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原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冀建材〔20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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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布日期 | 2013年05月08日 |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2012年全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在全省核查中发现部分混凝土企业对原材料进场把关不严,砂、石等原材料存在颗粒级配不符合标准要求等问题。近期,央视连续播出有关省份预拌混凝土企业违规使用海砂和风化岩等原材料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报道,给预拌混凝土企业敲响了警钟。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预拌混凝土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和完善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制度、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使用管理制度、部门岗位责任和人员岗位职责制度。采购合同(协议)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同时建立原材料使用台帐,实现原材料质量的可追溯。
二、严把原材料质量关。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加强原材料进厂的监管,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做好原材料进厂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型式检验报告)。所有原材料使用前,必须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要坚决进行退场处理。
三、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完善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企业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进入预拌混凝土生产现场的原材料的监督抽检及验收资料的核查工作,严格履行质量监管责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22日 2100433B
悬赏50分,求郑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建城函[2004]20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各省...
山东版本的在这里,你可以看一下你那里的有没有写。
1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青岛市黄岛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 青开质字〔 2012〕 7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监理施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鲁建管 发 [2011]5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 (青建管质字 [2010]93 号)和《青岛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 考核办法》(青建管质字 [2011]132 号)等有关规定, 确保预拌混 凝土质量和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 现就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 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和登记备案管理 (一)所有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资质管理的相关规 定,并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开展预拌混凝土业务。 预拌混凝土企 业在我区建立分站须报区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及青岛市建管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的通知( 2020) 各县(市、区)住建局: 目前,全市建筑工地陆续开复工,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做好预拌混 凝土企业监管工作,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市场行为,强化绿色生产和扬尘治理工作,切 实保障混凝土质量,杜绝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承包资质管理方面 (一)严格企业资质管理,按照专业承包资质条件,各县(市、区)住建局加强对资质 标准的动态核查,尤其对试验室仪器设备检测能力和技术人员在位在岗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杜绝出现设备不进行检测或认定,人员出现挂证现象。 (二)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市场秩序,加大对无资质搅拌站排查力度,对无资质 搅拌站生产的混凝土一律不得用于建设项目,属地住建局发现无资质搅拌站的,要坚决杜绝 非法生产现象,并立即上报属地政府,建议纳入散乱污企业整治范围,联合当地相关部门进 行查处,将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近年来,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迅速,但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随意设立分站,扰乱了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给建筑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预拌混凝土企业分站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企业设立分站
要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企业设立分站,除具有二级专业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可设立非独立法人的混凝土搅拌站分站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设立分站;分站应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分站资产归主站所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设立分站。
二、加强分站设立的管理
预拌混凝土企业设立分站,必须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并向分站所在地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河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资质证书、分站营业执照、混凝土企业对分站的出资证明材料、分站的机械设备及车辆的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和试验员的职称证、试验员证、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凭证等资料;主站和分站、分站和分站的人员、设备、试验室等不得重复互用。设立分站(含设立在扩权县(市)的分站),应将总站和分站的人员、设备、试验室等资料同时报送,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收到相关材料后应进行核查,20日内出具核查意见,并将核查意见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省厅,对符合要求的由省厅在其主站资质证书副本的变更栏上注明分站名称、地址和负责人。混凝土企业应将资质证书副本存放在分站备查,设立分站较多的,可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数量。
分站异地变更住所时,应经变更前分站所在地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后,到新住所地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设立分站;分站被撤销或拆除后,混凝土主站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经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后,到省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三、严格规范分站经营行为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企业分站的监督管理,加强市场监管,对擅自设立分站或无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坚决取缔,保障建筑工程质量。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加强分站管理,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对主、分站混凝土生产情况进行即时监控,实现对分站的全方位管理。分站在取得预拌混凝土分站资格前,不得生产和销售混凝土;取得分站资格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相应级别进行生产,不得转让、出借分站资格,确保混凝土产品质量。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分站,应尽快按本通知要求予以规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4日2100433B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
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量化考核指标,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保证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经研究,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提出如下要求,请在此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和今后的资质审批中认真遵照执行。
一、场地要求
专项试验室场地应满足试验要求,并应单独设置标养室(贰级资质不小于60m2、叁级资质不小于30m2)、试配室、水泥室、力学室、留样室和天平室。企业在申报资质时应按照本企业实际情况绘制平面图,标明各试验室的大小和分布情况。
二、人员要求
专项试验室岗位分为试验室主任和试验员。专项试验室人员应经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并持证上岗,从业期间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专项试验室兼职。聘用单位应当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专项试验室人员配备要求如下:
(一)贰级资质的专项试验室主任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以下3项中任何1项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试验员不少于8人。
1、建材检测工作经历;
2、工程检测工作经历;
3、商品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
(二)叁级资质的专项试验室主任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以上3项中任何1项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试验员不少于5人。
三、设备要求
(一)专项试验室应具备检测水泥、砂石、外加剂、掺合料和混凝土的能力,试验用仪器设备应按规定检定合格,具体试验项目和检验仪器设备配备应符合附件要求。
(二)专项试验室应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关键工位电视监控,主要试验数据同步传输、存储,确保试验数据的真实、完整、可追溯。
四、管理制度
(一)专项试验室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保证试验资料保存完整和所生产的混凝土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并有相应的试验标准、规范和试验方法。
(二)专项试验室只能在本企业内部开展检测工作,不得对外开展检测业务和出具检测报告。
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专项试验室的监督管理,督导企业尽快完善试验室设备和相关技术人员的配备,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2100433B
根据陕西省住建厅《关于整顿和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秩序的通知》和延安市住建局《关于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建筑结构安全,规范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10月13日至30日,延安市住建局对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了检查。
从检查的总体情况来看,大部分企业资质证书及计量认证证书齐全有效,混凝土搅拌系统运行可靠,试验仪器设备使用正常、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基本符合要求,原材料内部检验控制较为完善,检验资料基本符合试验规范要求。
但是,在检查中还发现有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砼配合比无原始记录数据,试验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未统一连续性编号、检测数据随意涂改,无法追溯;砼试块留置混乱,未标注标号、成型日期及破损试件未留置样品等;商砼搅拌站罐体未安置防雷设施;场站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废料废水未及时处理等多种问题。
希望企业严格遵守《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照问题,抓好整改工作,诚实守信,共同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