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发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认定规定等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冀建质〔201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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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布日期 | 2014年01月13日 |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以及现行抗震设计及相关设计规范、标准,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认定规定》、《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深度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月13日 2100433B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又发布了《关于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技术把关的建议》,对《技术要点》执行中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关于进一步明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范围...
高层建筑工程突出的是高层,住宅工程突出的是用途--居住。 现在的住宅工程引进大部分是高层建筑了。 18层本来就是高层(低档次),你可以按高层建筑计算(擦边球,协商时再挣吧)。 但只有6层以下,按住宅工...
周边和中部增加一些剪力墙的布置。。。。。。。。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 限界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层建筑工程为建筑层数 10 层 及 10 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 28m的民用建筑工程。 第三条 符合以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任一条的 高层建筑工程,界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 房屋高度超限的界定 1、房屋高度超过表 4.1 所列高度(单位: m)的高层钢 筋混凝土结构建筑。 表 4.1 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 结构体系 抗震设防类别 丙类 乙类 框架 普通柱框架 60 55 框架 -剪力 墙 异型柱框架 -剪力墙 45 40 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型柱框架 -剪力 墙 (注 1) 40(10 层) 36(10 层) 普通柱框架 -剪力墙 130 120 含部分短肢剪力墙 (注 2) 的框架 -剪力墙 110 100 剪力 墙 全部
表二、同时具有下列三项及以上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 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 序号 不规则类型 简要涵义 备注 1a 扭转不规则 考虑偶然偏心的扭转位移比大于 1.2 参见GB50011-3.4.2 1b 偏心布置 偏心率大于 0.15或相邻层质心相差大于相应 边长15% 参见JGJ99-3.2.2 2a 凹凸不规则 平面凹凸尺寸大于相应边长 30%等 参见GB50011-3.4.2 2b 组合平面 细腰形或角部重叠形 参见JGJ3-4.3.3 3 楼板不连续 有效宽度小于 50%,开洞面积大于 30%,错层 大于梁高 参见GB50011-3.4.2 4a 刚度突变 相邻层刚度变化大于 70%或连续三层变化大于 80% 参见GB50011-3.4.2 4b 尺寸突变 竖向构件位置缩进大于 25%,或外挑大于 10%和 4m,多塔 参见JGJ3-4.4.5 5 构件间断 上下墙、柱、支撑不连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8-00103 |
主题分类: |
国务院组织机构\其他 |
发文机关: |
国务院 |
成文日期: |
2018年06月19日 |
标 题: |
国务院关于中国地震局等机构设置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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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国函〔2018〕85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7月13日 |
主 题 词: |
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的通知
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
按照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及市住建局等六部门《关于推动我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20〕132号)等文件要求,各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对发布主体资格及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为规范我市住房租赁房源发布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要求
(一)未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开业申报及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各网络信息平台可通过与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核验,未对接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尽快联系对接事宜,在对接完成前,需登录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查询住房租赁企业开业申报信息及资金监管信息,经查询无开业申报信息、资金监管信息的,不得为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个人发布租赁房源的,发布房源套数不得超过10套(间)。个人如需发布房源超过10套(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租赁房源发布核验要求
(一)通过各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租赁房源,必须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未经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的房源,各网络信息平台不得发布。
(二)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权属核验的房源应与实际发布的房源一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如查实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房源核验码情况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其他要求
(一)对于主管部门通报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暂停其房源发布权限的住房租赁企业,各网络信息平台应予配合,关停其在本平台的房源发布权限,并确保在主管部门恢复其房源发布权限之前,不得私自向其开放房源发布权限。
(二)对于各网络信息平台展示的存量房源,应尽快下架,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核验及备案获取房源核验码后方可再次进行展示,各项要求于2021年6月11日前落实实施。市住建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网络信息平台、住房租赁企业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执行的,视具体情况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禁止参与试点工作、计入企业信用档案、抄告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1日
文件全文
关于发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编制计划>的通知》(冀建质[2010]458号)要求,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 13(J)/T113—2010,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