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信用管理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关于规范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信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冀建市〔2013〕12号
发布单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2013年05月14日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精神,创新监管机制,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现就进冀企业市场进入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市场进入备案信息

(一)完善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完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总部联络信息。将“在冀场所”和“进冀企业负责人”基础信息”合并为在冀基本信息,明确进冀企业在冀主要负责人(应急负责人)信息。

总承包贰级以上资质企业在冀办公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150平方米,其它企业不少于100平方米。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1年期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注明房主有效联系方式)及产权证书,或本企业自有产权证书。在冀办公场所设在居民楼内的,需物业公司或居委会的意见。进冀企业应当在在冀办公场所配备固定办公电话和传真。

进冀企业在冀主要负责人(应急负责人)应为长期在冀管理人员,配备河北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总公司任职文件(明确授权范围,且其取得的授权与其在冀建筑市场活动相适应)、职称证、近3个月内养老保险凭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从事工程管理工作8年以上的经验证明。

(二)增加进冀企业人员、在冀人员和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进冀企业的在冀执业注册人员和施工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应为经备案的本企业人员,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冀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从事施工、质量、安全、劳资等管理工作。进冀企业在冀设有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设立文件或证明材料,备案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信息。进冀企业应在市场进入备案系统中如实填写相关基础信用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二、加强信用动态管理

(一)实施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进冀企业(包括共同建筑市场试点企业)统一纳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和建筑劳务实名制系统管理,重点对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法经营、劳务用工等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二)建立健全进冀企业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进冀企业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注册建造师在岗执业、在冀主要负责人(应急负责人)在岗履职、投标和分包等市场行为。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整改不到位的收回或提请省厅收回《建筑业企业进冀备案证》,关闭其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和项目备案系统。

(三)加强进冀企业人员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进冀企业在冀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及时进行相关地方政策法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建筑劳务实名制系统和统计报表系统应用等业务培训,帮助进冀企业熟悉建筑市场监管的具体要求。

三、规范市场进入备案和企业信用信息变更程序

(一)首次市场进入备案仍按冀建市[2012]21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省厅对首次市场进入备案的审查时间调整为10个工作日以内。列入市场限制进入名单的企业,仍愿在我省经营的,在整改后提出申请,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我省相应的驻外建管处和问题发生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经省厅同意解除市场限制进入后,按首次市场进入程序备案。

省厅颁发《建筑业企业进冀备案证》后,在河北建设网上公告进冀企业名称及相应资质、在冀主要负责人(应急负责人)及其他在冀人员备案信息。

为加强信用动态管理,不按该程序受理前两个年度曾持有《建筑业企业进冀备案证》的进冀企业提出的市场进入备案申请。备案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不能提供有效原件、曾在河北省被列入市场限制进入名单且未经整改同意、曾在其他省(市、区)被列入市场限制进入名单且不能提供有效解除限制文件,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备案。

为促进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并与对口省(市、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相衔接,省厅及省驻外建管处(附件1)可以按照对等原则,调整市场进入备案要求。

(二)市场进入备案延期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在每年6月30日前和7月1日后取得《建筑业企业进冀备案证》的进冀企业,分别在下一年度的5月1日至31日和11月1日至30日,按照首次市场进入备案程序,向省厅审批窗口或省驻外建管处提交市场进入备案延期申请和相关材料,办理市场进入备案延期手续。省驻外建管处对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和该企业在注册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后,统一报省厅。2013年市场进入备案延期工作时间另行安排(详见附件2)。

省厅根据备案有效期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监督检查、统计报表等动态信用信息,做出是否备案延期的审查决定。

同意的,在《建筑业企业进冀备案证》上加盖同意备案延期印章,延期1年,并在河北建设网上公告;不同意的,网上告知不予备案延期理由。

为鼓励进冀企业在冀诚信合法经营,连续两个年度在冀没有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且在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经常排名前30%的企业,获国家级或本省省级工程质量、文明工地奖,愿意继续在冀经营的,经申请可以同意延期备案两年。

(三)信用信息变更按以下规定办理。在《建筑业企业进冀备案证》有效期内调整备案证书所载内容的,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申请变更相关信息。企业在网上打印附件资料并装订成册,携带与变更内容相关的原件,提交省厅审批窗口受理和核对原件。省厅核查变更材料的真实性和信用信息后,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网上公告。进冀企业其他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化后10日内自行通过备案管理系统维护信息。申请变更正在执业的注册建造师的,需提供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监管部门变更的信息。

(四)企业申请补办《建筑业企业进冀备案证》,应当提交在中国建设报或河北省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省厅申请补办。冀建市[2012]211号文件中的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13日

2100433B

关于规范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信用管理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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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信用管理的通知常见问题

关于规范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信用管理的通知文献

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工作须知 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工作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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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一: 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工作须知 一、企业申请开通登陆系统用户名 (一)企业登陆 http://www.hebjs.gov.cn/ →点击网上 办事大厅→进入“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申 报→用户注册(填写“用户注册开通申请表”并上传电子材 料),系统管理人员开通 (受理电话: 0311-87904369) 后,企 业可登陆系统,基本信息需要修改需要提交申请。 (二)企业用户登陆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申 报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按系统提示上传相关附件 (上传的照片类型有 jpg,gif,bmp,png, 附件材料大小不能 大于 400k。) 二、企业整理录入市场进入备案内容申请材料目录 (一)企业基础信用信息 (二)进冀企业负责人基础信息 (三)需要上传的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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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盐城市外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盐城市外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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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盐城市外建筑业企业 信用管理的通知 根据盐城市城乡建设局盐建建筑【 2014】35号文件《关 于加强市外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凡是盐城 市外房屋建筑类和市政基础设施类施工企业进入我市投标 时需提供《盐城市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书》或盐 城市城乡建设局发放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盐城 市外园林绿化企业进入我市投标时需提供《盐城市市外园林 绿化企业进盐施工(养护)备案登记表》 。相关办理流程和 所需资料详见附件盐城市城乡建设局盐建建筑 【2014】35 号 文件的内容,具体执行时间另行在东台市招标投标管理网上 通知。请各单位及时备案,并相互转告。 附件:盐城市城乡建设局盐建建筑【 2014】35号文件 东台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市外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7-09 浏览次数: 1244 来源: 字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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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厅驻外建管处,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进冀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大力营造诚实信用建筑市场环境,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市【2010】128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进冀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且企业管辖权不属本省的建筑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

与本省签订共同建筑市场协议且被确定为对等互认的进冀企业,不适用本《通知》。

二、基本原则

进冀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享有本省企业同等权力,依法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三、管理部门及职责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实施进冀备案管理;

(三)建立进冀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实行信用评价和奖惩;

(四)组织开展进冀企业专项监督检查;

(五)对进冀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外省驻冀队伍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进冀企业管理。

四、备案管理

进冀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告知性备案,即市场进入备案和项目备案,其中,项目备案包括投标备案、直接承包备案和分包备案。

(一)市场进入备案。

1、备案程序。省外企业在进冀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市场进入备案手续。

(1)开通系统。登陆“河北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人员填报申请,开通市场进入备案系统。

(2)上传信息。在系统中填写进冀企业工商注册、资质资格、安全生产许可等基础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3)材料受理。网上打印附件材料并装订成册,携带相关原件,提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窗口受理和核对原件。

(4)备案审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信用信息,三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

(5)同意的,颁发《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书》,并在“河北建设网”上公告进冀企业名单。不同意的,网上告知不同意理由。

2、进冀企业取得《市场进入备案书》后,方可登录项目备案、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等信息系统操作。

3、属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外建管处辖区内的企业,由其直接在当地办理。具体办理地址和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投标备案

进冀企业在投标前,应当以拟承揽的单项工程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备案。

1、投标企业使用企业用户名登录项目备案系统,上传法人项目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和管理技术人员、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诚信证明等相关附件材料,并网上打印后装订成册。

2、携带附件材料和相关原件,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审查同意的,核发《进冀企业投标备案书》,进冀企业方可参与工程项目投标;审查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4、进冀企业中标的,中标结果在“河北建设网”和“河北建设工程网”上公示。中标公示无异议的,由河北省招投标和交易管理系统将中标企业业绩信息自动导入进冀企业信用档案。

(三)直接承包备案

进冀企业办理市场进入备案后直接承揽工程建设任务的,应当在工程承发包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7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直接承包备案。

1、承包企业使用企业用户名登录项目备案系统,填写《直接承包项目情况登记表》,录入承接工程任务和项目部管理人员等信息,网上上传和打印工程承发包合同、人员资格证书等附件材料。

2、携带附件材料和相关原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

3、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查意见。审核无误的,相关信息进入进冀企业信用档案。

(四)分包备案

进冀企业承揽专业分包或者劳务分包业务的,应当在正式签订分包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备案。

1、实施分包的企业使用用户名登录项目备案系统,填写《项目分包情况登记表》,录入分包企业、分包工程和主要管理人员等信息,网上上传和打印工程承发包合同、人员资格证书等附件材料。

2、携带附件材料和相关原件,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

3、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查意见。审核无误的,相关信息进入进冀企业信用档案。

(五)备案不予受理或者不同意的情形:

1、网上备案信息不齐全的;

2、备案资料不符合规定形式和要求的;

3、不能提供相应原件的;

4、备案资料弄虚作假的;

5、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市场限制准入“黑名单”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础信用信息变更。

进冀企业法人、名称、资质、地址等基础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市场进入备案系统变更其相关信息。

(七)《进冀企业备案书》管理。

1、《进冀企业备案书》有效期一年。进冀企业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应当重新提交市场进入备案相关材料,办理市场进入备案延期手续。

2、进冀业企业取得《进冀企业备案书》后,各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要求其办理进入当地市场的备案手续。

3、《进冀企业备案书》载明的企业和人员的信用信息,是审查企业承包资格或者投标资格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招标人非特殊原因,不应重复要求进冀企业提供相关原件。

五、动态管理

(一)进冀企业纳入本省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和建筑实名制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实施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和奖惩。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进冀企业定期检查制度,重点核查项目部人员到位情况、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劳务用工、工资发放等情况,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检查结果录入进冀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发布。

(三)进冀企业应当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冀企业统计报表》,如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合同履约等动态情况。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对进冀企业的有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技术规范和劳动技能等培训,培训教育情况记入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

六、罚则

进冀企业或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进冀承揽任务。

(一)存在《河北省建设系统行为相对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规定行为的;

(二)不按本办法备案或者备案中伪造资质、资格证书和证明材料的;

(三)承诺进冀管理、技术人员不到位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性上访事件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进冀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抄告进冀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附则

(一)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进冀建设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三)《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冀建法[2005]133号)、《关于调整相关进冀建设企业备案管理方式的通知》(冀建市[2009]8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2100433B

文件全文

关于规范招标项目文件资料备案的通知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有关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项目文件资料备案工作,促进标准化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并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现将规范招标项目文件资料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试行“招标项目备案记录单”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向备案招标文件、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单位出具“招标项目备案记录单”。

三、 今后,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在河北省内的招标代理业绩,涉及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需同时附有“河北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项目备案记录单”。

附件:河北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项目备案记录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7月3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7月3日印(共印300份) 2100433B

青建管办〔2015〕4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登记备案的工作效率,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启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系统的通知》(青建工〔2015〕300号)文件要求,自2015年9月1日起,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登记备案启用《省外进青建筑业企业报告登记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凡进入我省的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启用新的《省外进青建筑业企业报告登记证书》,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对照附件清样认真核对,并可通过扫描“证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企业资料核查。

二、对已办理登记备案的省外进青企业,原有效期内的“青海省省外进青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管理手册”,“省外进青建筑业企业备案手册”和“省外进青监理企业备案手册”仍然继续使用,至有效期限日废止。

三、根据企业不同类别,“证书”颜色分别为:施工企业为蓝色,监理企业为粉红色,勘察企业为黄色,设计企业为白色。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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