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水河湖〔2021〕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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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文
水利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有关事项的通知
水河湖〔2021〕113号
云南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水利、公安、交通运输、船舶工业、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安部长江航运公安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长江河道采砂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部署开展了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采砂船舶治理是其中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强化采砂船舶源头管控,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长江河道采砂船舶和采砂行为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坚决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严肃查处非法采砂船舶,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切实保障防洪安全、生态安全、通航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目标任务
推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调动各相关部门执法力量,对长江非法采砂船舶实施集中清理整治。严厉打击无证采砂或未按许可要求采砂的船舶。严查证件不齐、船证不符的采砂船舶,尤其是无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三无”采砂船舶。严禁对船舶非法改装以及建造伪装、隐藏采砂设备的采砂船舶。对查获的“三无”采砂船和“隐形”采砂船依法予以拆解。暂停沿江各地新增采砂船舶注册登记(已经批准开工建造的除外),推动采砂船舶“减存量、控增量”。依法对采砂船舶实行指定停泊。本次专项治理与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正在开展的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相衔接,通过综合整治,推进长江采砂船舶规范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切实维护长江河道采砂秩序。
三、责任分工
在沿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开展日常巡查和联合执法打击。
沿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地方公安机关和长江航运公安局(以下简称长航公安局)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犯罪和涉砂黑恶势力,以及干扰、威胁执法检查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沿江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查处“三无”采砂船舶和船证不符的采砂船舶,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船舶碍航、破坏航道条件的违法行为。
沿江地方船舶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船舶建造企业的行业管理。
沿江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砂石的违法行为。
四、组织实施
专项治理包括全面摸排、集中整治、建章立制等三个阶段。落实长江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利、公安、交通运输、船舶工业、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
(一)全面摸排(2021年6月20日前完成)
一是全面摸排长江干流及通江支流和湖泊停泊、移动或作业的采砂船舶。包括船名、船号、船籍港、船舶种类、功率、船舶建(改)造信息等;采砂作业的需登记采砂许可证等具体信息;已经报废或无人认领的采砂船舶也需如实登记造册。
二是全面摸排采砂船舶指定停泊情况。包括指定停泊点名称、坐标、责任单位、责任人及信息化监控情况;指定停泊停靠的采砂船舶登记造册和管理情况;采砂船舶违反指定停泊规定非法移动情况等。
三是全面摸排本行政区域内采砂船舶建(改)造点。包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产能等信息,以及2020年以来已出厂和在建的采砂船数量、类型等。
(二)集中整治(2021年10月20日前完成)
对发现的非法采砂以及运输、收购、销售违法违规开采的河道砂石的行为,立即开展执法打击,从严从快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非法采砂业主和从业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落实指定停泊制度,对擅自离开指定停泊点的采砂船舶,依法严肃查处。
对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照的采砂船舶,以及故意隐藏采砂设备的隐形采砂船,依法采取扣押、没收、拆解等方式处置。其中,被扣押船舶应集中停靠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扣押点,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派人负责看守。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相关批准要求从事采砂船舶建(改)造,以及建(改)造隐藏采砂设施的隐形采砂船舶的建(改)造点,要依法处罚、取缔,对其建(改)造的采砂船舶按“三无”船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严厉打击干扰、威胁执法检查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涉砂黑恶势力。
(三)建章立制(2021年 12月20日前完成)
以案促改,以打促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梳理总结全面摸排和集中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做法,要在落实采砂船舶管理责任制、强化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日常监管巡查以及采砂船舶指定停泊管理、采砂船舶建(改)造管理、非法船舶处置等方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推动建立完善采砂船舶管理长效机制,实行常态化管理,确保专项治理结束以后,对新出现的各类非法采砂船舶,做到露头就打,阶段性动态清零。
专项治理期间,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非法采砂船舶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进行抽查,对存在工作组织不力、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以及仍发现有非法采砂船舶的,将约谈有关地方和部门,并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沿江各省(直辖市)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成立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组,统一组织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细化方案、分工协作,压紧压实责任,统筹部门力量,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二)严格执法,不走过场。沿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重点区域、重点目标依法依规进行严查,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不走过场。对专项治理期间发现的非法采砂船舶和非法建(改)造采砂船行为,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宣传,及时总结。沿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专项治理的舆论引导,加强法律政策宣传,曝光典型案件,实现查处一批、震慑一批、教育一批,营造正向舆论氛围。各省(直辖市)专项治理工作组要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于专项治理结束后10日内向五部门报送总结报告。
水利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4月8日 2100433B
水电及控制部分:4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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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联合通知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江苏海事局,上海海事局,四川省地方海事局:
沿江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以更坚决的态度、更自觉的行动和更有力的措施,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持续抓紧抓好,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航运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落实管理责任制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进一步促进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采砂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年汛前,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向社会公告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人名单,有的省级人民政府与地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书,采取“辖区水域管理分段划片到人、采砂船舶监管定船到人”和“签责任状”、“立军令状”等有效措施,完善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各地要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逐级落实政府负责,水利部门牵头,交通港航、海事、航道、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的责任制体系,以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考核为抓手,一级抓一级,层层分解目标,真正把责任制落到实处,并主动接受纪检、检查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导致偷采现象严重、采砂秩序混乱、影响防洪和通航安全的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全面排查安全隐患
国庆节、中秋节将至,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和沿江各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港航、海事管理部门和交通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陆治与水打相结合、全线巡查与集中治理相结合等有效方式,对违法违规采砂问题比较突出的河段,采砂量较大的河段和防汛任务较重的河段,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坚决防范各种安全事故发生。排查重点是:无证和不按许可要求的采砂行为,“三无”涉砂船舶治理情况,采砂船舶管理情况,重要水工程、桥梁、航道、管线等重要基础设施水域采砂管理情况,沿江砂场、接卸点管理情况等。要严密监控禁采区,严防“三无”船舶成规模聚集性非法采砂活动的发生。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采砂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证节假日期间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良好。
加大巡查打击力度
各地要继续加大对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的力度和密度,对重点河段、重要区域和重要时段要采取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适时组织专项打击行动相结合的方式,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活动的高压严打态势。对近期出现反弹的局部江段,要有组织地采取专项打击行动,维护良好的采砂管理局面,不给非法采砂者以可乘之机。各地要按职责重点加强对采砂和运砂船舶的监管,对采砂船舶要按照地名及相应的地理坐标划定的集中停靠点停靠,在禁采期杜绝无正当理由擅自驶离集中停靠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清理整顿沿江两岸非法砂场、接卸点,逐步规范砂石交易市场,杜绝非法采运砂石交易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加大对非法采砂组织者、保护者的查处力度,坚持水打陆治、水陆结合、综合治理,注重源头治理,坚决削弱和铲除非法采砂者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沿江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港航、海事、航道、公安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水利、交通运输两部门多年来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中形成的好的工作机制和合作平台,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和部门分工协作相结合,积极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共同执法机制、定期会商机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进一步推进两部门合作机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落到基层管理和执行部门,形成监管和打击合力。要通过部门合作,共同管住采砂船、管住采砂点、管住采砂人、管住砂石中转站。各有关部门要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消极畏难情绪,积极创新思路,不断强化措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执法,确保河势稳定以及防洪、航运及涉河建筑物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
着力建立长效机制
2012年是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共同确定的长江河道采砂“规范管理年”,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规范管理年的各项工作要求和两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构建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长效机制。重点是认真总结《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十周年以来的成绩和经验,紧紧抓住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对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治本之策,要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规与制度体系、逐级落实政府和部门责任制体系、深化部门合作联动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和问责力度、严格执行和及时修订相关规划、引导无证采砂船主和采砂经营者转产、加强能力建设和强化舆论宣传等有效长效管理举措,努力巩固已有成果并奋力开创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新局面,确保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始终科学有序可控。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通过不同形式、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群众学法、懂法、守法,努力营造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为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打击违法采砂行为营造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各地要及时将本通知的宣传贯彻情况上报水利部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将联合组织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规范管理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精神,现将我省劳务分包资质管理有关事项具体明确如下: 一、在出台新的建筑劳务资质管理政策之前,尚在有效期内的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二、即将到期限的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证书,若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不更换证书,按旧资质标准办理延续。 三、对已过期的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证书,若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要求办理资质证书延续的,一律按新标准申报重新核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23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地区实际,按照要求尽快落实。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