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发布《光电缆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冀建质〔2014〕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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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4年03月18日 | 发布单位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件全文
关于发布《光电缆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3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编制计划》(冀建质[2013]43号)要求,由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的《光电缆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经组织审查,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13(J)/T157—2014,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18日 2100433B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是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国家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实施,于2015年12月3日发布,2016年8...
电缆桥架及验收规范还没有专用规范。你在施工和验收过程中请采用《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第12条的相关规定。
⒈ 电缆敷设安装应由有资格的专业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不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的施工和安装,有可能导致电缆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⒉ 人力敷设电缆时,应统一指...
关于光电缆工程施工建设施工规范和要求 第一部分 用户光缆部分 一、用户光缆线路 1) 用户线路网如何选择可采用光缆线路。 1、 对于主干线路比较集中的路由 , 管孔容量比较紧张的地 段,用户主干线路部分,可采用光缆,实现光缆到交接箱接 入点,实现光纤到路边( FTTC ) 2、 对于高密度集中的金融、贸易、办公楼群,可将光缆引 至办公楼,实现光纤到办公楼( FTTB ) 3、 居民住宅区、电话及数据业务比较集中的区域,用户线 路可采用光缆,实现光缆到街区,光纤到户( FTTH )。 2) 用户光缆线路网的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 1、 用户光缆线路网的设计,应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考虑 电话用户的需求量、综合业务的需求和今后网络的发展,远 近期结合确定本期工程的建设规模、光缆路由和数字传输系 统容量等。 2、 用户光缆线路网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安全性,适应近 期和今后网路的发展。 3、 光缆宜采
关于光电缆工程施工建设施工规范和要求 第一部分 用户光缆部分 一、用户光缆线路 1) 用户线路网如何选择可采用光缆线路。 1、 对于主干线路比较集中的路由 , 管孔容量比较紧张的地段, 用户主干线路部分, 可采用光缆, 实现光缆到交接箱接入点, 实现光纤到路边( FTTC ) 2、 对于高密度集中的金融、贸易、办公楼群,可将光缆引至办 公楼,实现光纤到办公楼( FTTB ) 3、 居民住宅区、电话及数据业务比较集中的区域,用户线路可 采用光缆,实现光缆到街区,光纤到户( FTTH )。 2) 用户光缆线路网的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 1、 用户光缆线路网的设计,应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考虑 电话用户的需求量、综合业务的需求和今后网络的发展, 远近期结合确定本期工程的建设规模、光缆路由和数字 传输系统容量等。 2、 用户光缆线路网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安全性,适应近 期和今后网路的发展。 3、 光缆
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的通知
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
按照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及市住建局等六部门《关于推动我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20〕132号)等文件要求,各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对发布主体资格及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为规范我市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要求
(一)未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开业申报及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各网络信息平台可通过与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核验,未对接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尽快联系对接事宜,在对接完成前,需登录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查询住房租赁企业开业申报信息及资金监管信息,经查询无开业申报信息、资金监管信息的,不得为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个人发布租赁房源的,发布房源套数不得超过10套(间)。个人如需发布房源超过10套(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租赁房源发布核验要求
(一)通过各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租赁房源,必须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未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的房源,各网络信息平台不得发布。
(二)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权属核验的房源应与实际发布的房源一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如查实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情况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其他要求
(一)对于主管部门通报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暂停其房源发布权限的住房租赁企业,各网络信息平台应予配合,关停其在本平台的房源发布权限,并确保在主管部门恢复其房源发布权限之前,不得私自向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对于各网络信息平台展示的存量房源,应尽快下架,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后方可再次进行展示,各项要求于2021年6月11日前落实实施。市住建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执行的,视具体情况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禁止参与试点工作、计入企业信用档案、抄告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1日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8-0009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文秘工作 |
发文机关: |
国务院 |
成文日期: |
2018年06月25日 |
标 题: |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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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国发〔2018〕21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7月02日 |
主 题 词: |
2021年5月,西安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出,个人发布租赁房源不得超过10套。
《通知》指出,未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开业申报及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各网络信息平台须对住房租赁企业进行信息核验,无开业申报信息、资金监管信息的,不得为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与此同时,个人发布租赁房源的,发布房源套数不得超过10套(间)。
此外,对于租赁房源发布的核验要求,《通知》明确,通过各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租赁房源,必须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否则不得发布;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权属核验的房源应与实际发布的房源一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如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