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关于发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冀建质〔2011〕407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7月08日 发布单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全文

关于发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编制计划>的通知》(冀建质[2011]140号)要求,河北北方绿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3(J)63—2007进行了修订。经组织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批准修订后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 13(J)63—2011,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4.1.3、4.1.4、4.2.1、4.2.4、5.1.1、5.1.6、5.2.4、5.2.9、5.2.13、5.2.19、5.2.20、5.3.1、5.4.3、5.4.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13(J)63—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河北北方绿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2100433B

关于发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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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常见问题

关于发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文献

北京《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发布 北京《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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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4

关键词 居住建筑节能太阳能热水系统 近日,北京市质监局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布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准》首次采用强制措施,在新建、改扩建居住建筑中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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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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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6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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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关于深入推进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文明办、教育局、总工会、团委: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2〕20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抓好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业余学校工作,收到了明显效果。但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存在重视程度不够、政策措施不配套和推进力度弱等问题,有些实际问题需要各级主管部门研究破解。

做好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新一代建筑产业工人素质,保障全省建筑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对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在总结经验基础上,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着力提升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创建工作水平。

二、大力推进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创建工作 

(一)明确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责任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农民工业余学校由建筑施工企业主办,负责具体实施农民工教学培训活动。各地要督导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认真落实建校办校责任,指导其对本企业工程项目部农民工业余学校工作做出总体规划和部署。原则上,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总校;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工程造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部,要建立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上述规模以外的项目部要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分校或农民工网上培训学校。

要建立健全农民工业余学校组织机构。校长由企业经理或项目经理担任,师资由企业(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员担任,同时应邀请相关主管部门及大中专院校的人员授课。建立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要做到七有:有特色的业校牌子、有固定的教学场所、有稳定的师资队伍、有必要的教学设施、有合规的管理制度、有实用的教学计划、有可靠的资金保障。符合创办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项目部要成立由总包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人员共同组成的农民工业余学校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落实各方应当承担的农民工管理服务、教育培训职责。

(二)落实办校经费来源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文明办、教育、工会、团委等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通过制定帮扶政策、经费补助,组织开展送法、送教、送书、送演出到工地等活动,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积极支持改善农民工业余学校办校条件。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创建和管理负有服务责任,在学校创建过程中要提供有利条件,支持、协助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创建。鼓励企业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农民工业余学校办学经费投入,所需资金在建安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也可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中安排。将工程费中职工教育经费单独列支,并列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不可竞争费用。

(三)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1、推行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项目备案和注销制度。总承包企业要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将农民工业余学校建校情况和计划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报请予以注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履行好把关职责,对达到应当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条件而未建校或未按规定备案的工程项目所在企业,可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其改正。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日常巡查,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及时督导协调解决企业办校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制定农民工业余学校工作量化考评办法,推进办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3、要将农民工业余学校开办情况作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的条件。农民工业余学校工作受到表彰的企业,在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标准化工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鲁班奖”及各级优质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优胜项目工地评选等活动中,应予优先考虑。

4、施工企业要研究制订农民工工资和技能水平挂钩的机制,建立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安全意识和文明礼仪等综合素质,调动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5、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依托现有职业院校,遴选建设一批具有地区示范带头作用的农民工业余学校总校。行业职业院校要努力承担社会责任,为农民工业余学校开展多形式的培训服务项目,支持和鼓励行业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院校为农民工业余学校提供师资,企业工地支持院校学生生产实习,实现双赢。

三、加强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一)建立定期工作会商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等部门成立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会商小组及办公室,定期研究落实促进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发展的政策措施,动员相关部门在各自工作领域为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工作和建筑业农民工提供支持和服务。各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定期工作会商指导制度,交流工作、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对策,协调落实促进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发展的具体措施。

(二)加大指导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文明办、教育、工会、团委等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农民工业余学校工作争取多方支持,拓展工作空间,真正形成社会各方面共同关心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建筑工地校农民工业余学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要充分发挥部门内部人事教育、建筑市场、安全监督、质量监督等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和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产业工会等单位的职能优势,调动企业、社会各界的积极性,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形成联动机制,促进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工作不断深入。

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工作的信息报送交流制度。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对本地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最后一周将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文明办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总工会    共青团河北省委

2013年10月9日

2100433B

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的通知

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

按照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及市住建局等六部门《关于推动我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20〕132号)等文件要求,各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对发布主体资格及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为规范我市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要求

(一)未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开业申报及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各网络信息平台可通过与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核验,未对接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尽快联系对接事宜,在对接完成前,需登录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查询住房租赁企业开业申报信息及资金监管信息,经查询无开业申报信息、资金监管信息的,不得为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个人发布租赁房源的,发布房源套数不得超过10套(间)。个人如需发布房源超过10套(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租赁房源发布核验要求

(一)通过各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租赁房源,必须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未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的房源,各网络信息平台不得发布。

(二)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权属核验的房源应与实际发布的房源一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如查实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情况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其他要求

(一)对于主管部门通报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暂停其房源发布权限的住房租赁企业,各网络信息平台应予配合,关停其在本平台的房源发布权限,并确保在主管部门恢复其房源发布权限之前,不得私自向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对于各网络信息平台展示的存量房源,应尽快下架,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后方可再次进行展示,各项要求于2021年6月11日前落实实施。市住建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执行的,视具体情况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禁止参与试点工作、计入企业信用档案、抄告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1日

日前,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5026-2014)(以下简称《标准》)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准》要求建筑单位面积采暖能耗将比国家《民用建筑通用设计规范(1980-1981)》采暖能耗降低75%,这标志着该省成为全国首个出台并执行节能75%标准的省份。

与明确了居住建筑节能65%标准的《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12)相比,《标准》主要有五大变化。一是提高了墙体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及暖通空调系统用能效率要求;二是对窗墙面积比的规定更加严格;三是调整了墙体传热系数计算方法及修正系数;四是提高了外窗气密、传热及遮阳等方面的指标要求;五是增加了“给水排水节能设计”及“电气节能设计”章节。

据悉,《标准》发布实施后,该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对全省设计、图审、工程质监、监理、房地产开发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宣贯培训,增强其对新标准的理解和掌握,确保标准得到全面执行,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深入持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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