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安全供应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安全供应的通知 发布机构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2016年06月21日 发文字号 冀建城〔2016〕40号

文件原文

各市(含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定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有关县(市)燃气管理部门:

近年来,我省燃气事业取得长足进步,燃气供应量大幅增加,天然气应用范围快速拓展,为惠及人民的生产生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燃气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作支撑,但目前一些地方出现了经营者责任不清、违规经营、无序竞争等扰乱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现象,直接影响燃气安全。为促进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减少和防止燃气安全事故,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安全供应的认识。燃气安全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的大事,有关部门和企业必须进一步提高对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安全供应工作重要性和复杂性的认识,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出发,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维护好燃气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大力排查清除燃气安全隐患,遏制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有关部门协作联动,加强信息沟通,强化执法检查,确保取得实效,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燃气经营者要向用户提供持续、稳定、安全的供气服务。燃气经营者要全面履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规定的供气义务和供应保障要求,保护用户公平获得燃气服务的权利。要按照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向用户提供持续、稳定、安全和价格合理的供气服务;要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对供气范围内符合供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燃气经营者要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加强安全用气知识宣传,指导用户安全用气,管道燃气企业要认真履行每2年对用户户内设施进行一次免费安全检查的义务,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要向用户尤其是公福、商业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常识、注意事项、安全须知等,确保用户使用安全。

三、全面维护好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燃气经营者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其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类别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强化对燃气经营市场的监管,大力查处无证经营、违规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重点查处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建设的独立管道供气设施、非法加气站、未按照规定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企业和相关站点,坚决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燃气的行为,全面整治燃气经营企业向无证经营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行为,依法取缔违规设立的燃气经营企业和站点,维护燃气市场经营秩序,消除安全隐患。

四、正确引导农村天然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农村天然气发展是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改善空气质量,提高农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目前,农村天然气发展迅速,但由于农村天然气项目具有投资大、运行成本高、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审慎对待并加以正确引导。要注重对农村天然气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尤其是在项目收益、安全运行、供应保障等方面,当用户缴费不能满足项目建设、运营成本,实现合理收益的,要及时向政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已经建设运行的农村天然气设施,燃气管理部门要按规定组织监督检查,督促燃气供气企业加强燃气设施、管线的巡护力度,做好安全供气保障工作。

五、确保自建自用燃气设施运行安全。对于在城镇燃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外自建自用的燃气设施,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竣工验收合格并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在城镇燃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内原则上不允许建设自建自用燃气设施,但如达不到供气条件或者暂时无法提供供气服务时,用气单位的燃气供应种类、方式等应由燃气管理部门、本区域内管道供气单位和燃气用户三方协商解决。

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厅燃热中心反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21日 2100433B

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安全供应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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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安全供应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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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安全供应的通知文献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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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经营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重大意义,通过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监管创新,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当利益,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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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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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 [2009]74 号 各区 (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审批拆迁许可 根据城镇规划实施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 工程,需要对房屋实施拆迁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拆 迁资金、安置房源、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未落实的,审批机关不 得 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拆迁。 各区 (市) 县政府应对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实施拆迁或未实施完毕的拆迁项 目进行清理。 二、认真执行拆迁补偿政策 要遵循市场价值原则对被拆迁房屋依法进行评估。拆迁补偿费用 包括经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补偿费、 政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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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21〕115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相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首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法严厉打击房屋销售、租赁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重点针对近期群众反映强烈的机构炒作学区房、经营贷违规进入楼市、群租房治理等问题,依法从严惩处,形成高压态势,规范市场秩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守法守规经营,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切实解决群众关切的问题,推动解决重点民生诉求,研究形成巩固成果、防止问题反弹的日常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整治安排

以群众反映、媒体报道、舆情关注为线索,结合“每月一题”工作要求,综合采取集中约谈、巡检暗访、“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联合执法、重点复查等方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治理、从严惩处、公示曝光。对违法违规中介机构,从严惩处直至“停店、停网、停业”(门店停业整改,暂停房源信息发布和网签,取消从业资格纳入黑名单)。

整治工作即日起至年底结束。4月底前,市、区住建(房管)部门做好统筹部署,加大培训宣贯,形成治理声势。5月至6月底,全面开展重点整治,依法从严惩处,分批公示曝光,取得治理成效。下半年持续深入开展整治工作,查漏补缺,巩固提升整治成效,研究长效监管机制。

三、整治重点

(一)新房销售方面

1.无证售房。查处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手续,收取购房款、首付款、订金、诚意金、预付款或以借款、抵押房等形式变相违规收取购房款的行为。重点对资金链紧张存在经营风险、手续不全急于销售回款的开发项目加强日常巡查。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无证销售危害的宣传力度,明确告知购买未取得销售许可房屋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和法律责任。

2.不实宣传。继续加大对项目围挡、路边广告,销售现场沙盘、楼书、户型图等不实宣传的查处力度。主要包括:违规宣传学区房、综合医疗、轨道交通等配套设施;样板间展示内容与规划设计及合同约定不符,重点查处 “限房价、竞地价”“装配式”项目样板间和装修标准不一致行为;补充协议中约定宣传广告及销售人员的沟通承诺不作为合同邀请要约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广告中未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商品房坐落位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售楼场所公示信息不全或公示虚假信息的。其中,构成虚假广告线索的,移转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3.合同欺诈和不平等条款。对改变和修改《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减轻或免除开发企业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行为进行重点查处。重点检查违约赔偿不对等、擅自处分物业公共部位(公共绿地、公共部位)、擅自改变规划设计不通知买受人、延期交房不承担违约责任、宣传广告不作为合同邀请要约、除分摊以外的建筑物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使用公共部位做广告、合同与补充协议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该列入交房条件的未列入交房条件等。

4.预售资金违规存取。检查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重点检查:未按规定收存、支取预售资金的;以收取其他款项为由逃避预售资金监管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的;未按规定向购房人贷款银行提供专用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的;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对查实的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对影响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5.捆绑销售和违规分销。对开发企业捆绑车位、储藏间、装修等变相加价等行为依法查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规定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禁止开发企业委托没有备案的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对违规销售的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6.违规“工改住”、“商改住”销售。重点检查违规工改住、商改住项目是否存在无证施工、擅自拆改、经纪机构参与出租销售等行为,对发现的此类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项目管理的通知》将相关线索移送规自部门。

(二)存量房销售方面

7.借学区房等炒作房价。检查经纪机构是否渲染烘托成交信息,引导出售方随意提高报价;是否向出售方和看房客户散布房源紧缺、房价上涨信息;是否以“学区、学区房、学区名额”等为名宣传推广房源;是否在微信朋友圈、自媒体渠道发布制造购房恐慌情绪的文章等行为;展示房源价格是否与业主书面委托价格一致;是否发布挂牌价格明显高于合理成交价格的房屋信息。

8.信贷资金违规购房。检查经纪机构是否向购房人推介或怂恿违规使用经营贷、信用贷等金融产品购房;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是否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

(三)住房租赁方面

9.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检查从事住房租赁居间、代理或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情况。重点检查合同备案是否及时,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发布的房源信息有无业主签署的委托书,住房租赁企业是否完成收房合同备案。

10.违法群租房、短租房。重点围绕医院学校、市场商圈、产业园区、交通枢纽周边等违法群租集中区域以及投诉集中小区开展整治工作,持续加大违法群租房执法检查力度。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我市尤其是核心区短租住房联合监管执法,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线上抽查各平台短租住房信息发布情况,线下到企业办公场所现场检查。

11.群众投诉反映集中租赁中介。重点检查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被投诉的问题是否涉嫌违法违规,对于存在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和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的,立案处罚。对于存在威胁恐吓承租人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移转公安部门查处。对多次无法取得联系、存在违规收费等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按责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对日常监管中,群众投诉强烈、违法行为较多且无法联系或拒不改正的租赁中介企业,暂停信息公示并要求互联网平台暂停企业房源发布,待整改完成后恢复。

(四)网络房源信息发布方面

12.虚假、违规房源信息发布。对发布我市房源信息的主要互联网平台、房产网站进行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虚假房源信息第一时间要求平台下架,并对发布违规房源信息的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限制房源发布,依法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牢固树立维护首都房地产市场和谐稳定的大局意识,将群众反映强烈、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的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作为联合检查工作重点,切实回应社会关切,强化组织领导,合理调度执法力量,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与属地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金融监管等职能部门协作配合,细化专项工作方案,加强工作任务部署,加大排查整治力度。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组建联合执法队伍,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形成条块结合、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问题,不推诿、不扯皮,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共同解决突出问题。

(三)严格依法查处,形成震慑态势。对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完善跨部门信用约束、联动响应机制,探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努力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建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注重收集典型案例,总结经验做法,主动开展宣传教育,形成治理声势。

(四)加强信息报送,加强督导指导。各区、各有关部门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专项整治工作,并将联系表(附件)于4月26日前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同时按照整治时间阶段,加强情况反馈和信息报送。各区、各部门要就治理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遇到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突发情况要及时做好上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组织专项督查,督导检查各区住建(房管)部门落实情况。

附件: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联系表.docx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4月20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1〕32号2001年6月8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今年以来,国务院连续发出了《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等文件,2001年4月2日至4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对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和这次会议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长期整治与短期集中打击结合,标本兼治,坚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力争经过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漏、骗税、商业欺诈以及建筑市场、金融市场、文化市场等重点领域的集中整顿、打击和规范,逐步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容和当前工作重点

(一)“十五”时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内容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骗税、骗汇、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建筑市场;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加强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推进文化市场整顿;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

(二)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重点

在全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上,根据每个时期的不同特点,分别确定各阶段整治的重点。当前,要紧紧抓住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六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顿打击和规范,具体是:

1.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棉花和拼装汽车、拼装摩托车等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商品市场。集中在重点市场、重点地区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2.以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和转包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集中对转包、违法分包和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以及违反法定程序及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偷工减料等进行查处。

3.以查处偷税、骗税、非法减免税为重点,强化税收征管。集中打击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涉税犯罪活动的专业化作案团伙。

4.以查处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为重点,打击地方保护主义。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垄断性行业和公用性企业妨碍公平竞争,阻挠外地产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限制企业竞争的做法。

5.以清理压缩音像集中经营场所,查处非法经营的“网吧”、“游戏机房”为重点,整顿文化市场。开展音像市场专项治理,打击盗版侵权、制贩淫秽出版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电子游戏、歌舞娱乐经营场所的监管。

6.以查处非法证券期货市场和证券公司为重点,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查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活动。打击金融欺诈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制止恶意逃废债务。

三、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目标

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使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得到明显遏制;使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得到揭露和处理,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移送司法机关得到严厉惩处;有关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完善,执法队伍和执法力度得到加强;群众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满意程度明显提高,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四、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任务分工

(一)由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分别负责起草完成对《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三个政策性文件的贯彻意见.由省政府印发执行。

(二)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省药品监督局、省烟草专卖局、省外汇管理局、省安监局、省供销社、省贸易经济合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省政府法制办、省体改办、省物价局、省文化厅、省建设厅、兰州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证监会兰州特派办、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起草完成本部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3月27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附件2.《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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