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 发布机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2012年05月17日 发文字号 冀建质〔2012〕246号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提高监理行业整体素质,确保监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目前全省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管

(一)严格人员资格条件

1、严格注册人员的数量

各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原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注册人员。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注册资格、工作年限或职称。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的人次,按照部颁规定人数配备表执行,但每个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次不得超过2个。注册造价师单独计算,不得同时计入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同时具有多项专业资质的,注册造价师的数量要求按专业资质数量累计计算。

2、确保注册人员到岗到位

监理企业必须确保注册人员到岗到位,严格禁止人证分离,注册人员应做到:经在建设系统各专业行政审批系统查证,未在其他企业资质申报中具名或任职;在该监理企业注册后,连续担任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任职务;在该企业注册后,按月获得酬金;在现场监督检查中,能够到位接受当面核对并提供相应证件原件。注册人员人证分离一经查实,对监理企业按照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严肃处理。

(二)具备满足监理工作需求的工作场所

1、办公场地。监理企业应当拥有固定的,能够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工作场所。其中,办公场地按照企业注册人员人均15平方米计算,档案资料管理场地、检测设备仪器场地分别按照甲级40平方米、乙级30平方米、丙级及事务所20平方米计算。

2、场地证明。监理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提供工作场所证明:企业自有房屋产权产籍证明,或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以及租赁费用支付证明。

(三)具备完善的企业制度

1、企业的组织结构。监理企业必须具有清晰地所有制构成,企业出资方不得有政府机构、具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其他人员不得是政府机构、具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人员。企业必须具备完整的组织机构,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从事企业经营、技术经济管理、档案信息管理职能机构完善,职责清晰。

2、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企业应当设置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企业应当具有完整的、可以证明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转正常的的证明资料。主要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企业质量培训、质量检查、质量整改等证明材料。

3、管理制度及档案管理。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企业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管理、人事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档案管理包括竣工工程的监理资料整理存档情况,在建工程现场建立档案的整理及存档的及时性、准确性。

(四)配有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

1、试验检测设备的总体要求。监理企业应当拥有与监理工程数量、规模相适应的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检测设备的种类应当符合原省建设厅冀建市[2007]662号文件的要求,数量按照每个监理部一台套、监理工程高峰期监理部的数量累计计算。

2、试验检测设备的核查。监理企业应当在申请监理资质,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提供试验检测设备购置的原始发票,以及试验检测设备的定期校验或计量认证文件,接受现场实物核查。监理单位应当同时提供试验检测设备在工程中使用情况的技术资料。

二、深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

(一)严格监理市场交易行为监管

1、规范建设单位的监理市场行为。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法人负责制,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强制性监理范围的工程,必须全面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对建设资金、质量安全、工期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监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监理费用,监督检查监理人员是否到岗到位,按要求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工作情况。

2、规范监理招投标行为。完善监理招投标制度,切实防止以压低监理费用获得监理业务。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承诺监理费用严格执行国家监理取费标准。监理招标的核心应当是人才、业绩、技术、设备和综合实力、能力的竞争。

3、加强招标后的监督检查。招投标监管、质量监督、建筑市场稽查等机构,应当随时检查建设单位执行监理政策法规情况及监理费用拨付等情况。检查监理单位履行招标承诺的情况,监理单位未履行承诺的,按照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法严肃查处。

4、严厉打击虚假监理。以过低监理费用委托或承接监理业务,或建设单位只支付少量监理费用,监理企业只挂名实施监理的工程,全部按照虚假监理对待,依法从重查处。

5、严肃查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招标监管、质量、安全、市场稽查等建筑市场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监理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监理政策法规的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性质进行严肃查处。

(二)严格工程现场监理监管

1、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要求。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冀建市[2011]552号文件的要求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监理企业应当按照项目规模合理设置项目监理机构,群体项目,每个项目监理机构监管工程的规模不得超过12万平方米。

2、全面落实总监负责制。总监必须对项目的建设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负第一监理责任。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一级监理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总监只能担任一个监理机构的总监,工程需要连续施工的,总监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现场履职,其他时间,可以由总监代表代行职责,但工程监理责任由总监承担。

3、监理工作质量要求。监理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编制由总监执行的监理大纲和监理实施细则,按照规范的要求实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监理资料必须全面及时准确,监理日志必须连续无间断,现场试验检测设备的使用应符合抽样调查的数量要求。

4、监理的质量安全责任。监理企业必须对所监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负监管责任。但以下情况可以免责或减轻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一是在无施工计划时间,施工企业规避监理监管,擅自施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二是监理部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已经提出书面警示,要求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并已经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企业强行施工导致现场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三是施工企业或检测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设备检测报告,监理企业无法利用现场试验检测设备核证,导致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四是监理单位可以提供翔实的材料,证明质量安全事故非监理可控制的其他情况。

5、建立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评价制度。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要求,对现场监理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工程质量控制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全省监理信息监管系统将对现场监理的工作程序、监理资料,特别是监理日志,以及人员到位到岗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三、强化进冀监理企业监管

(一)强化进冀备案管理。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进冀监理企业的备案监管,认真核对进冀监理企业的监理人员的注册资格、从业资格,确保人员身份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骗取进冀备案手续的监理企业,坚决清出河北建筑市场,三年内不得重新进入。

(二)严格进冀后监理行为监管。对进冀监理企业必须按照全省的统一要求,对其市场行为,现场监理机构的设置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管。凡未按要求开展监理经营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理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予以清出河北省建筑市场,三年内不得重新进入,相关责任人今后不得进入河北建筑市场。

四、实施最严格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开展监理企业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监理企业获得资质后,行政许可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未及时上报监理报表的,注册人员发生变化的,分立或合并的,有投诉或举报的。监督检查的方式是,全部实施实地核查,对全部资质规定的条件逐一核查,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进行抽检。监督检查前,监督检查专家组应当首先在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网上核查监理企业人员情况,在15个工作日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做到人员到位、资料到位。

(二)监理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理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建筑市场开展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部颁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每年与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一并开展监理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的组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职能部门、纪检监察,质量、安全、市场稽查等监管机构共同组织,抽调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人员,聘请行业专家,共同组成监督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单位、企业和责任人,当场进行笔录,下发行政处罚建议书或行政处罚决定。

(四)监督检查公告。实施监督检查结束后,发布监督检查公告,在全省范围内通告监督检查结果。

五、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和实施细则,对建设单位、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对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随机核查。

(二)建立申请监理资质企业现场核查制度。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可以自愿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前,向当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现场核查申请,也可以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由省厅责成当地主管部门限时核查。具体核查办法另行制定。

(三)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监理监管的各项工作,规范监理行为,做到诚实守信,确保全省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2100433B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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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珠建招〔20077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有形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担保必须来源于投标人账户,投标担保必须退回投标人账户。

    投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二、采用合理低价评标办法,有效投标报价为十个(含十个)以上的,应当去掉最高、最低各百分之二十(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取整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再计算平均值。

    三、下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人是本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开标,投标人是市外企业已经向珠海市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外来企业年度登记备案的,驻珠海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参加开标,投标人是市外企业尚未向珠海市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外来企业年度登记备案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须持有经过公证的 法人授权委托书)必须参加开标,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一)一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服务项目;

    (二)五千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

    (三)一千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设备及材料采购;

    以上规定涉及的市外企业,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已经建立登记备案制度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尚未建立登记备案制度的,待登记备案制度建立之后开始执行。

    四、以上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完成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如需按照上述规定修改招标文件的,可以按照《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重新办理招标文件备案。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建设局

珠海市监察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期约定和履约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工期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期管理的重要性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工期是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牢固树立“红线”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的确定和控制必须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环境保护的原则。参与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当将《河北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作为工期管理的依据,规范工期确定方式,明确各方工期责任,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二、严格执行和规范确定工期的原则

合理确定工期是工期管理的前提,参与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严格执行工期定额相关规定,规范工期确定方式,制定质量安全方案,明确费用保障标准。

(一)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工期定额计算工期,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招标工期和定额工期。拟定的招标工期可以小于定额工期,但不得小于定额工期的70%,否则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招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应按有关规定计算压缩工期所增加的费用,小于定额工期的85%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二)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建设单位应当邀请5名及以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建设单位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或者答疑,但不得参与论证过程和干预专家论证。专家组应当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在书面论证报告上签字。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在招标文件备案前完成,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施工单位投标时应当响应招标文件中招标工期要求,并在投标文件列出相应的施工进度安排、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招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应按有关规定在投标文件列出压缩工期所增加的费用。

(四)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施工进度安排以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进行评审。

三、进一步加强合同工期管理

依法备案的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依据,是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权益的法律基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合同工期的监督管理,有效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小于定额工期的70%,否则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施工合同中不应设置“工期提前奖励”等变相压缩工期的条款,避免利益驱动导致质量安全隐患甚至造成事故。

(二)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或者发生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影响施工工期时,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书面确认,并及时办理施工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三)按规定允许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施工中服从总承包人的工期管理。由于专业工程原因而延误总承包工期的,发包人以及专业承包人应为总承包人办理书面签证并承担相应损失。

四、建立健全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调整与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建立健全工期约定和履约行为的全过程动态监管机制。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工期管理的重要性,使工期管理为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起到应有的作用。要依法依规组织当地工作,制定切实可行工作方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督查,确保工期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实到位。

(二)明确重点,加强监督。要在招投标、合同管理和现场管理等环节加强工期确定、调整与执行的监督力度,定期和不定期抽选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通报。工作重点如下:

1.工期确定情况。是否存在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

2.质量安全保障情况。压缩工期的,是否制定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需要专家论证的,是否组织了论证或者论证是否通过。

3.费用保障情况。压缩工期的,是否按规定计取并支付了压缩工期增加的费用。

五、实施全省动态通报制度

为有效促进工期动态监督管理机制的落实,进一步强化工期管理意识,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省建设主管部门将不定期抽选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全省通报。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安排当地有关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3日2100433B

文件全文

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雨季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目前我省已进入雷雨多发季节,部分地区遭受了暴雨袭击,为切实加强雨季期间施工质量管理,消除对在建工程产生的影响,确保施工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要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高度重视雨季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施工、监理单位要针对雨季施工的特点,制定雨季施工专项方案和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完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施工项目部应成立雨季施工质量保障小组,设专人加强现场的巡视和检查,特别要重视完善施工现场排水系统,对重要部位和构件的施工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天气预报资料的收集,根据雨季天气情况及时调整工程施工组织计划,工程建设单位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安排施工,处理好进度与质量的矛盾,对不具备施工条件,没有雨季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的,坚决不准施工。

三、注重对施工现场原材料的防雨、防潮保护,材料使用前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测,对不合格材料坚决清除出场,同时注重材料含水量的测定工作,相应调整施工配合比,以消除质量隐患。

四、加强对深基坑工程和基础工程的防护,要严格按专项方案进行施工,做好防坑壁坍塌和基坑排水工作。暴雨过后,施工单位要对建筑物的沉降、位移等进行检测观察,一旦发现隐患,要立即采取切果断措施,积极进行处置。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雨季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的,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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