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首都水资源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关于加快首都水资源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冀首水规办[2008]6号
发布单位 河北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 2009年06月01日

文件全文

张家口市、承德市水务局,项目办,扩权县水务局:

近期,国家决定投巨资扩大内需,对国民经济进行投资拉动,首都水资源规划实施又迎来了一个难得的机遇。根据国家实施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为更多、更快的争取到国家投资,加快我省规划项目的实施,就项目前期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请两市抓紧调度各项目区县主管部门,尽快开展规划项目的前期工作,主要是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报告中所列I、II类项目的前期工作。I类项目的可研报告要按照海委的审查意见尽快修改完善并上报省发改委审批,同时开始初步设计的编制工作,2008年年底前务必完成并上报省水利厅审查。II类项目中尚未编制可研报告和初设报告的要马上组织编制,已编制完成的要抓紧上报省水利厅和海委审查。

2、要注重前期工作质量。可研和初设报告的编制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设计单位;有关市县要积极配合设计单位的实地勘测和调研工作,力争又好又快完成各项前期工作,达到下达投资的要求。

3、在前期工作中,要借鉴前期成功经验和吸取教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研究和吸纳中咨公司的评估意见,项目建设任务、措施、方案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确保能够顺利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复,尽快达到下达投资计划的要求。

4、这次任务时间紧,各市县要加强调度,合理安排时间和程序,今后在项目安排、投资计划申报上,不再搞行政区域平衡和项目类别平衡,投资计划根据前期工作情况安排。

5、这次投资拉动,国家投资力度前所未有,规划项目前期工作滞后,张承两市水务局、项目办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调度各种力量,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前期工作步伐,尽全力争取到国家的更多投资。

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要及时向省里反馈,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加快首都水资源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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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私信 1.支持校长、年级主任、学科组长等发布通知信息给下面的老师和学生;2.支持班主任和任课老师发布通知信息给下面的学生;3.支持任课老师和学生进行私信交流.|11 1 查看价格 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 全国   2021-07-23
新闻、通知、公告模块 1.名称 :新闻、通知、公告模块2.功能:展示园区发布通知、通告、新闻动态资讯等多种类型资讯信息,支持收藏和分享到第三方社交平台.用户可对资讯信息留言评论|1套 1 查看价格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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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首都水资源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规定

    如果你是在广西钦州的话,我们可以帮你,我做前期工作已经有快5年的时间了,所以对项目前期工作很了解,对各项前期工作办理流程很了解,可以使业主少走很多弯路, 通常有项目选址、用地预审、项目环评、项目安评、...

  • 项目前期工作中,总体规划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区别?

    可研在总体规划前面,然后是初步设计。 从项目管理程序上来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属于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属于项目实施阶段,是项目立项后的一项基础工作。从具体内容和要求上来看,项目...

  •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包括写可研报告、做环评、安评、拿规划证、土地证等。 流程比较复杂,贴不过来,可参考以下网址:http://www.sensewisdom.com/cn/news.asp?id=52

关于加快首都水资源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文献

水电项目前期工作任务与对策 水电项目前期工作任务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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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评分: 4.6

大中型水电项目是一个多学科交叉、建设周期长、涉及技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庞大的系统工程,而水电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是决定项目建设能否有序快速推进的关键因素。受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多、资源稀缺、利益关系复杂、工期目标紧、审批项目和难度大等影响,当前前期工作承现出工作量大、专业人员少、现场条件差、时间任务紧、资金筹集难、审查多、批复难等特点。随着国家水电开发政策法规的不断建全和完善以及项目业主筹建经验的丰富,水电项目前期工作必将更加规范和有序从而真正起到指导投资决策服务项目建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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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思考   关于做好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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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项目前期工作作为水利基本建设程序内提出项目、论证项目、评价项目、决策项目中成为后续实施项目建设的根本,对项目建设有效进行以及完成后的经济性、合理性乃至可靠性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文章通过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中存在问题的阐述,提出了做好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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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文〔2021〕4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着力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为重点,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十堰市、鄂州市、荆州市等人口净流入且市辖区常住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按照“保基本”的要求,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要结合就业情况、租赁需求等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选址和供应比例。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本地区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充分听取各类主体的意见,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坚持供需匹配,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新市民和青年人多、房价偏高或上涨压力较大的重点发展城市,在“十四五”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提高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

二、精心组织实施

(一)出台实施办法

重点发展城市要明确本地区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土地及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流程及工作要求等。其他城市要明确本地区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流程及工作要求等。

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筹集渠道,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分类制定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具体面积标准以及低租金具体标准等。落实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土地、税费、金融等支持政策的具体实施路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设计和施工的技术标准及消防验收标准参照集中式租赁住房有关标准执行 。

(二)积极筹集房源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主要以市场为主,通过新增建设和盘活存量房源等方式筹集。

新增建设方式:一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二是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三是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四是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五是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六是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七是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开发配建。

存量盘活方式:一是商业、工业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二是闲置和低效利用的政府存量公房和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三是通过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存量房源品质提升、工业园区转型升级等项目统租存量市场房源。

城市人民政府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增加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方式。

(三)引导多方参与

重点发展城市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其他城市主要利用存量闲置房屋改造建设。

城市人民政府要搭建企业与存量土地及房屋业主沟通的平台,组织梳理并公布存量土地和房屋资源信息,帮助企业与业主和金融机构对接,积极拓展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住房租赁企业与政府、企事业单位、村集体、居民等多主体合作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专业化、规模化市场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建立联合审查机制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相关部门按要求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推动项目尽快落地。通过项目认定书,按规定落实土地、税费优惠、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等。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对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从项目申请到完成项目认定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五)完善支持政策

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税费和金融等支持政策。

1.重点发展城市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一般不低于10%,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省自然资源厅、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2.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考核机制,国有企业采取租赁方式出租自有物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租赁期限及经营业绩考核可适当放宽。(省政府国资委、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国有企业采取租赁方式出租自有物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资产出租底价可在市场估价或询价、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市场供需及资产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省政府国资委、城市人民政府配合)

3.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积极引导城市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按程序申请新增专项债券。支持城市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以及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住建厅配合)

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建立与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调机制,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

加强住房租赁企业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为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鼓励城市政府出台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并推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发改委负责,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城市人民政府配合)

4.城市住建部门、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城市住建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共享信息具体内容和共享实现方式由省住建厅会同省税务局共同研究确定。(省住建厅、省税务局负责,城市人民政府配合)

5.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签订租赁合同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可根据租金标准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省住建厅、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要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包括通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非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人才住房建设等,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等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配合)

(六)严格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城市人民政府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建立科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按照“可负担、可持续”原则确定租金标准,既让租户租得起,又让企业可持续经营,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加强出租管理,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小户型、低租金、面向新市民和青年人供应的要求;加强运营管理,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七)做好计划统计管理

除规定的重点发展城市以外,其他城市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商品住房等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也要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和统计管理。(省住建厅负责,城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切实加强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对全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意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及时研究、统筹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负责统筹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考核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省住建厅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重点发展城市人民政府应尽快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调查、项目落实、房源筹集、建设分配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夯实主体责任

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负主体责任。要加快健全公租房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确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完善本地区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供给,提高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对本地区发展和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满意率。

(三)加强监督检查

省住建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况向进度落后的城市或部门进行提醒、约谈。建立省级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各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重点评价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所取得的成效。将重点发展城市监测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结果,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省住建厅负责,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城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加强激励约束

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激励担当奖励事项,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城市给予奖励。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结果,纳入对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绩效考核中,督促各地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省住建厅负责,城市人民政府配合)

附件:湖北省非住宅存量土地(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参考模板)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意见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4〕17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0日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意见市城乡建委

建筑产业现代化是指采用现代工业化生产方式替代现场现浇作业方式建造建筑产品,通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推进绿色施工,实现节能减排,改善人居环境,是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趋势。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三化”的深度融合,提升发展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建立标准体系、技术体系、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完善产业配套,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市场主导。整合市场资源,理顺产业关系,增大市场供应,激发市场需求,引导行业各方踊跃参与,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持续健康发展。

――循序渐进。根据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难易程度、建筑类型、成本因素,结合实际情况,分阶段、分步骤推进,逐步提高预制装配水平。

――示范引领。在保障性住房、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和城市道桥、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率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推进商品建筑开展工程试点,逐步形成适应我市特点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建设监管体系。

二、发展目标

2017年,全市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必须采用装配式施工技术;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项目预制装配率达到15%以上;城市道桥、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形成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体系、标准体系、政策体系和工程项目监管体系;建成4―5个国家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培育5―6家部品构件龙头骨干企业。到2020年,全市新开工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20%以上;城市道桥、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广泛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研发和建筑部品构件生产的产业集群。

三、重点工作

(一)加快标准体系建设。

编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设计、构件生产、装配施工和检查验收等系列地方标准,编制轻钢结构和钢结构建筑建设技术规程;编制构件及节点连接系列标准设计。推进建筑设计标准化,编制并推广住宅户型、厨卫、楼梯阳台、收纳空间、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检查井等标准图集,实现建筑与部品模数的协调。建立装配式结构工程定额体系。

(二)开展工程试点。

率先在保障性住房项目、城市道桥及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中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试点,鼓励商品住宅项目进行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推广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技术体系,鼓励标准化和通用化的建筑部品、构配件、设施设备、整体厨卫等工程应用,引导开发企业在设计理念、技术集成、居住形态、建造方式和管理模式等方面实现根本性转变。结合工程试点,推广运用信息化技术,创新产业化施工组织方式,建立预制构件生产和项目监管机制和项目招投标模式。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在工程试点中总结形成建筑产业现代化管理体系。

(三)强化产业配套。

积极培育预制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和钢筋加工配送等建筑产业化部品构件仓储、加工、配送一体化服务企业,支持发展现代化钢筋加工配送中心,引导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传统建材企业向预制构件和建筑部品构件生产转型,重点扶持一批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机械化和装配化水平高的部品构件生产和建筑施工企业,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和产业集团。以轻质隔墙板、外墙板、预制楼梯、阳台、整体厨卫、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检查井、盾构片等部品为重点,提高我市建筑部品构件生产能力。整合产业链条,鼓励开发、设计、部品构件生产、施工、装饰、物流等企业和科研单位组成产业化联盟,实现建筑产业配套服务集约化。研究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政策,引导建筑产业现代化和相关配套企业入驻,培育高效、节能、环保的产业集群。

(四)加强技术创新。

增加建筑产业现代化的科研投入,培育2―3家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机构,扶持企业建立3―4个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中心。优先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攻关,重点围绕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展标准化设计、部品构件生产、装配施工工艺等技术研究,形成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应用成套体系。鼓励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参与评奖评优。

(五)推进成品住宅建设。

引导成品住宅消费理念,积极培育成品住宅市场。倡导一体化设计、一体化施工的工业化装修方式。加快推进商品房成品住宅建设,逐步提高成品住宅供应比例。成品住宅开发项目应纳入设计和施工监管,按照简洁适用、节能环保、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的原则,使装修与房屋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编制适用户型装修标准图集。优先推广符合国家和我市节能、环保标准和产业发展方向的材料及部品,确保装修质量,避免二次装修、二次污染。

(六)加快绿色市政建设。

强化绿色市政建设理念,在现有市政工程提档升级的过程中减少市政工程施工对市民生活、现有交通及城市环境的影响。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降低施工中废水、废气、废料、噪音的排放及社会总体成本,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市政新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引导力度。

1.财政补助。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建筑产业现代化房屋建筑试点项目每立方米混凝土构件补助350元,用于补贴深化设计、生产、运输、吊装等环节产生的增量成本。财政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建筑产业现代化市政基础设施及其他类型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项目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2.税收优惠。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和钢筋加工配送等建筑产业化部品构件仓储、加工、配送一体化服务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法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技改扶持。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建筑装备制造和建材产品部品部件化制造的技改项目。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的预制构件和部品构件生产企业进入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享受园区优惠政策;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4.投标加分。对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企业在诚信评价中予以加分。对保障性住房和预制装配率达到15%的城市道桥、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5.交通支持。公安、市政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的运载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支持。

(二)创新项目监管制度。

1.强化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建设过程监管。落实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推行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设计、施工、构件生产一体化总承包模式。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施工图设计应包括结构拆分设计及节点连接部位详细构造,构件制作详图应经施工图设计单位审核。进一步加强全市文明工地管理,提高施工现场节能减排和环保控制要求。

2.创新建筑部品构件生产及应用监管模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实行驻厂监理。混凝土构件在材料管理、生产管理、工厂监造、备案管理等方面有可查实的质量控制文件和质量证明文件的,可以免除结构构件性能进场检测。强化预制构配件生产企业的技术准入,对结构性部品开展技术认定。

(三)加强人才培养和舆论宣传。

1.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对开发、设计、施工、监理、部品构件生产等企业和单位的相关人员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培训,培养造就与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产业工人队伍。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建筑产业现代化在社会中的认同度,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鼓励居民购买产业化成品住宅,为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发展环境。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落实本行政区域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的责任主体。2015年起,在每年建设用地出让中,落实一定比例用地,并落实一定比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重要意义,紧紧把握“三化”融合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机遇,把建筑产业现代化摆到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积极推进。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沧州市、秦皇岛市工信局,定州市发展改革局、商务局,辛集市工信局:

今年以来,省政府就大力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多次进行专题研究部署。近期,国务院又专门召开会议,就京津冀加快推进洁净煤替代等大气污染治理专项工作提出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快全省洁净型煤推广应用工作,确保完成全省今冬明春保供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解指标任务作为年终考核依据。按照2013年全省首批45家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设计能力,综合项目建设投产运营情况并征求各市意见,我们对今冬明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洁净型煤保供任务进行了分解(详见附表),保供指标完成情况将作为今年洁净型煤推广考核评比的主要依据。

二、加快洁净型煤企业验收工作。目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正在组织首批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项目验收工作。但从调查情况看,一些试产企业验收条件不过硬,使验收工作总体进度迟缓。各地要加大协调力度,督导企业尽快完善验收条件。对已经试产运营的企业要抓紧组织验收,对目前不能达产达量的企业,在提出整改意见的同时,可分期核定生产能力,促其尽快投产。

三、抓紧落实型煤销售价格补贴政策。我省目前民用燃煤(烟煤)价格为450-650元/吨,洁净型煤成本价格为800-900元/吨。为做好型煤推广工作,石家庄、邢台、廊坊、衡水等设区市已相继出台型煤销售价格补贴政策,但仍有部分市和省直管县尚未出台。当前已进入民用煤冬储季节,型煤推广工作迫在眉捷。省领导对此高度关注,但从目前争取情况看,国家和省财政资金只能对型煤中心建设给予适当补贴,价格补贴由于需求量巨大,难以落实,只能由市、县解决。请各市务必高度重视,特别是尚未出台补贴政策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出台型煤销售价格补贴政策,为型煤推广创造有利条件。

四、开展城市主城区及周边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各设区市城市主城区、城中村及周边郊区民用、农用燃煤替代是我省今年洁净型煤保供重点,目前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已经展开,散煤销售治理必须同步跟进。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冬病夏治”实施方案》(冀气领办〔2014〕72号),组织质监、交通、发改、公安、环保等部门,组成综合执法队伍,严查煤炭交易市场,在重点区域杜绝散煤销售。基层组织也要发挥属地管理作用,对已经购买散煤的农户,动员其用型煤替换。

五、加大洁净型煤推介力度。目前社会和百姓对洁净型煤认知程度低、推广使用难度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担负起宣传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的职责,分片包村,责任到人。各型煤企业要积极作为,通过印发宣传单、在乡村设立试烧点等形式,加大型煤产品推介力度,让老百姓真正看到好处、得到实惠。

附件:全省今冬明春洁净型煤推广任务一览表(冀发改运行【2014】1391号附件.pdf)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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