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冀建城〔2011〕5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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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1年09月23日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件原文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近几年,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供热计量收费工作仍进展较慢,部分城市已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仍在执行按面积计价的收费制度,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效果无法充分体现。为确保全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期间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取得阶段性突破,现对加强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
供热计量改革是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重要内容,是供热体制由按面积计价收费向按用热量计量收费转变的根本变革,利国利民,势在必行。实行供热计量改革,有利于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强化行为节能意识;有利于贯彻和实施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最大限度地节约能源,减少能源浪费;有利于降低供热成本,减轻政府、企业和个人供热负担。各设区市供热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惠民生的高度,切实增强推动供热计量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推进力度,真正抓出成效。
二、明确目标任务,实现三年上水平
2011-2012年采暖期,各设区市所有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必须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按照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目标要求,2011-2012年采暖期,石家庄市要确保新增供热计量收费面积500万平米,唐山市新增400万平米,保定市新增320万平米,张家口市新增250万平米,邯郸、秦皇岛市新增220万平米,邢台市新增210万平米,衡水、承德、沧州市新增150万平米,廊坊市新增130万平米。到2013-2014年采暖期,各市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要占到本市集中供热面积的30%以上,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三、合理确定技术路线,确保节能效果
供热计量技术路线的选取、供热计量模式的确定、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的选型,直接关系到供热计量收费制度的实施和节能效果。各设区市要根据当地近年来供热计量运行情况,合理确定供热计量模式和技术路线,谨慎选择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对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的选型不能过多、过滥,要相对统一,便于热计量数据的采集、传输、使用和维护管理。要按照“供热计量智能化、系统控制自动化、住户用热自主化、政府监督数字化”的标准,搭建供热计量收费系统和数字化监测调控平台,根据不同天气、不同时间、不同用户的用热需求,实时对热源机组、管网、换热站、终端用户的供热流量、压力和温度等进行在线自动监测和远程智能调控,实现“按需供热、按需用热”,达到最大限度的节能效果。
四、完善监管体系,保证供热计量质量
一是加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监管。各设区市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在新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要落实建筑节能标准和供热计量装置安装的监管,保证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分户计量收费的要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设有热计量装置的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求相应供热企业参加,供热计量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一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是加强供热计量产品质量监管。各设区市供热主管部门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强化供热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监管,明确供热计量产品的质量要求、售后服务标准,严把产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建筑工程中;要监督供热企业制定供热计量产品选型、购置、维护管理实施细则,杜绝购置不合格产品和强行指定产品的行为。
三是加强计量装置安装与收费监管。各设区市供热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监督供热企业对已经安装热计量装置并符合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并责成供热企业负责供热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对拒绝实行计量收费的供热企业,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完善收退费政策,真正取信于民
一是进一步完善供热计量价格体系。在确定供热成本时,应将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维护、更换、管理等成本纳入热价成本。要按照“企业节能见效益、用户节能省热费”的目标,检验热价政策的合理性。对于已出台两部制热价的城市,要逐步将按面积收取的基本热价比例由现行的50% 向30%过渡,以便最大限度地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
二是完善热计量退费政策。各设区市供热主管部门要督促供热企业对采暖期确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小区或单体建筑,对供热机组、换热站、终端用户等各环节的用热量等基础数据进行认真采集、整理,综合分析供热企业和用户节能、节费情况,并结合当地制定的供热计量收费价格标准,逐户核实实际采暖费用,确保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之内,及时兑现退费政策,取信于民。
六、积极推进县级市(县)供热计量改革
各设区市供热主管部门要督促尚未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的县级市和十万以上常驻人口的县城,抓紧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办法,在2011-2012年采暖期选择一定比例的住宅小区或单体建筑开展热计量收费试点工作,确保到2013年底,各县级市(县)完成5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计量收费任务 。
七、开展培训宣传,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设区市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供热计量技术培训,普及供热计量基础知识,提高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及供热计量等企业参与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取得广大群众对供热计量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妥善解决实施供热计量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2100433B
一、进一步建立和落实水库建设防汛、安全责任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省水库建设必须建立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建设防汛、安全责任制,全省各地要对正在实施和今后将要实施的所有大中型和重点...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建城函[2004]20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各省...
悬赏50分,求郑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鄢城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魅力,完善 城市功能,改善居住和投资环境,结合我市城市发展实际, 现就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和创新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正确处理好“需求”与“供 给”的关系、“脸皮”与“肚皮”的关系、“法律”与“自 律”的关系、 “繁荣”与“市容”的关系,坚持“多方参与、 源头治理、依法管理、综合实施、科学高效”的原则,创新 “亲民、为民、便民、护民”的城市综合管理理念,突破体 制机制障碍,通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环境整治,完善 城市功能,破解城市管理难题,全力打造环境优美、秩序优 良、服务优质、管理精细的宜居、宜业、创新城市。 二、总体目标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重心下移、责权一致和讲 求实效的原则,明确
中国供热计量收费现状与思考——供热计量收费工作我们的经验都不足,而且很可能在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适合方式。此过程必将充满坎坷.但也是关平国计民生的大事.势在必行。我们能做的就是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真正因地制宜的开展工作.积极促进配套政策的出台,...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做好城市建设领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供热采暖中的突出问题,提升城镇供热服务水平,确保2018-2019年采暖季群众温暖过冬。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城(2018)308号)和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定政办发〔2018〕5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供热事关千家万户冷暖,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清洁取暖工作更是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抓手。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镇供热采暖工作,各县区供热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供热釆暖和清洁取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忧患意识,树立底线思维.从讲政治、保民生、重环保、促发展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汲取白银市靖远县居民供暖问题引发群众集体上访问题和我市部分县区供暖质量不高的深刻教训,真正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压实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查找存在问题、立足于尽快解决问题、立足于妥善回应群众诉求,保障供热采暖和清洁取暖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加快供热设施建设改造,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覆盖率
各县区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依据《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和省建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能源局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甘建城(2017)49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编制完善供热工程专项规划,大力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加快推进燃煤热源清洁化,因地制宜推进天然气、电能、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供热,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进度,不断扩大集中供热面积,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能力和集中供热普及率,减少民用散煤使用量。促使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能力和供热面积进一步提高。按照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定政办发〔2018〕56号)要求,对各县区所列重点供热改造项目,要倒排工期,建立台账,靠实责任,确保在供热季来临前完成改造,确保年内按时保质保量供热。
三、紧盯环保目标要求,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力度。
各县区要加大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力度,对位于集中供热覆盖区燃煤锅炉进行提标改造、并网拆除、清洁能源改造和土灶、土炕、小火炉清洁能源替代,全面淘汰全市范围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实施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脱硫除尘设施、在线监测设备,完成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4万户土灶、土炕、小火炉清洁能源改造。安定区要加快推进热源厂扫尾工程建设,全面加快B、C、D三个热源厂的建设扫尾工程,B区于7月底前完成引风、鼓风设备的基础加固和烟囱加高;C区加快建设第3台锅炉和热源厂脱硫、脱硝及环保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及烟囱接入,务必于8月底完成环保验收;D区热源厂于9月底全面完成1台80蒸吨锅炉的安装和启动运行,全面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全面淘汰市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和实施1.2万户清洁能源改造。陇西、临洮、通渭、渭源、漳县、岷县要加快现有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务必于9月底全部完成任务。岷县要加快城区集中供热工程改造进度,确保10月底按期供暖。
四、开展供热设施运行评估,确保城市供热安全稳定运行
各县区要以冬季供热设施、管网运行安全稳定为主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对辖区内城市供热设备、管网一个采暖季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对设施、管网进行检查排査,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并建立台账。按照“冬病夏治”的原则,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管网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维修改造要严格在非采暖季落实,必须在采暖季之前确保维护维修到位,确保在2018-2019年采暖季前整改到位。
五、有序实施“煤改气”,确保今冬明春供热连续平稳
各县区要结合各自资源禀赋,从实际出发,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油则油”的要求,因地制宜做好清洁取暖和供热保障各项工作。推进“煤改气”必须严格坚持“以气定改”的原则,在落实气源和供气量的前提下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统筹考虑总量和高峰期双重因素,合理确定“煤改气”规模,优先保证2017年结转的“煤改气”用户,再发展新增“煤改气”工程。循序渐进、量力而行,所有“煤改气”项目,要根据具有法律约东的供气协议制定改造方案和年度计划,务必做到“先合同、后改造”。科学筹划工期,“煤改气”改造必须在非采暖季加快实施,改造到位并稳定供气前,继续保持原有取暖方式不受影响,进入冬季采暖后要以确保群众温暖过冬为首要任务,不得因任何原因发生大面积停供、断供情况,保障城镇供热万无一失,安全、持续、不间断供热。
定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12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0]99号
【发布日期】2000-05-29
【生效日期】2000-05-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0〕99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确保全省各类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库管理的重要性
我省已有各类水库3700多座,为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几年来,水库管理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水库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违规修建水库,工程老化失修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威胁水库的安全。
水库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水库一旦失事,后果将不堪设想。各级政府和有关水库主管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对水库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监督,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二、进一步明确水库管理的责任
各级政府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负总责,哪一级政府建设、管理的水库,由哪一级政府对其安全负责;各级水利、电力、建设、旅游、司法、林业等有关水库主管部门和水库业主,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负责。
仍由乡(镇)管理的中型水库,一律划转县水利部门管理。乡(镇)、村所管辖的小(一)型水库,其安全由乡(镇)政府和县水利部门共同负责,以乡(镇)政府负责为主。
乡(镇)、村所管辖的小(二)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山塘,其安全由乡(镇)、村共同负责,以乡(镇)政府负责为主。以私人投资、股份制等形式兴建的水库,其安全由水库业主负责。
水库防洪抢险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当地政府和有关水库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抢险措施,明确抢险责任人,并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
三、强化对水库管理的行业监督
水库管理技术性强、要求高,必须加强行业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水库安全实施行业监督。
凡我省范围内已建、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的所有水库,其建设过程和运行管理,都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有关水库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水库管理单位、水库业主都要认真及时落实监督意见。
(一)新建水库要符合流域规划,建设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规划同意书。不论是哪个部门建设的水库工程,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都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建程序报批。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高30米以上的水库,要建造防汛管理用房和水文设施,配备报汛及报警系统,确保供电、道路和通讯畅通。水库必须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各水库主管部门应对其所管辖的水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并将结果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安江、富春江电站大坝的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报告应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汛前,各水库主管部门要按省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安排,进行防汛检查,落实防汛措施。
(三)对各类水库要按规定编制年度控制运行计划,报水库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控制运行计划报同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库要抬高汛限水位,须经同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
在建水库工程的年度度汛方案按规定报批后,应抄送有关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水库管理单位或业主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控制运行计划、度汛方案和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
(四)水库大坝必须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填库、建房、排污、弃渣;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开发利用水库旅游资源,应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旅游项目设置和旅游设施建设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安全实施行业监督。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水库,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
四、落实水库的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经费
要根据水库规模设置相应的专管单位或专管人员。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高30米以上的水库,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单位。其他小型水库,有条件的也应建立管理单位,没有建立管理单位的必须落实专职管理人员。水库管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水库管理单位领导必须掌握水库工程及其管理的基础知识。各级政府要重视水库管理单位领导素质的提高,逐步使大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型及小(一)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达到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库管理单位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各地要统筹解决水库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水库的发电、供水等经济收入应优先用于解决维护运行管理经费的不足。对以防洪为主的水库,其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筹措解决。
五、继续抓好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水库病险的发生和发展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水库除险加固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水库主管部门要高度警惕水库病险问题,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心理,优先安排水库除险加固经费,一如既往地做好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要加强水库的安全检查,一旦发现水库病险症状,水库管理单位或业主要及时处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必须报水库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是没有除险加固的不安全水库一律不能蓄水,没有加固好的病害水库要严格控制蓄水。对在技术、经济上不值得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及灌溉等用水量已减小或已被替代的水库,经论证后应予降级使用或报废。水库降级使用和报废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玩忽职守致使水库失事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