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规范施工图审查机构变更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冀建质〔2009〕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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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布日期 | 2009年06月09日 |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9〕185号)要求,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现将规范施工图审查机构变更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变更事项
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取得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一类、二类认定证书,审查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金等内容以及机构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及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到省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事项按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相关要求办理。
二、变更程序和要求
(一)审查机构变更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交变更申请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以下统称“变更材料”)一式两份;
2、将变更材料报注册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3、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经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审查机构提交变更材料的合法、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加盖部门公章;
(三)经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变更材料,应将一份变更材料报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审查机构在提交书面申请的同时,应将变更事项在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中同时上报。审查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更新。
三、变更事项应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一)审查机构名称变更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2、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办公地址变更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2、办公住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3、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注册资本金变更
1、审查机构章程修正案;
2、股东决议和股东出资证明;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4、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股东决议;
2、审查机构章程修正案;
3、法定代表人技术职称证、一级结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复印件和审查人员认定表;
4、出资人有变化的,应提供股东出资协议;
5、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五)技术负责人变更
1、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2、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证、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复印件和审查人员认定表;
3、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
(六)人员变更
1、审查人员认定表;
2、本人的身份证、技术职称证、注册执业证书(加盖转注后的执业印章)复印件;
3、原单位解聘证明;
4、审查机构的聘用合同和养老保险单(聘用退休人员和依托本勘察设计单位人员不提供养老保险单,但依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出具养老保险证明);
5、本人原单位业绩证明(既原单位对本人从事勘察设计业绩的证明)。
变更审查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的,应将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回发证机关,换发新证书;变更地址和技术负责人的,由发证机关在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副本中填写变更事项。同时变更2项以上事项的,相同材料不重复提供,统一装订成册。
审查机构变更以上事项均应填写《施工图审查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与应提供材料同时提交发证机关,材料齐全有效的一个工作日办结,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2100433B
二次装修(装饰装潢)的施工图归口当地住建委属下‘装饰办’审查;二次装修(装饰装潢)图纸的消防审查归当地消防支队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 1、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持以下相关资料,到当地图纸审查中心填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书》,申请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和技术性审查。 ...
文本 1 关于确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函 (建设单位) : 根据《福建省建筑工程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 法(暂行)》第五条第一款要求, (建设工程名称) 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由 (施工图审查机构 名称) 审查机构进行,请按有关规定与其签定施 工图审查合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深圳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列表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134号部令)的规定,经对沧州东方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晋升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材料的审查,符合法定条件,认定该公司为房屋建筑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
专此通知。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的通知
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
按照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及市住建局等六部门《关于推动我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20〕132号)等文件要求,各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对发布主体资格及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为规范我市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要求
(一)未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开业申报及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各网络信息平台可通过与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核验,未对接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尽快联系对接事宜,在对接完成前,需登录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查询住房租赁企业开业申报信息及资金监管信息,经查询无开业申报信息、资金监管信息的,不得为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个人发布租赁房源的,发布房源套数不得超过10套(间)。个人如需发布房源超过10套(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租赁房源发布核验要求
(一)通过各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租赁房源,必须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未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的房源,各网络信息平台不得发布。
(二)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权属核验的房源应与实际发布的房源一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如查实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情况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其他要求
(一)对于主管部门通报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暂停其房源发布权限的住房租赁企业,各网络信息平台应予配合,关停其在本平台的房源发布权限,并确保在主管部门恢复其房源发布权限之前,不得私自向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对于各网络信息平台展示的存量房源,应尽快下架,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后方可再次进行展示,各项要求于2021年6月11日前落实实施。市住建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执行的,视具体情况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禁止参与试点工作、计入企业信用档案、抄告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1日
设计变更的程序:设计变更事项
设计变更事项。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