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机电流通企业质量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关于发布《机电流通企业质量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内贸易部
颁布时间 1996.12.20 实施时间 1996.12.20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电流通企业增强质量意识,严格质量管理,正确处理企业经济效益与质量管理两者的关系,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为生产建设搞好服务,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电、汽贸和农机流通企业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包括进货、验收及保管、售中及售后的商品质量管理和经营各环节的服务质量管理。

第三条 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要做到组织健全,有章可循,程序合理,职责分明,考核严格,运转高效,并逐步推行国家和行业制定的质量标准,按照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逐步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质量管理机制。

第四条 企业要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法定代表人对质量负全面责任,要组织建立企业内部专职的质理管理机构,开展全面质量管理(TQC)小组法律,配备、充实各个环节的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和商品售后服务人员。

第五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经营活动中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加强检查,层层落实,严格考核,奖惩分明,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六条 企业要根据质量管理发展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商品质量检测设施,提高商品质量检验测试能力,逐步建立起正常有效的商品质量检验、监控和售后跟踪服务、信息反馈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商品进货质量管理

第七条 企业要对商品进货人员实行“订货代理人”制度,严格执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及检查、奖惩的有关规定,确保其正确行使法定代表人授与的权利和责任。

第八条 企业要建立进货厂家审定制度及商品质量档案。进货人员遵循有关进货原则,在公司审定的厂家范围内组织进货。对机电流通部门内部的调拨、串换商品及进口商品要加强质量控制。

第九条 商品进货必须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认证、使用说明书及其标识,并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法定检验部门出具的技术检验证明。购进的进口商品必须具有报关单、商检单、品质书、安全许可证、中文标识以及使用说明书等证件。强制性管理的商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明证件。

第十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经济合同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加强进货合同的管理。签订的合同必须具有质量、计量、安全认证、技术标准、“包修、包换、包退”责任协议及包装质量要求等方面的条款。坚决防止和杜绝伪劣、无证商品及质量不合格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第十一条 商品进货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要做到主机、辅机、随机工具、配件、附件齐备。

第十二条 进货、财务和合同管理等环节要协调配合,互相衔接。按照谁进货谁负责的原则,对进货中发生的商品质量问题,进货人员要全面负责,及时处理,妥善解决。

第三章 商品验收及保管

第十三条 企业的商品检查与验收人员要按进货合同验明厂名、厂址、品名、规格型号、出厂日期、数量以及质量证件、标志、技术文件和检验证明等是否齐全。对证件不符的商品不办理入库手续,财务不付款。

第十四条 购进的商品如发生短缺、破损或外观质量不符、质量检验不符合等情形,验收人员要及时如实登记,迅速反馈给有关业务人员进行索赔、退货等处理。

第十五条 库存商品要按特性分类摆放,符合“科学化、条理化、整洁化”的保管要求,做到防火、防潮、防腐、防丢失、防事故隐患,保证库存商品无差错、无锈蚀、无变质、无丢损,安全完好。

第十六条 库存商品要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做好维护保养,坚持“预防为主,防养结合”的原则。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会同进货、销售人员制定妥善处理的办法,防止造成经济损失。出库商品确保质量完好,发运及时准确。

第四章 售中及售后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商品销售人员要如实向用户和消费者介绍商品的生产厂家、特点、技术性能、质量等级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质量情况,积极推荐符合用户需求的优质商品。

第十八条 售出的车辆和大型机电设备,要协助用户安装、调试,讲明操作规程,促使售出商品及早投入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对有关商品实行“三包”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包修、包换、包退”制度的检查及落实工作,对用户负责,让使用者放心。

第二十条 售出的车辆和大型机电设备要实行质量跟踪服务制度,建立用户档案,保证按照用户的要求,全面负责地做好零配件供应和信息反馈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用户对售出的商品提出质量异议,要在分清责任基础上,按《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五章 服务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全体员工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生产建设服务的观念,遵循“顾客至上、信誉第一”的服务宗旨,为广大用户和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和满意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对全体员工有关服务质量的教育,定期进行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及专业技术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各岗位的服务本领和技能。

第二十四条 企业要注重增强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设施,在经营活动中为顾客提供优良秩序、优美环境和优质服务。全体员工要待客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诚实守信。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建立顾客评定和供货厂商评审制度,保证与供需双方的有效沟通联络,不断改进和提高经营服务质量。全体员工要努力塑造和维护本企业良好的服务形象和声誉。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对全体员工经营服务质量的实绩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定期抓好检查和落实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部要设立质量管理奖,对业绩突出的各级质量管理人员,以及经营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良好、受到供需方称誉的部门和员工,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企业、部门及员工因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要相应追究企业法人代表(或主管经理)、部门负责人及当事者的经济责任,按照规定适当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种类质量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谋取私利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要追究其经济责任,给予适当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凡适用于本办法的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机电设备流通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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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机电流通企业质量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献

企业质量管理办法 企业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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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量 管 理 作 业 及 相 关 制 度 一、质量管理办法 □ 质量管理方法 第一条 目的 确保产品质量标准化,提高质量水准。 第二条 范围 产品及研究开发、设计。 第三条 设计质量管理作业流程 第四条 实施单位 工程部、业务部、质量管理部成品科及有关单位。 第五条 实施要点 ( 一)工程部设计科,依据收集的 CNS、JIS、UL等国内外有关规格的资料, 以及业务部、 质量管理部回馈的市场调查,客户要求,客户抱怨分析等资料,设计新产品及改良现有产 品。 ( 二)设计完成,要经试作、检验、了解生产时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及是否能达到设计的 质量要求。 ( 三)试作不合格即检查修正,再试作。 ( 四)试作合格即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用料标准、材料规格、零件规格、产品规格、作业 标准、标准工时以及 QC工程表。 ( 五)设计的新产品如属客户订购者,则试做合格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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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建筑企业质量管理办法 重庆某建筑企业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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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建筑企业质量管理办法——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为了提高企业市场的竞争力,提升企业的知名度,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控制管理工作尤为重要,各项目部应加强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管理,同时应主动接受公司工程技术部的指导、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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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设备调剂的交易行为,挖掘闲置机电设备的使用价值,进一步盘活资产存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机电设备调剂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电设备调剂工作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作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调剂的机电设备(除汽车以外)主要是指:

(一)生产、流通企业滞销、积压的机电产品;

(二)因项目停建而闲置的设备;

(三)企业更新改造替换下来的二手设备;

(四)企业破产、兼并需要变卖的设备。

第四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机电设备调剂中心的规划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机电设备调剂试点企业

第五条 机电设备调剂试点单位统称机电设备调剂中心。

第六条 机电设备调剂中心应当具有评估定价、收旧卖新、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维修配件供应、信息咨询等服务功能的经济实体。

第七条 经批准的机电设备调剂中心的名称须冠以所在地名称。

第八条 列入机电设备调剂试点的企业,主要根据企业的服务功能,综合信誉和管理水平等情况来选定。

第九条 申请参加机电设备调剂试点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参加试点的申请报告;

(二)当地政府或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试点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申请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注册登记手续;

(二)有经营机电设备的自有资金和筹措资金的能力;

(三)拥有从事机电设备经营业务人员和专业评估定价人员;

(四)具有经营机电设备调剂的场所和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等能力;

(五)具有收集可调剂设备信息资源的能力和相应的计算机设备。

第十一条 经批准参加机电设备调剂的试点企业,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经营范围增项手续。

第十二条 机电设备调剂试点企业,可持批准文件接受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委托对闲置的机电设备进行调剂。

第十三条 机电设备调剂试点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地址、注册资金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机电设备调剂中心的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 机电设备调剂中心的交易行为包括评估定价、收旧卖新、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等行为。

第十五条 可调剂机电设备的评估定价是指由专业评估人员根据出厂时间、使用年限、新旧程度以及主要技术状况、现行的市场行情等因素,提出评估价格。

第十六条 机电设备收旧卖新是指机电设备调剂中心对旧设备折价收购处理,同时根据用户的需求提供新设备。

第十七条 可调剂机电设备的寄售是指卖方与机电设备调剂中心签订协议,将所售机电设备委托中心保管并寻找购方,成交后中心从中收取一定场地费、服务费及保管费的一种服务方式。

第十八条 可调剂机电设备的代购、代销是指机电设备调剂中心受卖主或买主的委托,代理销售或购置某种机电设备的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可调剂机电设备的租赁是指机电设备调剂中心向用户开展设备租赁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可调剂机电设备的拍卖是指机电设备中心以公开拍卖的方式销售设备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可调剂的机电设备在交易前,须经专业技术人员对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测,作出检测记录。符合安全运行标准的,方可在中心进行调剂。

第二十二条 机电设备调剂中心要建立交易档案以备后查。

第二十三条 进入机电设备调剂中心交易,需凭销、购双方出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办理交易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下列机电设备禁止交易:

(一)已经报废的机电设备;

(二)不符合安全运行标准的机电设备;

(三)未作质量检测的闲置或二手机电设备;

(四)各种盗窃、走私、非法拼装组装的机电设备;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经营的其他机电设备。

第四章 机电设备调剂中心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监督部门有权对机电设备调剂中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机电设备调剂试点企业进行指导。当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为试点企业协调、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研究探讨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办法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 被选定为机电设备调剂的企业要努力开拓业务,不断扩大机电设备调剂规模,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情况增加服务功能。

第二十八条 机电设备调剂中心要按照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和报送时间上报可调剂设备的资源表。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表式,对试点企业进行年检。

第三十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年检不合格:

(一)批准为机电设备调剂试点单位后,6个月内没有开展业务的;

(二)企业经营管理混乱,交易行为不规范的;

(三)没有按照要求上报有关材料的。

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进行整改。6个月内整改没有明显效果的,取消企业试点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电流通企业增强质量意识,严格质量管理,正确处理企业经济效益与质量管理两者的

关系,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为生产建设搞好服务,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电、汽贸和农机流通企业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包括进货、验收及保管

、售中及售后的商品质量管理和经营各环节的服务质量管理。

第三条 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要做到组织健全,有章可循,程序合理,职责分明,考核严格,运转高效,

并逐步推行国家和行业制定的质量标准,按照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系列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逐步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质量管理机制。

第四条 企业要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法定代表人对质量负全面责任,要组织建立企业内部专职

的质量管理机构,开展全面质量管理(TQC)小组活动,配备、充实各个环节的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和

商品售后服务人员。

第五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经营活动中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加

强检查,层层落实,严格考核,奖惩分明,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六条 企业要根据质量管理发展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商品质量检测设施,提高商品质量检验测试能力,

逐步建立起正常有效的商品质量检验、监控和售后跟踪服务、信息反馈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商品进货质量管理

第七条 企业要对商品进货人员实行“订货代理人”制度,严格执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及检查、奖惩

的有关规定,确保其正确行使法定代表人授与的权利和责任。

第八条 企业要建立进货厂家审定制度及商品质量档案。进货人员遵循有关进货原则,在公司审定的厂家

范围内组织进货。对机电流通部门内部的调拨、串换商品及进口商品要加强质量控制。

第九条 商品进货必须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认证、使用说明

书及其标识,并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法定检验部门出具的技术检验证明。购进的进口商品必须具

有报关单、商检单、品质书、安全许可证、中文标识以及使用说明书等证件。强制性管理的商品必须按国家有

关规定验明证件。

第十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经济合同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加强进货合同的管理。签订的合同必须具有

质量、计量、安全认证、技术标准、“包修、包换、包退”责任协议及包装质量要求等方面的条款,坚决防止

和杜绝伪劣、无证商品及质量不合格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第十一条 商品进货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要做到主机、辅机、随机工具、配件、附件齐备。

第十二条 进货、财务和合同管理等环节要协调配合,互相衔接。按照谁进货谁负责的原则,对进货中发

生的商品质量问题,进货人员要全面负责,及时处理,妥善解决。

第三章 商品验收及保管

第十三条 企业的商品检查与验收人员要按进货合同验明厂名、厂址、品名、规格型号、出厂日期、数量

以及质量证件、标志、技术文件和检验证明等是否齐全。对证件不符的商品不办理入库手续,财务不付款。

第十四条 购进的商品如发生短缺、破损或外观质量不符、质量检验不合格等情形,验收人员要及时如实

登记,迅速反馈给有关业务人员进行索赔、退货等处理。

第十五条 库存商品要按特性分类摆放,符合“科学化、条理化、整洁化”的保管要求,做到防火、防潮

、防腐、防丢失、防事故隐患,保证库存商品无差错、无锈蚀、无变质、无丢损,安全完好。

第十六条 库存商品要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做好维护保养,坚持“预防为主,防养结合”的原则。发现质

量问题,要及时会同进货、销售人员制定妥善处理的办法,防止造成经济损失。出库商品确保质量完好,发运

及时准确。

第四章 售中及售后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商品销售人员要如实向用户和消费者介绍商品的生产厂家、特点、技术性能、质量等级以及其

他有关技术质量情况,积极推荐符合用户需求的优质商品。

第十八条 售出的车辆和大型机电设备,要协助用户安装、调试,讲明操作规程,促使售出商品及早投入

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对有关商品实行“三包”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包修、包换、包退”制度

的检查及落实工作,对用户负责,让使用者放心。

第二十条 售出的车辆和大型机电设备要实行质量跟踪服务制度,建立用户档案,保证按照用户的要求,

全面负责地做好零配件供应和信息反馈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用户对售出的商品提出质量异议,要在分清责任基础上,按《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妥善

处理。

第五章 服务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全体员工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生产建设服务的观念,遵循“顾客至上、

信誉第一”的服务宗旨,为广大用户和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和满意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对全体员工有关服务质量的教育,定期进行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及专业技术的培

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各岗位的服务本领和技能。

第二十四条 企业要注重增强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设施,在经营活动中为顾客提供优良秩序、优美环境和

优质服务。全体员工要待客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诚实守信。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建立顾客评定和供货厂商评定制度,保证与供需双方的有效沟通联络,不断改进和提

高经营服务质量。全体员工要努力塑造和维护本企业良好的服务形象和声誉。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对全体员工经营服务质量的实绩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定

期抓好检查和落实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部要设立质量管理奖,对业绩突出的各级质量管理人员,以及经营产品质量和服务质

量良好、受到供需方称誉的部门和员工,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企业、部门及员工因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要相应追究企业法人代表(或主管经理)、部

门负责人及当事者的经济责任,按照规定适当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类质量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谋取私利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要追究其经济责任,给予

适当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凡适用于本办法的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机电设备流通司负责解释。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2年01月17日 14:34

2008年8月23日国土资发〔2008〕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管理,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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