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绿地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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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2年09月19日 | 发文字号 | 冀建城〔2012〕611号 |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
近年来,通过深入开展“十佳公园”、“星级公园”评选等活动,我省在公园绿地数量和质量方面都有了明显提升,但部分公园绿地仍存在卫生环境差、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公园绿地管理水平亟待提高。为落实省政府领导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园绿地设施、加强环境卫生秩序管理,更好的为广大市民服务,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公园绿地及各类设施管理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园绿地设施建设
各市要按照公园设计规范(CJJ48-93)合理配置公园绿地内各类设施(包括种类和数量)。结合游人量增设供市民休憩的场所和设施,如遮雨厅廊、长凳等,园椅设置符合最小服务半径16m的要求。按照间隔合理、与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的要求,在座椅和餐厅、小卖店等附近配置果皮箱等卫生设施。按照服务半径不超过250m的要求设置无障碍厕所,小型公园绿地内设置厕所数量不少于1组,大于80亩的不少于2组。继续完善公园绿地导游图、指示牌等标识系统,确保为游客提供清晰明了的游览景点和游览路线。增设供市民进行健身活动的场所和设施,如硬质铺地、草坪及健身活动设施等。精心修建观景平台、休憩小站、假山水池等,完善服务功能。同时,增设公园文化设施,如石雕、木雕、文化专栏等,体现地域特色。
二、加强设施维护
积极做好公园绿地各类设施维护工作。导游牌、指路标、说明牌、科普宣传栏字迹清晰,无破损;果皮箱、座椅,健身器械等维护完好;构筑物墙面无脱落破损,无碍整体景观;定期对公园绿地内各类水体进行疏浚、清淤,清理水草、藻类等,保证水体清洁,水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厕所指向牌、标牌等标识规范,水冲、盥洗、通风、照明设备完好;路灯、射灯等各种灯饰及喷灌、喷泉、花池、道牙等其他设施无破损失修且使用正常;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等。
三、加强园容卫生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强化公园绿地卫生管理。园区保洁要及时,定时冲洗,绿地内无废纸、食品袋、果皮、烟头或其它垃圾物,建筑、雕塑、路面、植物叶面无明显浮土(尘埃)。硬化路面无大面积破损、雨后无积水、淤泥,雪后及时清扫清理积雪。水面无漂浮垃圾,水体清洁,无污染。厕所按时开放并设有专职保洁员,便器及管路无污垢、无堵塞、无滴漏,无破损、无污迹、无蚊蝇、无积水;,无异味;发现有碍整洁的乱刻、乱画、乱张贴等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清理保洁。绿地内无悬挂、标语、广告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品,无垃圾堆积和焚烧枯枝、垃圾、杂物等现象。
四、加强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公园绿地各类设施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组织领导、工作制度、监管机构等方面狠抓绿化施工、抢修、用电、车辆、消防、食品等安全管理。在明显位置公示安全须知,在危险区域(包括水域等)设置防护措施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大面积施工作业时设置围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有水上活动项目的,配备救生船和救生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做好值班巡逻和安全检查记录等,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加强服务工作
各市要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按照《城镇绿地养护管理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园绿地设施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和业务素质,着装整洁、佩戴上岗证、规范服务。设专人对公园绿地设施进行日常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维修。绿地养护责任单位要公布行业服务承诺,建立举报投诉机制,试行24小时值班及热线服务,及时解决好游人需要解决的问题,全面提高公园绿地建设管理服务质量。
各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出发,按上述要求集中精力,在今年9月至10月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力“治脏、治乱、治差”,确保公园绿地各类设施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我厅将结合园林绿化督导检查、园林式单位(小区、街道)和星级公园验评、园林城市验收及城市容貌“鲶鱼行动”等工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查找并记录有关问题,督促落实,对问题严重的市(县)限期整改。此项活动情况与园林城市创建和人居环境奖评比工作结合。
各市工作开展情况总结,要在11月10日报省风景园林与自然遗产管理中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10日 2100433B
悬赏50分,求郑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建城函[2004]20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各省...
一、进一步建立和落实水库建设防汛、安全责任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省水库建设必须建立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建设防汛、安全责任制,全省各地要对正在实施和今后将要实施的所有大中型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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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 提升市民文明素质的意见 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根本任务。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 形成男女平等、助人为乐、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培育文 明向善的社会道德风尚, 是新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精神文明建设提出的新要 求。改革开放 30周年来的实践证明,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改革开放能不能 坚持,经济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一定意义上说,关 键在人。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 明显提升市民的文明素质, 对于促进深圳市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 提升市民文明素质是落实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的 必然要求。同时必须看到, 市民道德建设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些领域道德 失范、诚信缺失、见利忘义、损公肥私、欺骗欺诈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确定的工作任务,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2010]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上述各类住房用地的供应。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供地。
三、加快推进住房用地供应和建设项目的审批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监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监督市、县按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的建设任务,尽快编制建设项目、落实资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市、县依据项目确定和资金落实情况,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对已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做好开工前期工作,促其按期开工建设。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加快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四、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
(一)规范编制拟供地块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拟定住房用地出让方案。对具备供地条件的地块,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函件后30日内分别提出规划和建设条件。拟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出具的时间逾期一年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重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完善出让方案。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拟出让地块要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
(二)严格制定土地出让的规划和建设条件。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确定拟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住宅建筑套数、套型建筑面积等套型结构比例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列入出让合同。对于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明确提出平均套型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套型结构比例条件。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提出限价商品住房的控制性销售价位,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三)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根据国发[2010]10号文件规定,对发现并核实竞买人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1.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2.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3.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4.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有关规定和上述规定,要及时将发现并核实有违法违规违约企业的名单、问题和查处结果入网上传到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不执行或弄虚作假的,按有关法规纪律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严格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管理。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综合用地的,必须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商业、住房等规划、建设及各相关条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违反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应约定的条件、规定和要求的违约责任及处罚条款,连同土地受让人对上述内容的承诺一并写入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确保以保障性为重点的各类住房用地、建设和销售等按照国家政策落实到位。
五、加强对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设的监管
(一)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监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用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约定内容的适时监管,对市、县发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绑出让、超用地规模、“毛地”出让、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土地的,要责令立即撤销公告,调整出让方案重新出让。土地出让成交后,要协商规范合同约定内容,统一电子配号后方可签定合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及时清理开工、竣工的房地产项目,定期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条件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必须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二)加强住房建设项目开发过程的动态监管。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开发利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的全程动态监管。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审核审批,发现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必须终止企业相关行为、停办相关手续,及时通告并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共同依法依规查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及建设项目履行用地合同约定的各类条件及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对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监管,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在工程质量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告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六、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查处力度
(一)严格查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行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督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快查清处理闲置土地。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对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限期查办。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转让条件转让房地产用地等囤地炒地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应当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违规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部门和人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二)严格查处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已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对开发宗地进行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竣工核验。对已供土地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设计,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必须符合容积率指标要求。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等问题,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严格查处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突破住房套型结构比例、不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无故拖延开竣工时间、违反预销售时限和方式要求等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向国土资源、价格、金融等主管部门通报违法违约企业名单。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开展商品住房销售现场的日常巡查和实地检查,在商品住房预售环节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虚假宣传、哄抬房价等违法违约行为。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联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等部门,及时查处违反规定向别墅项目供地和未经批准改变项目规划建设条件建设别墅的行为。
(四)加大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信息公开。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季度将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的情况,在当地媒体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上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名单,及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工商、金融及监管、证券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发10号文件有关规定。每季度末,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报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向社会通报。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按照国发10号文件的要求,对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定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扩权县(市)燃气管理部门:
近年来,我省城镇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现象较突出,造成资源浪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缺位,燃气设施改动条件、程序不明确,造成管理混乱和安全隐患等。为强化城镇燃气设施规划建设、竣工验收及设施改动管理,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促进城镇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燃气发展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指导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一)切实做好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燃气发展规划是保障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依据,是解决城镇燃气设施重复建设、不配套建设的有效保障。各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内容要包括气源种类、供气方式、供气规模、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各市、县(市)燃气发展规划要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的发展,尤其要做好天然气气源、项目、设施的规划,合理确定天然气高压、次高压管网走向,着力搞好辖区内天然气储存、输配系统、CNG加气站、LNG加气站等的规划布局,为燃气特别是天然气的发展奠定基础。
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应由具备甲级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县(市)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应由具备乙级资格以上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二)切实做好燃气发展规划的审查及组织实施工作。燃气发展规划应经专家技术论证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为确保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顺利进行,省厅将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设区市也要对所辖县(市)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具有法律效力,燃气管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审查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凡是不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的不得批准。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于2015年底前完成本地城镇燃气“十三五”发展规划,并及时报当地政府批准,2016年1月底前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燃气管理和规划部门的协调机制。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城镇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燃气管理部门、规划部门要建立沟通联系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制度。各地已经建立起这种机制的,要进一步完善;还没有建立的,燃气管理部门要主动与规划部门沟通,尽快建立,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管理,避免监管缺失
(一)严格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程序。城镇燃气设施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备案、规划、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依法将城镇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监督范围,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确保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二)严格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三)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执行。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四)明确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的备案机关。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城镇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机关为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市燃气管理部门。上级燃气管理部门要求备案的,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及时报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要依法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是行政法规规定同步进行的建设单位法定义务,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五)明确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的备案范围。依法实施竣工验收备案的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是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六)明确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情况备案程序。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程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办理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燃气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表》(见附件);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表》和整理齐全的备案文件,向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3、燃气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应予备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资质、资质不符或超越等级范围承接。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监理质量责任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和竣工测量资料的检验。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制,未进行监理的城镇燃气工程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三、规范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工作,提高行政效率
(一)市政燃气设施改动是指燃气经营者对市政燃气设施进行的扩建、改建、改造、改装、迁移或者拆除活动。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的机关为设区市或县(市)燃气管理部门。设区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明确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的适用范围、适用类别、适用规模等,明晰审批程序,细化审批条件,明确应提交的材料和审批时限,尽可能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适用范围以外的扩建、改建、改造、改装、迁移或者拆除活动则不再审批。
(二)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规范实施。设区的市和各县(市)要于2015年5月底前按本通知要求完善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工作。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要将实施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县(市)也要将实施情况报设区市,省厅将对此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2月13日
2100433B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国土资源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针对有关通知精神以及2010年以来房地产调控的成效,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坚定不移执行中央关于土地住房供应向民生倾斜的政策
记者:2010年以来的房地产调控取得了怎么样的成效,为何出台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房地产市场中的土地管理,一直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中央高度重视,社会和媒体也广泛关注。今年(2010年)上半年,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和《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即国务院4号文和10号文,明确要求各地采取坚决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此后,特别是土地、房产、信贷等部门加大文件贯彻落实力度和政策调控力度,取得了初步成效,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为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坚定不移地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坚定不移地执行中央关于土地和住房供应向民生领域倾斜的政策措施,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加强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国土资源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研究制订了《通知》。
切实解决各地对房地产调控的认识差异
记者:两部联合下发的通知有什么新要求,主要针对什么问题?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尽管上半年国务院先后下发4号文和10号文,对遏制高房价、稳定房地产市场提出明确要求,但各地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认识仍然存在差异。部分地区对房地产业要以保民生为首要目标认识不到位,对房地产业不能作为城市经济支柱产业还有不理解情绪。一些地区认为现阶段本地房价水平与地区经济发展基本适应,房价上涨并不快,出于担心调控可能影响地方经济和财政收入的考虑,对于落实中央调控要求,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还在等待、观望,对土地供应和住房建设如何主动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缺乏研究探索,对下一步如何推进落实考虑不多。
因此,两部联合下发的《通知》,从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内容上更加注重政策可操作性,相关政策措施更加细化、实化,便于地方执行。《通知》第一部分就是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土地政策既要保障民生又要保持市场稳定
记者:在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方面,《通知》提出了什么新办法?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分工,住建部门编制实施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国土部门编制实施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两个年度计划互为依托,关系密切。由于两个年度计划均需提前编制,国土、住房建设部门提前做好协调,共同商定编制计划,对确保计划任务落实十分必要。《通知》从两部门共同商定年度计划任务安排、明确保障措施、住房用地供应时序及计划调整等方面作了明确。
在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方面,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拟定住房用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
通知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深入落实国发10号文件,在土地供应和建设管理上保民生、在宏观调控上保持市场稳定的重要举措,既有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的调控措施,也有立足长远的长效监管机制。欢迎各类新闻媒体继续关心房地产用地建设管理工作,共同监督房地产用地各项政策的落实,也欢迎社会各界给予一如既往的监督与支持。
既要强化监管又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记者:通知在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有什么明确规定?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通知要求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对发现并核实竞买人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等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通知要求加强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设监管,对市、县发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绑出让、超用地规模、“毛地”出让、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土地的,责令立即撤销公告,调整出让方案重新出让。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及时清理开工、竣工房地产项目。
通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查处力度。要求严格查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行为,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对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限期查办;对囤地炒地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