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2011年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关于加关于加强2011年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强2011年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冀建安〔2011〕25号
发布机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2011年02月12日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公用局,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石家庄、承德、衡水市水务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省消防安全委员会要求,为认真贯彻《河北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消防安全管理,提升火灾防控水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2011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消防法》,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推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火灾防控水平,为加快建设沿海经济强省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提高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通过努力,使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消防工作水平明显提升,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工作任务

(一)加大城市消防规划工作的力度。各地在编制城乡规划时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有关城乡消防安全的规定。特别是在居住区规划设计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防火安全间距。规划部门要将消防站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并同步实施,已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控制,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的占用。

(二)加大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监管力度。一是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从源头上防止重大火灾隐患滋生。要加大对高层建筑和人流集中的商场、影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建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工程消防设施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力度。二是督促各参建责任主体落实质量和安全责任,保证工程消防设施施工质量。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许投入使用、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一律不允许进行商品房销售。三是在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中,要将消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检查内容。四是起草制定《河北省高层建筑施工消防安全规程》,进一步规范高层建筑施工安全,杜绝发生重大火灾伤亡事故。

(三)切实把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关。一是建设单位要自觉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履行职责,对工程消防质量安全全面负责。要遵循科学规律,加强招投标管理,严把消防工程发包关,主要材料采购关。从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队伍,认真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防火措施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二是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加强内部设计质量控制,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管理责任制,要注重设计方案的比选和优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加强各专业之间的协调配合,搞好专业间的一致性控制,避免和减少专业之间“错、漏、碰、缺”现象的发生。三是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安全和质量负责;要加强工序管理,动态跟踪施工安全和质量,按照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要求加强对工序过程的控制,建立健全施工安全和质量检验制度,对建筑外保温系统装饰装修材料、防火门等实行现场取样检验制度,确保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安全和质量。四是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现场监理,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安全和质量负监理责任。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公正、科学、服务的态度监督管理工程安全和质量,抓好消防安全质量监理工作。

(四)加大城建消防工作的管理力度。一是要严格依据城市规划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组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二是要保障城市消防用水、消防栓等消防设施,防止漏水、堵塞、损坏,要保证消防用水压力和供水安全。三是各地在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中,要把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占用消防通道、挤占消防通道摆摊设点等违章现象作为治理重点,对占用消防通道搞违章搭建的要坚决无条件拆除,并实行严管,要及时维修破损道路,及时清理乱堆乱放的物品,搞好清洁卫生。四是要切实做好燃气行业的消防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安全供气。

(五)加大物业管理小区的消防管理力度。一是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小区时,要对所管物业项目,严格按规划和设计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验收。二是物业管理服务要将消防安全作为重点,纳入日常管理。三是在接受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的培训与演练的同时,应定期进行培训与演练。

(六)同步建设农村消防设施。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木结构等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进行治理,增强其抵御火灾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四项责任”建设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落实年度考评,适时组织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发动部署,深入推进 “防火墙”工程的实施;同时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经验交流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大力开展“防火墙”工程主题宣传,加大 “四个能力”建设典型宣传力度,普及消防知识,形成强大的宣传攻势,为“防火墙”工程建设营造浓厚的氛围。

(三)落实责任追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2100433B

关于加强2011年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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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011年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常见问题

  • 怎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1

    在企业安全生产活动中,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是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纠正违章行为,有效防止火灾发生而进行的一项安全管理工作,也是确保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提高消防安全检查质量,对做好全局性安全工作具...

  • 如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一、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宾馆内部管理中应建立“分级管理,按级负责,权责一致,各负其责”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责任体系建立后,各级应在抓落实上下功夫,责任到人,层层落实责任制。 (一)落实领导消防安全...

  • 消防安全工作“四个能力”是什么?

    消防“四个能力”,是公安部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提出的,即:一是提高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二是提高社会单位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三是提高社会单位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四是提高社...

关于加强2011年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献

2011年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2011年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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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评分: 4.7

2011年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我校紧紧围绕“学生消防安全教育”主题,以“隐患险于明火, 防患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为指针,以《消防法》和《消防改 革与发展纲要》为依据,根据市、县“少儿消防教育活动工作意见” , 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从校长到各科室、年级、 班级、单元楼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事关教育改 革和发展的全局, 事关学校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为进一步加强学 校消防安全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整体推进我校教育现代化建设, 经研究,制定出我校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如下: 1、校园消防安全检查领导小组,按照开学初的工作安排执行。 2、以班级为单位,对各班级主干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的介绍、培 训,再逐级向各学生传播消防知识, 力求达到人人心中有消防的目的。 3、抓紧校园违规用电查处工作,力求消灭各种火灾隐患。 4、加强校园消防知识宣传,主要以海报的形式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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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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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8

大府发, 2010? 88号 大石乡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大整治的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有船村、渡口、自用船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 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四川省乡镇船舶及 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市、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的规定,深刻吸取古蔺水上重特大交通事故教训。全面落实 科学发展观,努力推进我乡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 又好又快发展。全力抓好全乡水上交通安全,进一步强化职 责,落实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水上交通 安全形势的稳定,特制定我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 一、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和 从渡人员的安全意识 认真贯彻落实泸市安委, 2010? 25 号及叙安办, 2010? 91 号文件精神,充分利用“百日安全”活动和“安全生产宣 传月”活动,利用广播专栏、图片、会议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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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2〕4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27号)精神,结合成都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升城乡火灾防御能力

(一)强化城乡消防规划管理。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2013年3月底前,各区(市)县政府要完成与当前城市总体规划相配套的城市消防规划和所辖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并对所辖乡和村(社区)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出规划指导意见;2013年底前,完成所有乡、村(社区)消防规划编制或者在城乡总体规划中明确消防规划内容。加快推进《四川省天府新区成都部分消防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将消防规划同步纳入“天府新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城市设计。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消防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与城乡建设同步发展。力争到2013年底前,全市市政消火栓设置基本达标;2015年底前,全市新增17个普通公安现役消防站、9个特勤消防站、47个政府专职消防站、1个进口消防装备区域性维修中心,每个普通公安现役消防中队全面达到新一轮消防装备建设 “六个一”标准,基本解决高架道路、立交桥和城市隧道消防供水及农村新型社区消防水源问题,基本杜绝商业区、居民住宅区停车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现象,基本完善地铁、大型城市综合体、易燃易爆场所、化工区等消防安全高危区域防灾救灾和紧急救援避难设施与场所,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加强公安现役消防力量建设,充分发挥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核心作用。加快推进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合理确定人员规模,切实落实人员待遇。积极发展消防文员队伍,定编配备消防文员。督促需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开展专职消防队建设,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志愿消防队伍、治安联防、保安队伍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主动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

(四)完善消防法规和科技支撑。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积极组织起草和修订消防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消防工作法制保障。积极开展消防科研课题攻关,加快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和消防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消防科技支撑水平。

二、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五)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认真总结“清剿火患”战役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三合一”(生产、存储、居住为一体)场所、租赁用地建筑、大型批发市场、“城中村”和“三边”(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工程消防安全薄弱环节,要经常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逐一落实整改;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切实加以整改。进一步规范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约谈机制,确保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整改。

(六)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全面推行建设工程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督促落实建设工程从业机构和人员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消防安全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不得对其评定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取缔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强化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加大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检验力度,确保建筑材料、外保温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七)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抓紧研究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界定标准和管理规定》,积极推行火灾高危单位“户籍化”和消防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纳入信用评级参考依据,督促消防高危单位强化自身管理,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八)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逐步建立以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小区(或社会单位)为“四级网格”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力争到2013年底前,全面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目标。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升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力争到2013年底前,全市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全面达标;2015年底前,全市人员密集场所的非重点消防安全单位标准化管理全部达标。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引导社会机构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

三、完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城乡灭火救援水平

(九)完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尽快完善全市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在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设置市综合应急救援力量调度办公室,统一协调调度市域范围内各类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各区(市)县政府要依托当地各类消防力量组建城乡一体的综合应急救援力量,建立相应应急救援力量调度体系。强化应急救援专家库建设,建全应急响应、跨区域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强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十)提高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深入开展“铁军中队”创建活动,推动消防执勤中队“攻坚班组”人员装备全面达标。加强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火灾扑救和地震救援、防化反恐事故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防灾减灾工作实际,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消防队伍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加强装备配备和技术支撑,强化物质保障,提升队伍应急救援能力。

四、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十一)建立健全消防宣传工作机制。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区域、本行业特点,制订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落实宣传教育责任,完善宣传教育指导、督查、考评、监测工作机制,实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网格化、常态化。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参与消防公益宣传。探索建立消防新闻发言人制度,促进消防信息公开透明。

(十二)广泛开展社会化消防安全宣传。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景区、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2012年底前,锦江区、金牛区要完成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示范区创建工作;2013年底前,其他区(市)县要结合各自特点,分别完成企业、学校、农村和景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示范区创建工作。

(十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投入,推动消防安全普及教育、职业教育和专业培训顺利开展。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教职工培训和学生课堂教育课程,人社、司法、行政学院、科协等部门(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训、普法教育、领导干部培训、科普教育内容,各乡镇(涉农街道)要着力开展以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大学生村官为重点的“农村带头人”消防安全培训。

五、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推动消防工作顺利开展

(十四)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同志按照“一岗双责”制度负责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地要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

(十五)强化部门日常监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结合行业系统特点,制订消防工作计划和具体推进措施,坚持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全面改进和提高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十六)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要建立完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备案申报、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消防安全状况自我评估等制度,确保单位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各类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十七)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和绩效考核管理,着力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公安、公安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社会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有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0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8]7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乘用电梯,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2020年,努力形成法规标准健全、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指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开展电梯质量提升行动,强化安装监督检验,提升新装电梯质量安全水平,鼓励电梯企业提供高于国家标准的优质产品和服务。综合运用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质量认证等手段,促进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从源头抓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省质监局负责)

(二)加强隐患治理与更新改造

1.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2007〕第165号)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畅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渠道,明确紧急动用维修资金程序和维修资金缺失情况下资金筹措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将无物业管理单位、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维护保养单位的“三无电梯”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电梯,作为重点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多措并举综合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建立在用电梯安全评估机制,推动电梯使用单位对投入使用满15年的老旧电梯、发生一般事故以上或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满5年的在用电梯实施安全评估;电梯使用单位可委托电梯检验机构或电梯制造单位对在用电梯开展安全评估,若评估结果需进行重大维修、改造或更新,按照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推进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工作,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为通信企业提供设备安装所需场地及供电保障等。(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地要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

1.落实电梯生产企业责任,督促其对电梯制造、安装质量负责,做好在用电梯跟踪监测和技术服务,定期向电梯监察部门提供在用电梯使用状况报告。(省质监局负责)落实项目建设单位电梯质量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补充项目建设单位对电梯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电梯使用单位责任。落实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责任,重点加强对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维保合同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电梯的日常检查、维保监督、应急处置,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每个物业管理区域至少配备1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以下简称公众聚集场所电梯),鼓励使用(管理)单位选择制造单位或者制造单位委托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省质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电梯维保单位责任。对维保单位实施分类监管,督促其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应急救援;鼓励电梯维保单位对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和首次登记满15年的在用电梯,根据电梯运行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项目。(省质监局负责)

(五)推动发展电梯责任保险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推动发展电梯责任保险,鼓励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探索有效保障模式,及时做好理赔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创新保险机制,优化发展“保险+服务”新模式,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提升。(各州、市人民政府,云南保监局,省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电梯企业自律与诚信建设

建立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等有关信息公示制度,引导电梯维保单位有序竞争,营造诚信、公正、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法予以联合惩戒。(省质监局、工商局、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加强对电梯选型、数量配置、井道和机房等监管,电梯井道结构工程、电梯选型和配置、电梯安装应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并与建筑结构、消防、使用需求相适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省公安消防总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各州、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质监局负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省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商务厅、旅游发展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行业管理工作。(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质监局牵头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各地要加强对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省质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支持力度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和推动电梯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技术检查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确保安全监管岗位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七进”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电梯安全意识。(省质监局负责)加强中小学电梯安全教育,利用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省教育厅负责)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倡导安全文明乘梯,提升全民安全意识。(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全面提升电梯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5日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乡镇(街 办)属地管理、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工作格 局,努力形成安全责任明晰、监管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到位、应 急救援及时、矛盾纠纷化解有效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我市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切实预防和减少事故,降低故障率,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电梯质量安全责任

1. 落实电梯制造企业安全责任。电梯制造企业对电梯设计制 造环节的质量安全以及电梯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对其 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电梯制造企业应指导电梯维保企业对电梯进行正确维保,并对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 的电梯进行主动召回。(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落实房屋建设有关单位责任。执行省地方标准《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标准》(DB42/T 1303-2017),加强电梯选型、应急救援通道、配置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和图审机构落实责任。加强建设工程中电梯机房环境、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 的质量监督,从源头上解决选型配置不合理、底坑渗水等影响电 梯安全运行问题。(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明确电梯使用安全责任主体。电梯使用单位依据《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督促所有权人明确或者指定使用单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落实管理责任。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无法落实使用安全管理责任的,该电梯不得使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 落实电梯维保单位安全责任。电梯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频次和项目进 行维保,并确保维保质量。(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开展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1. 加强电梯整机产品型式试验与受检电梯一致性核查,严格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工作,把好电梯检验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电梯安装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制造单位 提供的施工工艺施工,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强化安装监 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确保新装电梯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开展电梯维保市场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和取缔不符合相关许可条件的电梯维保单位,严厉打击不按规定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扰乱电梯维保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行为。采取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方式,利用第三方机构强化电梯维保质量抽查力度,为行政执法提供有力支撑,倒逼全市电梯维保质量不断提升。(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三)加强电梯隐患治理与更新改造

1. 开展电梯隐患排查整治,对无物业管理、无维护保养、无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等重大电梯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挂牌督办, 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保障,多措并举,综合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 乡镇(街办)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协调 解决因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隐 患整改及日常检查等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住宅 电梯应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必要时将相关情况书面通报电梯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小区业主及相关单位。相关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督促街道(社区)积极做好居民情绪安抚、矛盾化解等工作,维护社区稳定,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住宅小区电梯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更新时,可以委托 取得电梯检验检测或者型式试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评 估结论可以作为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责任单 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建立电梯运行维护改造更新制 度,将电梯公共广告费用和政府减免的电梯检验费用优先用于 电梯运行维护修理改造,单独设账、专款专用,落实电梯经费 公示制度。强化价格监督执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 畅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渠道,明确紧急动用住宅专 项维修资金程序和维修资金缺失情况下的资金筹措机制,推进 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7. 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条件、申请程序、资金来源等事 项,确保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各施工环节质量安全可控,完善老旧住宅加强电梯矛盾化解机制,稳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黄石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改进电梯采购、维保模式

1. 推行“电梯设备 维保服务”一体化采购模式,严格电梯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在电梯采购环节进行严格把关。推动电梯制造企业延长质保期,承诺质保期内零部件供应,提供专业化、 一体化服务,逐步将电梯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信息纳入电梯招投标评审内容。(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配合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推进电梯维护保养电子化,逐步实现对全市电梯维保从业 人员以及在用电梯维保状况的信息化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鼓励职业学校、电梯企业设置电梯维保人员培训机构,校企联合培养电梯维保技术人员,提高维保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总工会)

(五)推进电梯应急救援机制建设

1. 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推动全市电梯应急处置 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信息技术在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应急 处置、故障分析等方面的运用,逐步建立电梯全生命周期质量安 全追溯体系。(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

2. 以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组建专业救援队伍,做好专业化 电梯应急救援工作。构建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为主、社会专业 救援队伍为辅、消防救援为底线的三级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发生 乘客被困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救援,市区内抵达现场的时间不得超过 30 分钟,其他地区不得超过 1 小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 区管委会]

3. 推进在用电梯轿厢无线通信信号全覆盖,保障电梯运行正常供电,督促电梯使用单位为通信运营商提供设备安装所需场 地、供电接入等协调帮助工作。(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1. 依据《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严格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行政许可,加强 电梯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 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 相关单位加强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协调督办涉及电梯重大安全隐 患的整改落实,齐抓共管,促进全市电梯安全水平提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

3. 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平台作用,把各县(市、 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电梯安全工作方面履职情况作为市安委会和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督导检查重要内容,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抓好电梯安全工作。(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强化信用体系建设

1. 充分发挥电梯行业协会行业约束机制,加强企业诚信自律机制建设,推行“自我声明 信用管理”模式,推动电梯维保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质量安全星级评定。建立电梯经营销售、制造安装、使用管理、 维护保养等信息公示制度,营造诚信、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电梯行业协会)

2. 健全物业服务企业考核和信用评价体系,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履行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物业协会)

(八)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险,及时做好理赔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医院、学校、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 所,全面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引导和鼓励住宅小区(特别是 电梯使用年限较长的住宅小区)投保电梯安全责任险,提升电梯 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赔偿能力。创新保险机制,发展“保险 服务”新模式,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作用,促进电梯使用管理 和维护保养水平提升。[牵头单位:市银保监分局;配合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县(市、区)、乡镇(街办)两级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纳入质量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统筹 推进无责任主体、无专项维修资金、无维护保养单位的“三无电 梯”综合治理,建立居民自主协商决定、基层组织协助推动、政府补助的救济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完善政策保障。着力提升电梯安全监管能力,根据本地电梯安全状况,加强经费保障,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细化人员、装备和经费配备标准,落实一线电梯安全监管人员岗位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电梯安全监管权责清单,明确工作职责,力争实现依照清单“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三)强化宣传教育。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 用,加大电梯安全知识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倡导安全文 明乘梯;发放电梯安全教材、播放电梯安全宣传片,增设电梯安 全教育课程,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开展电梯应急救援演练,提升全民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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