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 类 别 | 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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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公安部 |
文件全文
公安部决定废止2009年4月30日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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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需照此执行的是________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
1.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布2.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19 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的决定》已经 2012年 7月 6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 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2年 11月 1 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 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 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 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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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一系列决定,水利部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决定废止1件、修改6件规章。
一、废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日水利部令第45号公布)。
二、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印发)第十三条修改为:“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巳经设立;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分别订立了合同;
“5.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6.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落实来源;
“7.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三、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印发)第五条修改为:“占用跨省级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省级行政区利害关系的,占用一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流域机构意见,重大项目还应当征求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六条中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县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四、将《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印发)第八条第2项修改为:“水利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删去第八条第3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公布)第二章的名称修改为“监测站网的建设”。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须由具有相应监测能力的单位承担。”
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第十三条修改为:“从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门技术培训,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
六、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公布)第九条中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修改为“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七、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公布)第十三条中的“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修改为“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条第五款修改为:“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法规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经清理,我部决定废止部分文件,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1 | 建科〔2004〕174号 |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
2 | 建科〔2010〕90号 | 关于切实加强政府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
3 | 建科〔2011〕194号 | 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二五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4 | 建办科〔2012〕47号 | 关于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
5 | 建办法函〔2002〕342号 | 关于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
6 | 建法〔2005〕144号 | 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 |
7 | 建法函〔2009〕122号 | 关于对《房屋登记办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复函 |
8 | 建法函〔2013〕33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登记办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函 |
9 | 建法函〔2012〕102号 | 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 |
10 | 建房〔1997〕18号 | 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1 | 建城公字〔 2000〕第 5号 | 关于印发《改善中国城市交通与环境问题的建议书》的通知 |
12 | 建城交字〔 1998〕 06号 | 关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函 |
13 | 〔 98〕建城交字第 31号 | 关于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问题的复函 |
14 | 建城电〔 2003〕 14号 | 关于确保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营运的紧急通知 |
15 | 建城函〔 2006〕 143号 | 建设部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
16 | 建办城〔 2007〕 34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