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关于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 | 发布单位 | 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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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骨干企业重点发展严寒地区生活污水深度处理、饮用水微污染治理、垃圾渗滤液处理等,开发适合中小城镇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分散式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支持企业重点发展大型垃圾焚烧设备,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电子废弃物无害化与资源化处理成套设备。
重点提高细颗粒物(PM2.5)等监测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完善监测数据系统,加快大气、水等环境质量在线实时监测站点及网络建设。
力争到2020年底,全省8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6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到2020年,新增绿色建筑面积1200万平方米以上,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比例超过20%;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推动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全面实行供热按户计量;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在各级机关和教科文卫系统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100家,完成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 2100433B
意见提出,要依托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沃尔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等骨干企业,围绕哈市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城市建设,发展高效节能汽车、纯电动汽车及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客车,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落实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和新能源出租车、物流车补贴试点相关政策。政府普通公务用车要优先采购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燃油经济性达到要求的小排量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择优选用纯电动汽车。
2013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下称《意见》)。《意见》认为,资源环境制约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解决节能环保...
节能环保产业指为节约能源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提供技术基础和装备保障的产业主要包括节能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和环保装备产业,涉及节能环保技术与装备、节能产品和服务等六大领域包括节能技术和装备、高...
你好,上海花园坊节能环保产业园[虹口足球场] 中山北一路121号花园路171号上海花园坊节能环保产业园B5栋望采纳
开展多污染物协同防治,推动电力、热力、石油石化等重点行业加快脱硫脱硝除尘技术改造,炼油行业加快提高油品标准的工艺改造。
加快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地下工程建设,推进建筑中水利用和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到2020年底,所有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2%以上,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5%以上。
国发[201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资源环境制约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解决节能环保问题,是扩内需、稳增长、调结构,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对拉动投资和消费,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升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8月11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新一届政府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持续推出的又一项既利当前又利长远的重大举措,对于缓解资源环境瓶颈制约、扩大
2015年以来,我省经济发展形势复杂严峻,主要经济指标增速大幅回落,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为尽快扭转经济下滑不利局面,着力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社会投资
(一)放宽投资领域。实施好《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4年本)》及配套管理办法,进一步缩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按照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尽快推出一批现金流比较充裕、有稳定回报预期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等部门配合)
(二)设立PPP项目合作基金。明确以补助、贴息等方式引导PPP项目建设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设立政府与社会投资合作基金,推动PPP项目建设。(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三)提高招商引资成效。强化定向招商、精准招商、科学招商,抓好省级重大招商活动签约项目督查督办机制落实,提高签约项目的履约率、开工率、资金到位率和投产达产率,确保2季度推出100个、新签约100个、新开工100个省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市场化招商、政府购买服务招商及产业招商项目,并对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模式的落地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每1亿元给予1万元奖励;确保全年引进省外到位资金6200亿元以上。(省招商合作局负责)
二、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四)加快推进“四个一百”重点项目建设。确保省级“四个一百”重点项目上半年完成投资1000亿元,全年完成投资2600亿元。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要尽快确定州市级“四个一百”重点项目建设清单,明确责任、细化方案、完善措施,扎实推动重点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配合)
(五)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省财政新增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1亿元,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要加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省直部门要清理和简化项目前置审批要件,加快并联审批,做到办结时限内清零。继续实行省、州市、县三级重点项目集中开工和现场办公协调推进机制。鼓励技术审查、评估机构提前介入和主动沟通,加快评估论证。加快园区总体规划编制步伐,在园区功能定位明确、总体规划批准的前提下,入园项目的地灾、安评、矿产压覆等前置审批报件,一律由园区统一组织编制报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六)加快资金下达拨付进度。4月底前下达并拨付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省预算内各专项资金6月底前下达并拨付60%以上,9月底前下达并拨付80%以上,11月底前全部下达并拨付,确保资金及时到达项目单位,形成实物工作量。发挥好沉淀资金使用效益,统筹用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配合)
三、支持工业企业扩销促产
(七)设立扩销促产扶持资金。省财政统筹安排3亿元。其中,安排2亿元用于支持我省重大建设项目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采购本省企业生产的板材及高性能抗震钢、机电等产品,采购合同钢材5000吨以上、机电产品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采购金额的2%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安排5000万元,对制造业中(烟草、石化除外)销售收入排行业前5名,且销售收入增长15%及以上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增量的0.5‰(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企业销售收入增量的1‰)给予扩销促产补助;对在2015年省内外举办的展销会、博览会上签订200万元以上产品销售合同的企业,凭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给予每户企业5万元的产品展销推介费用补助;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5000万元且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安排5000万元,继续落实我省80万吨工业短期储存食糖实施方案。6月底前出台关于加快发展钢结构建筑的指导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八)加大达规企业培育力度。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5000万元,对新建投产并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当期产值增幅达到2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奖励20万元。其中,安排200万元,用于组织企业达规培训。(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统计局、地税局配合)
(九)加快培育限上商贸企业。从内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800万元,对全省现有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四大类行业排名前列和在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排名前2位,且增速超过15%的限上企业进行奖励。每个行业分别奖励企业50户,批发、零售业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餐饮、住宿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从新增限上商贸流通企业中择优奖励160户,每户奖励5万元。(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统计局配合)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加大清费减负力度。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规范银行收费行为,减少服务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云南银监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鲁甸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煤炭资源税税率按照5.5%执行,对完成煤炭转型升级任务的企业按照实际征收额的60%给予奖励。从2015年5月1日起,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省财政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地税局、国税局配合)
(十二)落实社保优惠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在生产经营中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省级参保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至0.4%。对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与小微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2020年底前,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六、降低工商企业生产成本
(十三)加快推进电价改革。云南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从4月20日起由每千瓦时0.732元下调为0.666元。力争6月底前出台我省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抓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7月底前形成我省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云南电网公司等部门配合)
(十四)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完善电力交易规则,扩大进入交易市场的发电、用电主体,实施范围涵盖中小微企业和外送电量,促进富裕电量消纳,力争全年市场化交易规模达300亿千瓦时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电网公司负责)
(十五)降低铁路运输成本。加大铁路部门与企业量价互补力度,对我省销往国外和省外的化肥、钢铁、有色、蔗糖等产品继续给予铁路运价下浮优惠。(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昆明铁路局负责)
七、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十六)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继续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确保2015年扶持创办3万户微型企业。鼓励全省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产业园区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通过自建、合建、联建等方式建设省级创业示范园区。每年从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1000万元,评审认定10个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并给予每个园区100万元的补助。通过就业专项资金对在示范园区创业的人员给予场租和水电费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分别负责)
(十七)积极培育众创空间。省财政安排2000万元,在全省打造20个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能有效满足大众创业创新需求的众创空间(每个众创空间入住创新型企业不少于30户),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公用软件等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八、推动高原特色农业加快发展
(十八)积极培育农业产业化“小巨人”。6月底前出台培育年销售收入超50亿元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政策,从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中以贴息或补助方式,支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打造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小巨人”。认真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严格执行稻谷、玉米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加快土地确权登记,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积极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试点。(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林业厅、水利厅、粮食局等部门配合)
九、积极促进消费增长
(十九)促进住房消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住房消费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首付比例和免征营业税的规定。6月底前出台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二十)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在滇注册子公司的省外公司、现有企业剥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注册成立专门从事服务业的企业,从第1个完整纳税年度起3年内,分别按照其年度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20%、15%和10%给予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一)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对我省工业、农业和商业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补助,每户最高补助100万元。提高网速,降低网络流量费,促进信息消费。(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农业厅、通信管理局配合)
十、鼓励扩大外贸进出口
(二十二)加大进出口奖励力度。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对出口本省产品的外贸企业按照全年出口业绩进行奖励,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5000元人民币。鼓励企业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和紧缺资源性产品的进口,对用于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省内进口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奖励。(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
十一、强化用地保障
(二十三)加强土地供应和管理。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缴纳省级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自行决定收缴。下达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在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内或州、市(滇中产业新区)间统筹调配使用。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提供用地,租金按照当年工业用地最低价的5%收取。加强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土地闲置1年以上2年以下(含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2年以上(含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报件资料齐备的2015年新开工项目和2014年及以前项目用地,属于省级或国务院审批权限的,应于5月底前全部办理完毕或完成审查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四)设立工业信贷引导资金。省财政安排5亿元,昆明、曲靖、玉溪、楚雄、红河等5州、市财政各筹集不低于2亿元,其他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财政各筹集不低于1亿元,设立工业信贷引导资金,以解决重点企业还贷续贷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要改进合意贷款管理,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向总行汇报力度,争取更多信贷资源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
(二十五)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省财政厅6月底前成立云南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并投入运营,首期注册资本金20亿元,为企业融资提供再担保服务。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省金融办要协调金融机构,对银企合作3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专门设计小微信用贷款产品,提供不超过50万元的信用贷款。落实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增量风险补偿奖励政策,发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积极作用。(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云南银监局配合)
十三、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六)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新模式。抓紧出台我省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意见。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大“红顶中介”整治力度,推动政府与有关中介脱钩,实现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离、财务分账,着力解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存在前置审批手续繁杂、效率低下,以及依附于前置审批的中介服务行为不规范、收费不合理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省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及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建设,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和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设立“中介超市暠,增加中介机构数量,壮大中介队伍力量,提高项目审查效率。减轻企业在注册、发展和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成本,实现“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省发展改革委、编办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七)加大督查落实力度。继续由省领导牵头挂钩2—3个州、市(滇中产业新区),组建稳增长督查组定期深入到挂钩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开展稳增长调研督查活动,通过现场办公、现场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重点项目建设等稳增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实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制度,对开工不动工、动工就停工或进展缓慢的项目进行专题督办、严肃问责。监察部门要进一步下大力气治庸、治懒、治混,对为官不为、落实不力、整改不力的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省直有关部门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15日内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形成全省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快速增长的良好局面。(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和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云南省人民政府
<p "="" align="right"> 2015年4月29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国务院出台的第一部全面指导快递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提出了促进快递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意见》指出,快递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现代化先导性产业,在降低流通成本、支撑电子商务、服务生产生活、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意见》要求,坚持市场主导、安全为基、创新驱动、协同发展的原则,以解决制约快递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以“互联网+”快递为发展方向,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融入并衔接综合交通体系,扩展服务网络惠及范围,保障寄递渠道安全,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寄递需求,更好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意见》提出,到2020年,快递市场规模稳居世界首位,基本实现乡乡有网点、村村通快递,快递年业务量达到500亿件,年业务收入达到8000亿元;建设一批辐射国内外的航空快递货运枢纽,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骨干快递企业;国内重点城市间实现48小时送达,国际快递服务通达范围更广、速度更快,服务满意度稳步提高;年均新增就业岗位约20万个,全年支撑网络零售交易额突破10万亿元,日均服务用户2.7亿人次以上,基本建成普惠城乡、技术先进、服务优质、安全高效、绿色节能的快递服务体系,形成覆盖全国、联通国际的服务网络。
《意见》围绕培育壮大快递企业、推进“互联网+”快递、构建完善服务网络、衔接综合交通体系、加强行业安全监管等5项重点任务,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快递市场环境、健全法规规划体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改进快递车辆管理、建设专业人才队伍等6个方面提出了34项政策措施。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加大支持力度,为快递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是2019年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意见。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1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目标,综合运用政策引导、项目带动、市场培育、资金激励等手段,扶优扶强建筑企业,优化市场发展环境,提升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1年底,全市建筑业发展实现以下目标:
(一)产业支撑作用更加明显。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500亿元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建筑业从业人员超过20万人。
(二)企业综合实力更快提升。全市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达到4家,一级总承包企业达到30家,二级总承包企业达到130家,其中,年产值100亿元以上企业达到3家,年产值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达到6家,年产值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达到20家。
(三)行业转型升级更加全面。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2家;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
三、政策措施
(一)扶持企业做优做强。
1.大力扶持龙头骨干企业。对年产值50亿元以上的企业,以其2018年度实际纳税总额中的地方可用财力部分作为计算基准点,将其同比增幅超过10%以上的部分作为市政府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拨付给企业。市政府每年从年产值超过10亿元且纳税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中命名“宜昌十强建筑企业”,其中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和重大伤亡事故的十强建筑企业,可享受信用评价加分、按规定减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人社局)
2.大力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晋升为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3.大力支持发展企业总部经济。对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在宜昌建设总部的应优先供应土地;对将总部迁入宜昌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2019—2021年每年实缴纳税总额中的地方可用财力超过300万元的,2019年按地方可用财力部分的30%进行奖励,2020年、2021年按地方可用财力部分20%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经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4.加强与中央在宜企业的联系。抢抓“一带一路”建设机遇,积极为央企与本地民企合作牵线搭桥,建立建筑业产业合作联盟,通过央企带动本地企业拓展市场。鼓励在宜建筑央企联合本地企业以EPC、PPP等方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二)推进行业转型升级。
5.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房屋建筑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政府投资项目满足装配式建筑技术条件的,50%以上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可按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开展招投标。推行一体化装修技术,全市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全面推行全装修。(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6.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将省级高星级绿色建筑及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纳入省级城乡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奖励申报范围。对实施绿色建筑成效显著的企业,在其资质年检、升级换证、信用评价中给予免检、优先和加分等奖励。鼓励建设超低能耗被动式建筑。实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认定。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带头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在招投标环节,招标人可依法将绿色建材纳入招标评标内容。实施地方供热工程,推进华润等发电企业剩余热能有效利用。进一步提高磷石膏建材环保标准、产品质量,着力提升磷石膏综合利用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7.着力完善项目建设模式。鼓励政府投资、民间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服务。培育一批集设计、施工、生产为一体的龙头企业,大力推行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整合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前期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服务,研究建立适应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的投资评审、招标投标、质量安全和工程结算等制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8.加快应用建筑创新成果。支持建筑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鼓励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推动工法等关键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加强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和先进工法的推广应用。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推进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实施税费减免。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技术在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全过程的应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税务局)
(三)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9.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行“互联网 政务服务”,全面推行电子化审批,实行“一窗受理、一次办结”。落实“多审合一、多验合一”以及“告知承诺制”等改革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事项要件,压缩审批时间,提高服务效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控制在55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支持市政公用、公路工程类的甲级及以上资质监理企业尝试开展跨专业相互提供服务业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
10.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行为。探索实施民间投资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实时在线监督,逐步推行网上异地评标。政府投资工程,在标段划分和入围条件等方面应考虑本地建筑市场实际,保证建筑企业公平参与投标;实行综合评估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信用评价原则上应占评标权重的5%,且应优先选择诚信评价得分高的企业。支持本地建筑企业单独或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地下空间、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11.进一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强诚信与失信记载,建立红黑名单制度,推行信用评价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相关联。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实施分类动态监管和差别化管理,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市场监督机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
12.进一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财政和审计部门有权依法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开展竣工决算或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对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积极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照经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同步进行过程结算。对总承包企业获得“鲁班奖”两年内或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和省优质工程“楚天杯”一年内承接的政府投资工程,其工程款可在合同中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不低于80%的合同款,工程结算完成后支付结算金额的97%,预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期完成后一次付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
13.进一步优化工程风险管理。推动工伤保险扩面,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积极推进建筑师责任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建设工程担保。探索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和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先行处置和赔偿制度;推行以银行保函、保险等形式为主的替代机制;推行双向担保、保险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保险的,应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险。建筑企业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者担保公司担保的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责任单位:宜昌银保监分局、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人社局)
14.进一步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推进银企战略合作,建立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建筑企业对接机制。引导和鼓励本地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信用保险业务,鼓励担保公司以建筑企业的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押进行担保。推动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通过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以及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进行直接融资。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建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宜昌银保监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提高质量安全水准。
15.引导工程提质创优。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将“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申报创优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控制价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创建目标足额计列工程“优质优价”费用。依法不招标项目根据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工程质量创建目标计列工程“优质优价”费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创建目标时,按照实际获得的质量等次据实计取该费用。对总承包企业获得“鲁班奖”的,除省级奖励外,再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优质工程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省优质工程“楚天杯”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
16.优化监管工作方式。加强工程市场、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切实保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积极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支撑的新型监管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互联网 智慧工地”建设。深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活动,落实关键岗位人员责任,实施样板引路、标准化考评。(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城管委、市人社局)
17.加快用工制度改革。鼓励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具备条件的一级总承包企业和社会机构组织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或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鼓励自建专业施工队伍,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引导劳务企业转型,鼓励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企业或注册个体商户。加快建立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和务工行为评价机制,积极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全覆盖,做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代发工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
(五)完善保障工作机制。
18.建立组织保障体系。成立宜昌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计局、市城管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人行市中心支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和宜昌高新区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19.完善工作考评机制。逐步形成有利于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巩固建筑业的支柱产业地位。建立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考评机制,细化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市政府将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单位: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20.强化奖惩兑现机制。本意见所涉对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税收奖励政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县市(含夷陵区)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奖励标准,由同级财政兑现。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意见不同条款或本市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扶持奖励资格。对将注册地迁入宜昌并享受相关奖励政策后五年内又迁出宜昌的企业,将依据签订的协议违约责任条款追回全部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其间国家及湖北省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2100433B