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概述 | 发布时间 | 198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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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 | 1984.5.8 | 法规目的 | 保护环境 |
发文单位 | 国务院 |
一、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其任务是:研究审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提出规化要求,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科委负责做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生产建设、科学技术发展中的环境保护综合平衡工作;工交、农林水、海洋、卫生、外贸、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军队,要负责做好本系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上述各部门都应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设立与其任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市、县人民政府,都应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工业比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省、市、县,可设立一级局建制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区、镇、乡人民政府也应有专职或兼职干部做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协调、监督部门。各地在机构改革中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省、市、自治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82〕51号文)中关于“对于经济和技术的综合、协调、监督部门不要削弱”的精神,加强和完善环境保护机构。已进行机构改革的地方,如果不符合“通知”精神的,应作适当调整,使机构设置趋于完善、合理,以承担起组织、协调、规划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
大中型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也应根据需要设置环境保护机构或指定专人做环境保护工作。
四、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和自然开发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的规定。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投资、材料、设备,都必须与主体工程一样,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各级计委、经委和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正在建设的或者已经投产的项目,没有采取防治污染措施的,一律要补上,所需资金、材料由原批准项目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安排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工业和街道工业的领导,做好规划,合理确定产品方向和布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切实防治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要认真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广生态农业,防止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五、老企业的污染治理,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国发〔1983〕20号文)。对于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企业,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经济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坚决进行整治,必要时下决心关、停一批。
为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需要新建、扩建附属企业或独立车间、工段或对全厂、全车间进行整体技术改造时,其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所需资金、材料、设备由各级计委在投资计划中安排解决。
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的一般技术措施,以及与原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结合进行的治理污染措施,所需资金应在企业留用或上级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中解决。各级经委、工交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及企业所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每年应拿出百分之七用于污染治理;污染严重、治理任务重的,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比例可适当提高,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应优先用于治理污染。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也可以用于治理污染。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经委、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另行规定。
集体企业治理污染的资金,应在企业“公积金”、“合作事业基金”或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解决。
交纳排污费的企业在采取治理污染措施时,可以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或财政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补助资金,这种补助一般不超过其所交纳排污费的百分之八十。留给各地环保部门掌握的排污费,应主要用于地区的综合性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站的仪器购置以及业务活动等费用,不准挪作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其他用途。排污费应专户存入银行,并由银行监督使用。治理项目应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技术措施计划,所需材料、设备要给予保证。
六、采取鼓励综合利用的政策。工矿企业为防治污染、开展综合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利润五年不上交,留给企业继续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这项规定在实行利改税后不变,仍继续执行。
工矿企业用自筹资金和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治理污染的工程项目,以及因污染搬迁另建的项目,免征建筑税。
企业用于防治污染或综合利用“三废”项目的资金,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优惠贷款。
七、环境保护部门为建设监测系统、科研院所和学校以及环境保护示范工程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投资,按计划管理体制,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的投资计划。这方面的投资数额应逐年有所增加。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需要的科技三项费用和环境保护事业费,要根据需要与可能,适当予以增加。2100433B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发[1984]]64号
发布日期:1984-5-8
执行日期:1984-5-8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全面高涨的任务,保障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使我们的环境状况同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特作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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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4.05.08 实施日期 1984.05.08 决定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 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中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全面高涨的任务 保障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使我们的环境状况同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物质文化生 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 特作如下决定 一 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其任务是 研究审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 政策 提 出规化要求 领导和组织 协调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 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二 国家计委 国家经委 国家科委负责做好国民经济 社会发展计划和生产建设 科 学技术发展中的环境保护综合平衡工作 工交 农林水 海洋 卫生 外贸 旅游等有关部 门以及军队 要负责做好本系统的污染防治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0.04.12 实施日期: 1990.04.12 全文 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 关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我 省在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在人口激增、经济翻番的情况下,工业 污染初步得到控制,局部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是,从总体上看,我省的环境污染仍 然严重,自然生态还在恶化。如果我们不在控制污染、保护生态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付出 极大的努力, 不仅会削弱我省经济发展的潜力, 而且会丧失某些经济建设的成果, 特别是将 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 正确处理经济建设、 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的关系, 坚持同步规划、 同步实施、 同步发展, 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在治理整顿 中要建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一九九○年十二月五日)
国发〔1990〕65号
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经过长期努力,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随着人口增长和现代工业的发展,向环境中排放的有害物质大量增加,还有局部地区人为造成的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损害,致使环境质量逐步恶化,当前,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为促使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改革开放中进一步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变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权代法的状况。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法制部门进行经常性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及时处理和纠正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规定和实施办法,健全环境保护法制。
二、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工业污染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经济效益差、严重污染环境、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企业,必须停产治理;对浪费资源和能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特别是小造纸、小化工、小印染、小土焦、土硫磺等乡镇企业,根据管理权限,必须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分别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对直接危害城镇饮用水源的企业,必须一律关停;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环境敏感地区及自然保护区新建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把消除污染、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和综合利用作为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有关部门应将保护环境作为考核企业升级和评选先进文明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具体考核办法由国家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企业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的资金,有关部门应优先给予保证。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和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从国外、境外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单位,必须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我国的环境权益和放宽环境保护规定。禁止将国外、境外列入危险特性清单中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转移到国内处置,严格防止转移污染。
三、积极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的力量继续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积极推进污染的集中控制,提高治理投资效益和污染防治能力;按照城市性质、环境条件和功能分区,合理调整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对严重污染扰民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工厂,视其情况予以关闭或有计划地搬迁;在新城建设和老城改造时,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的要求,实行配套开发建设;在环境保护方面,坚持每年为人民群众办好一些实事,有重点地解决群众意见较大的环境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定量考核,每年公布结果。直辖市、省会城市和重点风景游览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结果,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核定后公布。
四、在资源开发利用中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和“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认真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积极开展跨部门的协作,加强资源管理和生态建设,做好自然保护工作。
林业部门应加强森林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制止乱砍滥伐森林,提高森林覆盖率、造林质量和绿化工作管理水平,做好大型防护林工程建设的组织工作。
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充分注意对自然生态的影响,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影响评价、节约用水、保护饮用水源地、防治水土流失等项工作。
农业部门必须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对环境的污染,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根据当地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合理调整农业结构,积极发展农业生产。
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管理,做好物种资源保护工作。对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犯罪活动,执法部门必须给予严厉打击。
各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所属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积极开展自然保护的区划、规划工作。凡有保护价值的地区,应尽快建立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自然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全国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提出建设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负责向国务院提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影响自然环境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五、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列入计划,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保护环境是一项基本国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族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风尚。高等院校应有计划地设置有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或课程,中、小学及幼儿教育应结合有关教学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各地区、各部门在培训干部时,应当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六、积极研究开发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应当列入国家、地方和有关部门的各项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在综合平衡时,对重要的环境保护课题应优先安排。各地区、各部门应积极研究和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限期改造、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积极推广、使用环境保护科技新成果。
七、积极参与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国际合作
我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在签订有关国际公约时,应做好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工作,采取既积极又慎重的态度。
各部门、各单位在参加有关国际活动时,应认真贯彻和积极宣传我国政府关于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注意维护我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外交部和国家环保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重要国际活动的国内外协调工作。
八、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力量,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解决环境问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切实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起责任。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实施措施,并在年度计划中予以落实。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应作为评定政府工作成绩的依据之一,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平衡工作,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及能源政策;加强宏观指导,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环境保护投入,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有环境保护资金渠道应根据新情况予以落实,并应抓好对重点污染项目的治理和重点环境保护示范工程的建设。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所辖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职责权限,采取具体措施完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体系,逐步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环境状况报告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污染治理项目进行检查。省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环境保护的职责和任务,健全环境保护机构,加强基层环境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力量,积极支持环境保护部门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国 务 院
三沙市市委、市政府2012年11月28日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强调将以保护优先,有序开发的原则,加强南海生态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