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关于加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文字号 冀建村〔2011〕349号
发布机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2011年07月07日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近年来,全省村镇建设日新月异,农村新民居、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不断推进,但随着村镇建筑工程投资增加、规模扩大,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初步建立覆盖镇、乡、村规划区,适应统筹城乡发展的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格局,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村镇建筑工程监管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实行分类管理

(一)本意见所指村镇建筑工程主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外,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国家、省、市和县明确的重点项目或征用集体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依照《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按照统筹城乡的要求,对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分类进行质量安全管理。

(二)镇、乡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所有建筑工程,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统称“限额以上工程”),其质量安全管理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可由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省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村的建筑工程,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也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可由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

(三)镇、乡规划区内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统称“限额以下工程”),其质量安全管理由镇乡政府负责,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指导。

(四)村庄规划区内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质量安全管理,由镇乡政府负责,可以委托村委会实施质量安全管理。

二、完善监管运行机制

(五)实施村镇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城乡规划法》、《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乡政府办理选址、用地、工程等规划批准手续。有关部门或镇乡政府要从源头上把好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关口,重点审查建设地段是否处于自然灾害(地质、气象灾害)易发地带,是否符合村镇规划等。对于符合选址和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批准。

(六)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限额以上工程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和建筑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请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等工程建设手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用地批准手续、施工场地、施工队伍资质、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及建设资金等基本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等批准建设手续,并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七)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镇乡规划区建设限额以下工程的,应当向镇乡政府或其委托的村委会提出开工申请。镇乡政府或村委会对其规划、用地批准手续、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基本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批准开工建设,并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单位资质(选用标准设计图)、施工队伍资质、开工条件审查、地基和主体结构施工抽查、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和预制构件检查等。

农民在村庄规划区内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应当向镇乡政府或其委托的村委会提出开工申请。其质量安全管理以指导和服务为主,主要对设计图集选用、基础形式、砌筑墙体、预制楼板及构件、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给予指导和技术服务。提倡选择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队伍(有资格或有经验的建筑工匠)进行设计、施工,积极引导农民使用新技术、新材料。

(八)镇、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加层扩建工程,除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接受质量安全管理外,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九)村镇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进行竣工验收,并到批准开工的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县级建设主管部门、镇乡政府重点对村镇建筑工程完成设计与合同约定的内容、技术档案与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合格证明、质量安全总体情况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竣工验收备案。村庄规划区内限额以下农民住宅的竣工验收备案,可以委托村委会进行备案审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上报镇乡政府备案。

(十)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备案办法,并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和个人认真落实。规划、建设部门分设的,应做好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形成闭合管理。镇乡政府应将管理的村镇建筑工程定期报告县(市)建设主管部门。

三、建立健全工作检查长效机制

(十一)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村镇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每年至少进行两次集中检查。对未经依法审批的在建工程,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完善有关手续并在依法确认无质量安全隐患后,方能允许其复工建设。对依法审批的在建工程,逐一认真检查,凡发现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责令停工进行整改。对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工程,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并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鉴定,确认无质量安全问题后方可允许继续使用。

(十二)建立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报告制度。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巡查和指导。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利用现有的管理资源,扩大管理工作覆盖面,建立起县(市)、镇乡和村委会相结合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报告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及其职责。巡查重点放在建设程序、工程设计、工程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上,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强化各项保障措施

(十三)进一步明确村镇建筑工程相关方质量安全责任。依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省、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省及所辖县(市)村镇建筑工程施工和质量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县级建设主管部门、镇乡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村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村镇建筑工程建设相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及建筑工匠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十四)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县级工程建设监管人员,规划建设管理任务重的可设立镇乡规划建设办公室,其他乡镇要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按现行镇乡经费渠道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村镇建设管理队伍稳定。注重发挥村委会规划建设管理的积极性,由村委会协助对本村农民自建住宅的质量安全进行日常检查,将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十五)加大服务和指导力度。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筹城乡的原则,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村镇建筑工程管理和服务指导办法,切实做好对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指导。推广农村住宅通用图集、建设技术标准,制定村镇住宅及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服务合同文本等。加强对进入村镇施工现场的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的质量抽检。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主动下乡上门服务,为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并采取巡回技术咨询、送图(书)送技术下乡、典型示范等方式,为各类村镇建筑工程建设提供系列化优质服务。

(十六)加强宣传和培训。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和省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普及村镇建筑工程建设的基本知识,提高广大农民的工程质量安全意识,引导村镇建筑工程向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结构安全、经济适用的方向发展。加大对村镇领导干部及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领导水平和业务素质。对村镇建筑工匠及现场操作人员进行设计施工技术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工作技能。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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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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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当前.我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总体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各地的状况不平衡。为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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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当前,我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总体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各地的状况不平衡。为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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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村镇建设是关系亿万农民生产和生活的一件大事,村镇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不仅影响着村镇建设的总体水平,还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及建设部《质量兴业要点》,本着对人民和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针对目前村镇建设中一些地方忽视工程质量管理,造成工程隐患严重和事故多发的状况,为切实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保障村镇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主管镇(乡)长对村镇(乡)域内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加强所辖村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是镇(乡)长的重点职责,特别是主管建设的镇(乡)长要对镇(乡)建筑工程质量高度负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各项法规和政策。对管理不善,造成责任事故者,严肃追究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立工程建设申报制度,严格工程建设管理程序。镇(乡)的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把好审批关、对承担镇(乡)生产性投资、公共设施成本开发的住宅小区和“三资”建设项目的施工队伍和个体工匠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严禁无证建筑工匠和非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揽工程任务。镇(乡)生产性设施、公共设施及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和“三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开工前,要向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镇(乡)住宅建设也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对不符合规划要求,不符合设计图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不予审批。

三、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镇(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对进入本镇(乡)域内承担村镇生产性设施,公共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工匠和施工队伍进行注册登记。对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越级承包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条件的建制镇和集镇,可实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逐步完善建筑市场机制,规范建筑市场行为。

四、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镇(乡)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性设施、公共设施及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和“三资”建设项目,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五、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镇(乡)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县(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在有条件的镇(乡)建设管理部门中设立工程质量监督分支机构,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派监督人员直接进行质量监督。镇(乡)的工程质量监督,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实施监督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六、推进科技进步,改进村镇的传统建设方式。要逐步推行统一组织、综合开发的工程建设模式、按照规划进行住宅小区的统一开发建设,改变多年来亲帮亲、邻帮邻的建房方式,提高工程建设整体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建房科普知识教育和普法活动,提高广大农民的工程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

七、加强镇(乡)建筑工程使用材料的管理。坚持建筑材料进场验收把有关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要进行复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到工程上。

八、依法治理工程质量。要将镇(乡)工程建设管理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镇(乡)工程建设质量是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督与管理力度,对施工(生产)劣质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法规进行严肃查处。今后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查和评优工作都应包括村镇部分。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2100433B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交安监发〔2014〕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管有关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动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现就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目标,以质量和安全问题为导向,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和安全责任理念,强化底线、红线意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提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性、可靠性和耐久性,切实推进交通建设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质量为本,安全为先。坚持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放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发展的首位,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一票否决制,坚持工程进度和资金投入服从工程质量和安全。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管理,注重源头防控,完善质量和安全保障条件;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强化治理措施,及时消除质量和安全隐患。

落实责任,完善机制。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政府监管责任;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管控机制。

技术引领,创新管理。注重技术创新和信息化技术应用,切实推进和实施现代工程管理;创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机制,营造工程质量和安全文化氛围。

(三)总体目标。用3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从业单位和关键人的质量安全信用与市场监管联动;全面推行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工程施工标准化和“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覆盖率达到100%;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全面达标;重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较大和一般责任事故明显下降;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一次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项目达到98%以上,工程耐久性指标明显提升。

二、把握关键,夯实工程质量和安全基础

(四)强化质量和安全基本保障。建立工程项目合理工期科学论证制度,保障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的有效时间,严禁擅自压缩合理工期。把建设资金到位、建设用地落实、社会稳定风险可控列入工程实施的重要基础条件,条件不满足不得开工。

(五)强化质量和安全职责落实。在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监督等层面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和安全职责的机构落实、制度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全面实行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登记制度,健全责任档案,把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

(六)强化一线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履行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法定职责,强化一线作业人员守法守规意识,提升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实施关键岗位一线作业人员岗前培训,保证岗位操作程序、质量要求、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等明确交底到每个人。

(七)强化质量和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完善质量和安全信用信息采集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将工程质量和安全与企业信誉、市场准入挂钩,形成有效约束机制。对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存在重大隐患或未整改到位、质量和安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参建单位及项目法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等实行“黑名单”制度并公布。

三、落实责任,加强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

(八)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推行现代工程管理,提升专业化管理能力,实施质量和安全风险管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健全工期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和时限,督促整改到位。招标及合同文件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目标及责任、施工标准化和“平安工地”创建要求及相关费用,并组织实施到位。

(九)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主体责任。坚持地质选线、选址,实施全寿命周期成本设计。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过程管理,完善勘察设计质量后评估制度。落实设计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的部位进行专项设计,明确控制要点和保障要求。加强设计交底和驻场服务,根据施工进展和质量、安全风险提出相应要求和建议。

(十)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主体责任。建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岗位责任。依法规范管理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严禁以包代管。落实长大桥隧、高边坡、深基坑、大型临时围堰等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审查机制。推行施工现场动态预警法,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工程风险监控和预报预警。加强施工管理,落实施工方案,强化质量自检自控。隧道开挖、梁板架设、沉箱安装、水下爆破等风险较大工序实行项目负责人在岗带班制度。发现严重违规操作行为,直接追究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责任,并对企业信用扣分。规范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定期公示使用情况。

(十一)监理单位须严格履行现场监理责任。加强对驻地监理机构业务指导和管理考核,逐级落实监理责任。驻地监理机构和人员须依法、依合同、依职责和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严格监理程序,严格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严格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质量抽检和工序验收。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及时督促整改、严格验收,确保监理指令闭合。

(十二)试验检测机构要严格落实试验检测工作责任制。加强能力建设,健全试验检测数据报告责任人制度,依法、依规、依合同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客观反映工程质量,为工程实施提供指导。试验检测机构须落实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求,对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真实性负责。工地试验室存在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等违规行为的,要计入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并与机构等级管理挂钩。

四、加大力度,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十三)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细化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工作程序,建立监管工作台账,完善监管绩效考核机制。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督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分级分类建立质量和安全问题及隐患清单,对重大问题或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落实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定期对存在较大质量和安全风险的落后技术、落后工艺和工程产品等开展风险评估,并公布相关目录。

(十四)曝光质量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机制。对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督查、质量和安全督查发现的违反基建程序、招投标行为违规、压缩工期、偷工减料、试验检测数据报告造假、主要材料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严重违规操作、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或整改不力、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供应等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公开曝光。

(十五)严格质量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完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查处通报制度。对擅自简化基建程序、压缩工期、降低质量标准等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隐患的责任人要严肃行政问责。对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重点监管、列入“黑名单”、依法取消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情况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或吊销相应资质,并严查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六)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优势,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依法依规严肃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的查处督办制度,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重点监管等措施,提升安全监管工作实效。

五、强化措施,增强质量和安全工作保障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一把手负责制,推进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及时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突出问题,强化组织保障。

(十八)完善法规制度。鼓励地方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法规制度。坚持顶层设计和问题导向,研究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调整完善,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化制度保障。

(十九)强化科技支撑。着力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形势评估预警,施工质量和安全风险源辨识、评估与控制技术,质量和安全控制与信息化监管技术,工程耐久性设计、评价与保障技术,隐蔽工程检测检验技术与装备等研究,加强先进、成熟、适用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为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二十)强化监管队伍建设。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地位和监管职能,公示执法内容和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培训。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执法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强化监管能力保障。

(二十一)强化质量和安全文化建设。坚持生命至上、质量为本的理念,宣传典型成功经验,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形成内化于心的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意识,构建外化于行的“全员保质量、人人要安全”的自觉行动,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文化的基础性保障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4年11月18日2100433B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年来,我国住宅工程质量的总体水平有很大提高,但各地的质量状况还不平衡。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抓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住宅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的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搞好住宅工程质量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住宅工程质量的现状,确立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阶段目标和任务,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各地要通过开展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和“精品住宅工程”活动,不断促进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

二、突出重点环节,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责任(一)建设单位(含开发企业,下同)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的住宅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要综合、系统地考虑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电气、电讯等管网系统的统一设计、设计施工,编制统一的管网综合图,在保证各专业技术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管线,统筹设计和施工。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铭牌,将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名称和工程竣工日期向社会公示。

(二)开发企业应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所产生的退房和保修的具体内容以及保修赔偿方式等相关条款。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由开发企业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开发企业也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注重提高住宅工程的科技含量。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建设和住宅内部功能设计,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基础上,保证设计文件能够满足对日照、采光、隔声、节能、抗震、自然通风、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的需要,并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尽量优化细化设计作法。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要制定本企业的住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对容易产生空鼓、开裂、渗漏等质量通病的部位和容易影响空气质量的厨房、卫生间管材等环节,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

(五)监管单位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国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要将住宅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和建筑材料对室内环境的污染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厕浴间蓄水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工程造价和工期明显低于本地区一般水平的住宅工程,要作为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特别要加大对经济适用房、旧城改造回迁房以及城乡结合部商品房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管力度。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住宅工程,要加大检查频次,并将其列入企业的不良记录。

(二)要加强对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要将结构安全、容易造成质量通病的设计和厨房、卫生间的设计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进行重点审查。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进行住宅工程现场的建筑材料、榴配件和设备加强监督抽查,强化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管理,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单体住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进行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住宅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理产权证。

(五)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要建立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将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政策引导,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协会、科研单位和企业的技术力量,针对本地区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研究制定克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技术规程,积极开展质量通病专项治理。要结合创建“精品住宅工程”的活动,制定地方或企业的质量创优评审技术标准,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推行住宅产业现代化,完善住宅性能认定和住宅部品认证、淘汰制度。大力推广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经验,及时淘汰住宅工程建设中的落后产品、施工机具和工艺。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保证的试点工作,鼓励实行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引导建设单位积极投保。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培育和发展住宅工程质量评估中介机构。当用户与开发企业对住宅工程的质量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逐步建立住宅工程质量评估和工程质量保险相结合的工程质量纠纷处理仲裁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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