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程勘察管理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关于加强工程勘察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冀建质〔2011〕252号
发布单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2011年07月18日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工程勘察工作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勘察质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工程勘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规范化的资质管理。

(一)基本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执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二)技术力量:具有满足《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和工作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1),技术骨干人员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注册执业人员、技术骨干人员聘用合同,技术骨干人员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三)技术装备:满足资质标准的机械设备、测试检测设备、勘察应用软件(见附件2),提供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勘察设备清单和发票,提供土工试验和水质分析设备及计量认证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赁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或协议)。

(四)管理水平:生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设备物资管理、技术管理办法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等有效运转情况。

(五)业务成果:工程勘察综合甲级企业,至少2个专业分别承担过本专业甲级工程专业任务不少于5项;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企业,近5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甲级工程勘察业务;工程勘察专业类乙级企业,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乙级工程勘察业务;工程专业类丙级企业,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丙级工程勘察业务;(企业业绩材料需包括:工程勘察合同、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或业主出具的工程已交付的证明文件)。

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专业近三年获得设区市和省部级以上工程勘察成果奖或相关规范、标准等参编情况。

(六)实行现场核查制度:考核企业3项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比对勘察成果与实验能力匹配情况;考核企业办公场所及规模、专业人员的配备情况、设备的真实性情况;考核实验室设备运行情况、人员操作标准和各项试验的准确性。

(七)对新申办资质企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现场核查通知单,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单(附件8)。

二、规范勘察工作质量管理

(一)实行全省统一的工程勘察技能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工程钻探、描述、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工程勘察技能操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考核。培训内容包括标准规范、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技能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的自然人实名制注册管理。

(二)严格工程勘察成果审查管理。工程勘察企业负责工程勘察成果审查的人员应当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并对其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的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等承担审查责任。工程勘察单位出具的工程勘察报告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并应加盖单位公章、审查人员的注册执业印章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工程勘察成果专用印章。

工程勘察成果由依法取得工程勘察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认定证书的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的工程勘察报告出具审查报告(见附件6),由勘察单位修改或补充完善后重审;对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应出具审查合格报告书(见附件7)。未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不得作为设计、施工的依据。《审查报告和审查合格书》应在完成审查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工程勘察现场质量控制制度。勘察企业应对工程钻探布点、钻探深度、取样岩心等勘察过程现场进行音像录制,音像资料作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主要技术资料一并存档。现场技术负责人应对现场工作量、工作质量负责。在监督检查时应提交岩土工程勘察成果资料和现场勘察音像资料。

(四)强化工程勘察成果责任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制度。为保证工程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委托行业协会对工程勘察成果进行核查。工程勘察企业签发工程勘察成果文件的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和照片及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上传行业协会。工程勘察企业出具的工程勘察成果,应使用固定网址的计算机出具报告,同时将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扫描件上传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核查后,定期将核查结果汇总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

三、规范市场行为管理

(一)加强工程勘察委托过程管理。建设单位不得以降低工程勘察质量标准为手段压低工程勘察费用。工程勘察企业每季度向行业协会报送工程勘察业务完成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工程勘察业务完成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工程勘察成果未经审查合格,擅自进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的;出卖资质、出卖图章、违法分包、随意压低费用等扰乱市场的;未按规定留存勘察现场音像资料和不接受监督且未按时上传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备案的;工程勘察技能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构建工程勘察企业诚信体系。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作质量、合同执行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入工程勘察企业诚信体系,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依据诚信评价结果,对工程勘察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于诚信评价低的工程勘察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率。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在2011年11月底之前,组织完成工程勘察技能人员参加技能培训。

(二)2011年12月底前,全面实施工程勘察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完成对工程勘察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

(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当地工程勘察企业的指导与管理。

附表: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3、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条件核查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4、工程勘察企业技术装备核查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5、取证材料登记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6、河北省工程勘察成果审查报告书(详见河北建设网)

7、河北省工程勘察成果审查合格书(详见河北建设网)

8、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现场核查报告单(详见河北建设网)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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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勘察管理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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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勘察管理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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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勘察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献

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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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2008]23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城乡建设交通委):近年来,我国工程勘察质量水平总体稳定,对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存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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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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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城乡建设交通委):近年来,我国工程勘察质量水平总体稳定,对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存在市场竞争不够规范、企业诚信不足、合理工期和费用得不到有效保证、勘察数据和文件造假、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工程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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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图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有效实施工程勘察现场作业动态监管,落实工程勘察单位质量责任,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事前上报制度。勘察单位在承担详细勘察合同约定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时间3个工作日前应对拟开工作业的勘察项目通过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工程勘察项目管理系统进行上报,具体要求详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四川省勘察设计成果通过信息平台报送及签名签章格式管理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5]84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上报情况进行把关,未通过“信息平台”上报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相关信息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系统记入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健全勘察项目负责人实名制签字验收制度。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勘察纲要或工作方案并应当在勘察现场作业时进行技术指导,对各项外业钻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以及外委检查验收签字。   二、严格工程勘察劳务市场准入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及实施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从事工程勘察劳务业务,必须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专业资质,但未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揽劳务业务。各勘察单位要加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申请,并加强劳务队伍管理,保持劳务队伍的相对稳定。   三、实施劳务人员岗位培训名单公布制度。从事现场作业的钻工、描述员、测量员、安全员等技术工人等劳务作业人员,须接受专业培训或在原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方可上岗。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分会每年不定期组织开展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劳务人员名单将在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网站公布,供查询监督。   四、加强工程勘察现场作业动态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勘察现场监管,在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期间,全省各设区市每季度现场抽查勘察现场作业项目应不少于6项。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检查方式,除对上报的勘察项目现场作业进行抽查外,鼓励各地以灵活的方式进行突击检查。要突出检查重点,重点检查现场钻孔数量、深度、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以及劳务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具体内容详《四川省岩土工程勘察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要挑选具有勘察现场经验的专家参与检查,以保证勘察现场检查的质量。   五、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于检查发现勘察现场作业项目无管理人员、无勘察纲要或工作方案、无上岗培训的“三无”现象,以及存在钻孔数量不够、钻孔深度不足、原位测试不做和编造原始记录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记录,并予以通报。   附件:四川省岩土工程勘察现场检查记录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25日

关于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揭市建[2007]58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强对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建筑市场经济活动的秩序,保证咨询企业公正、公平、合理执业,促进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的自身建设和全面推行行业自律机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8]40号令)的精神,现就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管理方式   (一)实行定期报表及备案制度。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每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将本企业上个月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完成的每个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月报表》报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二)实行定期与不定期地检查制度。市工程造价管理站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到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方式为:1、听取咨询企业的执业情况汇 报;2、抽取咨询成果档案。审查、核实工程量计算方法、计价规则和执行有关政策的情况;3、查阅有关资料及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   (三)实行年终总结制度。每年年底,各造价咨询企业向市工程造价管理站报一份年终从业总结。内容应体现咨询业绩、服务质量、业务评价、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经验教训及今后的工作要点。   (四)实行登记报到制度。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到市工程造价站办理登记手续(省外的须持有到省造价管理站备案的资料),纳入管理范围。   二、 监督主要内容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必备条件。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其他造价专业人员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咨询成果的规范性与准确性。要求咨询合同要规范,是否存在违背法律法规及规章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条款。保证咨询成果的准确性,工 程量清单的规范性,不能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不得出具虚假文件,工程预结算的误差不得超过±5%。咨询成果必须有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专业人员、复核人签字盖 印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情况。 工程造价单位应在取得国家和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咨询工作,不得超范围经营。造价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遵守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   三、违规处理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我局将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由揭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具体实施。

  

                                   揭阳市建设局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促进全省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积极培育物业管理市场

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专业化物业管理在全省得到迅速发展。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建和旧小区改善的实施,进一步拓宽了我省的物业管理市场。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对于保障房屋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提升幸福指数,促进社会文明,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创新行政监管手段和管理机制,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调动各方力量,合力推进全省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一)加强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针对业主大会的成立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退出项目的程序,切实加强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物业管理用房落实、业主大会成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项目等“五个”关键环节的行政监管,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把好物业管理招投标关,建立公平的物业管理市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要加强对投标企业资质条件的审查,投标企业必须具有管理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不得参与招投标。住宅物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新建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业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要积极引导招标人和投标企业按照政府指导价格合理确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要切实加强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评选工作,提高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不断提高评标质量。要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

2、严把物业承接查验关,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公有财产的原则,制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逐项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交接;及时发现和纠正物业承接查验中的问题,积极调解物业承接查验纠纷;对不依法履行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通过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确保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物业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严把物业管理用房落实关,为实施物业管理创造条件。要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标准。新建项目落实物业管理用房,要从源头抓起,规划、设计和物业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确保新建项目的物业管理用房得到全部落实。没有物业管理用房的旧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向规划部门申请配建,规划部门要予以支持。物业管理部门要指导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属登记工作。

4、把好业主大会成立关,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市场主体的甲方,依法成立业主大会是推行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基础。各市要指导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密切关注新建住宅小区的交付进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的,应当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对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要根据有关规定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对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相关资料的,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同时,要切实做好业主大会设立后的监督指导工作。

5、严把物业企业退出关,切实做好物业服务的衔接工作。各市、县要建立物业服务退出预先报告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项目三个月前要将退出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和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告,并就退出事项与业主委员会协商。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进行。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进行严格监督。并及时深入项目调查了解情况,协调解决退出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引导业主慎用“解聘权”,并指导做好暂无新企业接管的服务预案,维护业主正常生活秩序。对违规退出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加强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各市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务指导,引导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管理事项具体、物业服务质量标准明确的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建立物业服务质量月巡查、月报告制度,围绕物业管理易发纠纷的事项,加大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责成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纠正。建立违规行为曝光制度,引入第三方监督,通过发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社会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对服务、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及时予以规范,对拒不进行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予以曝光,并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最大限度的发挥行政监管作用。确保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树立符合行业特点的经营服务和管理理念,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其自身素质的提升。

(三)切实加强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的监督管理。要切实抓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并依法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和附属建筑物的权属登记工作。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同时,要切实做好车位的管理。

三、创新管理模式,合力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一)发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作用。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是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要按照《条例》的要求,积极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组织机构,并根据其工作量配置相应人员,确保物业管理的组织保障。要履行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等监管职责,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控制在社区,促进物业管理和谐健康发展。

(二)发挥社区组织对业主的教育引导作用。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等社区基层组织和业主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引导业主自觉遵守管理规约,配合物业管理工作,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公共利益,提高业主的大局意识、履约意识和按时交费的自觉性,共同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

(三)大力扶持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按照“政府引导扶持、市场规范运作、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研究制定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或财政资金补贴等方式扶持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政策,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改善广大中低收入群众生活居住环境。

四、大力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的宣传优势。物业服务企业要结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宣传主题和物业项目的热点问题,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张贴、播放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并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社区活动,大力宣传物业管理,提高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增强业主的契约意识和消费意识。

(二)扩大主题宣传的影响力。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不同时期广大业主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进行专题宣传,扩大宣传的频度和覆盖面,进一步理清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专业经营服务单位等各方主体以及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法定职责。同时,要加强网站建设,及时发布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全面营造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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