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一、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测绘管理体系

健全政府主导、工程建设项目测绘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建设项目测绘管理体系。着重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的质量控制,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和信用监管,完善行业自律体系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

本通知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指商品房预售测绘、房屋建筑和市政线性类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和不动产测绘,以及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等相关行政事项涉及的现状测绘。

关于加强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二、严格工程建设项目测绘质量控制

严格执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确保测绘成果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单位依法开展测绘活动,对测绘成果的质量负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开展工作,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责任制度,由作业部门负责过程检查,测绘单位负责最终检查。过程成果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后方可转入下一工序。必要时,可在关键工序、难点工序设置检查点,或者开展首件成果检验。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委托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测绘单位开展测绘工作,向承揽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可靠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负责项目验收,并作出与承揽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书面承诺。

关于加强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三、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

用于行政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产权人、建设单位可向测绘成果审核机构申请审核,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案件办理等工作需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委托测绘成果审核机构对测绘成果进行审核。测绘成果审核机构出具测绘成果审核结果证明材料,并定期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核情况。

审核工作依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及联合测绘的要求开展。审核内容应当包括测绘单位的资格以及测绘成果的适用性、准确性。

关于加强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四、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测绘质量监督检查

所有在深圳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测绘的单位,均应当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每年定期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检查对象包括本年内所有在深圳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的测绘单位。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非成果类检查和成果项目抽检两部分。非成果类检查内容包括测绘资质单位的执业合法性、基本架构及人员条件、仪器设备及检定情况、测绘标准执行与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履行测绘义务、质量管理体系及执行情况。成果项目抽检指从测绘单位一年内完成的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测绘成果开展质量检验。监督检查结果评判标准依据《广东省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执行。

针对具有以下情形的测绘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测绘质量监督检查被抽中的概率提升至100%,重点开展非成果类检查:

(一)上年度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一次性审核通过率较低的;

(二)上年度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三)一年内被记入失信信息的;

(四)一年内被投诉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测绘单位整改落实,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处理。

关于加强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五、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单位信用监管

进一步扩大工程建设项目测绘信用信息征集范围,征集对象包括所有在深圳注册的测绘资质单位以及近三年在深圳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的测绘单位。

征集内容包括测绘单位在两年内产生的以下信息:

(一)基本信用信息,指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在资质管理、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等方面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义务及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良好信用信息,指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单位受到表彰奖励,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指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信息。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单位信用评价考核工作,并对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单位建立信用信息档案。测绘单位被记入失信信息的,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具有失信联合惩戒对应情形的,按照《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关于加强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六、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测绘行业自律

成立测绘行业自律组织,进一步加强测绘行业自律。行业自律组织应当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监管,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会员信用记录,对违反行业组织章程或者行规行约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引导测绘单位形成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组织行业培训、交流等活动,推广先进技术使用,不断提升测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成立市测绘成果复核专家委员会,可以对有争议的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技术鉴定。

关于加强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七、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测绘信息化管理

依托工程建设项目测绘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工作。做好该系统与工程规划验收、商品房预售、不动产登记等行政管理业务系统及测绘地理信息监管系统的信息化衔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相关部门推送并向社会公开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单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和信用信息。

关于加强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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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一、为什么要出台《通知》

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市场秩序,我市自2017年起即开始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化改革,由市场主体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工作。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是开展工程规划验收、商品房预售、不动产登记等行政事项的重要依据,一旦出现测绘质量问题将导致较为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因此,在全面市场化的条件下,必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监督管理。经过深入调研了解到,国内工程建设项目测绘领域市场化的城市如北京、上海、成都、厦门等,均通过设置专业审核机构、强化质量监督、引导行业自律等手段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测绘的市场监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2019年9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民防空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82号),规定联合测绘的范围包括本省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等,并提出培育联合测绘市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在此形势下,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将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测绘作为监管范畴,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围绕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的质量控制,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关于加强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二、将从哪些方面有所加强

解读:

通过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结合深圳市实际需求,《通知》提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监督管理的七个方面内容:

一是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测绘管理体系,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测绘管理的相关责任主体以及管理的组成部分。

二是工程建设项目测绘质量控制,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委托单位、测绘单位在质量控制中分别承担的责任。

三是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的条件、标准和内容。

四是工程建设项目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明确质量监督检查的对象、方式、和问题惩戒措施。

五是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单位信用监管,规定信用信息的征集考核对象、信用信息主要征集内容以及失信惩戒措施。

六是工程建设项目测绘行业自律,明确测绘行业自律组织在加强行业管理、维护市场秩序重点的义务,规定测绘成果复核专家委员会的测绘成果复核工作要点。

七是工程建设项目测绘信息化管理与信息共享,提出工程建设项目测绘管理的信息化支撑措施以及相关信息公开共享等。

关于加强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三、如质量出现问题将承担何种后果

解读:

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发〔2010〕7号)第三十条规定“对已交付使用的测绘成果,因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出现质量不合格并造成损失的,由测绘单位负责。”《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82号)规定“从事联合测绘的测绘单位对联合测绘成果质量负主体责任。”综上,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开展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质量管理,对测绘成果的质量负主体责任,《通知》中对这一原则进行了明确阐述。

在具体行动措施方面,《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对测绘单位“两级检查”作了明确要求,即“作业部门负责过程检查,测绘单位负责最终检查。过程成果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后方可转入下一工序。必要时,可在关键工序、难点工序设置检查点,或开展首件成果检验”。

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深圳市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每年开展质量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将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处理,必要时还将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关于加强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四、测绘成果审核工作具体如何操作

解读:

在各类加强市场监管的手段中,测绘成果审核是其中的重中之重。首先,通过测绘成果审核能够及时发现各市场单位所提交成果存在的问题,有效屏蔽因测绘单位失误而引发的后续问题;其次,在没有测绘项目备案制度的情况下,测绘成果审核是开展其他市场监管工作的有力抓手。

《通知》旨在基于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全面放开的背景,健全政府主导、工程建设项目测绘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建设项目测绘管理体系,通过一系列手段的综合运用,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在《通知》所涉及的各项监管手段中,由政府主导开展的工作包括测绘成果审核、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以及测绘单位信用监管,其中后两者均已有相应的工作规则支撑。

因此,在《通知》以外,专门同步出台《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管理规定》,对审核依据、机构、对象、内容、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进行详细规定,形成可操作性的工作规则,指导具体工作开展。《通知》和《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管理规定》属于内容衔接和业务协同的关系,《通知》中仅对测绘成果审核作原则性说明,具体审核细节在《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管理规定》中规定。

关于加强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五、《通知》提出了哪些新举措

解读: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均针对在深圳注册的资质单位以“双随机”的方式开展质量监督检查。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服务于多项行政审批、涉及利益重大的特殊性,对工程建设项目测绘质量监督检查进行着重加强。

首先,在“双随机、一公开”的框架下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在全面开放的市场条件下,将检查范围扩大至所有在深圳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测绘的单位。考虑到实际可操作性,将检查对象限定在“本年内所有在深圳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的测绘单位”,即以测绘成果审核工作为抓手,获取在深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测绘的单位名录。

其次,考虑到部分测绘单位多次审核不通过、质量检查不合格等情况可能由于质量管理、仪器设备鉴定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从提升测绘成果质量的角度出发,参照《关于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和推进征集发布工作常态化的通知》(测办函〔2017〕167号)中“在随机抽查中提高失信单位被抽中的概率”的要求,将具有年度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一次性审核通过率较低、上年度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一年内被记入失信信息、一年内被投诉举报几种情形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被抽中的概率提升至100%,重点开展非成果类检查。

关于加强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六、信用监管工作如何约束企业行为

我市历年信用信息征集工作中,仅针对深圳市测绘资质单位。考虑到测绘市场全面放开的情况下,外地企业也可承揽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业务,将在深圳注册的测绘资质单位以及所有在深圳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测绘的单位均纳入信用信息征集范围。考虑到实际可操作性,将检查对象限定在“在深圳注册的测绘资质单位以及近三年在深圳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的测绘单位”,即以测绘成果审核工作为抓手,获取在深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测绘的单位名录。在此基础上,每年定期开展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工作。

对于测绘单位被记入失信信息的情形,《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国测管发〔2015〕57号)第十三条规定“计入该单位的严重失信信息,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计入一般失信信息的,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计入轻微失信信息的,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半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此外,《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7)还规定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被监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但拒不改正等六类应当采取失信联合惩戒的情形,若房产测绘企业具有上述情形,则应当同时按照《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7)的规定进行处理。 2100433B

关于加强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全文常见问题

  •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问题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亦称建设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

  •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包括项目的决策阶段、实施阶段和使用阶段(或称运营阶段,或称运行阶段)。从项目建设意图的酝酿开始,调查研究、编写和报批项目建议书、编制和报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文件的组成与内容

    1、招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须知 投标文件格式 技术规范、参数及其他要求 评标标准和方法 合同主要条款 2、招标文件编写应遵循的主要规定 2.1、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

关于加强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全文文献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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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 水建管〔 2006〕144 号 )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 有关单位: 开工管理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 是加强建设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 做好开工管理 工作,对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工程建 设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 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参与投资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 1、2、3级堤防工程)开工前,项 目法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或由各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 通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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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揭市建[2007]58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强对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建筑市场经济活动的秩序,保证咨询企业公正、公平、合理执业,促进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的自身建设和全面推行行业自律机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8]40号令)的精神,现就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管理方式   (一)实行定期报表及备案制度。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每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将本企业上个月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完成的每个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月报表》报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二)实行定期与不定期地检查制度。市工程造价管理站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到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方式为:1、听取咨询企业的执业情况汇 报;2、抽取咨询成果档案。审查、核实工程量计算方法、计价规则和执行有关政策的情况;3、查阅有关资料及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   (三)实行年终总结制度。每年年底,各造价咨询企业向市工程造价管理站报一份年终从业总结。内容应体现咨询业绩、服务质量、业务评价、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经验教训及今后的工作要点。   (四)实行登记报到制度。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到市工程造价站办理登记手续(省外的须持有到省造价管理站备案的资料),纳入管理范围。   二、 监督主要内容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必备条件。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其他造价专业人员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咨询成果的规范性与准确性。要求咨询合同要规范,是否存在违背法律法规及规章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条款。保证咨询成果的准确性,工 程量清单的规范性,不能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不得出具虚假文件,工程预结算的误差不得超过±5%。咨询成果必须有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专业人员、复核人签字盖 印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情况。 工程造价单位应在取得国家和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咨询工作,不得超范围经营。造价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遵守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   三、违规处理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我局将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由揭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具体实施。

  

                                   揭阳市建设局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泸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统筹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建设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房建设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房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房建设监督管理范围

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房的建设活动,属于农房建设监督管理范畴。村民新建、改建住房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城镇房屋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监管,不在本通知管理范围内:

(一)3层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二、强化主体责任和落实监督责任

(一)落实农房建设主体责任。建房村民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房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建房村民(建设业主)应认真选择施工方,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应符合法律要求,对合同中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应履行到位,自觉接受监管,及时开展竣工验收,确保房屋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文件、行业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并对建房工程质量安全负相应的责任,严禁各类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

(二)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审核,组建农房建设管理机构,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农房设计施工技术指导、现场质量安全检查、竣工验收指导等工作。对符合规划、质量合格的农房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三)落实区县人民政府管理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规划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充实管理队伍,落实工作经费,并授予必要的管理权限。督促乡镇及县级相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四)落实行业部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统筹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脱贫攻坚住房建设指导进一步做好质量安全管控的通知》(川农房统筹办〔2018〕24号)要求,落实行业部门对各类农房建设的第一主体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房建设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落实农村危房改造的质量安全管理;发改部门负责落实易地扶贫搬迁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房建设选址、农房层数、层高和建筑风貌等村庄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审核,落实地质灾害搬迁质量安全管理;扶贫开发部门负责落实彝家新寨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严格落实日常巡查、督查工作,督促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三、全面落实农房建设“五个基本”要求

全面推动农房建设实行“五个基本”,即有基本的建设规划管控要求、基本的房屋结构设计、基本合格的建筑工匠、基本的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基本的竣工检查验收。

(一)有建设规划管控。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快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村庄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防洪、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农房建设前必须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按《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二)有房屋结构设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提供农村建房通用图集指导施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免费供建房村民选用。房屋设计要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功能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建房村民对拟采用的方案图或施工图需要深化设计或修改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深化设计或修改。建房村民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的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或修改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修改的方案图或施工图负责。

(三)有合格的施工主体。农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并对承担的农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建房村民应与承接建设业务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将工期、材料的供应与质量要求,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保修期限、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结算等相关内容在合同中约定。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须按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落实防灾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四)有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每个乡镇应当配备3名以上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农房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设置村庄建设协管员。乡镇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必须购买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农房建设监管技术服务。第三方机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农房危险性评价,农房选址、建筑材料、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设防、竣工验收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现场监理,农房建设风貌管控、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技术咨询等。鼓励注册执业技术人员免费为村民提供农房设计与现场施工技术服务,提供的免费服务可以作为其继续教育的学时。

(五)有监督检查和验收。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房质量安全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建立巡查抽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村民建房的日常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巡查必须覆盖所有农房建设户,每户施工过程巡查不得少于2次并形成现场巡查记录,巡查记录须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建房村民、施工方3方签字确认(见附表1-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坚决遏制各类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农房,建房村民应当与承揽人签署《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附件4),并组织承揽人、第三服务方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组织竣工验收。对享受脱贫攻坚农房建设补助政策的,还应通知该项政策县级牵头部门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对脱贫攻坚农房建设验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房经验收合格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农民自建房的竣工验收应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对施工资料进行核查,对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各方主体签署验收意见。施工方应提供施工记录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农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房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共同签署意见的竣工验收记录(见附表5),作为农房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建房村民应于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依照《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见附表6)要求,将竣工资料报农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四、加强组织实施和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落实监督指导;要切实保障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经费,按照《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购买农房建设监管技术服务的通知》(川建发〔2018〕13号)要求,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保障农房建设监管技术服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农民建房建设管理机构,优化人员配置,落实工作经费,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住建、发改、自然资源规划、扶贫开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建房的指导和监督。

(二)强化宣传教育。要通过结合典型案例制作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警示录、宣传视频和图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农房建设相关政策及质量安全标准,增强农户依法依规建房意识。要加强建设管理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负责抓好区县、乡镇住房建设管理业务培训,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负责抓好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三)加强督查问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强化《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加强对农房建设管理各方主体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严肃纪律,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及人员要严肃问责,对在农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对违反《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及建筑业管理法律、法规等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特此通知。

 

 

泸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统筹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19年4月1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我省测绘事业的发展,提升测绘服务保障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

测绘作为国家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前期性、公益性事业,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测绘成果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是政府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建设规划、资源调查开发、土地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综合治理、重大灾害防治等各项工作不可缺少的基础地理信息支撑,对于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准确掌握统筹省情省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和谐山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测绘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地图体现国家主权和政治主张,确保涉密测绘成果安全,维护国家版图尊严和地图的严肃性,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至关重要。

近年来,我省测绘事业得到较快发展。测绘法规日趋完善,统一监管不断加强,基础测绘稳步推进,科技兴测成效显著,服务保障能力大幅提高。但是,面对我省经济社会对地理信息需求的不断增长,还存在测绘行政管理机构不完善、统一监管不到位、基础地理信息比较短缺、服务相对滞后等突出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关心和支持测绘事业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测绘行政管理体制

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机构编制进行调整的通知》(晋编字〔2005〕5号)及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地)县(市、区)测绘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能等事项的意见》(晋编办字〔2003〕100号)精神,落实好同级测绘行政管理的机构编制相关事项。各地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同级测绘行政管理工作。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省级测绘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测绘工作的指导。

三、加强基础测绘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要依法将基础测绘列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基础测绘规划及年度计划的衔接,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建立稳定增长的基础测绘投入机制。基础测绘的财政投入要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适应,与现代测绘科技的发展相协调,与国家及地区重大发展战略相匹配,以保障本地区基础测绘规划项目实施。

基础地理信息的更新要坚持定期与动态相结合原则。实施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工程,建设高精度现代测绘基准体系。着力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快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更新,不断完善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切实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全面推进基础测绘工作,加快各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全面推进数字山西、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持续需求。

省人民政府继续对贫困地区基础测绘提供经费支持,促进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协调发展。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投入。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础测绘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快测绘科技进步与创新

实施“科技兴测”战略,提升我省测绘科技的整体实力。完善激励机制,健全创新体系,提高创新能力。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优化测绘科技资源布局。要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网络通信技术的应用,推动测绘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引进技术,更新装备,提升水平。加强现代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地理信息快速获取、处理和传输能力,促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加快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

五、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是测绘工作的职责。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加强地理信息资源整合,推进全省测绘成果网络化分发服务系统和各级基础地理信息交换中心建设,依靠科技进步,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应用好山西省1∶25万、1∶5万、1∶1万三个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山西省高精度三维大地基准、山西省似大地水准面五大成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地理信息服务。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信息化、现代化发展要求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满足政府决策、有关部门规划与管理、全省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工程建设的地理信息需求,为国家安全、防空、战备、反恐、战略导航等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支持。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为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和技术服务。

积极编制专题地图,丰富地图品种,打造地图精品,繁荣地图文化,满足人民对地理信息的多样化需求。

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推进基础地理信息共建共享,避免重复测绘,提高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效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加快建设本部门的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推进本部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与现代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管理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中的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地测绘管理部门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测绘成果。

六、全力推进测绘法制建设

加强地方测绘法规建设,加快基础测绘、矿山测绘、房产测绘、地图市场监管、数字化测绘成果管理、测量标志维护等方面的地方测绘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不断完善具有山西特色的地方测绘法规体系。加强测绘法制宣传与普法工作,强化测绘法制意识。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贯彻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快完善我省测绘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七、强化测绘统一监管

加强资质管理,强化测绘市场监管,鼓励公平竞争,规范市场行为,建设统一、诚信、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强化联合执法,加强地图市场、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严格公开出版、展示地图的审查制度,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地图以及地图侵权盗版行为,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利益。加强测绘成果管理,正确处理测绘成果保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推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严格执行测绘项目登记、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汇交等各项制度,强化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确保测绘成果质量。加强矿山测量监督管理,规范矿山测量行为。落实好测量标志管理维护经费,着力解决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问题,切实加强测量标志管理与维护。加强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管理,维护权益人合法权益。加强测绘标准化管理,增强测绘工作的科学性。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各类测绘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布局,推进基础测绘与地理信息产业协调发展。

八、加强队伍建设,构建和谐测绘行业

以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为主线,创新人才工作机制,改善人才成长环境,加强人才培训和教育,强化测绘职业资格管理,积极推进注册测绘师工作,努力提高测绘队伍的整体素质。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吸引高层次人才为我省测绘事业发展服务。按照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要求,着力建设具有较高素质的行政执法、经营管理、技术骨干三支人才队伍,为测绘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稳步推进测绘事业单位改革,建设技术装备先进、作风过硬、布局合理、保障有力的基础测绘保障队伍。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的协调和中介服务作用,进一步加强与国外、省外的测绘交流与合作,提高我省测绘单位的竞争能力。加强测绘队伍的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建设,创建良好测绘风尚,建设和谐测绘行业。

九、进一步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测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把测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测绘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地测绘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努力做好测绘保障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关心测绘事业的发展,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测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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