卫计委、州文体广电局、州工商局、州政府法制办)

(四)简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

公安机关简化办理程序,强化服务意识,实行户口迁移“一站式”服务。居民办理省内户口迁移,只需凭有关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不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履行户口迁出手续。(责任单位:州公安局)

(五)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不动产、信用、卫生计生、扶贫、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数字化管理,系统信息互联互通,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工信委、州民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农委、州卫计委、州统计局、州扶贫办、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人行等分别负责)

四、政策保障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原有合法权益

1.各县(市、试验区)要安排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会同公安机关,尽快完成对原农业户籍人口的户口性质进行记录备案,对计划生育、水库和异地扶贫移民对象予以确认,统一户口登记后,原农村居民享受的计划生育、移民等种养业有关优惠政策及合法权益、公共服务不变,如新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后,按新的政策或法律、法规执行。(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州公安局)

2.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和林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牵头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农委、州林业局)

(二)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1.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创业。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和就业信息系统功能,促进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健全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更好地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就业服务。全面落实“3个15万元”等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职业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能力。具体措施由州人社部门商发改、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工商局)

2.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科学规划布局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建小区要合理配套建设公办幼儿园。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完善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向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金。具体措施由州教育局商公安、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出台。(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

3.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城乡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运行机制,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具体措施由州卫计委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州卫计委)

4.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将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可自愿选择参加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开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落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引导人口合理流动。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州级统筹制度,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将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乡社会保险体系。实施细则由州人社局牵头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卫计委)

5.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城乡区域划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缩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区域差距。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进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城乡一体化。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为基本内容,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具体措施由州民政部门商人社、住建、卫计部门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住建局、州卫计委)

6.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将保障性住房覆盖面拓展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常住人口。具体操作办法由州住建局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州住建局)

7.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落实中央、省制定的财政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挂钩的相关政策,逐步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流入地财政转移支付,促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牵头单位: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人社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事关公民切身利益。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户籍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把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市、试验区)要成立由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制定政策措施。各县(市、试验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及时因地制宜制定本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办法;州公安局、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农委、州卫计委、州林业局、州扶贫办、州移民局、州统计局等部门要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要求和职责分工,于2016年3月15日前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及时落实经费,确保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各县(市、试验区)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配套措施出台后,要及时向州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三)强化督促指导。州委州政府督查室、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县(市、试验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改革工作扎实推进,取得效果。各县(市、试验区)及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前,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情况书面向州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电话:3228745,传真:3231472,邮箱:2013547748@qq.com),由户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做好宣传引导。新闻单位要加大对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宣传,推广各县(市、试验区)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加快深入推进全州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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