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区    域 全国
中    发 〔2011〕1号 发布时间 2011年7月4日

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一、统一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水利建设资金的口径

从2011年7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区)所辖市、县(区),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为确保各地区及时足额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在《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103014805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在地方国库中实行分账核算。相关地区根据中发[2011]1号文件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文件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已经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一划入“103014805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核算管理。从2011年7月1日起,各地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口径和比例执行。各地区不得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相关地区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要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

二、按照季度计提并实行年终清算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季度计提并实行年终清算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按季度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在年终进行统一清算。根据《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有关规定,具体计提和清算办法如下:

(一)按季度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为确保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均衡,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分别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之前分季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第四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与年终清算合并进行。如遇法定节假日,可相应顺延计提时间。具体计提公式为:

各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各季度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 各季度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各季度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各季度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各季度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各季度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各季度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各季度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二)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年终清算。每年年度终了,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对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进行统一清算。具体公式如下:

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全年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 全年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年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全年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全年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全年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全年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全年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全年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全年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全年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全年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当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一致。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少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应于当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一次性补足;年末地方国库中的土地出让收益不足以补足应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可以不予补足。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大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多出部分应予退回,相应减少“103014805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增加“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因发生支出而无法退回的,可从次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相应抵扣。

2011年下半年应当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统一按照本地区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土地出让收支情况以及本通知规定的计提口径和公式计算,分季度计提,按照半年清算,并填列“103014805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同时,相应减少“103014801 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数额。

三、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牧区农田水利建设。同时,也可以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支出项目,由市、县(区)水利部门根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提出,按照当地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其中,市、县(区)水利部门申报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经批准立项,须提供项目可行性说明、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资料。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支付,统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计提清算原因造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结余,因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变更、调整等形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结余,以及跨年度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结转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以继续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为准确反映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情况,在《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2120812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支出”科目,科目说明为“反映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支出”。

四、建立健全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各地区要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时,要细化土地出让收支预算项目编制工作,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纳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范围,并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中予以单列反映。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农田水利建设支出预算时,要统筹考虑公共预算资金来源,避免同类农田水利建设支出项目重复安排资金。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规定,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一并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备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的调整,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及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决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同时,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还应在部门决算中反映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情况。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水利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并对当年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管理情况撰写书面说明,于次年2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五、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确保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于不按照本通知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抓紧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具体实施办法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并切实落实好这项政策。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土地出让收益分布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不匹配的地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决定省级是否统筹部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平衡本地区相关市、县(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开支,具体统筹比例和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制定,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财政部 水利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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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献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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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财政部 水利部 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 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综, 2011? 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水利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中发 , 2011? 1号)的规定,为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力度,加速改善 农田水利的薄弱环节,现就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 10%用于农田 水利建设(以下简称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口径 从 2011年 7月 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以下简称各地区)所辖市、县(区) ,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 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 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 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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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

2013年4月8日

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与管护。其中:

(一)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80%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牧区农田水利建设。

(二)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20%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

第四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作业费;

(四)日常维修养护费;

(五)其他费用。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检测、工程招标等其他费用支出。其比例不得超过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部分的5%。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农田水利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中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农田水利建设。分配因素及权重是:

(一)耕地面积(权重35%),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二)粮食产量(权重40%),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三)绩效因素(权重10%),以财政部、水利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结果为准;

(四)地区倾斜(权重15%),根据全国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等政策性因素确定。

第六条 财政部、水利部每年根据中央“三农”工作部署,确定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的项目类型与重点,根据预算规模按因素法测算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规模。各省财政、水利部门统筹考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节水灌溉、“五小水利”工程等各类农田水利建设需求,将资金分配下达到项目县(市、区)。

第七条 各项目县(市、区)要积极统筹整合农田水利建设相关资金,按照“突出重点、集中连片、因地制宜”的原则,编制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后,将项目实施方案报省财政、水利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由项目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因地制宜实施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确保工程质量,加快建设进度。逐步扩大由农民合作社或用水户组织承担项目建设管理的规模。建立公示、公告制度,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资产管理,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建成后,省、县(市、区)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验收完成后,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要及时将项目验收情况及工作总结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十三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项目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需变更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规模的,应报省财政、水利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在汇总编制本地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时,应当单独反映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情况,并做专门说明。

第十六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对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省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2012〕1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宁波不发):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1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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