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冀建市〔201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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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4年02月19日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要求,现将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以下简称“延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限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资质有效期届满50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延续申请。
乙级(含暂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延续申请。
(二)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续申请、但未获准延续的企业,可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提出申请。但在超过资质有效期以后,不再受理其申请。
(三)对于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将依法撤回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企业,将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二、申报材料
申请延续的企业应按照河北建设网《办事指南》中关于甲级或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要求,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并在网上同时申报。
三、实地核查
对于申请延续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我厅将组织或委托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做好核查准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有授权委托书)、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届时应在办公现场配合核查。
四、证章管理
(一)对于准予延续的企业,在交回所有旧资质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同时颁发新的资质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对于未准予延续和未在申报时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的企业,我厅将发布公告撤回和注销其资质,相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其所有资质证书和执业印章并上缴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五、其他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工作,及时组织有关企业及人员认真学习和落实相关政策规定,严格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准入和清出管理,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2月19日2100433B
假如你们10个人出钱100万共同创建的公司,那么造价师应该为6人及以上,且这6个人出的资金总数大于等于60万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及有关专业部门,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机构: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以下简称149号部令)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现就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关问答 111、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吗? 可以。依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建设部商务部令第 155 号),外国 投资者国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 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 应当依法取得商务主 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 向市住房城乡建设 厅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12、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吗? 可以,但出资人需要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在本企业注册。 113、 我公司现在经营其他业务,还可以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吗? 可以,需要满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49号)的相关规定。 114、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企业名称必须冠以 “工程造价 ”的字样吗? 不需要。 115、 可以在取得工程造价资质之后,再办理造价工程师的变更吗?
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要求,我委就《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通知》(京建发〔2021〕409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委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4月30日后企业如需使用纸质证书,可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办事大厅申请下载有效期自动延续后的电子资质证书。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0日(含本日)前届满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将按要求及时调整我委许可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原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为加强供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相关要求,决定开展《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范围
省内凡持有《供热经营许可证》距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90日的供热企业,均可提出延续申请,经审查合格的,予以换发《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延续有效期5年。
二、办理时间
2016年10月8日—2016年12月31日
三、申报资料
供热企业提出延续申请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二)供热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申请书;
(五)供热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企业用户登陆网上申报系统,按延续指令生成申报材料,完成网上申报;
(二)窗口受理。供热经营企业持申报材料,到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辅楼1楼政务服务大厅(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窗口进行受理;
(三)审批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有效期延续5年,核发新证;
(四)办结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办结,企业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行查询办理结果。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县供热管理部门务必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安排部署好供热经营许可有效期延续工作。
(二)因有效期到期企业数量较多,请各地按照以下时间安排进行申报:
10月8日—10月14日:承德、衡水、定州、辛集
10月17日—10月21日:沧州
10月24日—10月27日:唐山
10月28日—11月4日:秦皇岛、张家口
11月7日—11月11日:邯郸、保定
11月14日—11月18日:廊坊
11月21日—11月25日:邢台
11月28日—12月9日:石家庄
未能按以上时间段受理的企业,于12月12日之后到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请延续证书,时间截至到12月31日。
(三)2017年1月1日后,未提出延续有效期的供热企业,原《供热经营许可证》一律作废,不得继续从事相关供热经营活动。已到期的《供热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须交回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统一组织销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27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申请内容 | 评审意见 |
1 | 酒泉市中瑞工程造价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 乙级延续 | 同意 |
2 | 甘肃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乙级延续 | 同意 |
3 | 甘肃凯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新申办乙级[暂定] | 同意乙级[暂定] |
4 | 甘肃源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新申办乙级[暂定] | 同意乙级[暂定] |
5 | 甘肃鑫海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新申办乙级[暂定] | 同意乙级[暂定] |
6 | 甘肃吉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新申办乙级[暂定] | 同意乙级[暂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