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冀建城〔2015〕8号
发布单位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2015年02月13日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定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扩权县(市)燃气管理部门:

近年来,我省城镇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现象较突出,造成资源浪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缺位,燃气设施改动条件、程序不明确,造成管理混乱和安全隐患等。为强化城镇燃气设施规划建设、竣工验收及设施改动管理,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促进城镇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燃气发展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指导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一)切实做好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燃气发展规划是保障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依据,是解决城镇燃气设施重复建设、不配套建设的有效保障。各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内容要包括气源种类、供气方式、供气规模、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各市、县(市)燃气发展规划要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的发展,尤其要做好天然气气源、项目、设施的规划,合理确定天然气高压、次高压管网走向,着力搞好辖区内天然气储存、输配系统、CNG加气站、LNG加气站等的规划布局,为燃气特别是天然气的发展奠定基础。

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应由具备甲级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县(市)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应由具备乙级资格以上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二)切实做好燃气发展规划的审查及组织实施工作。燃气发展规划应经专家技术论证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为确保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顺利进行,省厅将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设区市也要对所辖县(市)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具有法律效力,燃气管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审查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凡是不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的不得批准。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于2015年底前完成本地城镇燃气“十三五”发展规划,并及时报当地政府批准,2016年1月底前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燃气管理和规划部门的协调机制。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城镇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燃气管理部门、规划部门要建立沟通联系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制度。各地已经建立起这种机制的,要进一步完善;还没有建立的,燃气管理部门要主动与规划部门沟通,尽快建立,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规范城镇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管理,避免监管缺失

(一)严格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程序。城镇燃气设施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备案、规划、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依法将城镇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监督范围,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确保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二)严格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三)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执行。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四)明确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的备案机关。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城镇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机关为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市燃气管理部门。上级燃气管理部门要求备案的,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及时报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要依法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是行政法规规定同步进行的建设单位法定义务,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五)明确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的备案范围。依法实施竣工验收备案的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是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六)明确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情况备案程序。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程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办理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燃气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表》(见附件);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表》和整理齐全的备案文件,向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3、燃气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应予备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资质、资质不符或超越等级范围承接。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监理质量责任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和竣工测量资料的检验。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制,未进行监理的城镇燃气工程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三、规范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工作,提高行政效率

(一)市政燃气设施改动是指燃气经营者对市政燃气设施进行的扩建、改建、改造、改装、迁移或者拆除活动。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的机关为设区市或县(市)燃气管理部门。设区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明确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的适用范围、适用类别、适用规模等,明晰审批程序,细化审批条件,明确应提交的材料和审批时限,尽可能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适用范围以外的扩建、改建、改造、改装、迁移或者拆除活动则不再审批。

(二)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规范实施。设区的市和各县(市)要于2015年5月底前按本通知要求完善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工作。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要将实施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县(市)也要将实施情况报设区市,省厅将对此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2月13日

2100433B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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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做好城市建设领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供热采暖中的突出问题,提升城镇供热服务水平,确保2018-2019年采暖季群众温暖过冬。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城(2018)308号)和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定政办发〔2018〕5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供热事关千家万户冷暖,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清洁取暖工作更是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抓手。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镇供热采暖工作,各县区供热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供热釆暖和清洁取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忧患意识,树立底线思维.从讲政治、保民生、重环保、促发展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汲取白银市靖远县居民供暖问题引发群众集体上访问题和我市部分县区供暖质量不高的深刻教训,真正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压实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查找存在问题、立足于尽快解决问题、立足于妥善回应群众诉求,保障供热采暖和清洁取暖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加快供热设施建设改造,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覆盖率

各县区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依据《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和省建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能源局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甘建城(2017)49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编制完善供热工程专项规划,大力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加快推进燃煤热源清洁化,因地制宜推进天然气、电能、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供热,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进度,不断扩大集中供热面积,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能力和集中供热普及率,减少民用散煤使用量。促使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能力和供热面积进一步提高。按照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定政办发〔2018〕56号)要求,对各县区所列重点供热改造项目,要倒排工期,建立台账,靠实责任,确保在供热季来临前完成改造,确保年内按时保质保量供热。

三、紧盯环保目标要求,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力度。

各县区要加大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力度,对位于集中供热覆盖区燃煤锅炉进行提标改造、并网拆除、清洁能源改造和土灶、土炕、小火炉清洁能源替代,全面淘汰全市范围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实施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脱硫除尘设施、在线监测设备,完成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4万户土灶、土炕、小火炉清洁能源改造。安定区要加快推进热源厂扫尾工程建设,全面加快B、C、D三个热源厂的建设扫尾工程,B区于7月底前完成引风、鼓风设备的基础加固和烟囱加高;C区加快建设第3台锅炉和热源厂脱硫、脱硝及环保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及烟囱接入,务必于8月底完成环保验收;D区热源厂于9月底全面完成1台80蒸吨锅炉的安装和启动运行,全面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全面淘汰市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和实施1.2万户清洁能源改造。陇西、临洮、通渭、渭源、漳县、岷县要加快现有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务必于9月底全部完成任务。岷县要加快城区集中供热工程改造进度,确保10月底按期供暖。

四、开展供热设施运行评估,确保城市供热安全稳定运行

各县区要以冬季供热设施、管网运行安全稳定为主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对辖区内城市供热设备、管网一个采暖季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对设施、管网进行检查排査,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并建立台账。按照“冬病夏治”的原则,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管网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维修改造要严格在非采暖季落实,必须在采暖季之前确保维护维修到位,确保在2018-2019年采暖季前整改到位。

五、有序实施“煤改气”,确保今冬明春供热连续平稳

各县区要结合各自资源禀赋,从实际出发,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油则油”的要求,因地制宜做好清洁取暖和供热保障各项工作。推进“煤改气”必须严格坚持“以气定改”的原则,在落实气源和供气量的前提下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统筹考虑总量和高峰期双重因素,合理确定“煤改气”规模,优先保证2017年结转的“煤改气”用户,再发展新增“煤改气”工程。循序渐进、量力而行,所有“煤改气”项目,要根据具有法律约东的供气协议制定改造方案和年度计划,务必做到“先合同、后改造”。科学筹划工期,“煤改气”改造必须在非采暖季加快实施,改造到位并稳定供气前,继续保持原有取暖方式不受影响,进入冬季采暖后要以确保群众温暖过冬为首要任务,不得因任何原因发生大面积停供、断供情况,保障城镇供热万无一失,安全、持续、不间断供热。

 

 

 

 

                       定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12日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拉萨市市政市容管委会:

为进一步理顺我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体制,规范燃气市场秩序,落实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好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现就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城镇燃气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影响安全的因素十分复杂,燃气事故具有危害性大、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的特点,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抓好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随着我区管道燃气、车用燃气和瓶装燃气的广泛使用,燃气行业快速发展,燃气经营企业迅速增加。然而,目前我区燃气行业管理体制尚待进一步理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对燃气安全认识不足,违规经营、无证经营情况时有发生,燃气安全设备不配套,维修养护不及时,以及缺乏燃气专项规划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不到位等。这些问题已成为影响燃气市场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各地(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保障生产安全、正常稳定供气和保护用户及合法经营者权益的原则出发,进一步提高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入细致地做好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二、依法加强监管,全面规范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一)编制城镇燃气专项规划。为保障城镇燃气设施布局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确保城镇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各地(市)、县应及时编制城镇燃气专项规划,以指导城镇镇燃气事业更规范和有序的发展。燃气设施建设应在专项规划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二)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燃气工程,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城镇燃气专项规划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并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审核手续。城镇燃气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要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管理,严格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制度,确保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三)切实履行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各地(市)、县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好职责,逐步理顺管理体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经营许可和安全监管工作。同时,要积极协调本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建立地(市)、县两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统一规划、规范服务、安全第一的原则,形成各负其责、整体联动、综合执法、共同管理、加强治理的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落实好各项监管工作任务。

三、切实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

各地(市)应按照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尽快组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开展新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换证工作。同时,以《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换证工作为契机,结合燃气经营许可审查、审批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治理。不仅要摸清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企业数量和现状情况,管道燃气、燃气充装站、燃气充装钢瓶、燃气槽罐车等城镇燃气设施、设备相关信息、数量和现状情况,更要对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无证经营、违规经营的企业及时予以清理;对于安全设施、安全作业流程和应急处置预案等必要的安全措施不达标、不到位的企业予以限期整改,确保做到摸清底数、运营安全,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

同时,各地(市)、县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在春节、藏历年前组织开展一次燃气安全生产情况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燃气安全问题不留死角,不留隐患,确保节日期间燃气正常供应,保证广大城镇居民过上安定、祥和的春节、藏历年。请将有关情况于2月15日前报我厅城乡建设与管理处。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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