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相关规定,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人向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力)人供电,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力)人支付电(水、气、热力)费的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基本信息

中文名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外文名 Contract for electricity, water, gas and heat
来    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十章 构成要素 要约、承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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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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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2100433B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主要特征有: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公益性

电、水、气、热力的使用人是社会公众,而供应人往往是独此一家,具有垄断性质,因此,供应人对于相对人的缔约要求无拒绝权,其收费标准由国家规定。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持续性

电、水、气、热力的提供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不间断的,而使用人则是按期付款。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格式性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格式合同,适用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常见问题

  • 什么是供用电合同谁比较了解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通常,供用电合同是以用电人提出用电申请为要约,供电人批准用电申请为承诺而订立的。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包括供用电合同、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

  • 谁能提供一份临时供用电合同范本

    临时供用电合同  (参考文本)  合同编号:  供电方案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

  • 供用电技术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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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基本资料

书名: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图书编号:1604402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09-01

版次:1

开本:大32开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内容简介

本丛书以准确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理为重点,详尽介绍了每类合同的基本知识要点、实施中的陷阱与风险防范、典型案例评析,并提供了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合同范本。本丛书突出了以实用为目的、以最新的资料为基础的特点,重点解决了合同“是什么”、“怎么办”等公众关注的问题。本丛书是各类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人士、法律工作者和广大公民参阅的一套实用性很强的权威用书。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图书目录

第一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特征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主体资格和合同形式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形式

第二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订立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供用电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供用水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供用气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订立

(一)供用电合同的订立

(二)供用水合同的订立

(三)供用气合同的订立

(四)供用热力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供用电合同的效力

一、供用电合同的生效

(一)一般供用电合同的生效

(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供用电合同的效力

(三)效力待定的供用电合同

二、无效的供用电合同和可撤销的供用电合同

(一)供用电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供用电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

(三)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供用电合同

(四)合同撤销权的消灭

(五)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

第四章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

一、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及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供用电合同履行的定义

(二)供用电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二、供用电合同的保全

(一)供用电合同保全的含义

(二)供用电合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

(三)供用电合同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五章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供用电合同的变更

(一)供用电合同变更的条件、效力

(二)供用电合同义务的转移

(三)供用电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所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权利义务及其终止

第七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 供用电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第九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示范文本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文献

86合同法释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86合同法释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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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合同法释义 -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本章共九条,对供用电合同的概念、 内容和履行地点、 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参照适用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供用电合同概念的规定。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订立的, 由供电人供应电力、 用电人使用该电力并支付电费的协 议。 供用电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民事合同。 合同的标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电”, 由于其具有客观 物质性并能为人们所使用, 因而属于民法上“物”的一种。 供电人将自己所有的电力供应给用电人 使用,用电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关系。因此, 供用电 合同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买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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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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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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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目录

目录

第一编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1・供用电合同的概念

1・2・供用电合同的特征

2・供用电合同的种类

2・1・供用电合同分类的意义

2・2・供用电合同的分类

3・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

3・1・电力

3・ 2・供电方式

3・3・供电质量

3・4・供电时间

3・5・用电容量

3・6・用电地址

3・7・用电性质

3・8・用电的计量方式

3・9・电价、电费及其结算方式

3・10・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归属与维护管理责任

3・11・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4・供用电合同的订立

4・1・供用电合同的主体和签订人问题

4・2・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注意的一些技术性的问题

4・3・主供电源、备用电源及保安电源的填写

4・4・电价、电费条款的约定

4・5・合同中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5・成立和生效

5・1・供用电合同的成立

5・2・供用电合同的生效

5・3・效力待定的合同

5・4・无效的供用电合同

6・供用电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6・1・因供用电双方原因导致的合同变更或解除

6・2・因国家政策因素导致的合同变更和解除

7・供用电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7・1・供用电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形式

7・2・供电方的义务和责任

7・3・对居民家用电器损坏的赔偿

7・4・用电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编 赠与合同

1・赠与合同的概念及其与相关合同的区别

1・1・赠与合同的概念

1・2・赠与合同的特征及其与相关合同的区别

2・赠与合同的分类

2・1・实践赠与合同和诺成赠与合同

2・2・普通的赠与合同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2・3・受赠人确定的赠与合同和受赠人相对不确定的赠与合同

2・4・普通的赠与合同、附期限的赠与合同和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3・赠与合同的适用范围

3・1・赠与合同适用的主体范围

3・2・赠与合同适用的标的范围

4・赠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4・1・赠与合同的成立

4・2赠与合同的生效

5・赠与合同的无效

5・1・赠与合同无效的原因

5・2・无效赠与合同案例分析

6・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6・1・受赠人的权利

6・2・受赠人的义务

7・赠与人的义务与权利

7・1・赠与人的义务

7・2・赠与人的权利

8・赠与人在赠与物瑕疵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8・1・不附任何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义务和责任

8・2・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义务和责任

8・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责任

9・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9・1・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取得

9・2・撤销权人

9・3・法定撤销权的效力

9・4・法定撤销权的诉讼时效

10・捐赠合同

10・1・捐赠合同概述

10・2・捐赠合同的主体

10・3・捐赠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编 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概述

1・1・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2・借款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

1・3・借款合同的分类

2・借款合同的订立

2・1・订立借款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2・2・借款合同订立的程序

2・3・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2・4・订立借款合同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3・借款合同的变更、解除、撤销和无效

3・1・借款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3・2・借款合同的撤销与无效

4・借款合同的担保

4・1・借款合同担保的概念

4・2・保证

4・3・抵押

4・4・质押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5・1・我国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立法简史

5・2・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形式

5・3・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利率问题

5・4・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5・5・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几个典型案例及分析

附录:合同参考文本

供用电合同文本(一)

供用电合同文本(二)

房屋赠与协议

委托资金借贷合同

担保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固定资产外汇借贷合同

流动资金外汇借贷合同

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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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中仅对供用电合同作了明确规定,并于第184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这里仅以供用电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来说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供电人的主要义务

1、安全供电的义务

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向用电人安全供电,是供电人的主要义务。

供电人的供电质量包括电压频率、电压、供电可靠性须附和国家规定和约定的标准,供电的方式、时间、地址和点量等须附和合同的约定。《合同法》第178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过或者预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79条)。

2、因故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供电人因供电设计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供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而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80条)。

3、因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

依《合同法》第181条的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时,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以尽早恢复供电。供电人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用电人的主要义务

1、安全用电的义务

由于电力系统具有网络性,任何一个用电人的安全合理用电都关系到整个供电系统的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安全,所以,用电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能够安全合理用电,不得违章用电、违约用电,以免造成重大损害。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83条)。

2、交付电费的义务

《合同法》第182条 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主要特征有:

1.公益性。电、水、气、热力的使用人是社会公众,而供应人往往是独此一家,具有垄断性质,因此,供应人对于相对人的缔约要求无拒绝权,其收费标准由国家规定。

2.持续性。电、水、气、热力的提供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不间断的,而使用人则是按期付款。

3.格式性。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格式合同,适用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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