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冀环办[2012]170号
发布单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环保厅 发布日期 2013年03月06日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

为切实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根据环保部《“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环办[2011]48号)和省环保厅、卫生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冀环防[2011]130号)要求,现就强化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和任务

各设区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以保障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和控制污染为目标,从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督促产生企业加快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力度,处置利用企业严格依法经营,坚决杜绝危险废物排放行为,实现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和利用企业的规范化管理,防止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河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到2015年,摸清全省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经营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设区市和县级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结合实际确定并抓好各级危险废物重点源的管理

全省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都要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环保部要求,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列为国家级重点源;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10—100吨的,列为省级重点源;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1—10吨的,列为市级重点源。

各地要结合辖区实际,确定重点监管单位,突出抓好年产10吨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环保部要求省级及以上重点监管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见附件)监督管理。

三、全面推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

1、建立管理台账和经营记录薄。危废产生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台账有关事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2]44号)要求,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产生环节、去向、贮存处置情况等事项,每年定期向环保部门申报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处置等有关情况。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认真填写该《指南》所附各类表格。记录内容包括:①危险废物分析及试验相关记录②危险废物接收、产生和处置(利用)记录③内部检查相关记录④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有关记录⑤其他记录(人员培训记录、事故记录和报告、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关于填埋场施工质量的记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情况按季度向省、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当经营过程发生的事故或发现其他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条件的情形时,应即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2、认真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各栏目内容,规范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移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各相关单位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运行、报送和保管转移联单。

3、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当地和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其内容应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措施和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办法以及按月(季、年)转移(频次)计划。当管理计划的内容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变更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还应包括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处置周期、处置效果以及新产生废物的数量、去向、处置措施等内容。

4、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各项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有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贮存设施应有隔离设施和防风、防雨、防晒设施,并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有符合危险废物运输技术规范要求的运输工具(或与有资质运输单位签订的协议),运输工具有必备的应急防护设备,做到单独收集、密闭运输,禁止混装其他物品,禁止使用敞开式车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配套化验室、发电机组、烟气监测设备和废水处理设施以及底渣和飞灰储存间等设施、设备。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绘制生产工艺流程图,在流程图上标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产生量及去向,并在车间、贮存场所等显著位置张贴。绘制厂房平面布置图,标明单位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的道路以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场所的位置,并在场区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有关管理规章制度,也要张贴于厂区显著位置。危险废物经营企业要特别明确:设施运行和管理记录制度、交接班制度、危险废物接收管理制度、危险废物分析制度、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化验室特征污染物检测方案和实施细则、处置(利用)设施运行中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以及环境监测制度等相关内容。

5、按照环保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在①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②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场所③运输工具,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在①处置厂的主要出入口②贮存设施(含新产生的危险废物)③运输工具及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④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⑤污染物排放口,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识别标志要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医疗废物的识别标识执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7-200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中对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的有关规定。

6、制定并落实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各项措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分别报省、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要建立应急队伍,有基本的应急设施设备,并针对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绘制厂区应急疏散路线示意图,图中包括厂区周边地理位置,单位的地理位置、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和场所的位置以及周边的道路、河流和环境敏感点信息,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制作应急响应有关人员联系通讯表、外部应急救援单位联系通讯表、危险废物理化特性及处理措施图等,并在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设施场所显著位置张贴。

7、加强业务人员培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工作岗位和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岗位人员的培训,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提高其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和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每年组织培训不少于一次,并建立培训档案,档案包括:培训教材(结合本单位实际自编)、讲课记录、影像资料等相关资料。

8、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有关规定,对其所产生的废物进行鉴别。对未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鉴别机构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规范对其进行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9、强化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贮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特性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并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贮存危险废物,且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10、开展危险废物环境监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场所周边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进行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四、具体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危险废物规范化实施方案,明确推进危废规范化管理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从排查污染隐患、防范环境风险的角度,查找当前管理存在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2、强化考核。为保障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进,省环保厅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纳入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各设区市环保局也要将各县(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县(市)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对各类产废、处置企业的检查考核,严格按照环保部《“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环办[2011]48号)进行。

3、加强宣传。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对危险废物的特性、危害,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要求、技术标准进行广泛宣传,选树一批正面管理典型,同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及时曝光,教育引导企业自觉发挥责任主体意识,积极投入到规范化管理工作中来。

4、严格监管。各级环保部门对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及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要及时对危废规范化管理工作认真总结,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上一年度书面总结报告,同时报送电子版。报告内容应包括对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宣传贯彻情况、主要工作过程、时间进度安排、分析结论,规范化管理对象和范围的基本情况、达标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工作建议。 2100433B

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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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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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房发[2015]459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015年6月14日凌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一栋老旧居民楼发生局部垮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为加强城市老楼危楼安全管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坚决防止垮塌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老楼危楼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房屋安全管理是保障人民群众住有所居、安居乐业的基础和前提,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近期是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多发易发期,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与监督指导工作,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切实把房屋安全工作抓紧、抓细、抓实,建立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切实保障公共安全。   二、突出重点,深入排查隐患   充分认识加强城市老楼危楼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及时治理安全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重点对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房屋进行安全排查,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的房屋坚决停用或拆除,从源头上防止既有房屋安全事故发生。督促有关建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认真排查建筑物幕墙、空调室外挂机、大型户外广告牌等设施和物品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防止大风引起坠落事故。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避雷、电梯等重点设备和公共通道、公共活动场所、地下室等重点部位的日常巡查和维修养护管理,建立完善房屋安全使用应急预案。   三、明确责任,确保安全使用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受托管理人应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使用人应承担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并配合所有权人、管理人对房屋建筑(特别是旧房屋)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房屋安全责任人要严格遵守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正确使用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特别是在暴风、雷雨季节,应做好排险解危各项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健全机制,严肃问责追究   各地要健全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危旧房屋档案和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做好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把增强房屋安全应急处理能力作为构建基层公共安全应急体系的重要内容来抓,对于基层群众反映的房屋安全隐患的线索和苗头,必须认真对待,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看,坚决杜绝侥幸心理、畏难情绪,一旦发现险情及时处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整改,对由于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5日

京建发〔2016〕152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及相关建设单位:

现将市防火委办公室《关于强化社区应急车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防安办字〔2016〕2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及相关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定期组织居民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活动,强化安全提示教育,切实提高社区居民自我防范意识。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及相关建设单位要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设置消防控制室的,要确保值班人员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及相关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应急车通道情况排查,加大对应急车通道的管理和巡查力度,对占用、堵塞应急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四、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加大检查力度,认真指导和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及相关建设单位做好应急车通道管理工作,对怠于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的企业和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市防火委办公室《关于强化社区应急车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29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新时期“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设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筑设计的重要性   建筑的适用性、舒适性、安全性,直接影响人们的工作和生活质量。近年来,虽然我省建筑设计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城市建筑仍然存在贪大、媚洋、求怪,缺乏文化底蕴与地域特色,追求开发强度,忽视宜居环境,追求外形古怪,忽视功能使用等问题。建筑能否体现建筑方针,能否满足城市规划及城市设计规定要求,建筑设计起决定性作用。没有优秀的建筑工程设计作支撑,再好的规划也不能实现。建筑工程设计在加强建筑节能、保护生态环境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是建筑工程灵魂与龙头。建筑工程设计对于创建更具生命力的建筑、提升城镇化品味和质量、提供舒适宜居环境起着重要作用,必须高度重视建筑设计。   二、积极开展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不仅要符合规划要求,更要体现建筑艺术、环境景观艺术、人文及历史文化艺术的综合要求,因此各地要紧密配合,积极探索和开展城市设计,充分发挥建筑师在城市设计中的作用。   (一)积极探索和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城市设计应统筹城市整体平面、立体空间、建筑风貌体量、色彩、天际线、景观绿化等要素,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各地应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积极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探索、制定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加快建立和培育城市设计队伍,加强城市重要地段、重要街区和城市保护区的城市设计工作。   (二)充分发挥建筑师在城市设计中的作用。城市设计内容较广,如整体城市设计、片区城市设计、景观风貌城市设计、旧城改造城市设计、街区城市设计、干道城市设计以及重要公共设施(如机场、火车站、大型公共建筑)设计等,都要求建筑与自然、建筑与环境、建筑与文化、建筑与艺术的综合协调,达到人与自然的合谐共处。因此,各地要充分发挥建筑师在城市设计中的作用,积极支持建筑设计单位参与城市设计工作。   三、切实抓好建筑工程设计   建筑工程设计既要关注建筑物本身适用性和安全性,又要关注其是否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今后一段时间,重点从以下方面切实抓好建筑工程设计。   (一)坚持把建筑的适用性、宜居性放在首位。建筑方案应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通风。要控制建筑间距,确保规范规定的建筑间距和日照要求。高层住宅应尽量采用每单元每层两户板式建筑或者每单元每层不多于四户建筑,确保每户的房间能自然采光通风,满足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公共建筑与商业建筑也必须突出适用性,在适用美观的基础上,注重节约和绿色,体现文化特色。坚决杜绝各类奇奇怪怪和照抄照搬的建筑工程设计的发生。   (二)重视建筑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建筑工程设计要顺应自然,尊重自然,依山就势,把好山好水好风光融入建筑中,使建筑与环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防止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过度挖填,破坏山体植被等自然生态环境的现象发生,减少人工水体景观,促进城市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   (三)要严格控制玻璃幕墙的使用。大面积使用玻璃幕墙易造成城市千楼一貌,不利于节能、环保。建筑立面设计必须满足设计规范,重视实用功能,体现特色风貌,满足节能环保,防止随意使用玻璃幕墙,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没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建筑工程原则上不得采用大面积玻璃幕墙。   (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和利用设计。要认真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特别是在历史文化街区旧城改造及村镇建设中,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利用,通过加固、改造利用有价值有特色的老建筑,完善基础设施等措施,恢复老城区的功能与活力;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古遗址、古建筑、近现代历史建筑,通过保护利用设计,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展现城市风貌。   (五)高度重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开发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建成很难改造和拆除。城市规划及建筑设计要充分考虑城市发展远景,结合地形地貌,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加大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力度,优化地下空间的建筑设计,从而达到节约土地资源,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鼓励建筑地下空间和地铁、人防等地下空间之间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六)积极推广绿色建筑的创建。要将绿色建筑约束性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特别是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指标如容积率、绿地率、机动车停车设施等规划指标均应科学合理。规划部门要重点监督项目方案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技术指标、现行规范、绿色建筑政策及技术要求,从源头上推进绿色建筑的创建。   (七)积极鼓励建设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BIM设计等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各地要结合自然气候特点,积极推广应用地源热泵、太阳能光热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和被动式节能技术。进一步落实“禁粘限实”工作,积极推广使用自保温新型墙体材料。   (八)建立大型建筑使用后评估制度。围绕“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对大型建筑项目建筑功能、交通及停车、建筑外观和周边街区环境、风貌的整体融合等指标进行评估,从提高建筑品质的角度延长建筑寿命。城市改造与发展中,要按照资源节约和绿色环保的要求,加强对既有建筑在使用寿命期内的运营与维护。原则上不得随意拆除,防止“短命建筑”的发生。   四、加强建筑设计监督管理和服务   优化和改进建筑设计招标工作,加强各审批环节的管控,特别是施工图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设计质量。   (一)要切实加强各审批环节的管控。加强建筑方案及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把关,尤其是大型公共建筑、技术复杂的建筑及重要的城市节点建筑。严格控制超大型城市综合体的审批。确保单体建筑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忽视建筑功能及绿色环保低碳要求的现象发生。   (二)要高度重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筑设计原则上应当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因特殊使用功能需要涉及超限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要精心设计、科学优化结构体系,严控超限程度。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要严格程序、严把标准,确保超限项目的安全性、经济性和合理性。探索实施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情况的全程跟踪和监管。   (三)要严格做好施工图审查工作。一是要把质量安全放在第一位,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施工图程序性和技术性审查工作,确保国家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到实处,确保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贯彻落实;二是加强对审查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管,进一步理顺审查权限,严肃查处超范围、越级审查的行为,要充分利用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勘察设计质量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督和服务;三是加强审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审查人员技术水平和职业素质。   (四)要优化和改进建筑设计招标工作。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不能唯一以低价中标方式选择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可优先采用方案比选方式或通过对设计单位的人才、技术、实力、信用、业绩等要求予以综合评定,择优选择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充分体现设计招标的公正性、公平性、合法性、科学性。加强评标专家队伍管理,建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应是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国家和省级设计大师、高级建筑师和高级工程师,坚决纠正和杜绝外行评内行的不合理现象。大型公共建筑、城市重要节点建筑及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民众参与度。   (五)加强建筑设计人才的培养。组织开展建筑评论、设计创新等学习交流,重视对绿色设计理念和绿色建筑适用技术的探索研究。提高建筑设计理论修养和创新能力,着力培养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创新和加强建筑设计管理工作,大力倡导建筑创新创优,积极开展绿色建筑推广,为提升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提升城镇化质量做出新的贡献。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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