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核发排污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冀环控〔2007〕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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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河北省环保厅 | 发布日期 | 2009年05月29日 |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扩权县(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规范排污行为,控制排污总量,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省环保局对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和省环保局发证重点企业名单进行了调整。经研究,定于2007年4月10日起按照新要求核发排污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从浓度控制改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浓度双控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2)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含与污染监控网联网证明);
(3)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4)依法缴纳排污费;
(5)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
2、排污单位申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提交以下材料:
(1)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书;
(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4)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含与污染监控网联网证明);
(5)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文件;
(7)新建项目提供环评审批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含监测报告);其它排污单位提供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文件;
(8)排污费缴款回联。
二、排污许可证实行两级发放。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重点污染单位及造成跨设区市(含扩权县、市)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证以外的其它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
省环保局发证企业包括:
(1)省级重点污染源;
(2)设计能力等于和大于10000吨/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以煤、油、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单机容量(含)6MW以上电力机组;
(4)跨设区市(含扩权县、市)行政区域的排污单位。
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书、《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从河北省环保局网站下载。
三、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核发排污许可证工作。按照新的申请条件和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组织工作。务于2007年4月30日前告知本辖区排污单位主动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及各级环保部门的受理权限。
四、《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式、临时)由省环保局统一印制,请各市将所需数量于4月底前上报省局。
附件:河北省环保局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名单
2100433B
办理排污许可证年审材料:排污许可证年审申报表办理排污许可证年审流程:去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年检表格,填好后,盖上公章,可能还要带相应的资料,年审公告里有说明,再带上排污许可证证去环保窗口办理。
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
1、依据不同:城市排水许可证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发放范围不同:城市排水许可证发放对象是向城市排水光武及其附属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排污许可证原则上包括所...
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河北省环保局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名单 (石家庄市 45家) 行政区代码 企业法人代码 企业名称 130102 00439098-S 石家庄市金石化肥厂 130102 60100109-2 石家庄化工厂 130131 746850263 石家庄柏坡正元化肥有限公司 130184 10795148-1 河北新化股份有限公司 130182 60111154-X 藁城市光明纸业有限公司 130182 10789213—3 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130124 10471777-8 华北制药集团华栾有限公司 130102 10789308-0 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30132 70070265-2 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 130102 10457326-8 石家庄市华曙制药厂 130124 75751841-8 神威药业有限公司 130102 10439770-6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30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为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转型升级,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分三步调整我省排污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排污费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第一步: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2.4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2.8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四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第二步: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8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5.6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四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第三步: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6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7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90%-70%之间(含本数),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70%-50%之间(含50%),按收费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按收费标准的40%征收排污费。企业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又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四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二、加强污染物监测数据使用
加大环保计量检测装置技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投入,强化监测技术手段,严格核定所有排污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所有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应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
三、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
排污费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第17号令)和《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建〔2003〕71号)规定执行。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大稽查力度,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认真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奖优罚劣,建立企业主动治污减排的长效机制。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创新使用方式,采取补助、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支持方式,对企业进行补助。
四、做好政策出台的宣传解释工作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强化全社会的污染者付费意识、环境损害补偿意识及环境保护意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环保部门应深入缴费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进行督导检查,对排放不达标、拒缴、欠缴排污费的企业予以曝光。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2月11日2100433B
行业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2018)有利于指导其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编制以及无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企业填报,保证申请与核发原则要求的统一。 2100433B
随着排污许可工作的推进,在排污单位申报和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编制过程中,出现了地方自行增加的行业无指导性规范,各行业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编制格式、管理原则等不一致等实际问题。2017年初,为指导其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编制以及无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企业填报,保证申请与核发原则要求的统一,满足排污许可改革的总体要求,亟待本标准出台。鉴于上述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下同)规划财务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申请绿色通道,将本标准列入2017年度环境保护标准计划。该项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承担,成立了该标准编制组。
起草阶段
2017年2月27日,该标准编制组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邀请行业专家和管理部门对初稿进行讨论,最终确定了适用范围、排污许可证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核定方法、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等,优化了工作程序;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编制组集中研讨会,就总则中的许可限值核定、特殊情况许可排放量确定、达标判定、实际排放量核算等关键技术问题结合各行业需求展开了细致的研讨,进一步完善了规范内容;3月-8月,该标准编制组根据咨询会意见,对规范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完成后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再次征求了制革、电镀、印染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编制组的意见,综合各相关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实施
2018年2月8日,行业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2018)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发布。同时,行业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2018)实施。
行业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2018)是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制度顶层设计总体要求,参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结合各行业产排污特点、排放标准、环境管理、监测等要求的思路、框架内容而形成的。
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起草人:杜蕴慧、董峥、赵军、吴亮、刘大钧、柴西龙、吴铁、许红霞、沙克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