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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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年7月21日 | 文件编号 | 国环规大气[2016]2号 |
实施日期 | 2016年7月21日 |
2016年8月,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通知明确,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后汽车挡风玻璃上的年检标志将从三个变成两个。
虽然取消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但并不意味着取消车辆尾气的检测。通知中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此外,纯电动汽车免于尾气排放检验。通知还提出,要加强排放检验信息联网核查,推动机动车排放异地检验。
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督管理也得到加强。通知提出,要加大对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完成国家确定的年度淘汰工作任务,实现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黄标车。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机动车辆,一律按要求报废。
今后,环保部门还将加强在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的监督抽测工作。公安交管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要支持配合环保部门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
通知还强化了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可通过现场检查排放检验过程、审查原始检验记录或报告等资料、组织检验能力比对实验等方式加强检验机构监管,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 。
1汽车环保标志起了什么作用"para" label-module="para">
环保标志用于识别车辆的排放控制水平和环保达标状况,为实行在用机动车环保达标管理和差别化管理,控制高排放车辆污染提供统一的监督管理平台,有利于形成系统的、可操作性强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长效监管机制;有利于控制和削减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有利于促进高排放车辆的淘汰;有利于缓解机动车快速增长造成的环境压力,对于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升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生态文明,落实科学发展观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2新《大气法》是如何规定的"para" label-module="para">
《大气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3废除汽车环保标志的具体规定是什么"para" label-module="para">
《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保部门依照《大气法》建立并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4新规定何时正式实施"para" label-module="para">
相关人士透露,截至目前,省会以上城市已经收到了国家环保部门下发的正式文件,但有关人士表示,各省份仍需要研究下一步如何衔接该机动车管理的便民新政,一旦推出具体实施政策,会第一时间通过媒体发布。具体实施方案出台后,需要和公安部门对接联网,进行数据共享,之后才会取消发放环保标志。目前不少省份还在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发放绿标,部分省份已经开始正式启动落地。
5新规后还用环检吗"para" label-module="para">
取消机动车环保标志,并不表示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结果不再有效,机动车必须通过环检才能取得安检标志。新的规定,其实说的就是环保标志和安检标志合成一个。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同时,《大气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6何时才能实现全国异地环检"para" label-module="para">
《通知》规定,2016年底前,各排放检验机构应与环保部门实现数据联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率先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2017年底前,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意味着明年底前有望实现机动车全国异地环检。
7新规实施后车辆如何监管"para" label-module="para">
《通知》规定,环保、公安交管部门将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的监督抽测工作,有效防治这部分行驶里程长、排放强度高车辆的污染排放。公安交管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要支持配合环保部门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对监督抽测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要通知车主予以改正并复检,及时公开逾期不复检车辆的车牌、车型等信息。
8怎么理解和评价新规的出台"para" label-module="para">
环保部废止了《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这意味着实施多年的“黄绿标”制度“寿终正寝”。不过,“黄绿标”的废除并不意味着环检的废除,机动车仍然必须通过环检才能拿到安检标志。按照通俗的理解,环检与安检的两个标志,合并成了一个,今后有安检合格标志的车辆,就意味着环检也是合格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机动车检验新政就等着落地了,由各地环保部门和交管部门出台研究细则,落实中央部委的统一部署。
虽然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但并不意味着不再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而是程序更加简化。汽车定期排放检测仍是车辆年检标志中的一个重要指标。
近日,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加快提升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水平,该联合发文是贯彻落实去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重要举措。
《通知》中提出要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据悉,今年下半年各相关部委将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机动车安检、环检机构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相关机构资质认定监管工作,切实保障机动车排放达标和安全运行。
据悉,今年下半年各相关部委将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机动车安检、环检机构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相关机构资质认定监管工作,切实保障机动车排放达标和安全运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加快提升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惠民的要求,以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水平、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严格规范新生产机动车和在用车排放检验,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联网;严格监管执法,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环保达标监管,促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加快推进机动车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
二、有效衔接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制度
(一)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大气法》建立并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二)优化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技术检验流程。环境保护、认证认可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促进机动车检验机构空间布局优化、合理有序发展。鼓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在同一地点,整合优化检验流程、共享检验信息,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在业务大厅明显位置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并在收费凭证上分别注明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收费金额。纯电动汽车免于尾气排放检验。
(三)加强排放检验信息联网核查。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应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环保部门要加快推进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公安交管部门信息联网,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核查机制。
(四)推行机动车排放异地检验。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不得以城区、郊区、县市划分检验区域或者指定检验机构。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异地检验,无需办理委托手续。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在已实现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联网的省份,允许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所在地进行检验(黄标车除外)。
(五)大力推行便民检验服务。鼓励检验机构通过微信或短信平台、电话、网络等方式,开展预约检验业务,开设专门的预约检验通道、窗口,做到随到随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完善服务指示标志、办事流程指南、大厅服务设施,设置引导指示标志,公示业务流程,增加免费导办人员,维护良好检测秩序,杜绝非法中介扰民行为。各地环保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本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称、地址、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方便群众就近验车。
三、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督管理
(六)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各地环保部门要提请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鼓励、引导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报废更新政策措施,加大对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完成国家确定的年度淘汰工作任务,实现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黄标车。研究制定便民服务措施,采取提前告知、简化流程、开辟绿色通道等措施,方便车主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
(七)强化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督抽测工作。环保部门要在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的监督抽测工作。公安交管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要支持配合环保部门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对监督抽测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要通知车主予以改正并复检,及时公开逾期不复检车辆的车牌、车型等信息。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八)严格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一律按要求报废。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查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四、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九)强化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不再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进行核准。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排放检验,与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联网,并在2016年底前实现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实时传送。
(十)推进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联网。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大气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再进行委托,对机构数量和布局不再控制。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申请与环保部门联网时,应向当地地级城市环保部门主动提交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设备依法检定合格的相关材料,地级城市环保部门对符合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等要求的检验机构应予联网,并公开已联网的检验机构名单。
(十一)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可通过现场检查排放检验过程、审查原始检验记录或报告等资料、审核年度工作报告、组织检验能力比对实验、检测过程及数据联网监控等方式加强检验机构监管,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认证认可监管部门应加强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重点加强技术能力有效维持以及管理体系有效性的监管,确保检验数据质量。环境保护和认证认可监管部门对排放检验机构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的监管方式,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的排放检验机构。
(十二)强化排放检验机构主体责任。排放检验机构应按照《大气法》要求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合格的设备,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排放检验机构应对受检车辆的污染控制装置进行查验,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重型柴油车环保配置查验。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环保部门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并依照《大气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违反资质认定相关规定的,认证认可监管部门依据资质认定有关规定对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省市环保部门应将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守法情况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十三)加强检验数据统计分析。各地环保部门应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分析,核查检验数据异常情况,分析查找原因。对于排放检验中发现的排放超标数量大、比例偏高的车型,地级城市环保部门应逐级上报。省级环保部门应视具体情况启动调查机制,确认该车型新生产车辆是否超标排放,依法进行处理,并报告环境保护部。
(十四)严格执行政府部门不准经办检验机构等企业的规定。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全面推进排放检验机构社会化,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等规定。环保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开办检验机构、参与检验机构经营。对已经开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或者退出投资、依法清退转让股份。
五、加快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和队伍建设
(十五)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标准化,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保部门,应按照《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中关于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硬件设备标准和综合业务平台建设标准要求,逐步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水平。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监管执法人员业务技能。
(十六)加快推进全国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快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建设工作进度,对在用车排放检验实施在线监控,实现检验数据实时传输、及时分析处理。2016年底前,各排放检验机构应与环保部门实现数据联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率先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2017年底前,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文件规定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38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
国家认监委
2016年7月21日
一、进一步建立和落实水库建设防汛、安全责任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省水库建设必须建立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建设防汛、安全责任制,全省各地要对正在实施和今后将要实施的所有大中型和重点...
首先要进行的是尾气的检测,也就是说先到相应的收费口缴纳检测的费用,然后等候上线,之后就可以有相应的工作人员进行第一次的初检。初检相对比较简单,主要是检查发动机号以及上是否一致,然后对于外观车况等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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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枣建科设字 [2010]11 号 各区(市)建设局、高新区建设规划局 ,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各勘察设计、监理、 施工单位: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530 号令)、《山东省新型墙体 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181 号)和《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 [2008]53 号)、《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 )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阶段 建筑节能监督与管理,切实保证我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筑节能工程效 果,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现就规范项目建设各阶段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设计阶段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要求进行节能设计(相关设计人员须持证作业),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 [2012]37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城建)委、规划局、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十二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 努力提高建筑能效水平和综合节能能力, 推进全省节能减排和 “两型”社会建设。 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一)建筑节能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实现资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 是建设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 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 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 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加强建筑节能监 管作为重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建立 工作联动、闭合管理、上下联动、监管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提高测绘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现就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
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准确掌握市情、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提供测绘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加强测绘工作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测绘工作得到了迅速发展,测绘工作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保障和促进作用。但目前我市测绘工作与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存在基础薄弱、投入不足、统一监管不完善、城乡发展不平衡、基础地理信息资源使用效率低以及公共服务水平较低等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充分认识测绘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测绘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意见》内容,掌握要领,吃透精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贯彻落实《意见》和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努力开创我市测绘工作的新局面。
二、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测绘工作,切实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加强我市测绘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基础测绘和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建设、推进地理空间信息共享和社会化应用、加大测绘管理力度、完善测绘工作投入机制作为重要任务,不断拓宽测绘工作服务领域。要按照《意见》要求,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统筹测绘工作部署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测绘事业与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以基础测绘工作为重点,提高测绘工作的保障能力与服务水平。
新时期我市测绘工作的主要目标:以《意见》为行动纲领,以落实《宁波市基础测绘“十一五”规划》为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测绘投入力度;加强地理信息资源开发与整合,提高地理信息在电子政务建设和社会化应用中的水平;加大测绘高新技术的应用,提高测绘保障服务能力;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促进我市测绘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一)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基础测绘“十一五”规划》,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进“数字宁波”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近几年要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一是宁波市地理空间信息定位基准建设。进一步完善高精度现代测绘基准体系,改造宁波市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完成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建设、市似大地水准面精化、市Ⅱ、Ⅲ等水准网复测以及市区地面沉降监测等项目。
二是基础地理空间信息采集。根据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需要,实现全市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全覆盖,1:5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覆盖各级城市规划区,1:500三维地理模型覆盖各级城市建成区,并按省统一部署开展海岛(礁)测绘工作。
三是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建设。建成多源多尺度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以及地名、地址、地下管线、道路、河道水系、地籍、房产、土地利用和遥感影像等基础专题信息数据库。
四是基础地理空间信息变化监测与更新工程。建立健全定期更新与动态更新相结合的更新机制,分重点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和一般地区确定与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的更新周期,对重点地区的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更新。
(二)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需求,构建权威、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满足电子政务、公共安全、位置服务等方面的需求。以基础地理空间信息为基础,整合区域自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等信息资源,建成市和县(市)两级标准统一、相对独立又相互共享的权威的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逐步实现地理空间信息在线应用,为社会信息化以及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提供统 一、准确、持续、稳定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
(三)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充分发挥市地理空间信息协调委员会职能,建立测绘部门与相关部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内容、方式和责任,整合全市地理信息资源,提高我市地理空间信息的利用效率,减少重复建设。完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制订共建共享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共建基于地理空间位置的信息系统为纽带,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立完善的数据更新、汇交机制,促进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市和县(市)区政府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或电子政务平台,应当采用全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加强基础航空摄影和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数据获取与分发的统筹协调。由测绘部门组织基础航空摄影,并根据基础测绘实际需要采购、处理卫星影像数据,制成地图产品向社会提供使用。测绘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
(四)拓宽测绘服务领域。切实加强地理空间信息的开发应用,加快建设全市公共应急平台、生态环境变化遥感监测、基础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等重点决策支持系统,全面推进地理空间信息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处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应用。充分利用网络等先进手段,及时发布测绘成果目录,提供丰富的地理信息服务。建设以“宁波电子地图”网站为代表的公益性地图网站,积极推出电子政务地图、影像地图、政区地图、交通旅游地图、商务地图和城市三维地图等专题公众版地图。加强对农村地区的地理空间信息服务,为统筹城乡建设开发适用的地理信息产品。积极开展基础地理空间信息变化监测和综合分析工作,及时提供地表覆盖、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变化信息,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
(五)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制定我市地理空间信息产业化发展的鼓励政策,培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地理信息骨干企业,尽快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增强我市地理信息产业的整体实力。在政府采购及招标项目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应用本市单位和企业开发的地理空间信息系统。通过政府采购和项目带动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推动地理信息的社会化利用,提高测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加大对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地理信息产品、地图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完善地理信息市场监管机制,建立测绘信用体系,维护测绘市场秩序,创造我市地理空间信息产业化健康发展的和谐环境。
(六)培育我市测绘科技创新机构,增强测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积极跟踪国际国内测绘高新技术的发展进程,加大测绘高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重点开展三维仿真技术在城市管理中的应用研究、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自动解译应用研究、近景数字摄影测量系统对建(构)筑物变形观测的技术研究、高精度工程形变监测监控技术应用研究、三维激光扫描技术应用研究等。
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地理空间信息开发建设创新的支持力度,制订有效的创新鼓励机制。鼓励我市从事地理信息采集和加工的单位积极参与地理空间信息领域的国家级科技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提高我市地理空间信息发展的整体实力。
三、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
(一)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和强化测绘工作管理职责,加强测绘市场、标准、质量以及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等方面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新时期测绘工作面向全社会提供保障服务的特点,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落实管理力量和工作经费,提高测绘保障和服务能力。
一是健全测绘行政管理机构。各县(市)区要明确和强化测绘管理职能,切实解决测绘管理职能和工作力量不到位的问题,做到职责、机构、人员三落实,逐步形成职责清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测绘行政管理体系。
二是建立健全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立健全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检验机构,加强对全市测绘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确保产品质量。
三是建立测绘工程和地理信息项目承发包和招投标活动的备案管理制度。凡利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工程和地理信息建设项目,以及利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测绘项目,在发包和招投标工作前,应当向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减少重复建设。
(二)完善测绘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依法行政,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配套的法规、政策。要在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框架下,抓紧制订测绘成果管理、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等方面制度,完善协调、指导和监管的长效机制。积极参与测绘与地理信息国家标准的制订,加强与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有关的地方标准的研究制订,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强化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
(三)加强测绘成果管理。加大测绘成果管理法规的执行和宣传力度,严格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充分发挥现有测绘成果的作用,推进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避免重复测绘。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依法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副本,加强测绘成果汇交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完善测绘成果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基础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制度,强化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强化测绘成果安全防范意识,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
(四)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以资质管理为切入点,对从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要完善其测绘资质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进一步规范地图市场,完善地图审核制度,严把地图审核关,确保地图的现势性和编制质量。进一步加大对地图市场及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力度,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加大对测绘违法案件的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无证测绘、恶意压价竞争、超资质测绘、超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侵权盗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测绘单位信用管理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测绘执法监督,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
四、强化测绘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测绘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把测绘工作作为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
充分发挥市地理空间信息协调委员会在“数字宁波”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统筹规划部署全市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和协调全市有关地理空间信息建设与应用中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条块分割、信息孤岛、重复建设等重大问题。
(二)完善测绘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投入的原则,切实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断提高经费投入水平。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公共应急测绘保障、测绘科技创新、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财政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对列入市、县(市)基础测绘规划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对利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涉及测绘工作的,要确保在项目概算中有测绘工作经费预算。
(三)加强测绘队伍建设。加大测绘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培养力度,全面提高测绘队伍整体素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测绘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与高等院校合作,充分发挥测绘有关社团的作用,建立职业技术教育、在职培训、继续教育相结合的测绘人才培养体系,不断提高测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教育广大测绘工作者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弘扬“爱祖国、爱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测绘精神,脚踏实地,开拓进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四)加大宣传力度,完善配套政策。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各司其职,紧密配合,抓好落实。要广泛宣传测绘工作的重要作用,普及测绘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测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关注测绘工作、支持测绘工作的良好氛围。市规划局要切实履行测绘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责,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按照《意见》及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测绘投入保障、测绘管理机构建设、测绘行业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将改革决策及时转化为规章制度,把加强测绘工作落到实处。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勘测基础业务工作的通知
(1995年11月9日建规字第639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规委办)、规划局:
城市勘察和城市测量是编制城市规划、加强规划管理以及开发建设前期的一项重要基础业务工作。目前各级城镇体系规划的确定、跨世纪城市总体规划的修订工作已全面展开,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也在不断深化和完善,这些工作都需要完备的和现势性强的勘测资料的保障。因此,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对城市勘测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这方面的基础业务工作,以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
一、城市应具备勘测资料的主要内容
1.城市测量资料主要包括:
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城市地下工程、市政工程及地下管网等专业测量;
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必备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
2.城市勘察资料是指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有关的地质资料。主要包括:
工程地质,即城市所在地区的地质构造,地面土层物理状况,城市规划区内不同地段的地基承载力以及滑坡、崩塌等基础资料;
地震地质,即城市所在地区断裂带的分布及活动情况,城市规划区内地震裂度区划等基础资料;
水文地质,即城市所在地区地下水的存在形式、储量、水质、开采及补给条件等基础资料。
二、近期要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
1.要完善城市测量控制网。有些城市的测量控制网覆盖面积或密度不能满足需要的,一般应在近两年内完成改建或加密;
2.要更新城市基本地形图。有些城市的基本地形图(1∶500、1∶1000、1∶2000、1∶5000)不适时、不成套,一般应在5年内更新一次,并逐步达到系列配套;
3.要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工作。有些城市没有地下综合管线图,或不完善、不现状,一般应在“九五”期间完成地下管线普查整测工作。已开展过地下管线普查整测工作的城市,应积极开展地下管线定线及竣工测量工作,保证地下综合管线图的性、现势性。
4.要搞好城市勘察工作。有些城市没有开展城市地质普查工作,或资料残缺,没有进行城市地质编图,应尽快开展城市地质普查,或尽快补齐城市基础地质资料,有条件的城市应积极组织城市地质编图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城市勘测基础业务工作的管理
1.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会同计划、财政部门,用城市维护费和规划业务费安排一定数量的城市勘测基础业务范围的指令性任务,一般不少于本市城市勘测单位全年工作量的50%。
2.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勘测基础业务工作的领导,主要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市勘测基础业务工作规划,并作出逐步完善城市勘测资料的计划安排。
3.各城市勘测单位,要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确保指令性任务的完成,要注意将“GPS”(全球卫星定位)“GIS”(地理信息系统)、“RS”(遥感)和“城市地质环境与土地工程利用定量分析及土地工程利用控制”等高新技术应用到城市勘测中去,高质量、高速度地完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的勘测任务。
4.进入城市勘测市场,承担城市勘测任务的所有勘测单位,都必须执行我部颁发的城市勘测规范、标准、规程,必须使用城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以及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必须向当地城市勘测行业管理部门送审勘测成果资料,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2100433B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持续、深入做好全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压实疫情防控责任,现就全面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同步成立相应组织,统筹推进全市建筑工地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各建筑工地必须由建设单位牵头成立疫情防控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各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健全防控管理体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建筑工地建设单位负责疫情防控的总体处置、协调等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进一步做好各参建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信息登记,并将信息录入“无锡市建筑工人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切实做好组织排查、信息上报、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监理单位负责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施工单位隐瞒不报或防控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及时报告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市质安站加大施工现场疫情防控落实情况执法检查力度,发现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改正,推动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地见效。
三、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各建筑工地应由建设单位牵头,制定明确、细致、操作性强的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健全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对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区域进行从严管控、全面排查。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明确责任分工、健康排查、防控物资储备、人员管理、食堂卫生、每日消杀、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措施。
四、落实全员排查和接种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督促各建设工地持续加大对中高风险地区来员的排查力度,确保全覆盖、无死角。发现来自南京禄口机场等风险地区经停史(旅居史)和其它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及“苏康码”为红码、黄码的人员,应及时做好管控措施,并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和社区报告。同时督促属地建筑工人按照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有序落实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工作,做到应检尽检、应种尽种。
五、落实日常监测报告。施工现场应严格落实封闭式集中管理各项措施,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的出入口,必须由专人负责对进入人员进行测温、登记,核对人员“苏康码”情况。各参建单位应每天两次对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测试,对身体健康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并实行一人一档,做好登记记录。
六、加强工地内部管理。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消毒药械等卫生防疫用品,为每一名从业人员配发合格的医用口罩并督促使用;对出入人员密集场所的从业人员,应严格要求其必须佩戴,对未佩戴口罩的,不得允许其进入食堂、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不得允许其参加有关活动。工地作业区域、生活区域等公共部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疫情防控指引的要求,做好通风、消毒工作,确保环境卫生。
七、加强生活区日常管控。施工现场集中居住人员应按照“非必要不外出”的原则,减少人员外出造成的人员交叉感染风险。各参建单位在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应分别制定本单位人员出入管理制度,严格管控人员出入。外出人员应严格做好出行记录,包括出门时间、返回时间、前往目的地、外出事由、交通方式及接触人员等信息。
八、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和体系建设,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要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台风过后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锡安办〔2021〕33号)要求,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在台风过后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水系统、基坑支护、临时施工用电、脚手架、承重支模架、临时设施、以及塔吊、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等设备,确保万无一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市质安站对各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压紧压实各方责任。
附件: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检查表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