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
发改法规〔2015〕787号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为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相关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全国范围内招标投标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或废止了一大批不符合上位法、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促进了全国招标投标制度体系的统一。但是,清理范围不全面、内容不彻底、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边清理边出台等情况仍较为突出,文件内容彼此矛盾和违法设置行政审批、备案、收费以及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利受限、负担加重,严重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发挥,而且容易滋生腐败,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亟需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长效机制,切实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维护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统一,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建立招标投标规定定期清理和目录管理机制
(一)建立定期清理机制。按照国办发〔2012〕21号文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商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招标投标规定定期清理工作机制,每3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纠正违法通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的行为,清理各个文件中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有关地方和部门以“红头文件”设置行政许可,限制市场竞争,以及违法实施行业保护和地区封锁,并拒不纠正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二)实行目录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本地区(包括省、市、县三级)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拟订目录,在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以便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或补充完善建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补充调整完善并与有关部门确认后形成的正式目录,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省级人民政府网站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未列入目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三、推进招标投标规定信息公开
(三)加强信息公开。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现行有效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连同文件全文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本级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各级公共服务平台互联共享,发布全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信息。
(四)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有关门户网站、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以及有关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上建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投诉举报栏目,便于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公众在线提出咨询和有关意见建议。对属于本部门的规定,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对存在问题的内容尽快予以修改或废止;对不属于本部门的规定,要及时转有关部门处理。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市场主体反馈。
四、完善招标投标规定审查和后评估机制
(五)规范公众征求意见程序。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新制定或修改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本级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和本部门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并做好意见整理和反馈。对于社会公众意见比较集中的,应当组织专题论证。在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时应对征求公众意见情况进行说明。
(六)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发布的招标投标有关规范性文件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登记、编号、备案。相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备案文件进行实质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究,重点审查违反上位法,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以注册、登记、备案为名变相审批,干预当事人自主权,搞地方或行业保护,增加企业负担等内容,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制度统一。
(七)建立后评估制度。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于实施超过3年的招标投标规定应组织后评估,鼓励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科研院校等社会组织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及时根据评估情况修改完善有关招标投标规定。
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长效机制,是健全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体系、规范和发展招标投标市场的重要保障。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招标投标规定清理和规范长效机制并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务院法制办
2015年4月15日2100433B
2015年4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
关于长效机制的内容,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中提出: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手段,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目前国家正在抓紧时间,紧锣密鼓研究制定保证房地产长期...
下列关于评标的说法中,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关于评标有关规定的有( )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一)回迁房,专指建立在国有出让土地上,为私有房屋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安置的,现在尚未取得但将来一定能够取得个人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就是说,建立在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划拨上的旧村(居)改造房屋不是...
1 中共沟墩镇委员会文件 阜开管 [2011]37 号 ———————————————— 关于建立集镇环境秩序管理长效机制的 实施意见 各单位、各企业、各部门、相关居委会: 为不断巩固创建省级文明城市集镇环境秩序管理的 整治成果,进一步提升我区集镇环境,提高集镇秩序管理 水平,增强居民创建意识,提高居民综合素质。结合我区 实际,特制定如下集镇环境秩序管理长效机制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文明集镇”为目标,深入开展“脏、乱、差” 综合治理,围绕“道路畅通、镇容整洁、市场有序、管理 规范”的要求,坚持高标准、规范化、持久性管理,确保 2 集镇面貌整洁,环境卫生优美,车辆停靠有序,摊位定点 摆设,广告得体大方,市场稳定繁荣,管理持久长效。 二、目标任务 统筹完善集镇建设规划,注重集镇扩容提质,加强环 境卫生监管,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杜绝乱搭乱建、乱堆乱 放、乱贴乱画、乱泼乱扔、乱摆摊设
我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起步晚,顶层制度设计先天不足,存在管理规则不明、责任不清、人才缺乏等问题.要从顶层制度设计入手,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的刚性约束,加大绩效评价手段与方法建设的力度,重视绩效管理结果的反馈和应用,发挥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示范效应.
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七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2016年1月底前建立本地区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
据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5年4月印发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加快建立完善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相关机制,在规范和净化招标投标市场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各地方落实情况不尽平衡,市场主体反映,一些地方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机制,个别省市甚至仍在制发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意见》要求的文件。
针对目前所存在的问题,《通知》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2016年1月底前建立本地区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2016年6月30日前将经清理后拟定的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市、县三级)及其有关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省级人民政府网站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通知》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地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意见》要求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地方进行通报。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七部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
《意见》明确,我国将从四个方面建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定期清理机制。
一是建立定期清理机制。
二是实行目录管理。
三是推进信息公开。
四是完善规定审查和后评估机制。
今后,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严格程序等手段,各种限制市场竞争、违法实施行业保护和地区封锁、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土政策”“土办法”“潜规则”生存空间将会越来越窄。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七部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意见》明确,我国将从四个方面建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定期清理机制。
一是建立定期清理机制。
二是实行目录管理。
三是推进信息公开。
四是完善规定审查和后评估机制。
今后,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严格程序等手段,各种限制市场竞争、违法实施行业保护和地区封锁、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土政策”“土办法”“潜规则”生存空间将会越来越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