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 | 发文单位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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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 2014年8月25日 | 行文格式 | 通知 |
发改法规[2014]1925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厅(局)、水利厅(局)、商务厅(局)、国资委(局)、广播影视局,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第2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法规[2013]128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以来,电子招标投标取得积极进展,但实践中仍存在平台监督和交易功能不分、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不够、交易平台市场竞争不充分、监督手段滞后与监管越位并存等问题,市场主体反映强烈。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平台要实现公平竞争、确保合规运营
(一)准确功能定位。
交易平台由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以及其他法人建设运营,支持招标代理机构、软件开发企业等第三方主体独立建设运营。政府部门投资并参与建设的交易平台仅用于政府自行投资项目,并且政府部门应委托第三方运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兼具监督功能的平台,应当将监督功能交由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独立运营。
(二)鼓励平等竞争。
交易平台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运营。除按照《办法》进行检测认证和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者备案。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不得为招标人统一规定或者强制使用指定的交易平台,也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以及交换信息。
(三)依法合规运营。
交易平台在功能设置、技术标准、安全保障、运营管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办法》有关规定。交易平台可自主确定经营模式,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进行服务收费,但不得通过绑定工具软件收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巧立名目乱收费。
二、公共服务平台要加强信息集成、实现资源共享
(一)落实责任主体。
公共服务平台特指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的信息集中共享平台。要按照2016年底前基本形成公共服务平台体系的目标,制定出台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推动建立本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并按规定与国家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
(二)确保公益属性。
公共服务平台要立足公益性,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求,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应当设置行政监督通道,或者加载行政监督功能,但不得具备交易功能。已经建成或者准备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不符合《办法》、《指导意见》和本通知要求的,必须按照规定改造。
(三)实现互联互通。
国家、省和市三级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以及与其连接的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要按照规定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作为检测认证的重要条件,以此打破市场信息的分割封锁。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服务平台。
三、行政监督平台要体现简政放权、做到高效透明
(一)明确目标要求。
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监督部门要结合电子政务建设,在2016年底前基本建成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在线监督。行政监督平台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通过在公共服务平台中加载行政监督功能。支持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本地区统一的行政监督平台。国务院各部门可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本系统、本行业的行政监督平台,实现监管政策规定的一体化。
(二)独立规范运行。
拟新建的行政监督平台可以具备一定公共服务功能,但不得与交易平台合并建设和运营,也不得具备任何交易功能。已经建成的行政监督平台兼具交易功能的,应按照《办法》、《指导意见》和本通知要求,将监督功能和交易功能分别交由不同的主体负责,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依法设置监督功能。
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设立行政监督环节,不得在行政监督平台和其他任何平台中擅自增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审批、核准、备案功能以及其他监管方式的控制功能。不得以限定运营主体、接口或者技术标准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通过检测认证的其他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并交互信息。
四、建成运营的系统要抓紧改造并通过检测认证
(一)明确改造时限。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的运营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在2015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对已有平台的改造,确保平台定位准确、功能独立、运营规范、标准统一、接口开放、安全可靠、高效便捷。
(二)通过检测认证。
待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及检测认证规范发布后,即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检测、认证。
(三)规范与发展并举。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发展的工作方案,明确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商 务 部
2014年8月25日2100433B
北京微昂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这个公司我之前咨询过,觉得他们技术支持做得不错。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广联达软件什么时候能够达到钢筋和算量在同一个界面来完成,这样倒来倒去太麻烦,而且发现错误修改起来也很不方便的。其他的软件能够做到为什么我们不能这样做呢? 我的回答:这一点一开始我们就一直在努力,...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豫政〔 2009〕48 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招标投标 (以下简称招投标 )活动 ,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 2004〕56 号)、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 际,提出以下意见 :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义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竞争择优方式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 途径 ,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 ,是加强反腐倡廉 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环节。近年来 ,随着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
目前,招投标在国内工程建筑市场的应用非常广泛。但是,通过对工程招投标的现状进行分析可知,由于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再加上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工程建设招投标存在许多问题,不利于工程招投标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因此,文章对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现状、问题以及解决对策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
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已于2015年4月1日上线试运行,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招标(代理)单位、投标企业,便于熟悉并掌握网上招标投标系统的功能,我厅将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授课。请各地(市)住建局做好场地和人员通知准备,同时请广大企业积极安排人员参与学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及内容
2015年4月21日上午10:30—12:30;下午15:30—17:30.主要讲解招投标电子系统的使用方法。
各企业可根据时间自行选择安排人员参加。
二、培训地点
主培训地点: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视频大会议室;
其他培训点:山南、阿里、那曲、日喀则、昌都、林芝等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视频会议室。
三、培训人员
1、在藏注册或在藏备案的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2、在藏注册或在藏备案的招标代理企业。
四、培训费用
培训免费,跨地区进行培训的企业人员食宿自理。
五、注意事项
因主会场容量问题,各地(市)应尽量安排注册或备案在本地(市)的企业就近参加培训。各企业请相互转告,我厅只在西藏自治区建设网上进行通知,不再另行通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13日
崇建字[2007]23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办)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有形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各方主体的招标投标行为,防止招投标暗箱操作,杜绝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制度,加强市场准入清出管理 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严肃依法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综合治理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一)所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都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 建设活动。各企业在参加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所提供的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企业业绩、财务报表、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相关人员的职 称证、学历证等资料必须合法、真实、有效。禁止无相应资质弄虚作假的企业和无执业资格的人员进入我市有形建筑市场承揽工程。 (二)企业发生以下不良行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1、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或承接工程施工任务的; 2、出卖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的; 3、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的; 5、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的; 6、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随意变更合同,增加不合理合同价款的;中标后无正当理由要求调价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 7、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8、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 9、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民工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事件的; 11、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12、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投标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3、违反开标会场纪律、扰乱开标会场秩序的; 14、领取招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开标活动的; 15、投标报价高于上限控制价的; 16、无正当理由于截标后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放弃中标的; 17、中标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8、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单方面中止施工合同的; 19、企业中标后违反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建筑施工企业“五大员”未经公司总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的;技术管理人员或机械设备不按中标文件承诺进驻现场的; 20、项目经理同时承担超过一个单项工程(每项在1000万元以上)或两个不同项目单位工程(两个合计1000万元以上)及三个不同项目单位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超过三项工程监理任务的; 21、未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22、违反质量、安全及“城乡清洁工程”有关规定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机构责令停工的;无故拖延工期造成严重影响的; 23、经造价管理部门审核,编制工程上限控制价误差超过±3%的; 24、诋毁、排挤有关招投标各方主体和有关部门的。 有第1-11项中的其中一项不良行为的,不得参加本市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半年至一年。 有第12-24项中其中一项不良行为的,不得参加本市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 对发生两次以上不良行为的将禁止在本市承接同类业务三至五年。 (三)本通知所列不良行为的认定方法: 1、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处理决定; 4、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5、其他具有法律约束的文件。 二、加强管理,规范企业行为 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一)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时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按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换手续: 1、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3、因管理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地管理混乱,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或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5、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6、被司法机关羁押或判刑的; 7、死亡的。 (二)实行企业投标专职投标员进场投标制度。 1、凡在我市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业,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一名专职投标员持身份识别卡及身份证代表本企业在我市参加投标。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专职投标员不到场参加投标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专职投标员应当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专职投标员须持下列资料到崇左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身份识别卡: 1、企业法人委托书及介绍信; 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一吋彩色照片两张; 3、专职投标员属本企业在编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押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并在转账单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作废标处理。 (五)凡发生不良记录行为的单位,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不良行为的单位的情况送市检察院、监察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备案。 (六)对造成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的单位,可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崇左市建设与市政管理委员会 二OO七年七月九日
文件原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省直各责任单位:
为进一步统一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线索的定性标准和处理标准等有关问题,按照《河北省“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省直各分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纪要》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专项清理工作标准的指导意见》(见附件),并就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标准,建立问题台账、处理台账
请各单位登录“河北省一问责八清理招标投标专项清理问题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时间节点、统一的定性标准和处理标准,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再归纳、再整理、再核实、再统计,并于5月16日前完成对已发现问题线索的梳理上报。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分门别类建立统一、规范、清晰、准确的问题台账、处理台账,逐项跟踪,挂账督办,逐一销号,有始有终,一抓到底。
有关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目前已经进入公示阶段。今后该类问题不再重新上报。
二、突出重点、深挖细查
目前查找问题线索比较少、质量比较差的部门和市、县,特别是问题零报告的单位,要继续加大自查力度,深挖细查,注重查找深层次问题、典型问题、重大问题,找原因,查症结,防止流于形式,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得过且过。招标投标专项清理小组继续派出督导组进行重点检查。
三、分类施策、主动整改
一是抓好立行立改。对一些涉及面小、具体内容单一、相关法规制度比较健全,又能够马上解决、立即纠正的问题,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尽快见到成效。
二是抓好限期整改。对一些影响面大、涉及层级多、相对比较复杂,一步解决到位还有难度的,区别不同情形,制定详细计划,明确责任,提出时限,有计划、分步骤地向前推进。
三是抓好制度促改。对一些时间跨度长、相关法规制度滞后、配套措施还不完善,在较长时间内才能消化解决的问题,坚持制度先行,抓好“清立改废”,以制度促改进,逐步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
四、依法实施管理,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对有的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处理,市、县(市、区)没有明确处罚主体的,尽快向本级政府汇报;已明确处罚主体,但处罚主体尚未有罚没许可证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督导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及时解决专项清理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推动招标投标专项清理工作深入开展。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专项清理工作标准的指导意见
冀发改传〔2016〕19号附件.pdf
河北省招标投标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11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