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任务的通知 | 文件类别 |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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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建设部 | 发布年份 | 20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建科[2010]84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局,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财政局,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政局:
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工作任务。2010年是“十一五”最后一年,是完成国务院明确的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的关键一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组织管理,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完成改造任务(各省、区、市任务见附表)。要加快工作进度,对照改造任务和中央财政已奖励的改造面积,尽快安排剩余改造任务的实施计划,落实改造项目,抓紧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加大供热计量改革推进力度。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要求,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对已完成改造的项目,同步实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0年新开工的改造项目必须按照《供热计量技术规程》要求,实施供热计量及室内温度调控改造。对在2009年财政部组织的核查中确定为不满足分户计量要求的改造项目,要在今年采暖期前全部整改完毕。
三、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改造工程质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改造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应组织对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把关,并加强改造工程的过程管理,确保改造项目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确定的改造内容及技术要求组织实施。对建筑主体结构实施节能改造,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供热计量改造时,建设质量监管部门应会同供热管理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全方面监管,确保改造工程的质量。
四、进一步加快组织改造项目验收工作。改造项目所在城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科[2009]261号)要求,抓紧组织对已完成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将项目验收资料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抽样复验,并对本地区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汇总,将有关材料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五、进一步总结改造模式,扩大改造范围。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改造在组织协调、投融资、技术支撑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成功经验,积极完善配套政策,健全技术标准,创新投入机制,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十一五”期间本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示范效应,带动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在“十二五”期间实现突破性进展。
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于2010年6月30日和9月30日前将本地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1)在建筑节能设计中,必须执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扭转片面强调降低造价、忽视使用功能和污染环境、浪费能源的倾向。 (2)节能建筑要因地制宜地选择朝向,采用合理的建筑体型...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室内平均温度;5.外围护结构热工缺陷;6.外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7.围护结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8.外窗窗口气密性能;9.外围...
本规程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 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程的编制是在对现行的《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 术规程》JGJ &...
建科[2010]84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局,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财政局,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
建科[2010]84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局,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财政局,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附件: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1.0.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的若干意见》及《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制定本技术指南。
1.0.2 对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在室内温度达到设计标准的前提下,保证在热源端实现预定的节能目标。各地应根据地理气候条件、经济和技术水平、工作基础等情况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科学论证,制定技术实施细则。
1.0.3 本导则应用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或规定。还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不断使计量供热系统和多样化采暖方式更加完善、可靠、经济合理。
关于做好2015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16〕49号
为做好2015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验收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2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5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项目验收是检验改造任务完成质量、保证改造效果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也是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的主要依据。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组织实施本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自检和验收资料的整理工作,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科〔2009〕261号文件有关要求,于2016年3月25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二、严格验收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对已竣工项目组织自检,达到验收条件后,向市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参见建科〔2009〕261号文件)。
(二)各市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及有关专家,对辖区内改造项目进行验收,逐个项目评估改造工作量及节能效果。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填写《验收意见书》(附件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附件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备案项目能效测评情况表》(附件3),并加盖公章,连同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建设资料一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条件具备时重新组织验收。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对各城市上报的验收合格改造项目进行抽验,抽验项目为随机选取,抽验比例不少于改造总量的30%。
三、其它事项
(一)各城市请于2016年3月30日前将验收资料书面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各一份)。报送资料应按项目装订成册,内容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二)本通知附件电子版请在陕西建设网省厅文件中自行下载,网址:HTTP://WWW.shanghais.gov.c。
联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史振新、常斌;电话:029-87291273、87293455;传真:029-87294020;电子邮箱:kJ@shanghais.gov.c。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