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墙体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冀建科〔2014〕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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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布日期 | 2014年06月12日 |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保证建筑墙体保温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保温系统材料(保温材料、粘结材料、抹面材料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品使用备案,材料进场后,建设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保温系统材料技术性能指标必须符合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未经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保温系统材料,不得用于墙体保温工程。
二、墙体保温工程施工人员,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墙体保温材料及产品的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否则,工程监理人员不予签字。
三、建筑墙体保温工程在保修期内,要按照《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和承担赔偿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墙体保温工程超出保修期质量问题处理的具体办法,以确保建筑保温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建筑外墙保温做法和主要特点。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力推广应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以下简称“一体化技术”),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项目、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要率先采用“一体化技术”。各地都要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和措施,确保“一体化技术”推广应用工作落到实处。
六、未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并颁发《河北省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证书》的技术,不得作为“一体化技术”用于建筑工程。
七、建立墙体保温工程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自2014年8月1日起,在办理建筑节能专项备案(登记)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建设单位要填写《建筑墙体保温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附后),与建筑工程其它竣工备案材料一并存档备案。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12日 2100433B
标准答案是正确的,你老师的答案忽略了设计采用沥青贴软木保温层,厚0.1m,你想想就会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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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建筑墙体保温工程存在问题及措施 摘要:外墙外保温节能体系以其众多的优点正变成墙体保温形式的主流。 在 墙体外保温系统中, 保温层所用的材料目前主要是聚苯板和挤塑板, 其导热系数 较低,能够满足现行的节能 50%~65%的要求。 关键词:建筑节能;外墙保温;保温工程;墙体保温 Abstract: The exterior insulation and energy-saving system with its numerous advantages are become the mainstream form of wall insulation. In the external wall insulation system, the materials used in the insulation layer is mainly polystyrene board and 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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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工作的通知
第183号
为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推进我省监理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规范监理服务费管理
(一)放开监理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监理取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原《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在工程监理招投标中,不再将其作为基准价、拦标价、投标报价和废标的依据。监理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提供满足合同约定和质量等要求的服务内容,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二)取消监理服务收费专户
监理收费价格放开后,不再实行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原《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实行建设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的指导意见》(晋建市字[2010]286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废止。在监理合同备案时,也不再将银行账户缴费的凭证作为备案的必要条件。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监管实际情况,加强对合同各方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强化项目现场管理
(一)全面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等规定履行总监职责。监理企业要加强对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监切实履职尽责。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总监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诚信档案。
(二)规范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监理企业派驻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应为本企业在职人员。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理工程师应为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为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监理员应为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我厅不再组织省级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考试、发证工作,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也不再作为监理招投标加分依据。已取得《山西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山西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在注册(岗位)证书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从事相应监理工作,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不再进行延期。
三、强化监管,规范监理市场秩序
(一)加强监理市场监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房屋与市政工程项目监理的监管。一是要加强招投标监管。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应当实行监理招标的项目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不得自行委托监理或进行场外交易,未按要求进行监理招投标的,不得进行施工招投标。二是要加强合同备案管理。重点核查项目是否依法进行监理招投标,监理合同是否明确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并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内容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三是加强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管。重点检查项目总监到岗履职情况,监理机构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旁站监理执行情况和监理日志、旁站监理记录、整改通知单签发及整改结果复查等文件是否齐备等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监理企业监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推进监理企业诚信建设。一是要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要将资质日常动态监管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重点对企业注册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企业建设等方面进行检查,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降低或注销资质。二是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要运用好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将监管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对企业作出客观真实地评价。三是要探索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诚信的导向作用,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引导监理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
四、推动监理企业创新发展
(一)鼓励监理企业做大做强
资质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关键要素。监理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对企业资质进行科学、合理地规划,按照资质标准有针对性的进行人才储备、业绩积累,逐步拓展资质范围,提升资质等级。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资质管理作为行业资源整合和市场规范管理的重要途径,通过主动帮扶、靠前指导、强强联合、重组兼并等多种方式,优化本地监理行业资质结构,提高企业资质等级,提升本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监理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打破固有思维,改变原有同质化、低水平、单一的监理服务,积极向上下游产业链进行拓展,提供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增强企业综合实力,逐步为工程项目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咨询服务。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行业发展特点,制定针对性政策,积极推动项目管理和建设监理一体化,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及时总结、推广、引进先进的项目管理模式,引导监理企业在做好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拓展服务范围,积极培育和规范项目管理市场。
五、充分发挥统计工作作用
监理企业应当重视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统计本企业生产经营数据,并进行分析、比对,明确自身定位、查找问题,优化管理模式、及时调整发展方向、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重视统计和分析工作,指导所属企业按照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及时对行业运行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促进本地区工程监理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2日
文件全文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培训计划的通知》(建办人〔2020〕4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质量月”活动安排,决定举办工程质量管理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等从事工程质量监管人员。每个地区参加培训人数2人,具体人员由各地自定。
二、培训内容
解读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关于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的通知、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质量部分);介绍混凝土质量现状、问题及对策,工程质量保险试点情况及典型案例。
三、培训时间
2020年9月24日至25日培训,9月23日报到。
四、培训地点
北京中工大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45号,总机:010-88516888)。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地区做好参加培训人员的组织落实工作,中高风险地区不得组织人员报名、参训。
(二)本次培训委托全国市长研修学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承办,培训费用(包括食宿、教材及师资)由我司承担,参加培训人员往返交通费自理。
(三)请各地区于9月17日前将报名回执发至邮箱zhilianganquan611@163.com。
(四)参加培训人员须严格遵守北京市疫情防控管理要求;报到时,须无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恶心呕吐、腹泻、头疼等症状;14天内无进出中高风险地区,无接触疑似、确诊患者史。
附件:参加培训人员报名回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20年9月7日
2100433B
建质[2010]85号
各有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
一、充分认识恢复重建工程收尾工作的重要性
灾后恢复重建工程事关受灾群众切身利益及灾区长远发展。恢复重建工程大多进入了收尾阶段。因时间较紧,项目数多,工程量大,竣工验收集中,工程投资、参建等主体多元化,使得收尾阶段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难度加大,任务更加艰巨。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灾区省、援建省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参建各方一定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并扎实做好恢复重建工程竣工收尾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恢复重建任务。
二、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工程建设标准
恢复重建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定程序和工程建设标准。所有恢复重建工程,无论其资金来源方式如何,无论其建设管理方式如何,均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基本建设手续。要严格防止因赶工期、抢进度而产生质量通病和质量隐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狠抓工程质量责任落实
恢复重建工程各参建单位、专业机构和有关人员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要进一步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关键岗位执业人员负责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每栋建筑物明显部位永久标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及主要责任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新闻媒体曝光和社会公众发现的质量问题,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强化工程竣工验收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恢复重建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监管,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验收程序的要求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住宅工程还应做好分户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五、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决策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全部文件资料及竣工图,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
六、完善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恢复重建工程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切实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对于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向用户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灾区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征求对口援建省市意见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订恢复重建工程质量保修的具体措施,针对援建工程的特殊性,妥善处理好援建工程的质量保修问题,确保每一项恢复重建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