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加强全省建筑门窗使用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冀建材〔20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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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发布日期 | 2015年05月04日 |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提升全省建筑门窗技术水平,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筑门窗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建筑门窗使用管理方式
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等七部门《促进新型建材产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冀建材〔2014〕10号),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门窗使用管理方式,切实做好金属门窗专业承包施工企业资质取消后的建筑门窗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抓手,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产品使用备案,建立信用档案,将建筑门窗供应企业纳入“河北省建材设备信用平台”,把建筑门窗供应企业及代表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在“河北建设网”建材装备专栏予以公布,作为全省建筑门窗工程招投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简化建筑门窗产品使用备案和建立信用档案程序
按照“简政放权、服务企业”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建筑门窗产品使用备案和建立信用档案的程序。建筑门窗供应企业持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可在“河北建设网”建材装备专栏下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产品使用备案。设区市、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验门窗供应企业申请材料原件,并对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核验,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建筑门窗供应企业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现场核验情况和初步意见进行综合评议,提出结论意见并向企业核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同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其生产规模、人员技能、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及市场应用等要素条件,通过信息化平台,建立建筑门窗供应企业信用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外埠建筑门窗供应企业向本省建筑工程供应建筑门窗的,直接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使用备案,建立信用档案。“河北省建筑门窗供应单位信用评价标准”另行公布。
三、提升建筑门窗技术水平和节能效果
建筑门窗供应企业要适应市场需求,着力研究高效节能门窗产品的核心技术,开发科技含量高、使用功能好、节能效果明显、价格适中、质量可靠、寿命更长、有利于提高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节能门窗。优先发展多腔体塑料门窗和高性能铝合金门窗,鼓励开发研制高性能复合门窗和新型材料门窗,在民居及办公楼宇中,淘汰传热系数大于2.5W/m2·K的建筑外窗。全省住宅(楼宇)建筑全面执行65%建筑节能标准,隔热断桥铝合金门窗的隔热条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4.8mm,塑料门窗应采用三腔室及以上的型材。对开展75%建筑节能标准试点示范的地区,建筑门窗传热系数不得大于2.0W/m2·K,穿条式隔热断桥铝合金门窗型材的隔热条截面高度不应小于24mm,浇筑式隔热断桥铝合金门窗型材的隔热条截面高度不应小于22mm,塑料门窗应采用四腔室及以上的三密封型材。节能门窗用玻璃应采用中空玻璃(Low-e)、真空玻璃、三玻中空玻璃或真空复合中空玻璃。玻璃单片厚度不小于5mm,两玻中空层厚度(真空玻璃除外)不应小于12mm,三玻及以上中空层的厚度不宜小于9mm。同时,建筑门窗制作人员要经过全员培训,熟练掌握建筑节能门窗的技术标准、生产工艺规程,确保建筑门窗功能优良,质量可靠。
四、确保建筑门窗安装质量
建设单位对建筑门窗工程质量负总责,选用的门窗应符合设计规范和标准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门窗洞口施工质量负责,应保证洞口尺寸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洞口四周固定门窗处具有足够强度。鼓励建筑外窗安装附框;逐步推行建筑门窗施工现场整体安装工艺。窗框或附框安装前,监理单位应组织总承包单位、门窗供应单位对洞口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窗框或附框安装。门窗供应企业对门窗的安装质量负责,依据设计、规范要求及合同约定编制门窗安装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安装。门窗与主体结构连接做法必须符合设计图纸或选用的图集,做好窗框(附框)与墙体、窗框与附框间缝隙的防水和密封。建筑门窗安装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确保建筑门窗安装质量。
五、加强建筑门窗工程质量监督
建筑门窗工程应从“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信用平台”中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门窗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采购不合格的建筑门窗。建筑门窗进入施工现场后,监理单位应查验门窗及型材、橡胶密封条、玻璃的合格证、使用备案证书和检验报告,并对门窗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同时,认真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抗风压性能、雨水渗漏性能、空气渗透性能、保温性能和中空玻璃露点等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未经复验或复验不合格的门窗不得进行安装。门窗安装完成后,应对门窗的气密性能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同时,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门窗供应企业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建筑门窗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各设区市、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建筑门窗企业资质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对建筑门窗行业管理和使用管理的水平,在执行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4日 2100433B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建规〔2008〕3号 根据《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
买高端铝合金门窗的话我建议到欧佩克门窗,要找大品牌的
塑钢窗在工程造价中多钱一平米 回答:按成活价的话,一平方280元,仅仅是塑钢窗 按建筑面积的话大约在28~30元左右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门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江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09 年 8 月 17 日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门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1 徐建规〔 2011 〕4号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节能门窗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节能门窗监督管理,根据国家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 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 2008 〕 147) 、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 识工作的通知》(建科〔 2010 〕 93)、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和外遮阳应用管理工作的 通知》(苏建函科〔 2010 〕 952号)及《建筑门窗工程检测技术规程》( JGJ/ T205 - 2010 )的要求,现 就建筑工程门窗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新建、改建、扩建有建筑节能要求的民用建筑工程门窗应采用断热铝合金中空门窗、塑料中空 门窗等节能门窗。 二、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门窗产品生产企业、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 标准进行设计、生产、安装不符合建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青政办〔2014〕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加强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检测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校舍安全鉴定范围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对城乡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经排查需要鉴定的必须及时进行相关鉴定;对未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校舍,每年进行一次鉴定;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5年进行一次鉴定。
二、鉴定专业机构的委托
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需要鉴定的中小学校舍工程及时进行相关检测鉴定,并对委托的检测鉴定专业机构承担委托连带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主要为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及检测机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专业机构时,要结合前几年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各鉴定专业机构的业绩及表现,应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认真负责、业绩优秀的鉴定专业机构。
三、鉴定专业机构的责任
各鉴定专业机构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对中小学校舍结构可靠性、抗震能力、综合防灾能力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测鉴定工作,及时出具鉴定报告,并对其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四、鉴定工作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特别要对鉴定范围、鉴定机构委托及鉴定的真实性加强管理。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管理,严肃查处不按照有关标准规范随意鉴定的行为,并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保障校舍安全鉴定工作质量。
五、责任追究
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工作委托单位、专业鉴定机构因不符合相关政策规范标准,影响校舍安全或造成财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其他
鉴于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2009年7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教育厅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及抗震鉴定工作的通知》(青建抗〔2009〕250号)即日废止。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教育厅
2015年7月1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门窗质量管理的通知
(2001年7月13日深建材〔2001〕19号)
门窗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建设工程中建筑门窗的设计、生产、施工、监督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外窗的隔声管理
我市高速公路、快速路和主干路红线两侧100米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学校、医院临路一侧的建筑外窗隔声量不得低于《建筑外窗空气隔声及其检测方法》GB8485-87标准中的四级标准(30≤Rw≤35);次干路和支路红线两侧50米范围内,上述建筑临路一侧建筑外窗的隔声量不得低于GB8485-87标准中的五级标准(25≤Rw≤30)。
二、建筑门窗的设计管理
(一)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根据使用和安全要求,标明门窗的抗风压性能、雨水渗漏性能、空气渗漏性能及隔声性能指标。
(二)建筑门窗主要受力杆件,当采用单层玻璃时,相对挠度应≤L/130;当采用双层或多层玻璃时,相对挠度应≤L/180。
(三)为防止门窗渗漏水并保证安全,我市工程中使用的建筑外窗,雨水渗漏性能不得低于250Pa;抗风压性能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计算,最低抗风压指标不得低于2500Pa。低于上述指标的建筑外窗,不准在工程中使用。
三、建筑门窗的生产、施工监督管理
(一)门窗受力构件应经计算或试验确定,铝合金外窗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壁厚不得小于1.4mm;铝合金门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壁厚不得小于2.0mm。为保证铝合金门窗的气密、水密性能,应在型材接缝处打胶。
(二)塑钢门窗的窗框、窗扇等构件型材内腔,必须按照JG/T3014标准的规定,采用经镀锌处理的增强型钢,增强型钢的壁厚不得小于1.2mm。用于固定增强型钢的螺钉,每根型钢不得少于3个,其间距不得大于300mm。塑钢门窗的五金件必须安装在增强型钢上。塑钢门窗与洞口必须采用弹性连接。
(三)平开塑钢窗用于建筑外墙时,摩擦铰链与窗框、窗扇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
(四)为确保安全,外墙采用推拉窗时,应加设窗扇不脱落的限位装置。
(五)门、窗框与墙体的嵌缝密封胶,不得使用酸性胶。门窗的密封条,其加热收缩率、空气老化性能等指标必须符合有关标准。
四、建筑门窗进入工地现场验收管理
质监部门应监督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把好产品进场验收关,严格按照《关于对建筑外墙窗户实行用前检验的通知》(深建材〔2000〕17号)的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门窗进行检验,杜绝不合格产品上墙安装。
五、本通知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2100433B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提高住宅功能质量、科技含量和综合品质,保障消费者权益,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建住房[1999]11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的意义
住宅性能认定是指根据国家标准《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的评定方法和程序,由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住宅的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进行评审,然后将评审结果提交住宅性能认定机构进行认定,最终确定住宅性能等级,并颁发认定证书和认定标志的制度。
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建立住宅性能认定制度,是促进住宅技术进步、克服住宅质量通病、全面提升住宅品质、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可以对住宅品质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完善多元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维护消费者对住宅性能的知情权,各设区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面推进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的开展。
二、统筹规划全面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各设区市要加大对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参与住宅性能认定的推动力度,2012年每个设区市要选择2~3个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建住宅项目开展住宅性能认定;从2013年起,全省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发的住宅项目都要进行住宅性能认定。同时,对通过住宅性能认定设计审查列入住宅性能认定工作计划的住宅小区,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及时申请终审。
三、住宅性能认定的申请条件与认定程序
(一)申请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拟建、在建或已竣工的住宅均可申请住宅性能认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合法有效的资质证书;
2、住宅的开发建设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以及房地产开发程序的规定;
3、拟建、在建住宅的规划设计方案已完成,已竣工住宅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具备入住条件。
(二)认定程序
1、拟建或在建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完成后,向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进行住宅性能认定的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设区市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格和条件审查后,报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
2、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进行设计审查。
3、通过设计审查的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颁发通过设计审查的证书和文件,并会同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设区市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
4、项目主体施工阶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会同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设区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
5、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项目建设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申请终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会同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设区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终审验收。
6、对通过终审验收的住宅开发建设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公告,颁发证书和标志。
7、已竣工的住宅建设项目可直接申请终审验收。
四、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 刘耀辉
附件:住宅性能认定设计审查申报材料提纲、申请表、申请评定书可从中国住宅产业网或河北建筑节能网上下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