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读

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省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00%,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累计建设1340万平方米以上。到2035年,系统化集成设计和精益化生产施工广泛应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信息技术与建筑业深度融合,建筑业进入绿色发展新阶段,新型建筑工业化实现高质量发展。

意见提出加强系统化集成设计、优化部品部件生产、推广精益化施工、提高工程项目品质、加快信息技术融合发展、强化科技支撑、加快专业人才培育等7项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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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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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简介文献

中国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探析 中国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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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建筑工业化是建筑业的发展方向。目前,中国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速推\n进建筑工业化建设;建立并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构建完整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研究、设计、生产、施工产业链;\n注重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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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 德清: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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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日前,德清县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加快培养新型建筑工业化设计、施工、监理和构配件(部品)生产等企业,力争到2020年形成两个以上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工程,力争到2020年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及非政府性投资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墙体、梁柱、楼板、楼梯、阳台等结构中预制构件所占比重)分别达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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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动我省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装配式建筑为重点,以工程全寿命期系统化集成设计、绿色化精益化生产施工为主要手段,通过新一代数字化信息技术驱动,整合工程全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实现工程建设高效益、高质量、低消耗、低排放。建筑业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产业整体优势明显增强,实现建筑业绿色和高质量发展转型。

到2022年底,新型建筑工业化有序开展,制定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设计选型标准、主要构件尺寸指南和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评价指南。各地市研究制定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配套政策,明确差异化的发展目标。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有序推进,建设一批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试点。装配化装修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实施一批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

到2023年底,新型建筑工业化稳步推进,建立一批标准化部品部件库,创建一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适应新型建筑工业化特点的上下游产业链逐步完善,标准化构件生产、精益化施工扎实推进。装配式装修和BIM正向集成设计逐步推开,信息化技术在新型建筑工业化中积极应用。

到2024年底,新型建筑工业化加快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专业人才的评定认定体系建设和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建设取得突破。相关配套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建立,集成化设计和精益化施工范围进一步扩大。BIM正向集成化设计、装配化装修和信息化技术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全面开展,建成一批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

到2025年底新型建筑工业化全面推进,BIM正向集成设计和标准化部品部件生产水平稳步提升,精益化施工全面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全面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采用装配化装修,信息化技术在建造过程中规模化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实施规模不断扩大,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重点推进地区达到35%以上,积极推进地区达到30%以上,鼓励推进地区达到20%以上。

到2030年底,工程全寿命期系统化集成设计、部品部件标准化生产、精益化生产施工水平大幅提升,工程全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充分整合,形成具有广东特色的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体系。新型建筑工业化由政府示范引领向市场主导发展,工程建设高效益、高质量、低消耗、低排放的建筑工业化基本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系统化集成设计。

1.加强全产业链协同。探索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筑师负责制,由建筑师协调建筑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指导部品部件生产和现场施工。统筹规划设计、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和运营维护管理,推动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共享、系统集成和联动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推行标准化设计。完善设计选型标准,推动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修等多专业一体化集成设计,提高建筑整体性。推广少规格、多组合设计方法,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加大标准化部品部件的使用,引导设计单位实施建筑平面、构件和部品部件、接口标准化设计。鼓励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厂房等选用标准图集设计,提升标准化设计水平。加强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设计方案技术论证,通过新材料、新工艺应用和技术创新,塑造具有广东特色的城市风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优化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

3.推动构件和部品部件标准化生产。编制主要预制构件尺寸指南和集成化、模块化建筑产品及部品部件标准图集,建立标准化部品部件库,推动构件和部件标准化。引导骨干企业推进型钢、预制混凝土构件和整体卫浴、集成厨房、整体门窗等建筑部品的工厂化生产,逐步推动复杂构件工厂化生产,满足标准化设计选型要求,形成标准化、系列化的预制构件和建筑部品供应体系。推动开展构件和部品部件认证工作,探索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模具共享,降低预制构件生产成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负责)

4.优化产业基地布局。合理布局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园区,支持机制砂、预拌混凝土、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预制构件生产等园区集约建设,提高部品部件生产基地集约化发展水平。支持行业协会开展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诚信评价,定期发布构件和部品部件产能供需情况,促进产能供需平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负责)

5.大力发展应用绿色建材。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试点,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率先采用绿色建材,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的应用比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推行精益化施工。

6.大力推行装配式建造方式。在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中积极应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推广预制混凝土构件、预制阳台、整体卫浴、整体厨房等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加大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消能减震、预应力技术的集成应用;在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因地制宜采用钢结构,积极推进钢结构住宅和装配式农房建设,支持箱式房屋等模块化建筑的推广应用。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在市政桥梁、轨道交通、水务工程等领域的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7.优化施工组织方式和工艺工法。推广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等集约化组织管理模式,促进设计、生产、施工深度融合。推行免抹灰免拆模的工业化施工方式,推进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提高施工现场精细化管理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8.推广全装修和装配化装修。在装配式建筑和星级绿色建筑工程中推广全装修,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开展装配化装修试点,推广管线分离和一体化装修技术,推动装配化装修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的应用,提高建筑品质,降低运行维护成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9.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订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施工安装过程质量管理工作指引,强化对施工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加强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进场、施工安装、节点连接灌浆、密封防水等关键部位和工序的质量安全管控,提升施工质量和整体安全性能。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提升适应新型建筑工业化的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10.探索建立完善工程保险制度。依法实施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过保险的风险事故预防和费率调节机制助力企业加强风险管控,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五)加快信息技术融合发展。

11.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加快推动以BIM为核心的数字化技术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寿命期的一体化集成应用,推动BIM正向设计,实现图模一致和信息有效传递,以模型为载体实现全专业信息化集成和设计协同。探索打造全省统一的应用BIM技术项目管理平台,健全基于BIM技术的项目设计方案、项目技术联动审查以及施工图设计、审查、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负责)

12.发展智能建造技术。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采用计算机辅助加工技术及生产管理系统,将数字化设计成果通过信息化技术与生产加工系统对接,实现设计生产一体化,推动机器人和智能控制施工机械等设施设备在“危、繁、脏、重”施工环节的应用,提升自动化施工水平。支持行业企业建立上下游产业链高效管理的信息化系统,打通设计、生产、采购、施工各环节,加快打造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实现建筑产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互联互通。推广智能家居、智能办公、楼宇自动化技术,提升建筑的便捷性和舒适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13.加快应用大数据和物联网技术。推动大数据技术在工程项目管理、招投标、信用体系等环节的应用,在施工安全监控、节能减排和智能建造中推广应用传感器网络、低功耗广域网、5G、边缘计算、射频识别(RFID)及二维码识别等技术,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六)加强产业人才培育。

14.培育技能型产业工人。支持企业与行业协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等共建实训基地,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民工向技能型产业工人转型。完善适应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技能水平评价体系,引导从业人员技能水平评价与薪酬挂钩。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开展产业工人职业技能考核认定,在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和产业基地配备一定数量的产业工人,实行持证上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5.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定期更新继续教育学习指南内容,促进行业从业人员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适时在建筑工程领域职称评价中增设装配式建筑和建筑信息模型(BIM)专业,打通从业人员职业化发展道路。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普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等开设新型建筑工业化相关课程和专业,强化产业后备人才培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七)强化科技支撑。

16.加强创新载体建设。组建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专家委员会,建立一批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基地。鼓励骨干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创新联盟,鼓励行业协会设立新型建筑工业化分支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负责)

17.加强关键技术研发。大力支持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应用研究,加强与新型建筑工业化适应的生产设备、施工设备、机具和配套产品研发,完善部品部件吊装、运输、堆放、连接等施工工艺工法,推进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技术和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检测技术的研发,开展混凝土构件减重、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等技术应用和BIM技术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寿命期的一体化集成应用研究,推进钢结构建筑防火、防腐等技术研究以及在围护体系、材料性能、连接工艺等方面的技术攻关,形成一批适合岭南建造特点的通用技术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负责)

18.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科技成果库,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关键技术申报部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推荐申报华夏科学技术奖、国家和省专利奖、国家和省科技进步奖等各类科技奖项。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关键核心技术应用示范,鼓励龙头企业牵头申报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估与推广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负责)

(八)完善配套标准。

19.完善标准体系。研究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评价技术指标体系,编制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评价指南。支持行业协会和企业编制新型建筑工业化相关配套标准和图集,鼓励成熟技术申报地方标准,促进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规范。研究制定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计价方法,为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增量投资额度提供核算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负责)

20.建立使用者监督机制。编制绿色房屋购房人验房指南,鼓励将住宅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相关指标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保障购房人权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夯实责任,建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共同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十)强化项目落地。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本地区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配套政策,合理确定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实施范围,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加大推进力度。政府投资工程、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带头按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鼓励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模式和应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积极推动社会投资项目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进程。(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一)强化政策支持。在项目审批、建设管理等环节明确新型建筑工业化的要求,优化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实施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和操作流程。加强交通运输支持,在物流运输和交通保障方面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车辆予以支持。加大用地支持,优先保障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适当提高既有预制构件厂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探索多元化的绿色金融支持方式,对满足条件的新型建筑工业化骨干创新型企业、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给予金融支持。严格落实国家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确保企业应享尽享,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满足条件的新型建筑工业化骨干创新型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产业园区建设等方面予以引导和支持。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参与省优良工程和标准示范工地评选,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负责)

(十二)加强评估督导。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推进评估督导机制,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库、产业链企业库和人才库。加强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情况统计,定期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三)加大宣传宣贯力度。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相关政策解读和宣传宣贯活动,鼓励举办各种形式的展览会、现场观摩、主题论坛等活动,加强行业交流,普及新型建筑工业化相关知识,宣传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提高公众的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和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良好氛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2022年7月2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京政办发〔20178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加快推动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深入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项目中倡导采用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充分发挥先进技术的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建设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本市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基本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三)实施范围和标准

1、自2017315日起,新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和新立项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2、自2017315日起,通过招拍挂文件设定相关要求,对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城六区和通州区地上建筑规模5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在其他区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3、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相关标准。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项目,其装配率应不低于50%;且建筑高度在60米(含)以下时,其单体建筑预制率应不低于40%,建筑高度在60米以上时,其单体建筑预制率应不低于20%。鼓励学校、医院、体育馆、商场、写字楼等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建筑,其中政府投资的单体地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钢结构建筑。

 

二、重点任务

(四)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进一步完善适应装配式建筑的设计、生产、施工、检测、验收、维护等标准体系,编制相关图集、工法、手册、指南。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加快制定本市地方标准,支持制定企业标准,促进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规范。完善适应装配式建筑的安全防护体系和防火抗震防灾标准。制定结构与装修一体化和装配式装修技术标准。研究确定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建立装配式建筑评价体系。

(五)创新装配式建筑设计

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提高建筑领域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全过程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进行管理。鼓励设计单位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联合开发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和通用设计软件。

(六)优化部品部件生产

认真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引导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及相关产业园区在京津冀地区合理布局,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建设一批绿色、智能、可持续发展的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的产品齐全、配套完整的产业格局。特别是依托行业龙头企业打造钢结构建筑生产示范基地,整合钢构件、内外墙板、楼板、一体化装修材料等上下游部品部件生产。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完善产品品种和规格,促进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优化物流管理,合理组织配送。积极引导设备制造企业研发部品部件生产装备机具,提高自动化和柔性加工技术水平。建立部品部件质量验收机制,确保产品质量。

(七)提升装配施工水平

引导企业研发应用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机具,特别是加快研发应用装配式建筑关键连接技术和检测技术,提高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鼓励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应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支持施工企业总结编制施工工法,提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实现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技能队伍的转变,打造一批具有较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的骨干企业。

(八)推进建筑全装修

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推广整体厨卫、同层排水、轻质隔墙板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加快智能产品和智慧家居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鼓励装配式装修;支持其他采用装配式建筑的住宅项目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

(九)推广绿色建材

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开发应用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新型建筑材料,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鼓励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应用。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夹心保温复合墙体、叠合楼板、预制楼梯以及成品钢筋,积极推进临时建筑、道路硬化、工地临时性设施等配套设施使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建材和部品部件。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

(十)推行工程总承包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健全与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优化项目管理方式,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鼓励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展,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创新能力。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

(十一)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全过程监管,制定针对装配式建筑的分段验收方案,对全装修成品交房项目实施主体与装修分界验收。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实施装配式建筑部品认定和目录管理,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符合装配式建筑特点的施工图审查要求,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涵盖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的大数据平台,实现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相关企业的数据共享,实现工程质量可查询可追溯。

 

三、保障措施

(十二)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国土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密切协作配合,加大支持力度,扎实做好发展装配式建筑各项工作。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区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十三)细化责任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装配式建筑年度发展计划及具体实施范围,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落实到项目规划审批、土地供应、项目立项、施工图审查等各环节,并定期通报各有关单位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进展情况;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许可、施工登记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依法不予进行竣工备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立项阶段对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规划行政许可、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制定和完善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深度规定和施工图审查要点,在规划条件和选址意见书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要求并在土地供应中予以落实。

(十四)加大政策支持

一是对于实施范围内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在计算建筑面积时,建筑外墙厚度参照同类型建筑的外墙厚度。建筑外墙采用夹心保温复合墙体的,其夹心保温墙体外叶板水平投影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对于未在实施范围内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凡自愿采用装配式建筑并符合实施标准的,给予实施项目不超过3%的面积奖励。

二是由财政部门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项目专项奖励政策,对于实施范围内的预制率达到50%以上、装配率达到70%以上的非政府投资项目予以财政奖励;对于未在实施范围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凡自愿采用装配式建筑并符合实施标准的,按增量成本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是对于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在本市建筑行业相关评优评奖中,增加装配式建筑方面的指标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在办理房屋预售时,可不受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要求的限制。

(十五)加强科技创新

加大科研攻关力度,研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关键技术,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推动技术集成创新,鼓励应用绿色建筑技术、超低能耗节能技术、智能建筑技术。建立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参与研究制定本市装配式建筑的技术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

(十六)强化队伍建设

大力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推动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在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制定装配式建筑岗位标准和要求,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投入,建立培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采取多种方式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引进海外专业人才参与装配式建筑的研发、生产和管理。

(十七)做好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通过现场会、论坛、展会、专题报道等形式,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相关知识和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有利于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222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士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借鉴其他省市经验,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安排部署,我区不断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和周转房建设力度逐年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相继展开,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干部职工周转房紧缺等矛盾逐步得到缓解。“十二五”期间,我区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推进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加快城镇化步伐。随着我区投资建设规模进一少加大,二、三产业将得到快速发展,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人员也将不断增加。进城务工人员是城镇建设的生力军,为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仍十分有限,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群体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仍然较差,住房困难现状亟需改善。目前我区住房保障工作与人民群众对改善住房条件的热切期待、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纳入保障范围,是我区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改善投资软环境和关注社会民生,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的现实需求。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有利于增加住房供给,调整住房结构,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各地(市)、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总体思路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和资金保障,通过集中建设和配建等方式,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居住面积和条件,按照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符合西藏实际、符合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符合“以居住为主、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为主、以小户型住房为主”的原则,我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进城务工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争取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予以保障,有效缓解我区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群体阶段性居住困难状况,对高端商品房和投机性炒房采取相应的遏制措施,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制度体系,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逐步实现住房保障的全覆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各地 (市)在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2、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各地(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力度,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重点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兼顾个别人口较多、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县城所在地城镇。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地(市)要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布和具体项目,并纳入“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4、统了管理,只租不售。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规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各地(市)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研究和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规范供应程序和租赁管理,定向出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

5、自治区负总责,地(市)、县(市、区)抓落实。自治区主要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制度安排和统筹规划;地(市)、县(市、区)是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因地制宜、规范管理,负责开展本地 (市)、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各地(市)要统一安排和协调房源的筹集工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集中建设和配建为主。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科学规划,符合城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合理布局,集中建设的项目应在交通较便捷、公共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内安排,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二)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城镇片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园区或城区就业人员出租。

 (三)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应简易装修,并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

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一)严格准入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或持有当地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明,并在当地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具有稳定收入并有缴纳租金能力的人员;

2、 家庭成员年收入或月收入低于当地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时未享受当地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调整。

当年新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符合以上相关条件的,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的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已纳入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家庭以及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政策的在职干部职工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各地(市)确定的准入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在公布准入标准前,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合理确定租赁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公共租赁住房主体工程建设成本、贷款利息、房屋维修管理费用、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租金标准应报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审核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政府指导价不得超过同类地段、同等品质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单方面调整租金标准。

(三)规范申请和审核程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持申请材料向当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卞列材料:

l、个人申请书;

2、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3、劳动或工作合同和收入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当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对象应当承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当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实行公开轮候、配租。

(四)实行租赁合同制。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编制配租方案报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并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实行轮候配租制度。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得少于2年,但不得超过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需继续租赁的,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从申请续租。

(五)确保租金支付。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房押金,承租人可以预付住房租金,押金和预付金应在租赁合同中注明。用人单位可以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支付给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用人单位集体安排承租的,应配合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交制度。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从其租房押金中抵扣。

(六)加强租后管理。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负责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并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通过竞标的方式按市场竞标价格选定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可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实行市场化管理模式。房屋产权单位 (管理单位)应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档案应报当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水、电、燃气等设施的建设和收费标准按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实际使用量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标准计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负有及时维护和合理使用的责任,因日常使用造成住房内部设施设备损耗或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因不当行为造成房屋和家用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因过失造成责任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七)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有权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1、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和结构的;

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4、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5、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

6、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7、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八)强化退出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过渡期;拒不腾退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或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强制执行。

(九)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家庭只能租住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五、政策支持

(一)各地(市)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士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优先供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二)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国税局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给予减免优惠。

(四)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申长期贷款,由人行拉萨中心支行会同银监局组织辖内金融机构认其贯彻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制定的贷款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五)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投资者权益可以转让。政府鼓励企业和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定减免部分作为政府投入,作价入股。

六、监督管理

(一)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自治区成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和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等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各地 (市)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供应的实施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是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本地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税务、银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赁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租后管理工作的监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承租人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家庭收入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解除租赁合同,责令退出住房,按规定的标准补交租金,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相应处理;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政策性住房。

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租金标准规定收取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主管部门或上一级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补缴差额租金或收回住房,并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四)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由房屋管理单位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五)各地(市)可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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