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 文 号 | 鲁政办发〔2016〕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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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6〕1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破解电动汽车充电难题、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推动节能减排、有效防治大气污染的有力举措,对于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位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两侧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加强统筹规划,统一规范标准,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建设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到2020年,在全省建成充电站920座、充电桩35万个,形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标准规范,完善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构建“互联网 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平台,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和设备制造企业。
(三)责任主体。市县政府承担统筹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合力推进,切实抓好落实。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认真做好规划制定、政策落实、综合协调、工作督导以及本部门(系统)推广应用等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有序推进重点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一)优先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公交、环卫、邮政、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结合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电力检修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有关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同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实现高效互补。
(二)大力推动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电动汽车生产及销售企业、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充电设施建设;对于个人在专有部位合规安装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积极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三)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要根据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结合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公务出行市场化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广“充电服务 汽车租赁”模式,促进电动汽车在公务出行保障方面的推广使用。
(四)全面推进城市公共场所充电设施建设。按照从城市中心向城市边缘、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从城市郊区向具备条件中心城镇延伸的发展顺序,逐步增大公共充电设施分布密度。优先在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宾馆、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 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结合实际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五)加快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在省内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合理布局、规划建设充电基础设施。2016年完成京沪、京台、青银、青兰等既有高速公路的城际快充网络建设,2020年完成省内所有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快充网络建设,形成覆盖全省所有城市,以高速公路为主轴线、以国省道为支撑网架的城际充电服务走廊。
三、完善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发展规划引导。坚持规划先行、统筹考虑、科学推进,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发展实际,编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做好与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城乡、交通、土地利用等规划的衔接,并根据经济社会和电动汽车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对规划进行修编,更好地指导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省发展改革委。黑体字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落实规划设计标准。按照国家要求,制定我省各类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标准和要求。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结合老城区、棚户区等老旧小区改造以及城乡配电网升级,统筹考虑已建住宅小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三)明确城际快充网络建设要求。将城际电动汽车快充网络建设纳入高速公路及国省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要同步建设电动汽车快充设施;已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国省道要按照布局合理、互联互通的要求,加快推进快充网络布局和建设,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出行需要。(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对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属地原则由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国家和我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有关规定执行。对非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取得设施所在的场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并向当地电网企业报装。对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依据示范文本,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流程,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如国家或省对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政策或充电基础设施审批程序作出调整,按新规定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五)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优先安排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切实保障项目落地。对于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充电基础设施依法取得地役权进行建设。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及扩建充电基础设施,各级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简化建设规划手续。落实国家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审批环节的要求,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及高速公路服务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提高配套电网保障能力。电网企业要结合全省城乡配电网建设规划和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研究出台充电基础设施接网具体规定,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限时办结,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要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好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当地配电网专项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方面给予支持。(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各市人民政府)
(八)加快推进充电标准化。建立健全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推广应用机制,构建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检测、充电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充电设施互联互通综合检测平台。建立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开展充电设施检测与认证,实现不同厂商充电设备与不同品牌电动汽车之间的兼容互通。研究建立电动汽车充电系统计量检定装置,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规范。按照国家标准在全省充电基础设施设置统一的道路交通标志。(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九)强化技术研发支撑。加强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衔接,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关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积极搭建研发、检测等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大新型充换电技术及装备研发投入和攻关力度,力争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强化创新联盟建设,引导和组织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产学研结合,进一步整合优势资源,组织联合攻关,完善研发、生产、示范运行机制,形成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产业发展的整体优势。(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
(十)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加快推进“互联网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融合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提升运营效率和用户体验,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建立电动汽车用户服务平台,围绕用户需求,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平台增值业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十一)落实财政支持政策。落实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励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基建投资资金以及相关产业专项建设基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给予支持。研究出台省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政策。各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财政支持政策,合力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十二)完善价格支持政策。统筹做好国家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落实,以及我省充换电服务费制定、管理等工作。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充电设施服务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各市要按照国家和省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指导意见及有关要求,尽快出台充电服务费具体标准,电动公交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70%,电动乘用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50%,并根据燃油(气)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省物价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三)拓宽多元融资渠道。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和设备厂商到境内外交易所上市,或到“新三板”、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积极推广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探索发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债券。(省金融办、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四)强化安全管理。研究出台加强充电设施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意见,明确防火安全要求。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省公安厅、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编制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全省统一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利用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形成良性互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要分别从建设规划、设施用地、消防安全和相关标准制修订等方面,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有利条件。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加大财政价格支持、强化金融服务与保障等方式,引导各类资本投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机关事务局、省国资委要分别指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率先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二)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机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具体实施方案与工作计划,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切实抓好落实。
(三)加大示范推广力度。各地要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需要,针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点和难点,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思路,积极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试点示范,积极争取相关项目纳入国家“示范小区与单位”“示范城市与区县”“城际快充示范区域”三级示范工程体系,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经验,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加快普及。
(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附件: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分解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1日2100433B
1、公路 截至2008年底,中国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373.02万公里,比新中国成立初期的8万公里增长了45倍。其中,高速公路里程达60302公里,一级公路有54216公里。均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推进城市化进程必不可少的物质保证,是实现国家或区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重要条件,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基础设施是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
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各自区分汽车的种类,它们之间覆盖范畴各有不同、但也有重合的部分,比如:纯电动汽车(BEV)即为电动汽车也属于新能源汽车。电动汽车(BEV)是指以车载电源为动力,用...
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杭州:关于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 办法 三、充电桩建设与管理 (一)基本分类。 按照不同服务对象,充电桩可分为三类: 1.自用充电桩: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 原则上为交流慢充桩。 2.共用充电桩:专为某个单位车辆或特定群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 的充电桩,原则上以快充桩为主。 3.公用充电桩:为社会公众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上 以快充桩为主。 (二)技术标准。 充电桩应当结合固定停车位设置,其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充电 桩通用规范、标准和我市有关充电桩技术要求, 满足在杭销售的绝大 多数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要求。原则上交流慢充桩采用 220V交流充 电,每枪最大功率不超过 7.5KW;公用快充桩采用 380V交流供电直流 充电,每枪功率为 40—60KW。共用快充桩相关技术标准按国家规定 执行。(三)产权和建设主体。 1.自用充电桩。自用充电桩产权主体为新能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对于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认识不统一、配套政策不完善、协调推进难度大、标准规范不健全等问题。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培育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形成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电力消费,方便群众生活,更好惠及民生。
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要求,根据各地发展实际,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着眼于电动汽车未来发展,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分类有序推进建设,确保建设规模适度超前。
统一标准,通用开放。加快制修订充换电关键技术标准,完善有关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的标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健全电动汽车和充电设备的产品认证与准入管理体系,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提高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
依托市场,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通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合理价格机制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运营。鼓励企业结合“互联网 ”,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创造更多经济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超过50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建立较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 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在科技和商业创新上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加大建设力度
(四)加强专项规划设计和指导。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要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形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五)建设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六)建设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各地可将有关单位配建充电设施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七)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
(八)建设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应从城市中心向边缘、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 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九)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充站。优先推进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城际快充网络建设,适时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中原城市群、成渝城市群、哈长城市群城际快充网络建设,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大部分主要城市的城际快充网络,满足电动汽车城际、省际出行需求。
完善服务体系
(十)完善充电设施标准规范。加快修订出台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等标准,积极推进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检测、充电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实现充电标准统一。开展充电设施设置场所消防等安全技术措施研究,及时制修订相关标准。完善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产品标准,明确防火安全要求。制定无线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标准。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规范,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标志体系。
(十一)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大力推进“互联网 充电基础设施”,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提升运营效率和用户体验,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鼓励围绕用户需求,运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平台增值业务。
(十二)建立互联互通促进机制。组建国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配合有关政府部门严格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开展充电设施互操作性的检测与认证。构建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和不同城市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为制定实施财税、监管等政策提供支撑。
(十三)做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十四)创新充电服务商业模式。鼓励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通过与整车企业合作、众筹等方式,创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商业合作模式,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提升充电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强化支撑保障
(十五)简化规划建设审批。各地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十六)完善财政价格政策。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力度,加快制定“十三五”期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励办法,督促各地尽快制定有关支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给予市场稳定的政策预期。在产业发展初期通过中央基建投资资金给予适度支持。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对不同类别充电基础设施,指导各地兼顾投资运营主体合理收益与用户使用经济性等,及早出台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并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逐步规范充电服务价格机制。
(十七)拓宽多元融资渠道。各地要有效整合公交、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PPP等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发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债券,探索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十八)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各地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十九)加大业主委员会协调力度。制定全国统一的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按照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依据示范文本,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的流程。
(二十)支持关键技术研发。依托示范项目,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发展的技术方案,加强检测认证、安全防护、与电网双向互动、电池梯次利用、无人值守自助式服务、桩群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发。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推动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换电技术及装备研发。
(二十一)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各地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做好组织实施
(二十二)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地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建立由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2016年3月底前发布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十三)加大示范推广力度。各地要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需要,针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试点示范。建立“示范小区与单位”、“示范城市与区县”、“城际快充示范区域”三级示范工程体系。在示范项目中要充分发挥现有公共设施的作用,加强政企合作,创新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完善相关标准规范与配套政策,探索各种先进适用充电技术,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经验,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加快普及。
(二十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二十五)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依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强化对各地的指导与监督,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能源局要从严格标准执行、理顺价格机制、加强供电监管、促进互联互通、引入社会资本等方面加快完善充电服务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要分别从规划建设标准、设施用地、消防安全和交通标志等方面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有利条件;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要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强化金融服务与保障等方式,增强社会资本信心。国管局、国资委要分别指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率先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一)构建布局合理、车桩相随的充电网络。重点推进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及公共机构、企业、产业园区、景区停车位(场)专用充电桩建设,加快干线公路沿线服务区快速充电设施布局,积极推动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建设,努力满足全省电动汽车城际出行和省外过境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到2025年,全省累计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2000座以上,各类充电桩15万个以上;郑州、洛阳都市圈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其他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达到1∶8,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事管局、发展改革委)
(二)加快推进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各地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明确充电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对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
(三)加快推进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和企业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合理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到2025年,省直机关、中央驻豫单位及省属国有企业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其他省级公共机构和市、县级公共机构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事管局、省政府国资委)
(四)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景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将产业园区规划配建充电设施作为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的优选条件。到2025年,省级产业园区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30%。加快景区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全省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设施。到2025年,4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设立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区域,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加快公路沿线快速充电设施布局。干线公路沿线要配建单桩功率不低于60千瓦的快速充电桩。高速公路新建服务区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4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相关标准纳入高速公路设计、验收规范;现有服务区具备条件的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4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国道、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加油(气)站在满足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到2025年全部配建快速充电桩。(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自然资源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六)加快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在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要因地制宜在运营线路沿线配建充换电设施,到2025年,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5%。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并将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推进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建设,到2025年,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座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二、加快配套电网建设
(一)简化用电报装程序。电网企业要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压减办电时间。对新建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实行“就近接入”,涉及土建工程或新建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未涉及土建工程和新建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新建个人充电桩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不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最多可延迟1个办电周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
(二)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按“适度超前”原则,电网企业要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等重点区域的充电设施接入电网配套工程建设力度。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配套供电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电网企业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设施用电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电力公司)
三、推动充电设施开放共享
(一)引导居民区提供充电设施共享服务。对具备条件的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将现有充电设施纳入统一管理,利用现有充电车位的空闲时间,为小区居民提供充电服务。(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鼓励公共机构及企业充电设施有序开放。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共机构及企业要向实名预约的社会车辆开放充电设施。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将公共机构充电设施配建、开放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在统计公共机构用电量时扣除新能源汽车用电量。(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事管局)
(三)鼓励专用充电设施对社会车辆开放。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的专用充电站,要在满足本单位充电需求的基础上,分区分时段对社会车辆开放。(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
四、优化项目建设环境
(一)简化项目报备流程。对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发展改革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他集中式充换电站和申请省级运营奖补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线上预报备管理,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在项目土建完成前,通过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填写完成。(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二)优化建设审批流程。鼓励各地设立充电设施建设手续申报联合受理窗口,建立报批手续联合审查制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设施可直接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用电申请,也可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统一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用电申请,并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无需办理投资备案手续。对必须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新建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相关部门要加快办理速度、简化建设施工安装报建流程。充电设施建设涉及施工临时占道、电缆管沟挖掘敷设、占用公共绿地的,视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计划。(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三)充分保障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提前介入、现场办公、开辟“绿色”通道、专人负责等措施,加快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建设占地面积较大的充电站和多处用地的充电站群,需由省政府批准用地的,可以县为单位组织用地报批。各地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供应土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优化充电设施建设奖补政策。对公共机构在自有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要优先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不具备引入社会资本条件的,可申请将建设资金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新建的公用充电设施,均不受总装机功率和桩数限制,按照主要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40%给予省级财政奖补;其他满足总装机功率600千瓦以上或集中建设20个以上充电桩(群)的公用充电设施,2021年省级建设奖补标准退坡至30%,以后根据国家和省财政政策进行调整。对协助业主报装自用充电设施且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的,由各地自主制定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激励政策。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建设推广情况给予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5000个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1万个以上的,给予260万元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2万个以上的,给予600万元奖补。申报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市、县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严格监管专用或居民区充电设施的建设使用和保有量情况,发现有故意套取省级奖补资金行为的,将视情况追缴已拨付奖补资金,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事管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二)建立充电设施运营奖补机制。实行充电设施运营奖补政策,通过验收且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90%的公用快速充电设施,对按照30%以上标准享受省级建设奖补的,省级财政按照0.03元/千瓦时标准予以奖补;对按照30%以下标准享受省级建设奖补的,省级财政按照0.05元/千瓦时标准予以奖补,每年每桩享受奖补的电量不高于10万千瓦时。在公共机构、企业、产业园区、景区等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的专用充电设施以及居民区内建设的自用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分时共享系统,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纳入公用充电设施管理的,可按照以上要求申请省级运营奖补资金。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通过验收、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95%的公用充电设施,省级财政按照0.1元/千瓦时标准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予以奖补。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以年度预算安排规模为限,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按照建成或运营的时间顺序统筹安排。省级财政奖补政策实施期间,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综合运用风险补偿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各地可通过专项债券融资等方式,支持公交和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引入绿色基金投资等方式扩大融资。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融资增信、贷款贴息等形式的融资支持。研究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基金,支持实行区域化、领域化整体开发。(牵头单位: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四)继续实施电价优惠政策。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2025年前免收基本电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申请充电设施用电参与全省电能替代打包交易,并根据电力交易市场建设情况参与跨省电力交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
(五)规范服务费收取行为。充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对在个人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设施的,实行“一桩一表”、分表计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报装费、增容费、涉电安全费等与用电有关的费用;对“合表”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涉电费用。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电网企业不得收取接网费用。(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电力公司)
六、强化运营监督管理
(一)发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作用。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搭建覆盖全省的智能公共充电网络。实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准入退出、财政奖补资金申请等全流程线上申办。所有申报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或运营企业,均需按照要求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并开放相关数据。使用省级运营奖补资金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在接入平台系统后应及时向社会开放共享。(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二)加强充电服务监督管理。享受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公共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以项目通过验收时间为准);运营时间少于5年的,视情况追缴部分奖补资金,且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奖补资金。完善充电设施相关标准规范,加快培育一批在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充电设备制造、运营服务龙头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三)完善项目验收评估考核体系。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财政奖补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核验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建立健全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评估考核体系,实施省级财政分类奖补政策。审核验收、复核和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审核验收、复核和评估考核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粤府〔2015〕5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运行效率和城市发展质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遵循城市发展规律,结合本地区自然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统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先规划、后建设,规划编制与规划实施并重;坚持先地下、后地上,正确处理城市“面子”与“里子”的关系;坚持重安全、保民生,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平战结合、军地融合,增强城市减灾防灾能力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坚持绿色低碳、集约智能,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坚持机制创新,采取多元化投融资方式建设和运营城市基础设施;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提高城市基础设施运行效率。
二、科学编制和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一)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各地级以上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的衔接。到2016年6月底,各地级以上市要完成城市综合交通、公共交通、地下管线、排水防涝、供水、供电、燃气、垃圾、污水、绿地系统、防洪、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工作,并将各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及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各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完成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工作。经批准的各专项规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修改专项规划须执行法定程序。
(二)强化专项规划实施。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红线、绿地绿线、基础设施黄线、水系蓝线等管理规定,统筹好财政资金和项目安排。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按照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优先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地性质和规模,并在拟建城市基础设施地块周边立牌公告。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创新,定期开展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及时纠正违反规划行为,将专项规划实施纳入城乡规划督察范围,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加强区域城乡基础设施规划统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珠三角等城镇群(区域)规划要统筹考虑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预留交通、电力、燃气、通信、污泥、垃圾、防洪等重要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廊道用地,建立完善跨区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促进区域性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统筹城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加快推进水、电、路、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
三、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
(一)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120号)要求,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城市公共交通模式,积极发展以快速公共汽车、现代有轨电车等公共汽(电)车为主体的大容量地面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特大城市、大城市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和城际轨道交通系统建设,充分发挥轨道交通作为公共交通的骨干作用。到2017年,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新增运营里程250公里。城市中心区新建、改建道路要研究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或优先车道。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规划建设机场、港口、火车站等综合公共交通枢纽,完善公共交通调度中心、首末站、停靠站、公共停车场、换乘枢纽、充电桩、充电站及城市水上客运码头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实现城市内外公共交通便利衔接。现有停车场、加油(气)站可根据实际需求改建、加装充电设施,推进新能源推广应用。
(二)加强城市道路建设和桥梁安全管理。加快城市组团之间及城市出入口的快速路建设,打通丁字路和封闭街区,提升道路网络密度,提高城市道路网络连通性和可达性。加强城市道路保养,落实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制度,因地制宜推广非开挖管道施工技术,减少城市道路开挖。全面落实城市桥梁管养责任,建立桥梁动态监控系统,定期开展城市桥梁安全监测,及时整治安全隐患。加强路桥涵洞隧道安全管理,完善应急处置措施。2017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全面完成城市危桥加固改造,建成市域桥梁信息系统,做到一桥一档,做好与省城市桥梁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城市桥梁信息的动态更新和管理。
(三)加快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落实“行人优先”理念,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离、行人与非机动车分离的原则,改造或新建城市道路断面,构建连续、系统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2016年6月底前,各城市完成中心城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近期重点做好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与居住区、公交枢纽、重要文体和商业等公共设施的无缝衔接,加强行人过街设施、自行车停车设施、道路林荫绿化、照明、标识等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出行环境,不断提高步行和自行车绿色出行比例。
四、加强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管理
(一)建立完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制。各地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4号)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统筹推进城市地下管线建设。2015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线改造。到2017年底,各地级以上市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在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优先建成一批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对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在管廊中已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已建成使用的现有管线,应逐渐迁移至管廊内。创新地下综合管廊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体制,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备用水源建设,合理利用本地水资源,慎重开展跨区域调水工程建设。加快水厂处理工艺升级改造,提高水源、水厂水质监测能力和应急供水能力。加强以城带乡的城乡区域联网供水建设,改善农村饮水条件。深入开展节水型城市(单位)创建活动,逐步更换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老旧供水管网,加强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器具的推广使用。2017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全省城市完成应急备用水源建设规划和老旧管网普查、改造计划编制审批工作,实现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7%和水质达标双目标,城市供水企业全部具备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42项常规指标以上的检测能力,珠三角9市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至少各有1家供水企业具备106项指标的检测能力。
(三)推进城市电力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电力设施建设,保障变电站等设施建设用地,预留和严格保护输电线路等走廊。加强城市配电网建设,实现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在广州、深圳、珠海等市加快推进城市智能电网建设,逐步实现电力系统与用户双向互动。加强城市智能配电网关键技术研究与试点示范应用。
五、加快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一)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厂网并重”原则,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到2017年底,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地区建制镇及其他地区中心镇,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建制镇,重要水库和主要供水通道两岸敏感区对水质影响较大的建制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2020年达到90%。粤东西北地区县一级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全面规划、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二)提升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系统。以重污染河流、城市重污染河涌和运行负荷及进水浓度不达标的污水处理厂为重点,分类制订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计划。珠三角地区城市加强截污系统的精细化改造,重点开展初雨收集处理和污水截留处理;粤东西北地区城市以完善次支管建设为重点,不断扩大污水收集范围。广州、深圳市建成区到2017年底前,各地级市城市建成区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三)同步推进污泥处置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加快推进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沿流域建设区域性、高标准污泥处理处置中心,提高全省污泥处理能力和水平。将污泥处置费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相应调整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制订污泥利用鼓励政策,加快推进列入《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的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和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设。到2017年底,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完成达标改造,再生水利用率力争达到15%;到2020年底,各地级以上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全省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
(四)理顺污水管理体制。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要明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理顺和整合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职能。各地级以上市污水处理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污水处理工作的统筹和指导。
(五)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广垃圾焚烧综合处理园区建设,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和土地集约利用。鼓励有条件的相邻市、县共同规划建设垃圾焚烧设施。高标准建设处理能力强、密闭负压除臭的集中转运站,提高机械化收运水平,实现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加强县域统筹,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保洁服务全覆盖,建立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长效机制。积极推动广州、深圳创建国家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鼓励珠三角其他城市加快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推动粤东西北地区开展全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2015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项目全部建成或开工建设。到2017年末,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95%左右、粤东西北地区达到90%左右。到2020年末,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
六、增强城市基础设施防灾避险功能
(一)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及防洪设施建设。各城市要加快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及防洪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防洪规划,按照流域、区域、城市的防涝防洪要求,综合考虑城市上游水库、城市堤防、河道整治、附近蓄滞洪区、分洪河道等要素,合理建设城市排水河道、内湖、洼地、排水管网、汞站等排涝工程体系,利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完善的河流、河涌与市政排水管网有效衔接、系统联动的三级排水防涝防洪体系。提高城市适宜水面率,加大易涝点整治力度,加快修订或编制暴雨强度公式。在人口密集、内涝易发的特大城市和大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采用国家标准的上限,并结合城市发展实际适度超前提高有关建设标准。沿海、临近江河城市要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水文观测资料等合理确定城市标高和防洪(潮)的标准,加强城市堤防、水闸、排涝泵站等防洪(潮)基础设施建设。
(二)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平战结合和军民融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人防以及应急防灾、公共安全等需要,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管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应当兼顾人防需要。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区、商业繁华区和重要目标毗邻区要配套建设人防疏散掩蔽设施,并与地铁、隧道、过街通道及地面大中型服务场所等公共设施连片成网,形成地上与地下相配套、专用与兼用相结合的区域防护格局。城市水源、水库、供水、供电、供气、交通、信息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要落实有关防护和安全要求,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结合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建设防灾避险公园。2017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各县(市、区)建成1-2个具有一定规模,水、气、电设施齐备,功能完善的防灾避险公园。
(三)加强燃气、消防等设施安全保障。加快城市燃气管网规划建设,将城市燃气管网纳入市政综合管网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燃气普及率。到2017年,各地级以上市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6%。全面开展各类燃气设施和管网现状普查,制订改造计划,加快改造材质落后、漏损、违规交叉、占压高压管线、违规穿越等有安全隐患的燃气管网。落实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巡查维护、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制度,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市消防规划,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推进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
七、加强城市生态园林建设
(一)建设省域公园体系。推进城市公园、湿地公园、乡村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带状河道海岸绿地、环城防护林带绿地、城乡楔形绿地等各类公园绿地建设,与绿道连通形成有机的生态绿地网络,构建分布均衡、功能完备、城乡一体的省域公园体系。合理规划建设动植物园、儿童公园、雕塑公园等不同主题的公园和街头游园绿地。因地制宜配置体育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社区体育公园。到2017年底前,全省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6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70%。
(二)提升城市绿地综合功能。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增绿提质行动,提升城市绿地生态环保、美化景观、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等综合功能。按规划合理建设城市绿地,改造现有城市绿地,合理配置灌草乔木,优先选用优质本土阔叶树种,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开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建设,将立体绿化纳入绿地率统计、绿色建筑评价等。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管护,规范大树移植。在城市绿化建设中推广低影响开发模式,大力推行下沉式绿地、植草沟和具有蓄滞渗透功能的雨水花园建设。2017年底前,全省争创1-2个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努力实现地级以上市全部建成国家园林城市,建成一批省级园林县城、城镇。
八、加快城市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一)大力推进通信设施建设。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城市地铁、车站、机场、码头、图书馆等公共基础设施应开放用于支持通信管线和通信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对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确定建设公众通信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设计、审图及建设等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预留和室内无线分布系统所需的机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的空间,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加快推进以广州、深圳为中心、珠江口东西两岸各市为节点的信息基础设施布局,加强全省通信管线、等信息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加强高端大型数据中心的建设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级市、县加快建设大型数据中心。
(二)推进光纤入户和三网融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将光纤到户纳入房屋综合验收环节,切实加强光纤到户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以及验收备案管理,全面落实新建住宅建筑光纤到户,并加快以共建共享方式对既有住宅建筑进行光纤到户改造。积极推动各类新建商业建筑和大型园区参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进行建设,对已完成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或需要进行光纤接入改造的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大型园区,要采取共建共享的方式,避免重复建设。加快推进广电、电信双向业务进入实质性商用化阶段,积极培育三网融合新业态。统筹推进移动通信、无线局域网、新一代移动通信无线宽带网络、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络(NGB)发展。加强网络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共建共享,实现机房、管道、、室内无线分布系统等网络基础设施资源的高效利用。扩大无线局域网(WLAN)在重要区域和公共场所的覆盖面,提高热点地区大流量移动数据业务承载能力。推动开放公共建筑、公共设施,支持公共无线接入网建设。
九、推进绿色低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一)合理规划建设绿色生态城区。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强化绿色节能环保理念,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土地集约利用、可再生能源和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指标的绿色建设规划指标体系,积极引导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低碳便捷的公共交通体系,提高城镇供排水、防涝、雨水收集利用、供气、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二)推进新能源、分布式能源建设。逐步改变能源发展方式,将分布式能源建设作为改善能源结构、促进节能低碳的重要发展方向,推动能源可持续发展。在城市的不同功能片区,有选择地制订分布式能源专项规划,以城市新区、中央商务区、工业园区等为重点发展分布式能源,建设绿色低碳环保城市。统筹安排工(产)业园区热电冷联供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电厂余热利用、区域供冷等项目建设,提高清洁能源应用比例和能源利用总能效。工业园区和产业区根据区域集中供热供冷建设规划,以及用热用电用冷需求、资源条件、环境、经济性等因素,合理选择集中供热供冷方案,实现供热供冷用能清洁经济高效。工业园区大力发展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因地制宜开展生物质能利用研究,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消费比例。推广绿色照明,提高城市节能减排的管理水平。
(三)推进海绵型城市建设。各地应根据当地自然地理条件、水文地质特点、水资源禀赋状况、降雨规律、水环境保护与内涝防治要求等,合理确定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推广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有的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严禁违法围填河道和湖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保持水域面积不减少,增加可渗透地面面积,维持城市开发前的自然水文特征,建设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海绵型城市。积极创建国家海绵城市试点。到2020年,珠三角及沿海地区城市的水域面积不低于10%,山区城市不低于6%,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低于40%。
(四)推进城市绿色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适应居民消费方式的变化及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趋势,优化物流配送中心布局规划,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功能,建设配送网络平台,构建资源集约、低碳高效、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的城市配送体系。逐步完善区域物流布局,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贸网点和物流园区等城市货运(物流配送)设施、节点建设,规划建设一批枢纽型的现代物流园区、配送中心。广州、深圳等中心城市加快现有城市配送设施规划整合和改造升级,开展大型公共配送中心试点建设,鼓励企业共享自由配送设施。
十、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运营和管理水平
(一)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各地政府要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资金投入力度,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积极创造条件,优化市场配置,通过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创新省级融资模式,打破地域分割,重点支持粤东西北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探索设立绿色建设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地下综合管廊、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等绿色发展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各类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国内外各类银行和非金融机构贷款。
(二)创新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和运营模式。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开展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切实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发挥省级统筹作用,对粤东西北地区垃圾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捆绑打包,统一组织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和运营。完善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三)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改革。完善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定价和调整机制,推动按行业平均成本、企业合理利润和居民承受能力确定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成本定期监审制度和价格动态调整制度。研究建立供水、供气等行业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完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严格控制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收费减免范围,对减免收费部分,各地政府应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合理补偿。
(四)建设智慧城市管理系统。按照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总体要求,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向智慧化、标准化和精细化发展。以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实际问题为切入点,积极发展民生服务智慧应用,重点推进城市公共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及典型应用、智慧社区(园区)、城市网格化管理服务等领域的智慧应用建设,有效提高城市运行效率,促进城镇发展质量和水平全面提升。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务院部署和本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尽快开展城市基础设施现状评估,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进度安排和责任分工,全面系统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城市基础设施现状评估报告和实施方案于2015年12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按季度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积极协调解决工作当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汇总各地城市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