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地    点 北京
发文字号 安监总管一〔2012〕32号 颁布时间 2012-3-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落实尾矿库管理的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做好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尾矿库是维持矿山企业正常生产的必要设施,对我国国民经济及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基础作用。尾矿库也是重大危险源之一,一旦发生事故,必然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对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加快推进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切实落实企业对尾矿库管理的主体责任,大力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构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矿产品生产及需求日趋旺盛,尾矿库安全、环保压力不断加大,人民群众对尾矿库安全、环保工作日益关注,对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期待,尾矿库运行安全已经成为影响一些地区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构筑科学发展、安全、环保的工作体系,有效防范和遏制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效保障。

(三)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是促进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根本好转的迫切要求。近年来,为遏制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措施,尾矿库安全、环保工作得到了明显改进和加强,尾矿库建设发展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但是,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仍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全球气候异常,我国极端天气状况频频出现,对尾矿库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威胁,加之我国尾矿库数量庞大,存在建设标准偏低、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力量薄弱等问题,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尾矿库监督管理各项规章、标准、制度和措施,努力促进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明显好转乃至根本好转。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以推动尾矿库企业科学发展,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构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长效机制为目标,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措施,严把尾矿库安全、环保准入关,切实加强尾矿库日常管理、监督、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尾矿综合利用等各项工作,积极采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努力实现全国尾矿库安全、环保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落实监督管理职责,扎实推进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或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建立完善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治理危库、险库,将病库数量控制在已取证尾矿库总量的5%以内,杜绝出现新的无主管单位的尾矿库。全面推进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3年底前,生产运行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含三级)。加快建设尾矿库管理国家级平台,实现对尾矿库的动态管理,建立尾矿库“天地一体化”监控体系。大力推进尾矿库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及研发,积极引导各地区和尾矿库企业应用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和干式排尾等先进适用技术,到2013年底三等及三等以上在用尾矿库在线监测率达到100%。加快尾矿综合利用,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积极推进尾矿综合利用项目的实施。

三、加强监管、严格准入,全面提升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

(一)持续深化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尾矿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或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加大对无主管单位尾矿库的整治力度,及时治理危、险库。要进一步督促尾矿库企业切实落实尾矿库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尾矿库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加强技术和现场管理,排查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有效监控运行情况。同时,要维护尾矿库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偷盗破坏尾矿库安全监测设施、环保设施和应急救援物资的行为。

(二)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严把安全、环保准入关,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独立选矿厂建设项目,尤其是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严格审查尾矿库建设用地条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并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占地非法生产的企业。2011年3月5日《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目前继续使用的尾矿库,造成土地毁损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尾矿库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相关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同时,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新建尾矿库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按照环评审批要求修建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审批许可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未经环保验收不得投入运行或使用。严格安全许可制度,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对能否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推行充填采矿法,新建四、五等尾矿库应当优先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对于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已建成尾矿库的上游、下游建设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经过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同意,未履行相关手续的,由政府组织拆除违规建设的设施。

(三)严格落实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审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对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执行严格的环评准入和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加强源头治理。对未执行尾矿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以及自2005年2月以后未执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对达不到安全环保要求的尾矿库,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停用。

(四)加强对尾矿库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指导。要进一步加强对尾矿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检查有关地区及企业严格执行尾矿库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完善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要督促尾矿库企业开展隐患排查,采取联合执法等有效方式对企业排查隐患情况进行督查。要加强对尾矿库排污申报的登记管理,对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发生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要加强对尾矿库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服务质量问题的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要吊销相关证照。要督促尾矿库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和评审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实施清洁生产,大力推进尾矿综合利用工作。要加大政策支持引导力度,鼓励引导相关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开发应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产生量少的选矿工艺技术,有效减少含有毒有害物尾矿及污染物的排放。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19号)、《金属尾矿综合利用专项规划(2010-2015年)》(工信部联〔2010〕174号)、《关于印发〈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11〕600号)要求,积极开展尾矿综合利用,加快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重点扶持和培育一批尾矿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实现尾矿变废为宝,有效缓解尾矿堆存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要切实加强对尾矿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尾矿回采,并加强尾矿回采期间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严防对尾矿坝安全和周边环境造成影响。要进一步做好尾矿资源调查,建立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开展尾矿综合利用技术研究,研究制定尾矿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政策。要尽快启动并全面实施尾矿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六)大力推进尾矿库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及研发。要积极引导各地区和尾矿库企业应用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和干式排尾等先进适用技术,力争在2013年底前,三等以上(含三等)及有关重点在用尾矿库全部实现在线监测,逐步建立“天地一体化”监控体系。要积极推动各地区和尾矿库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改善尾矿库建设和生产的工艺、技术、装备、设施,鼓励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建设尾矿库。要进一步重视尾矿库安全、环保科研工作,针对极端气候条件和尾矿库安全、环保面临的现实难题,加大自主研发创新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尾矿库安全环境科技保障水平。

(七)严格闭库程序和闭库尾矿库的监督管理。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履行尾矿库闭库手续,落实闭库后的管理责任,严把闭库工程安全、环保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关。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已关闭或者停用尾矿库,其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凡不对停用尾矿库进行闭库治理的尾矿库企业,应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新增项目的核准备案,不得批准环保和安全手续。尾矿库闭库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义务,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国土资源部门要监督用地单位及时将土地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农用地,交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同时,要加强对已闭库尾矿库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全面落实企业尾矿库管理主体责任,夯实尾矿库建设、安全、环保基础

(一)依法合规建设,严格履行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手续。尾矿库企业要依法履行土地使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审批等相关手续,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生产运行。尾矿库闭库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闭库设计、闭库评价、竣工验收等审批手续,承担复垦义务。闭库后进行尾矿回采综合利用的,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审批手续。

(二)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尾矿库运行安全。要进一步落实尾矿库企业主体责任,把尾矿库作为一个独立、特殊的生产系统进行运行管理,提高管理层级,健全完善严格的建设、生产、安全、环保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汛期或极端天气下企业领导值班值守制度。要自觉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强化岗位作业人员技能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上岗作业。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作业,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排水构筑物过流能力等重要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尾矿库回水、尾砂处理等符合环保要求。要加强尾矿库技术管理,每座尾矿库应至少配备一名熟悉尾矿库业务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要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建立尾矿库安全、环保管理档案、工程技术档案、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和年度、季度作业计划,并妥善保存。

(三)加大科技投入,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尾矿库企业要进一步加大科研投入力度,积极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和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采用《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0年第14号)和《金属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工联节〔2011〕第139号)中的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按期完成在线监测等建设任务。要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设定具体目标,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按照依规设计、依法建设、依标管理的要求,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消除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事故(事件)隐患。在2013年底前,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含三级)。

五、突出预防为主、强化综合治理,提升尾矿库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能力

(一)突出预防为主,强化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制度,努力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要严格按照《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重点整治危、险、病库,有效减少危、险、病库数量。要组织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支持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及闭库项目的审核和实施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把项目竣工验收关,确保治理效果,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深化整治行动的政策措施和方案。要督促各地区组织专家队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等别不清、安全度不明的尾矿库进行全面彻底的鉴定,为实施科学监管、科学治理提供依据。

(二)强化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尾矿库科学监管水平。要建立完善覆盖全面、监管到位、监督有力的政府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尾矿库监管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引导各级监管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管装备建设,提高监管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重点加强对企业安全、环保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服务。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规审批、疏于监管、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单位、尾矿库企业和有关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切实加强尾矿库应急救援工作,有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有关部门和尾矿库企业要充分认识极端气候对尾矿库安全、环保威胁的严重性,切实强化尾矿库应急预案的修订、备案、审查和演练工作,特别是进一步完善地方、企业应急管理和协调机制。要强化应急保障,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特别要加强停用库的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实施责任到人和专盯制度,畅通信息,保证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要按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应急全过程管理为主线,加强尾矿库应急能力建设和流域防控工程建设,力争“十二五”期间尾矿库应急管理水平有较大提升,有效遏制各类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六、紧密配合,建立完善尾矿库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和共同参与的尾矿库安全、环保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协调力度,加强联合执法、信息通报和资源共享,实施综合治理。对未取得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撤销、注销、吊销的采选矿企业,不得为其尾矿库生产提供用水、用电。推动建立尾矿库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督促尾矿库主管单位与周边居民、工厂、市场、学校及其他重要设施单位建立联防联动机制,进一步提升尾矿库安全、环保应急响应水平。

(二)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众安全、环保意识。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有关尾矿库生产安全、环境安全隐患危害的教育,增强公众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意识。要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环保社会监督机制,加大舆论监督、公众监督力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尾矿库监督和隐患治理工作。要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尾矿库安全、环保基本知识,提高尾矿库监管人员、企业业主、从业人员和公众的法制意识,增强其防范应对尾矿库安全、环保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政策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要针对我国目前尾矿库数量多、规模小的问题,进一步研究制定尾矿库建设规划和整合政策,控制五等尾矿库建设,探索建设独立的尾矿库企业,专门从事尾矿库的经营管理,实现尾矿的集中排放、统一管理,有效减少土地占用,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针对尾矿库监督管理方面有关法规、规程和标准相对滞后,尤其是极端气候条件对尾矿库安全、环保构成严重威胁等问题,抓紧研究制定《尾矿库回采安全规程》、《尾矿库干式排尾安全规程》、《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价技术方法》以及磷石膏等工业废渣堆存标准等法规、规程和标准。针对尾矿库下游居民搬迁问题,相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针对当前存在的尾矿库闭库难的问题,积极探索建立尾矿库闭库保证金提取制度,以排尾量为基数,在尾矿库生产运行过程中逐年按一定比例提留,并确保专账专款专用。针对我国尾矿库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检验机构,负责尾矿库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检验。

请各地区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不断总结经验、剖析问题的基础上,强化对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尾矿库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长效机制,扎实推动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和监督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努力实现尾矿库安全、环保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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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发文字号】安监总管一〔2012〕32号

【颁布时间】20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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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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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发〔2012〕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18号)精神,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规范采购行为,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行为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个别部门和单位仍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的现象,甚至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措施,规范采购程序,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工作管理水平,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二、落实管采分离规定,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要求,进一步深化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规范财政部门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职责,建立权责明晰、制约有效、操作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政策制度的制定、集中采购目录编制发布、采购预算审核、采购方式审批、过程监督、资金支付、合同备案、专家库建设、供应商投诉处理、代理机构考核、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信息公开、日常检查等工作。要针对政府采购横跨“行政”与“市场”的不同特点,继续完善行政监管手段,切实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工作联动机制。同时,针对市场特点,制定相应的制度办法,努力促进竞争、明确规则、公开信息及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要充分重视对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的市场研究,形成有利于采购市场规范发展的政府采购品牌选择和价格形成机制。

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的执行主体。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要成立由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的采购小组,加强采购过程的监督制约,防止暗箱操作等不当行为的发生。采购金额较大或采购项目较多的单位,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按规定组织验收工作,防止出现在验收环节与供应商合谋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采购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拖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私下变更合同内容;不得向中标供应商索取不应收取的任何费用和财物。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不得将采购项目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组织采购活动。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不得设置含有倾向性、歧视性条款限制潜在的合格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评审过程、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等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除按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用外,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其他费用。集中采购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自觉接受财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坚持应采尽采,不断拓展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

财政部门要根据采购工作需要,研究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将能够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全部列入集中采购范围。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政府担保的借(贷)款,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部门和单位,都要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要加强对工程项目采购的管理,凡按规定进入政府采购流程的工程项目,均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涉密项目须出具有效证明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意见,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组织采购,严防以保密为由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逐步建立全面覆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完整的政府采购范围体系,做到应采尽采。要把住采购项目资金支出关口,应当按程序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而未实行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严格采购方式审批程序,凡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的非招标采购方式,一律不予审批。

四、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基础,也是采购执行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在严格预算评审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根据批复的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按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提高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和采购效率。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全部纳入预算编报范围,采购预算未按规定细化的,财政部门不予批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没有编报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不得拨付资金,确需追加的采购事项,必须先追加采购预算,强化预算刚性。加强预算执行分析与监管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单位要及时将采购合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发挥政策功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支六、加大公开力度,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正持国家宏观调控、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政策功能,认真落实节能环保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措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具体的采购要求和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办法。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要求,实行强制采购,不得购买范围以外的其他产品。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六、加大公开力度,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正

加大政府采购信息的披露力度。及时将政府采购政策规定、采购程序、采购信息、采购公告、采购结果等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对政府采购预算实施公开,避免人为暗箱操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及时将政府采购当事人质疑投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对外公告或通报,接受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规范采购秩序。

不断探索和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方式。加快推进区市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建立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资源信息共享的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大力发展电子化采购,建立全市统一的,集网上审批、电子标书编评、网上超市、网上竞价、电子合同、电子档案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系统,不断完善采购方式,为采购单位、供应商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采购服务平台,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加强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制定统一规范的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范本及评审办法,建立政府采购规则统一、行为一致、流程固定、格式标准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使各个采购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运行机制更加顺畅,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更优。

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有效利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宣传作用,重点做好新出台法规制度政策、政府采购成效的宣传以及社会关注问题的解释等,积极营造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舆论环境。

七、完善监管体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约束各方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不断加强对政策执行、采购过程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制度管理体系,规范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强化预算和制度约束,依法对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评审专家的考核评价工作,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过程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不称职的,坚决从专家库中清除。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不良行为备案和曝光制度,对供应商存在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恶意投诉、向相关当事人行贿等行为的,坚决依法严处。及时与公检法、工商、质监等部门沟通,禁止诚信度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强化对代理机构的考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存在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或与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相互串通、暗箱操作等行为的,依法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受理供应商的投诉事项,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或逾期不办行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协调,促进政府采购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和政府采购网上超市范围的不断扩大,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督。依法查处公务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利用职权为本单位和个人谋取不当利益和违法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严厉追究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政府采购行为。对不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或在采购过程中因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及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审计部门要把政府采购作为预算执行审计和单位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已经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采购过程的各个环节,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八、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意识。实行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评审专家等持证上岗和执业资格制度,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注重对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的培养,确保其具备依法采购和熟练操作的能力。完善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办法和标准,落实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使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政府采购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为规范体系,确保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继续强化教育培训措施,不断提高其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

各级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制度规定,强化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函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桥梁数量增长迅速,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任务日趋繁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桥梁规范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桥梁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城市桥梁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城市功能和保障人民群众交通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目前我省部分市县仍存在城市桥梁管养主体不明确、管理制度不完善、养护不到位、处理处置桥梁隐患不及时等问题,城市运行存在风险隐患。各市县政府要把城市桥梁管理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项长期任务来抓。

二、明确职责,落实城市桥梁养护管理责任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8〕103号)的精神,按照属地原则,各市县政府应明确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桥梁进行产权和维护管理责任划分,明确每一座城市桥梁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落实养护责任,建立城市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确保每座城市桥梁都纳入养护监督体系内。

三、建立健全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机制

对目前还没有建立桥梁管养机制的市县,要尽快建立起桥梁的养护管理机制。由专门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桥梁档案资料和基础信息,确保做到一桥一档,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经常性检查、日常保养等。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专业桥梁养护公司负责本地区的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桥梁的安全运行。

各市县要保障城市桥梁日常巡检、养护维修经费;对于桥梁结构检测和特殊检测以及危桥加固改造,要落实专项资金。同时,应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加强路政执法,严惩破坏城市桥梁行为。完善城市桥梁限载、限高等标识标牌设施,加大治理车辆超重、超高、超长过桥行为的力度,查处擅自在桥梁架设管线的行为,确保桥梁运行安全。

四、抓好城市桥梁安全检测和加固改造工作。

各市县要根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管理办法》、《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8号)要求,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测评估,对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桥梁、城市快速路网和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建成年代早或设计荷载等级低桥梁、多发性地质灾害地区和严重超载路段的桥梁,要重点进行检测评估。对判定为危桥的,要制定加固改造计划和方案,立即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到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病害城市桥梁除险加固和启动危桥重建,确保所有城市桥梁在安全受控下运行。

五、增强城市桥梁应急保障

各市县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职责,统筹协调,建立应急预警联动体系,确保城市桥梁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要加强应急抢险队伍、专家、设备、物资、资金和交通工具的保障工作,确保及时有力,满足应急救援需要。要加强城市桥梁事故预防、抢险知识的教育工作。定期对抢险队伍进行救援培训和演习,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各市县要开展城市桥梁的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限期整改,未完成整改的要及时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切实做好城市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确保所有运行的城市桥梁始终处于安全受控状态。我厅将对全省桥梁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不定期检查。为准确掌握我省城市桥梁管养现状,请认真填写《海南省城市桥梁管理工作一览表》,要求每季度更新报送一次,于下季度当月15日前,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材料和同版电子文档,报送我厅城建处,第一次于10月15日前报送。

联 系 人:宋传瑜 电话:65352847(兼传真)

电子邮箱:519048093@qq.com

邮寄地址: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邮编570204。

附件:海南省城市桥梁管理工作一览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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