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发文字号 | 冀建质〔2010〕113号 |
---|---|---|---|
发布单位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布日期 | 2010年03月17日 |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文件要求,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工作于2010年3月31日全部结束,应按规定申请换证而未申请换证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企业应在2010年3月21日前提出换证申请,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以及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应在2010年3月31日前提出换证申请,2010年4月1日起按规定要求不再受理工程设计企业换证申报材料。按原《标准》核发的全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含暂定级),自2010年4月1日起自行失效。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查当地设计企业换证情况,及时通知应申请换证还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设计企业。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2100433B
区别一:从事专业不同,工程设计资质是搞工程设计的,工程咨询资质是主要编制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等的。区别二:办法部门不同,工程设计资质归建设部颁发,工程咨询资质归发改委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简化优化审批流程1.由我厅负责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报企业提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新申请以及核定、升级、增项、延续申请的,可在我厅网站“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政务平台...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几类?工程设计资质可以分为四类,包括21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工程设计资质分类如下: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
建办市函[2009]3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10年4月1日起,所有旧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作废。为确保新旧资质证书的平稳衔接,本着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我部将组织开展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扩权县(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规范排污行为,控制排污总量,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省环保局对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和省环保局发证重点企业名单进行了调整。经研究,定于2007年4月10日起按照新要求核发排污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从浓度控制改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浓度双控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2)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含与污染监控网联网证明);
(3)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4)依法缴纳排污费;
(5)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
2、排污单位申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提交以下材料:
(1)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书;
(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4)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含与污染监控网联网证明);
(5)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文件;
(7)新建项目提供环评审批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含监测报告);其它排污单位提供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文件;
(8)排污费缴款回联。
二、排污许可证实行两级发放。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重点污染单位及造成跨设区市(含扩权县、市)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证以外的其它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
省环保局发证企业包括:
(1)省级重点污染源;
(2)设计能力等于和大于10000吨/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以煤、油、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单机容量(含)6MW以上电力机组;
(4)跨设区市(含扩权县、市)行政区域的排污单位。
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书、《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从河北省环保局网站下载。
三、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核发排污许可证工作。按照新的申请条件和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组织工作。务于2007年4月30日前告知本辖区排污单位主动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及各级环保部门的受理权限。
四、《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式、临时)由省环保局统一印制,请各市将所需数量于4月底前上报省局。
附件:河北省环保局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名单
2100433B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甘建发电[2017]45号
省编办转送我厅的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协调几个具体问题的函》(甘纪办函〔2017〕421号)中提到“消防部门规定新建施工项目需在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消防备案审核,但建设部门要求提供《消防审核意见书》后,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二者互为前提”。我厅对此问题高度重视,按照“三纠三促”专项行动的要求,认真梳理、核实,针对全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相关问题,下发紧急通知,进一步重申如下要求: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置条件包括9个方面的内容,不包括《消防审核意见书》,《消防审核意见书》不是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压缩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水气报装时间的通知>的通知》(甘建工〔2017〕298号)的要求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置条件的,一律取消。如果个别地方目前仍存在把《消防审核意见书》作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置条件,应坚决予以取消。
三、按照省政府权责清单的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限为10工作日。从今年8月开始,全省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全部在“建筑市场监管平台(甘肃省建筑市场信息网)”上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请各地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要求的9个前置要件内容和相关规定,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办理的前置条件和办理流程,开展网上受理、审核、审批、打证等一站式服务,确保按时办结。
四、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工作,加强对所辖县区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以及统计汇总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制度,统筹安排,抓好落实。我厅已将清理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中诸如《消防审核意见书》等此类“搭车”事项作为近期组织的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和建筑市场大督查的重要内容。对清理取消违规设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搭车”事项不力的建设主管部门,我厅将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启动问责程序。
请没有完成清理违法设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置条件和“搭车”事项的市州,于8月21日前将具体情况上报厅工程处。(联系人:周涛 联系电话:0931-4609729 邮箱:1540153058@Bq.com)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过一系列重要指示。今年(1999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和《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扭转了去年(1998年)年底和今年(1999年)年初一度出现的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局面。但是,今年(1999年)10月份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了煤矿瓦斯爆炸、商场工厂失火、火车出轨、客运汽车翻坠、劫机未遂等安全生产事故,特别严重的是,11月24日,山东海运集团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大舜”轮发生特大海难事故,造成280人死亡或失踪,在国内外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这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十分重视,国务院立即派出领导小组会同山东省领导同志在现场指挥组织有关方面,不顾天气恶劣等影响,全力以赴进行救援,打捞、寻找失踪者,做好抢救、善后工作,并将以对人民负责的精神,认真组织调查,依法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员。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不仅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而且影响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此,国务院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安全生产放在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狠抓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机场、车站、码头、油库及大型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和飞机、火车、客运汽车、客运船舶等要害设备设施,以及煤炭、森工、石油化工等企业的事故防范工作,特别要对重大危险设备设施和飞机、火车、客运汽车、客运船舶等重要交通工具,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监控,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三、立即组织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深入、彻底的大检查。对以下单位要重点进行检查:一是民航、铁道、公路、水运企业;二是煤矿等矿山企业;三是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等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业;四是重大工程设施及施工现场;五是各类学校和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四、要按照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查出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种问题,要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该关闭的一律坚决关闭,该停运的要坚决停运,该停业整顿的要坚决停业整顿。要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要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依法严肃处理责任人。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抓紧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坚决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典型重大事故的原因和处理情况,在事故原因查明后,要及时公开报道,以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深刻汲取教训。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本通知精神,立即传达到基层,地方各级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同志要亲自挂帅,各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组织宣传报道。
七、国家经贸委要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整改工作情况于12月31日前报国家经贸委,由国家经贸委汇总后报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